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決定。二破無事了解,如有說雲:黑者不在家,即表在外。是無事量。曰:“黑者家中無,不表于外有,然由家聲義,了知此外有。”此言黑者家中無,由家聲之結合,以義了知黑者在外,非是由無了知也。若家與外俱無者,應唯說無。故以義了知在外,非余無事量。“能治品不成,說品爲成就。”有說由破他品應許成立自品者,應知以此遣除,亦遣除也。已說自義比量。
集量論略解卷二終
卷叁他義比量品
分二:一、正說,二、分別。今一、正說:
他義比量者 善顯自見義
如自由叁相因,生有因智。如是爲令他生有因智故,說叁相因。是名他義比量。是因立果名故。此中未說任何一相,亦是不完全說。
二、分別。分二:(一)辨所立,(二)辯能立。初又分二:(1)敘自宗,(2)破異持。今(1)敘自宗:
其顯所比者 許爲因義境 唯說自體性
自所樂不遣 現義及比量 信許于自依
或曰:顯所比者是爲立宗。因明論中所立他義比量,其義雲何?曰:唯應問彼。吾等說所比者,是許爲因義之境。諸支分中,其說爲所比,吾等不許爲能立。以彼生猶預故。然爲因義,顯彼境故,彼亦定當成立。彼複唯說自體性,隨自所樂。言唯說自體性者,謂是所成立之體性(即尚未極成者),非成立已極成之體性。如是亦離不極成因及相似喻。以不說彼等是所應成立之體性故。言隨自所樂者,是顯觀待自論所許(即不顧他論。即自論中亦隨所樂而立,非立一切也)。此複須不遣。謂于自所依有法,不爲現量義、比量、信解、共許所遣。隨所樂成立法所差別之有法,于彼上與所立法相違之現量、比量、自教及共許等所不遣也。此顯所立無諸過失。若非如是,即是似宗。如說聲不可聞,瓶是常等。如說正量不能成立所量義者,唯宗相違。又若于中由不共故,無有比量,爲極成言相違義遣,如說懷兔非月,有故。此等唯說法自性遣門,由此方隅,當知亦表法與有法差別自性遣。如有支非離支別有,以離低昂無別稱故。支亦非離有支別有,應非現見故。實應非有,以功德之實應非實故。二者之自性差別,如說一切語義皆虛妄。如是雖有言說,若言說與語性即虛妄者,則彼語性與虛妄性,二俱除遣,如是遣除二者自性。若謂不遣所說體性虛妄者,如是則遣二者差別。(此段文尚須研究。)(一切言是有法,皆是妄是法。其說者之言若是妄,則直接否定其法與有法之自性。若謂說者之語不妄,余一切言皆妄者,余一切言是有法之差別,彼言之妄性是法之差別。其說一切言皆妄者,自語則妄,反顯余語非妄。故與二者之差別相違也。)
(2)破異執。分叁:甲、破正理派,乙、破《論軌》,丙、重破正理派。今甲、破正理派:
諸正理派說 謂顯示所立 義顯不成者
其不成因喻 亦應成所立 若法是所立
則無有同法 有法是所立 則因全無義
前定詞無義 後則非所樂
謂顯示所立,義顯不成者。由言所立,即顯非巳極成,安住非所立之差別。破曰:若如是者,則不極成之因喻,亦應成爲所立也。如說:聲常,是所觸故,如覺。如是如雲:是眼所取故,無常。此中亦說所立故,應成爲宗。此複應問:爲說法是所立,抑有法是所立?爲說二是所立耶?此有何過?若法是所立,則無有同法。若唯無常法是所立者,則不能說所立法之同法,以無常性,無同法喻故。有法是所立,則因全無義。若謂有法爲所立者,聲極成故,不應更舉成立所立之因也。若謂二者俱是所立者,則俱犯二過。此複爲雲:唯顯所立者爲宗。將指定詞加于前耶?抑雲:顯于所立者唯宗。將指定詞加于後耶?此有何過?曰:前定詞無義,後則非所樂。若謂唯顯所立,將指定詞加于前者,則顯能立已引出因等。其指定詞全無意義。若謂顯示所立唯爲宗,將指定詞加于後者,則爲因、喻而說,亦應是宗。其宗義非理。
乙、例破《論軌》
對論軌者說 如是說所立 宗性故非有
觀察此所樂 唯返所不樂
對于說所立爲宗者,如爲正理派所說過失,《論軌》中亦爾,以所當立之因及所說似喻亦應成宗也。彼若謂“宗性故非有”者。(釋中爲:“增宗故非有”。意謂非但言所立,其上增一宗字,則非有彼過。)《論軌》者說:非唯言所立便成爲宗,謂宗所立。宗字顯所樂觀義。由彼是宗,故無其唯所立,則不極成之因等亦應成宗之過失也。如何無過?則此觀察所樂,唯返所不樂。以彼唯返所不樂事,如何能了所立差別?所樂觀察者,如眼所取,亦能觀察此是因非因故。亦應說彼爲宗也。如是已說宗與似宗。
丙、重破正理派
對正理派說 由宗與因違 謂宗過非理
諸未善學者 說彼異法喻 此非以其因
量度其所立 非相違相應
