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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量論略解》▪P24

  ..續本文上一頁事應有時不壞,以有生故。已許遍相,以計“有依皆具住,有生皆有依”故。又彼意覺,應無余能住,若自壞是木性故。若謂因不成者,則彼意覺何用余能住?全無所用。以汝非自壞爲體性故。即自能住,何用住因?

  午二、非親因之能立 分叁:未一、正說,二、破身心一體,叁、明生死因。今初:

   身無所增滅,由覺用差別,慧等能增滅。燈光等諸依,

   則非有此事。由彼此能勝,非不益于心。有時貪欲等,

   壯等增長,是從苦樂生。彼從調適等,生覺使變故。

   由此說合等,使退失念等。由內義差別,生覺使變故。

   如有續差別,由聞猛虎性,及見流血等,便發昏迷等。

   故定由何性,作用,隨轉心,彼無則不生,故是依于心。

   慧及貪等,彼身非是汝之親因,以不待彼身之增滅,由意覺之作用差別,慧等便能增滅故。此因決定,此隨覺增滅之理,其燈光等諸依物爲因者,則非有此事故。若謂由餐精華使身健壯,現見亦能增長慧故,其本因不成者。曰:雖由餐精華使身健壯,由彼此慧亦能增勝。然彼身非慧之親因,非身于根心無所饒益而慧能生故。若謂現見由身壯而生貪,由衰弱而生膽,故本因不成者。曰:有時由身盛衰等,增長意識眷屬之膽等,然彼身非貪等之親因,以是從根識眷屬之苦樂而生故。又彼根識眷屬之苦樂,亦非以彼身爲親因,彼複是從諸界調適不調適等身內觸義相近而生故。由上所說此理,亦說由合雜病等令退失念等,亦非以身爲親因,是由內觸義接近之差別所生根覺,使生彼變氨基故。比如有人由心續怯弱等差別,但聞說猛虎性之聲,及見流血等事,便使心意發生昏迷等。又後念心是依前念心,以若無彼爲親因,則此不生故。非依身爲親因,以決定由前心任何性慣習作用而隨轉故。

   未二、破身心一體

   如依止于心,聽聞等諸行,于心時明顯,如是無異無故,

  身應顯功德。

  若謂雖難已成立後念心依前念心,然于身爲親因都無妨害,以身心是一體故。曰:如依止于前心聽聞等諸行功德,能于心中有時明顯,如是依身,彼等功德亦應明顯。身心無異故。然實不爾。故身非親因。

  未叁、明生死因

   由具足我愛,非他有情引,欲得樂舍苦,受生鄙劣處。

   于基顛倒覺,愛縛爲生因,若誰無彼因,彼即不複生。

   若不見去來,根不明不見。如因目不明,不見輕微煙。

   雖有身細故,或有無質礙,如水,如金汞,不見故非無。

   問:若身非心之親因,何爲生死因耶?曰:諸凡夫輩由具足我愛,非被他有情引誘,自心欲得安樂,欲舍痛苦,故受生鄙劣處。以顯倒執苦爲樂之覺,及以愛縛,是凡夫受生生死之因故。若誰無彼邪愛之因,彼即不複生死故。若謂無有余生往來,以不見故。曰:汝順世派不見中有有,不能成立爲無,以汝觀中有之眼目不明故。比如因目不明不見輕微之煙。若謂中有之身應有質疑,是有身故。曰:中有之身雖難是有身,或有,是無質疑,以是微細淨妙之有身故。比如水于新陶器,如水銀于金。又順世以汝不見中有故,非定爲無,汝雖不見彼,亦容有故。

  巳二、觀身本性而破 分二:午一、觀一身爲親因而破,二、觀多身爲樣因而破。初又分叁:未一、正破,二、斷诤,叁、破依實之余法。今初:

  手等搖動時,一切應動故,相違之業用,于一不可故。

  余則應成異。一覆一切覆,或不覆應見。一染變應變,

  或不變應知。故一聚非有。

   若謂身是心之親因者,爲是粗身無分一耶?抑是衆多支分?若是無分一者,士夫手等搖動時,應一切支分皆動,以粗身是無分一故。此因決定。以動不動相違之業用,開無分一身不可共處故。若余者謂非一動一切動,則士夫之身應成異分,以一分動時余分不動故。又如士夫覆一面時,應一切支皆覆。或余支不覆,面部亦應不覆可見。以粗身是無分變。可知本色。以粗身是無分一故。士夫之身,非有無分唯一聚,以具動不動、覆與不覆、變與不變等多種相違法故。

   未二、斷诤

   若多則如前,無別故微故,應不能了知。無差別不成,

   有別是根境,故非是微塵。由此亦遣除,謂無能障等。

   水銀與金雜,熱石如何見?根等別無能,如何而了知?

   由具,此過同。若謂金與汞,由具能見者,所依無可見,

   由何能了知,味色等具違?若許由假立,是則覺應異。

   如何名長發?

