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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量论略解》▪P53

  ..续本文上一页无所相违故。

  异品返有疑,许此有余别。

  若谓由妨害当时之有法,即妨害所立。若如是者,佛弟子对数论师所说妨难,此中有害,谓说乐等非由余缘不生不能生之常实,非顿为声等之因故。如前胜论者攻难也。答曰:若此论式中,决定无遮为因者,则成相违因。然以渐次作义为因。渐次作义,非成立乐等无常之相违因,以汝与无常性相违故。或问:彼列举之因为何等?曰:非顿为声等之因,许此是成立彼宗之有余差别,以于成立彼宗之返遍有疑惑故。

  丑三、结义

  由自所乐法,是为所立故。彼所依是害。显非唯有法,

  或于余所依。由自声显示,害余法,非害。如是自有法,

  亦说余有法。

  言自所依者,是显若妨害当时彼法之所依,是妨害所立,若妨害单独有法,或余法之所依,则非妨害所立。何以故?以立者自所乐法,于有法上是所立故。

  庚二、似宗之喻 分二:辛一、能别不成等非宗过之理,二、法差别不成等违害之理。今初:

  一切能立过,皆妨害于宗。虽尔唯与宗,相属是宗法。

  待后支诸过,说唯彼系属。是故所依等,不成,非宗过。

  或问:何缘不说能别不极成、所别不极成、俱不极成等宗过?能别不极成如对数论者说声无常。所别不极成如对佛弟子说我遍一切。俱不极成如说我是和合因。此等皆是宗过,以于成立宗能违害故。破曰:若尔,一切能立之过失,皆应是宗过,以于成立宗皆能违害故。虽则如是,然所依有法等不极成应非宗过,以唯与宗相属之过失,方是宗过。其观待因喻后支之过失,说是因喻相属之过失故。

  辛二、法差别不成等违害之理 分三:壬一、以法自性相违表示,二、广释法差别相违,三、由彼应知二种违害有法之理。今初:

  此显所立支,有法法差别,及有法自性,诸有妨害者。

  或问:集量论中对于妨害法自性之似宗,广释现量等妨害之理,对于妨害法差别、有法差别、有法自性之似宗,由理量等妨害之理,何缘不广说?曰:集量论对于妨害法自性之似宗,广释妨害之理,此即显示妨害所立支有法差别、法差别、有法自性之诸宗,皆是似宗,以一切妨害所乐境所立之宗,皆是似宗故。(集量论中广说法自相相违过,即显示法差别相违等余三过,亦可例知,故不广说。释量论则对法差别相违过广说,对余有法自相、差别相违二过,亦例知,不广说)。

  壬一、广释法差别相违 分二:癸一、明宗,二、显害。今初:

  为显彼义故,略说喻方隅。相应义实相,依见有余,非。

  不见非有别,立宗则无为。不见,见无果。欲成立有支。

  立余无差别,是立已极成。

  对于胜论妨害法差别似宗之喻,略说妨害之方隅,有所为义。为显对胜论派违害三法差别、有法自性之宗,违害之理故。问:若尔,违害法差别之宗是何等耶?曰:如胜论说,由于微尘互相成就所造成义,以实为相,三法差别((一)成就重德,(二)由彼所引下堕作用,(三)为和合之因缘)。依于现量所见之有支,离支实有,是所立宗。以立非现量所见,非三法差别之有支,离支实有之宗无所须故。以见不现见之极微无障碍等果,为成立障碍等故,欲成立有支故。及若立非三法差别之有支,离支实有,是成立已极成故。

  癸二、显害 分二:子一、正说,二、破救。今初:

  若此重、下堕,天平应低下。故无德作用,故非和合因。

  故果、自性等,无见故,非见。故无则不生,余差别有害。

  问:对于彼宗如何妨害耶?曰:如重量相等两组十枚泥丸,此作九番合并之一组泥丸,应无“支分先无之重德”,与“由彼引起之作用”。若有“支分先无之重德”,与“由彼引起之下堕作用”者,则与彼未合并之十枚泥丸,在等数天平称时,汝之秤头须应低下,但不如是故。若许尔者,则此泥丸应非“支分先无之重德”,与“由彼引起之下堕作用”之“和合因缘”,以许尔故。又彼三法差别之有支,非“量”所见,以彼之果与自性等,皆无“量”见故。胜论派立有支离支实有之宗,不应道理,以是立三法差别之有支实有宗,其无则不生之余差别三法,是量所妨害故。(离支分外之实有支,是法自相。离支分外,三法差别之实有支是法差别。今是给彼差别出过,非难离支分之有支也。)