正理派者說:“若宗與因相違,名宗違過,是宗過失。如說聲常,一切皆無常故。”“由宗與因違,謂宗過非理。”此中言宗與因相違(及是宗過),俱不應理。以是“諸未善學者,說彼異法喻。”諸說此因式爲宗違者,不應道理。此是以異法喻方便而說也。如是立量爲妙,聲常,—切皆是無常故。此義說:由非一切,則無有故。如是以異法喻,顯無所立,則無因法。“此非以其因,量度其所立。”言量度者,此中于聲言是一切,故非說非一切爲因。以彼爲因則不極成。聲亦攝在一切中故。或是宗之一分故。若言一切皆無常中,其一切之聲,亦說聲者。如是則聲亦攝在一切之中,故非一切性則非有。雲何非有?若時此是一分,故非一切。若爾余亦是一分,亦是非一切。如是非一切應非所樂也。若謂如是亦應成宗過,以無常性即遣常性故。非遣聲有性故,由說聲有,故是異法喻量式。若謂離聲,余爲一切,故聲非一切者。此亦是宗一分義故,爲因不成。如雲:無常,以無常故。如言聲是不成義。如是言一切非有故,因亦爾。若謂:如雲諸積聚者必爲他用,是積聚故;又如雲有爲無常,是有爲故。現見彼等亦以宗一分義爲因也。曰:彼非以一切積聚法及有爲法爲宗義,以無喻故。然是以眼等及有爲法一分爲宗也。若謂聲亦應成爲不共。曰:彼無成爲不共之功能。以宗義之法爲不共者,所聞性是不共應理。以于聲上更無余聲,故此義不成,名因過失。喻亦有過。非是宗過。
《論軌》說此攝在相違似因中。然如是相,“非相違相應。”彼說二種相違:一宗義相違,二宗派相違。彼二俱非有此。當說彼二亦非相違。
(二)辨能立。分二:(1)明宗法,(2)正明因。初又分二:甲、正明宗法,乙、釋伏難。
今:甲、正明宗法
所有因似因 多屬于宗法 故于因等義
先廣顯宗法 宗法于同品 謂有非有俱
于異品各叁 有非有及二 總是所立故
法有法單獨 雖非真所立 是彼一分故
假說名所立 由彼俱成法 而得名言故
若俱或隨一 相反或猶預 法成非所許
不許皆能破 若俱極成者 能破或能立
余者許重成 有法非能成 有法及于法
法亦非有法 法成法成故 有法亦如是
如是已說所立宗,今當說能立因。頌曰:“所有因、似因,多屬于宗法,故于因等義,先廣顯宗法。宗法于同品,謂有、非有、俱,于異品各叁,有、非有及二。”此中宗法分爲九種,故先當觀察。且此中雲何名爲宗法?如何不成?以有法已極成故,非所樂成立。曰:此無過失。“總是所立故,法有法單獨,雖非真所立,是彼一分故,假說名所立。”總聚之義是所比量,如前已說。彼正所立總聚之支分義,單獨之法及有法假說名宗,是彼之法故無有過失。如說燒衣。“由彼俱成法,而得名言故。”由是立敵俱成之法,而立宗法之名言故。”若俱或隨一,相反或猶預,法成非所許。”此中義說:若俱顛倒極成,即不許爲因(兩俱不成)。如雲:聲是無常,是眼所取故。若隨一顛倒成者(即隨一不成),如對聲顯論者,說所作性故。若二俱或隨一猶豫者(即猶豫不成),如以懷疑煙處,成立有火。言法成者(信慧譯爲所依不成),如雲:樂等一切處有故,我周遍而有。此複于宗法中,“不許,皆能破”。(此句是結上文兩俱不成等皆不許是宗法。對此一切皆是能破也。)其余“若俱極成者,能破或能立。”謂若俱極成爲非宗法者,如雲:眼所取性。此即能破。能立者,如雲:由緣別而異故。問:其余非能立非能破者,由何了知耶?“余者許重成。”若能成立爲宗法者,彼是能立。若成立爲非宗法者,即是能破。 (此段如《理門論》雲:“唯有共許決定言詞,說名能立或名能破。非互不成猶豫言詞,複待成故。”)其宗法爲能立者,“有法非能成,有法及于法,法亦非有法,法成法、成故,有法亦如是。”且如有說:以煙立火,是以有法立余有法。彼說非理。此中非是知火有性(人皆知有火故)。說于此也。若謂以煙所屬爲所立者,應成宗義一分爲因。若于所比煙見有火者,亦不應理,應無所比量故。故必應說于此,成立方處。彼即有法。此中非以德與有德之理,安立法與有法。如是且說非以有法成立有法。次應說亦非以有法成立于法。如有說:以火立觸。彼亦非理。如前說于此故。若謂此應道理,于一切煙,見有火故。方處雖是所立,然以火之差別熱觸爲所立故,則觀察方處無義。亦非以宗義一分爲因。以火之差別爲所立故,以總爲因故。言火之差別爲所立者,應許方處所別之煙(應是火字)爲所立。此中何故嗔方處之差別而愛火之差別也。有說法不成立法亦不成立有法。如說:最勝有一,現見別物有隨轉故(奘譯“有總類故”)。此中但立別物定有一因爲宗。謂如塊段等定有一因爲喻。故是立余法爲宗也。何以故?曰:“成故,有法亦如是。”言“亦如是”者,謂顯由余法差別之有法亦是所立。是成立因法與所立法,無則不生也。
乙、釋伏難
由宗因之語 應成非所樂 當知是答彼
由彼門合故 說因宗所隨 宗無因不有
依第五顯喻 由合故知因 若說反破者
應成爲無因 由二喻成故 故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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