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無所相違故。
異品返有疑,許此有余別。
若謂由妨害當時之有法,即妨害所立。若如是者,佛弟子對數論師所說妨難,此中有害,謂說樂等非由余緣不生不能生之常實,非頓爲聲等之因故。如前勝論者攻難也。答曰:若此論式中,決定無遮爲因者,則成相違因。然以漸次作義爲因。漸次作義,非成立樂等無常之相違因,以汝與無常性相違故。或問:彼列舉之因爲何等?曰:非頓爲聲等之因,許此是成立彼宗之有余差別,以于成立彼宗之返遍有疑惑故。
醜叁、結義
由自所樂法,是爲所立故。彼所依是害。顯非唯有法,
或于余所依。由自聲顯示,害余法,非害。如是自有法,
亦說余有法。
言自所依者,是顯若妨害當時彼法之所依,是妨害所立,若妨害單獨有法,或余法之所依,則非妨害所立。何以故?以立者自所樂法,于有法上是所立故。
庚二、似宗之喻 分二:辛一、能別不成等非宗過之理,二、法差別不成等違害之理。今初:
一切能立過,皆妨害于宗。雖爾唯與宗,相屬是宗法。
待後支諸過,說唯彼系屬。是故所依等,不成,非宗過。
或問:何緣不說能別不極成、所別不極成、俱不極成等宗過?能別不極成如對數論者說聲無常。所別不極成如對佛弟子說我遍一切。俱不極成如說我是和合因。此等皆是宗過,以于成立宗能違害故。破曰:若爾,一切能立之過失,皆應是宗過,以于成立宗皆能違害故。雖則如是,然所依有法等不極成應非宗過,以唯與宗相屬之過失,方是宗過。其觀待因喻後支之過失,說是因喻相屬之過失故。
辛二、法差別不成等違害之理 分叁:壬一、以法自性相違表示,二、廣釋法差別相違,叁、由彼應知二種違害有法之理。今初:
此顯所立支,有法法差別,及有法自性,諸有妨害者。
或問:集量論中對于妨害法自性之似宗,廣釋現量等妨害之理,對于妨害法差別、有法差別、有法自性之似宗,由理量等妨害之理,何緣不廣說?曰:集量論對于妨害法自性之似宗,廣釋妨害之理,此即顯示妨害所立支有法差別、法差別、有法自性之諸宗,皆是似宗,以一切妨害所樂境所立之宗,皆是似宗故。(集量論中廣說法自相相違過,即顯示法差別相違等余叁過,亦可例知,故不廣說。釋量論則對法差別相違過廣說,對余有法自相、差別相違二過,亦例知,不廣說)。
壬一、廣釋法差別相違 分二:癸一、明宗,二、顯害。今初:
爲顯彼義故,略說喻方隅。相應義實相,依見有余,非。
不見非有別,立宗則無爲。不見,見無果。欲成立有支。
立余無差別,是立已極成。
對于勝論妨害法差別似宗之喻,略說妨害之方隅,有所爲義。爲顯對勝論派違害叁法差別、有法自性之宗,違害之理故。問:若爾,違害法差別之宗是何等耶?曰:如勝論說,由于微塵互相成就所造成義,以實爲相,叁法差別((一)成就重德,(二)由彼所引下墮作用,(叁)爲和合之因緣)。依于現量所見之有支,離支實有,是所立宗。以立非現量所見,非叁法差別之有支,離支實有之宗無所須故。以見不現見之極微無障礙等果,爲成立障礙等故,欲成立有支故。及若立非叁法差別之有支,離支實有,是成立已極成故。
癸二、顯害 分二:子一、正說,二、破救。今初:
若此重、下墮,天平應低下。故無德作用,故非和合因。
故果、自性等,無見故,非見。故無則不生,余差別有害。
問:對于彼宗如何妨害耶?曰:如重量相等兩組十枚泥丸,此作九番合並之一組泥丸,應無“支分先無之重德”,與“由彼引起之作用”。若有“支分先無之重德”,與“由彼引起之下墮作用”者,則與彼未合並之十枚泥丸,在等數天平稱時,汝之秤頭須應低下,但不如是故。若許爾者,則此泥丸應非“支分先無之重德”,與“由彼引起之下墮作用”之“和合因緣”,以許爾故。又彼叁法差別之有支,非“量”所見,以彼之果與自性等,皆無“量”見故。勝論派立有支離支實有之宗,不應道理,以是立叁法差別之有支實有宗,其無則不生之余差別叁法,是量所妨害故。(離支分外之實有支,是法自相。離支分外,叁法差別之實有支是法差別。今是給彼差別出過,非難離支分之有支也。)
子二、破救
從微起實鬘,稱故余實重,他說不可知,如漸添棉絮。
彼若頓具足,與別具塵聚,若別俱稱時,故重應各異。
塵沙等漸次,數等不應理。若從芥子起,漸增成大聚。
其果如鬘等,重不可知者。芥子間重量,微小極難知。
不知果重故,彼因是可稱。義無見,如棉,彼果亦無知。
如重不可知,彼德皆無知。磨沙等無增。無低所表示,
色等增,如增,自根無見故。
