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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量論略解》▪P23

  ..續本文上一頁彼之能引業故。問:若身非意覺之殊且所依,則與經說“身與心互相隨逐”應成相違。曰:此不相違。由彼身識能饒益意覺之原因,經說意依身故。若謂根是意覺之所依,以無根時意覺不生故。反難曰:意覺應是身之所依,以無意覺彼身亦不生故。若許爾者。觀待相續,亦應是身心互爲因,身是心所依,心亦是身所依故。若許爾者,觀待相續,身心應互爲有因,以互爲因故。又若依身者,爲依常身,抑依無常身?常且非理,應非從身次第生意覺,以身是常非次第故。若謂身雖是常,然觀待諸緣能次第生意覺。曰:彼身亦不能待緣次第生意覺,以身,緣不能使有差別故。若謂觀待前意覺,從身漸次生後意覺,曰:若爾,彼身亦顯有次第。以從漸次生覺故。若許爾者,應一切時可見前念身心爲後念身心之因,以身心前前刹那,是先無身心一一刹那之因故。以上成立初生之心有前因,臨終之心有後因,故證有前後生。

  寅二、破無之能立 分叁:卯一、標、二、釋,叁、結。今初:

   後心與余心,結續有何違?彼羅漢後心,由何許無續?

   豈隨此宗派,量不能義耶?若謂離彼因,此中何不說?

  外曰:平常人之死心,不與後心相結續,是死心故,如何羅漢之死心。曰:最後死心,非是成平常人死心,不與後心結續之正因,以汝與余心相結續,無任何相違故。試問:彼阿羅漢死心,亦由何因不與後心相結續?若謂佛教中如是說故者,曰:佛教宗義,汝豈隨行耶?不應隨行,以是量不成義故。若謂阿羅漢死心,不與後心相結續,以彼因氣息已離身故。即彼因息離身,于此成立平常人死心不與後心相續之因中,何爲不說?理應宣說。以汝與死心隨一,是成立彼宗之正因,而死心非成立彼宗之因故。

  卯二、釋 分叁:辰一、破是增上緣,二、破是親因緣,叁、斷诤。今初:

   如彼覺取故,意非從有根。生識能異故,亦非從一切。

   無心故非余。一因故共住,如根如色味。由義門轉變。

   常隨彼轉故,由有能饒益,彼因故第七,及說言生故。

   有時于心續,亦容能饒益,如瓶等火等,唯爾非必遮。

  若謂身是意覺之殊勝所依者,爲是增上緣,抑是親因緣耶?若是增上緣者,意義分別非從有根身爲增上緣而生,以若是者,應如彼根覺明顯取境,有此過故(分別意識緣色等境,不如根識明了)。亦非由一切根和合發生意識,以諸根發生根識之功能各異故。亦非余發爪等爲增上緣發生意識,是無心故。問:若爾,身心共住應成相違?曰:身心可以共住,從一聚因生故,比如五根,如色與味。若謂身是意覺所依,以見由身轉變,意覺轉變故。曰:外義(即外境)應是意覺之所依,是由義門見意覺轉變故。有由飲酒使意識醉亂,有因服毒使意識昏迷。皆由外義使然,非由根力所致。故不能證明身是意覺之殊勝所依。問:若爾,如萬事俱備是使果隨遮之殊勝所依因耶?曰:如燈是燈光之殊勝因,要先有燈方有燈光,燈對燈光作直接饒益故。要常隨彼燈有無轉故。經說“此有故彼有”,說第七轉依聲。又說“此生故彼生”,說第五轉從聲。即爲令了知,若是彼果之殊勝因,須是彼果前無間所生,能直接饒益者故。(這叁句頌文,即釋經義。“由有”即“由此因有故”,對彼果“能饒益”,即是彼果之因。用第七轉聲表爲所依,是增上緣。經又言“此生故”,說的第五轉從聲,表能生之親因緣。用何轉聲,是梵文文法,在漢文中難以表明。)此說明殊勝所依因,要常隨轉,如燈光依燈。身與意識不具此種關系,故非真能依所依。彼身有時于心相續,亦容作饒益。然唯爾許,非是身滅心必隨遮之殊勝因,以無色界仍有心故。比如火等對于瓶等暫時饒益。非必隨遮之因。

  辰二、破是親因緣 分二:巳一、觀身爲親因緣之理而破,二、觀身體性而破。初又分二:午一、是親因之違害,二、非親因之能立。初又分二:未一、觀前後破,二、觀同時破、初又分叁:申一、出過,二、、破救,叁、明親因相。今初:

  于身安住時,心應無遮滅。

  若謂身是心之親因者,已死之身,心應無遮滅。以親因之身安住故。

  申二、破救 分二:酉一、破順緣不備救,二、破違緣破壞救。今初:

   由彼有乃有,彼自在轉故,彼呼吸,非彼。若無勤功力,

   由何風呼吸?由彼等盛衰,應得爲盛衰。彼等過亦同。

   心因則不同。余安住能引,亦許是因故。

   若謂雖有親因之身,然無自緣,故無心不遮之過者。曰:是從彼意覺,生出入息,非彼是意覺之殊勝所依,由有意覺之力,彼出入息乃有,及由彼意自在之力,息乃強弱轉故。彼風息之呼吸,若無意之勤加功力,由何而起?不能起故。又應由彼息等之盛衰,而意得爲盛衰,以計彼息是間之親因故。又彼息等亦應于已死身有不遮滅之過失相同,以親因身仍安住故。若謂汝自亦犯“于已死身心應不遮滅”之過,以前心是後心之親因故。曰:若許前心爲後心親因者,則無同犯于已死身心不遮滅之過失,以許余能引業亦是身心共住之因故。

  酉二、破逆緣破壞教

   若如株杌等,過違,身非因。由死過退時,則應能複活。

   若如火雖滅,薪變不複還,彼亦不退轉。不然,有醫故。

   有令生變化,有不複生者,有可還轉故,如火于薪金。

   初雖小不退,所作可還者,彼當能複生,如金堅硬性。

   說非少可醫,能治難得故,或壽已盡故,若僅是病患,

   則無不可醫。死毒等遮故,彼咬亦可截,由離變壞因,

   彼何不複活?