  子二、破救

  从微起实鬘,称故余实重,他说不可知,如渐添棉絮。

  彼若顿具足,与别具尘聚,若别俱称时,故重应各异。

  尘沙等渐次,数等不应理。若从芥子起,渐增成大聚。

  其果如鬘等,重不可知者。芥子间重量,微小极难知。

  不知果重故,彼因是可称。义无见,如棉,彼果亦无知。

  如重不可知,彼德皆无知。磨沙等无增。无低所表示,

  色等增,如增,自根无见故。

  余胜论派云:从微尘造起之实鬘(即不串之许多实),于天平称故,不能了知余实有支之重性,如渐放微小棉絮之重性,天平不能了知。破曰:彼立者宗,如两组重量相等之十枚泥丸,一组顿相应(即顿放秤上),一组别相应(即渐次放秤上),此诸尘聚各别及同时称时,其重量应大小各异(顿放者应轻,渐放者应重,以渐放者有支多故)。以彼二组,由称所知重量,有无众多各异故。外曰:无增多重量之过失,以后有支生时,前者忆灭故。破曰:如渐次合并之五金磨沙,汝与未合并之五磨沙,唯五磨沙等、渐次数等,不应道理,以汝唯有一有支重量,彼则有增多五有支之重量故。若谓微尘至芥子许,辗转增成大聚,彼相应果鬘重量,非称能知,极微小故。破曰:从微尘至芥子许,中间之重量,亦应极难了知,以极微小故。又应唯彼有支之因支之重量,是称所量。以有称所知之重量,然有支果之重量称不了知故。言如棉絮者,法喻不同。棉絮是理量所见,其重量由称可知。其余实有支无义可见,彼果亦无可知故。若谓虽无增多之重德,然有增多之色等者。破曰:金磨沙等,应无支分所无之功德增多,如支分所无之重德无可了知,如是彼有支之一切功德皆无可知故。问:若尔,何以只说秤低下之差别无可取故,唯破重德耶?曰:彼说秤低下差别无可取故者,非唯欲破支分所无之重德,是表示支分所无之一切功德皆无有故。又金磨沙,应无支分所无之色等功德增多。以若有者,则如其增多,自根现量应须能见,无可见故。

  壬三、由彼应知二种违害有法之理

  受许自语等,由有诸妨害,由所说一分,余喻亦应知。

   胜论派立离诸支分,有余实有支之宗,非是真宗,以于汝义,胜论派有自许相违、自语相违,及由现量、比量、共称等如应违害故。如上所说,对胜论派法差别有害之宗违害之理,由此一分,为于胜论派余有法差别,及有法自性有害之宗所说譬喻违害之理,亦应了知故。

  己二、破他派  分二:庚一、破所立,二、破因宗相违之喻。初又分三:辛一、破能相,二、观所相事破,三、观加唯字处破。今初:

  三世有境故,非如是体性,对他立,尔时,不乐亦所立。

  能知时不成,一切皆能知。是故所立声,非依乐差别。

  故喻因不成,作为所例喻。余则兔角等,不成皆所立。

  皆有不成故,故举作业等,差别而解答,不能辨差别。

  先未成性故,非可所立支。由誰受许相,彼同所立性。

  集量论云:“此言显所立,不成作义性,如是说因喻,不成皆应成。”

  解释此义,谓正理派云:“显示所当成立,是所立相。”破曰:不成因喻,非如是性,而对他敌者立声无常,举所作因,尔时彼不极成因喻,立者虽不乐为所立,亦应成为所立。以是显示为所当成立故。以是未来所立故。以彼显示能三世转之有境故。若谓言显示所当成立者,显唯立者乐为所立者乃是所立。破曰:言显示所当成立之声的,非依了解唯立者乐为所立之差别,以能知时之一切未极成者,皆是能了知故。对正理派之所立相,以不极成之因喻为能破喻者,有其原因。以正理派说:能知时之一切不极成者,皆显为所立故。余则若仅以不成为所立相者,则兔角等一切不成者皆应许为所立也。若谓不极成之因喻非是所立,以能作、所作、作业三中,非作业故。说汝非宗支故。四种宗中非遍许宗故。(正理派举出三种理由,证明不极成之因喻,非是所立。(一)所立宗是所作业,如陶师制瓶,陶师是作者,轮绳等是能作,瓶是所作业。如是立论,立论人是作者,因喻等是能作――即能立,宗是所立――即作业。不极成之因喻,是能作,非作业,故非所立宗。(二)正理派五支中,宗支乃所立,不极成之因喻是能立支,故非所立宗。(三)正理派认为,四种宗中,以遍所许为宗。不极成之因喻非遍所许宗,故非所立宗。)破曰:彼一切由非所作业等差别而作解答,不能分辨便非所立,以有敌者不极成故。又说所立是宗支,此解答亦不可证非所立,以是敌者先未极成之自性故。又应是宗相同,以是立者所许故。以随立者所许,即是遍许宗之相故。(此说正理派之三种理由的解答,皆不能证明不极成之因喻非所立宗。即以正理派许为所立之理由而反难故。以他说不极成者为所立故。故不论是否所作业,是否说为宗支,即不极成,便成所立也。又正理派说,随立者所许为遍许宗之相。不极成之因喻亦是立者所许,故应是遍许宗。故彼三救,皆不能救也。)

  辛二、观所相事破

  聚虽是所立,言二互差别,是所立。尔时,因喻相不成。

  无故,所立声,许于有法转。论何为?非理,如应随自转。

  如立声无常,列有生为因时。试问:无常、声、聚义,何为所立耶?若如初者,则有生因,敌者于汝与瓶二者,无常同法应不极成,以彼无常是汝之所立故。若如第二,则声有法为成立声无常故,列因应无义,以汝是成立彼宗之所立,汝是敌者已极成故。如集量论云:“若法是所立,则无有同法。有法为所立列因无义。”若谓声与无常之合聚为所立者。破曰:应是声与无常二者互相差别为所立宗。如前说故。若许尔者,尔时汝派之因相、喻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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