   若謂瓶色應是衆多塵性,以是外義,非粗無分故。若許爾者,即彼瓶色,應如前一一微塵非根識所能了知,以與一一微塵無差別故,及是極微塵故。曰:彼瓶諸色,與一一微定解之境故。由此上述道理,亦能遣除外謂瓶色應無能障等難。又水銀與金等合雜,或熱石等,根識如何可見?應不能見,以無無分一體之有支物故。叁緣和合,如何了知能生根識?應不了知,以與根等別別無能時無差別故。諸因皆已許。若謂由和合而生具(或譯成就),由具而生根識者,曰:應不能生具,此生具中過亦相同故。若謂金與水銀,由有具故,根識能見者,曰:根識由何能了知微塵之具?應不能知,以所依微塵無可見故。如奶茶飲料,具色味等應成相違,以是功德故。不應許爾,以與世說此飲品色好美之言說相違故。若謂味色立聲許由假立而轉者,曰:奶茶與乳二者有無實味,應于覺現其各異,以奶茶與乳二者,有無實味知異故(引是說:乳味是實,奶茶味是假)。或解:若謂彼飲料之色味是假立者,則應緣彼飲將中不共之色味等,生起能見各別無雜之異覺,而不起緣共同和要色味之覺。以說是于不共之支分色味,假立色好味美之和合色味故。又如百花穿成之長發,如何可名安發?應不名長發,以離此花發外,無余義之長發故。(以上皆就敵者計要有“有支”。方許“支分”,計離“支分”外,別有“有支”而破。)

   未叁、破依實之余法 分二:申一、以不可得破,二、斷诤。今初:

  異具彼自體,及諸言說外,具數、業等體,于覺無所現。

  異于具足數量瓶之自體及說瓶之聲,別無所謂具數與業等自體,以彼于不錯亂覺不顯現故。

  申二、斷诤 分二:酉一、無聲與分別不異轉之過失,二、無不可作第六聲之過失。今初:

  聲智是緣于,隨異事而行,分別假立義,喻如功德等。

  已滅及未生,若許此是假,由何因許彼?彼于一切事,

  何不許彼因?若謂非皆假,異差別爲主。由何?若無異,

  異則應無義。非因有余義,白等具數等,其聲非異門。

  若彼亦余義,德實應無別。雖非有余義,由遮分爲異。

  如業非實聲。

   若謂具數之瓶體及說瓶之聲,應離瓶之數等別有異體,以于覺前與彼數現爲異故。曰:其量度瓶與數等之聲與分別智,其所見境非有實事,彼是以隨異事行之分別所假立義爲所緣故。此即是說:聲與智雖見瓶與瓶之數各異,然彼非見實事,只緣分別假立義爲境,故不能證明瓶與瓶之數有異體也。喻如功德青等,雖無第二功德可依,然現見有一青等名言。又如瓶已滅及未生等,雖無異體之功德,然現有一二等名言。若謂過去已滅及未來未生等,許此中數等是假名者。曰:由何因緣許于過去等、數等之聲是未假名?試問:何不許彼于一切事數等之聲是假名轉之因緣耶?若謂非一切事皆是假名,以有異體爲能別法者,主要是實名故。曰:試問彼是實名由何決定?若謂若無異體則異聲無義,聲成異門故。曰:所诠雖無異體,然聲不須成異門(異門即同一事之異門)。雖非因是余義而說異聲,然如白等、具彼數等之聲,非異門故(白等色是德,數等亦是德,應不能同于一實)。若謂彼白等複有余義德者,則德與實應無差別。雖無異實,而異聲轉亦不相違,雖非有實義,然由遮而分爲異聲轉故,如說業非實之聲。

   酉二、無不可作第六聲之過失

   由諸說事聲,具足彼數等,如異而說者,是簡別余法。

  唯欲知彼許,余皆無所引,有說指之具,如異法而說。

  雖只說一義,爲引一切故,而言指具足,許是說有法。

  作如是言說。舍色等能別,遮非共果因,而作瓶聲轉。

  故非言瓶聲,作一所依聲。此是言種類,與言聚差別。

  彼總作爲支,言瓶之色等,顯彼能差別。此于余應說。

  外曰:瓶與數應是異體,以第六聲說爲異故。曰:諸說有事法之聲,如與具彼數相異而說者,爲顯彼數簡別瓶之余法故。有時言“指之具”,似說指與具是相異之法,是唯欲令知“指之具”彼許事,不引指上之余一切別法故。有時言“指具足”之聲,共許是說有法,雖只說指之一別法,然由能引指上一切別法,而令了知“指具足故”。彼二種聲雖同外曰:若瓶與色無異體者,與說“有法”之各異言說。是由舍不舍余別法之門而了知一義故。“瓶之色”者。曰:言“瓶”之聲,非顯離“支分”外有余“有支”,以遮非瓶入微共果能盛水之因,于彼入微聚說瓶之聲,是彼實名故。言“瓶之色”之聲,非诠瓶之色是同一所依之聲,以言瓶之聲,舍其瓶之色香等能生緣自識之有共功能差別爲所诠事故。以是言瓶之聲,觀待瓶之色等,則是诠聚之聲;觀待金瓶等,則是诠類之聲。言瓶之聲不诠色等入微,而诠金瓶等別法。此媽言種類與言聚之差別。問:若瓶與色無異體者,則言瓶之色應全無義。曰:以彼瓶總聚作爲彼瓶之支分,言“瓶之色”者,是顯彼瓶能生眼識之功能差別故。由此于余亦應宣說。如何說者?如雲“梅檀之香”之聲,是爲梅檀之香,有別于柏木之香故。

  午二、觀多身爲親因破 分二:未一、諸雲聚爲因非理,二、一一支爲因非理。今初:

  無余是因者,離一支亦非。

  若衆多支是意覺之因者,爲無余一切支是因?抑一一支是因?若如初者,則隨離一支,意覺亦應不生,要須無余一切爲因故。

  未二、一一支是因非理 分叁:申一、出過,二、破救,叁、解同。今初:

   各是功能性,應頓生衆多。

  若如第二,一一支皆是因者,應衆多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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