余勝論派雲:從微塵造起之實鬘(即不串之許多實),于天平稱故,不能了知余實有支之重性,如漸放微小棉絮之重性,天平不能了知。破曰:彼立者宗,如兩組重量相等之十枚泥丸,一組頓相應(即頓放秤上),一組別相應(即漸次放秤上),此諸塵聚各別及同時稱時,其重量應大小各異(頓放者應輕,漸放者應重,以漸放者有支多故)。以彼二組,由稱所知重量,有無衆多各異故。外曰:無增多重量之過失,以後有支生時,前者憶滅故。破曰:如漸次合並之五金磨沙,汝與未合並之五磨沙,唯五磨沙等、漸次數等,不應道理,以汝唯有一有支重量,彼則有增多五有支之重量故。若謂微塵至芥子許,輾轉增成大聚,彼相應果鬘重量,非稱能知,極微小故。破曰:從微塵至芥子許,中間之重量,亦應極難了知,以極微小故。又應唯彼有支之因支之重量,是稱所量。以有稱所知之重量,然有支果之重量稱不了知故。言如棉絮者,法喻不同。棉絮是理量所見,其重量由稱可知。其余實有支無義可見,彼果亦無可知故。若謂雖無增多之重德,然有增多之色等者。破曰:金磨沙等,應無支分所無之功德增多,如支分所無之重德無可了知,如是彼有支之一切功德皆無可知故。問:若爾,何以只說秤低下之差別無可取故,唯破重德耶?曰:彼說秤低下差別無可取故者,非唯欲破支分所無之重德,是表示支分所無之一切功德皆無有故。又金磨沙,應無支分所無之色等功德增多。以若有者,則如其增多,自根現量應須能見,無可見故。
壬叁、由彼應知二種違害有法之理
受許自語等,由有諸妨害,由所說一分,余喻亦應知。
勝論派立離諸支分,有余實有支之宗,非是真宗,以于汝義,勝論派有自許相違、自語相違,及由現量、比量、共稱等如應違害故。如上所說,對勝論派法差別有害之宗違害之理,由此一分,爲于勝論派余有法差別,及有法自性有害之宗所說譬喻違害之理,亦應了知故。
己二、破他派 分二:庚一、破所立,二、破因宗相違之喻。初又分叁:辛一、破能相,二、觀所相事破,叁、觀加唯字處破。今初:
叁世有境故,非如是體性,對他立,爾時,不樂亦所立。
能知時不成,一切皆能知。是故所立聲,非依樂差別。
故喻因不成,作爲所例喻。余則兔角等,不成皆所立。
皆有不成故,故舉作業等,差別而解答,不能辨差別。
先未成性故,非可所立支。由誰受許相,彼同所立性。
集量論雲:“此言顯所立,不成作義性,如是說因喻,不成皆應成。”
解釋此義,謂正理派雲:“顯示所當成立,是所立相。”破曰:不成因喻,非如是性,而對他敵者立聲無常,舉所作因,爾時彼不極成因喻,立者雖不樂爲所立,亦應成爲所立。以是顯示爲所當成立故。以是未來所立故。以彼顯示能叁世轉之有境故。若謂言顯示所當成立者,顯唯立者樂爲所立者乃是所立。破曰:言顯示所當成立之聲的,非依了解唯立者樂爲所立之差別,以能知時之一切未極成者,皆是能了知故。對正理派之所立相,以不極成之因喻爲能破喻者,有其原因。以正理派說:能知時之一切不極成者,皆顯爲所立故。余則若僅以不成爲所立相者,則兔角等一切不成者皆應許爲所立也。若謂不極成之因喻非是所立,以能作、所作、作業叁中,非作業故。說汝非宗支故。四種宗中非遍許宗故。(正理派舉出叁種理由,證明不極成之因喻,非是所立。(一)所立宗是所作業,如陶師製瓶,陶師是作者,輪繩等是能作,瓶是所作業。如是立論,立論人是作者,因喻等是能作――即能立,宗是所立――即作業。不極成之因喻,是能作,非作業,故非所立宗。(二)正理派五支中,宗支乃所立,不極成之因喻是能立支,故非所立宗。(叁)正理派認爲,四種宗中,以遍所許爲宗。不極成之因喻非遍所許宗,故非所立宗。)破曰:彼一切由非所作業等差別而作解答,不能分辨便非所立,以有敵者不極成故。又說所立是宗支,此解答亦不可證非所立,以是敵者先未極成之自性故。又應是宗相同,以是立者所許故。以隨立者所許,即是遍許宗之相故。(此說正理派之叁種理由的解答,皆不能證明不極成之因喻非所立宗。即以正理派許爲所立之理由而反難故。以他說不極成者爲所立故。故不論是否所作業,是否說爲宗支,即不極成,便成所立也。又正理派說,隨立者所許爲遍許宗之相。不極成之因喻亦是立者所許,故應是遍許宗。故彼叁救,皆不能救也。)
辛二、觀所相事破
聚雖是所立,言二互差別,是所立。爾時,因喻相不成。
無故,所立聲,許于有法轉。論何爲?非理,如應隨自轉。
如立聲無常,列有生爲因時。試問:無常、聲、聚義,何爲所立耶?若如初者,則有生因,敵者于汝與瓶二者,無常同法應不極成,以彼無常是汝之所立故。若如第二,則聲有法爲成立聲無常故,列因應無義,以汝是成立彼宗之所立,汝是敵者已極成故。如集量論雲:“若法是所立,則無有同法。有法爲所立列因無義。”若謂聲與無常之合聚爲所立者。破曰:應是聲與無常二者互相差別爲所立宗。如前說故。若許爾者,爾時汝派之因相、喻相,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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