  若謂如咒加持之株杌等,則非火因,如果已死之身亦非心之因,以由風膽等過患違逆心安住故。曰:死時之身,心應能複活,親因之身仍安住,而過患已退故。若謂如火雖滅,然由火造成薪之轉變則不退遠。如是病患雖退,而病之轉變亦不退轉。曰:由病所作變化,非不可遮,醫病加行有作用故。所有變化非都不可轉,有能變化,使所生變化不能複生,有能變化,所生變化能還轉故。如火于薪及金。初種變化雖小亦不可退,從自因生爲不可退故,如薪化灰。其可退變化則能複生,從自因生爲可退事故,如金堅性。問:若病之變化可退,與經說“不可治病”應成相違?曰:此不相違。意說非少功力所能醫治,以能醫治之醫藥皆難得故。以無余逆緣而順緣具備,則定能醫故。又毒死之身,心何不昨活?理應複活。以親因之身仍住,逆緣致死之毒等,可用咒等遮故。或被毒蛇咬傷,亦可截雲傷處,令離病患變壞之因故。

  申叁、明親因相

  親因無變異,則諸有因者,不能使變異,如泥無變者

  則瓶等無異。若事無變異,彼事有變異,此彼因非理,

  如牛青牛等。心與身亦爾。彼從俱有因,生果則共住,

  如火與熔銅。

  如親因無所變異,則亦不能使有親因之果有所變異,如泥團無變異,則瓶等亦不異。若此事無所變異,而彼事有變異者,則此事應非彼事之親因。如黃牛與青牛等。如是身應非心之親因,以身未變時,心有變故。問:若爾,身心共住相違?曰:果心可與身共住,以由身之親因作俱有因而生故。如火與熔銅。

  未二、觀同時破 分叁:申一、破同時所依之理,二、由此亦破余理,叁、結義。今初:

  有無無依故,非爾。有住因。是依,此無依,離住無余故。

  是余即彼因,彼于事何爲?應成無所壞。若計由壞因,

  彼亦同上過。住因複何爲?若謂遇壞因,之間彼使住。

  壞是事法性,有此無害故,住因何所爲?若謂如水等。

  所依,此亦同。諸事刹那壞,是彼事相續,如是生因故,

  是爲彼所依。不爾則非理。障礙流失故,是水等所依。

  無行者德、總、業等何用依?

  外曰:彼身是意覺之同時所依。曰:彼身非意覺同時余義之所依,以意覺有事、無事,皆無余義之所依故。若謂其因不成,以于已有事有能住因,即余義所依者。曰:此意覺已成之後無別安住之所依,以離意覺安住者外,無余能住者故。意覺之住與意覺是一物故。外曰:此因不成,是由余物使安住者。曰:彼身對于已成事之意覺,有何安住之作爲?全無作用。其能使意覺安住之余物,即彼意覺之因故。若有余物能使意覺安住者,意覺應成爲無所壞滅,以汝已成後,第二刹那仍能住故。若計意覺由能壞因使壞滅者,曰:意覺亦非由壞因使壞,以彼由壞因使壞,亦同犯上說諸過失故。又彼住因複何所作爲?應完全不能住,以由壞因使壞滅故。若謂住因之身亦有作用,乃至意覺未遇壞因時,能使住者。曰:若爾,住因何所作爲?應成無用。壞滅是有事之法性,有此法性無違害故。若謂如瓶是水等之所依,如是身亦是心之所依。曰:瓶應非瓶內水之同時所依。如是所計,此中亦同犯上文“有無無依故”時所說之過故。問:若爾,雲何世間共說瓶爲其中水之所依耶?曰:說瓶是其中水所依者,以瓶中水事刹那壞滅,其瓶中水後念相續,如前念水事所在處所相同,瓶是彼處所之生因,即彼水後念相續之助緣,故說爲瓶水之所依。若非如是饒益,說有余義所依,不應道理。于無常事容有余義所依,若于常事,則不應理。瓶是其中水等之所依,以能礙其流失故。外道所計之德、總、業等,何用余義之所依?以前後刹那行動故。是常法故。

   申二、由此亦破余理

   由此于和合,及有和合因,種類等住性,無依故皆遣。

  由此所說“有無無依故”破使憶成法安住同時所依之道理,對于外計“德于實和合,實是有和合之因,種類住別法,等字攝大種所造、住于大種,心住于大種,法性住于有法等”,亦皆遣除。已說無同時余義所依故。

   申叁、結義

   若事由余壞,彼住因何爲?彼無余而壞,諸住因無能。

   有依皆具住,有生皆有依,故一切有事,有時應不壞。

   若是自壞性,彼余何能住?若非自壞性,何用余能住?

   彼身住因,于意覺何所作爲?應全無用,以若計由余壞因使意覺壞故。若謂因不成,無余壞因彼法自壞者,是則諸安住因亦應無能,彼法自壞故。又一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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