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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量論略解》▪P7

  ..續本文上一頁系屬爲所比者,則有系屬之火應說爲此處有火之系屬。得第六轉聲。非說于此處有火也。若說于此火系屬(或系屬于此火),是以初轉聲說。“不說”。謂不說自法之系屬,故非如是比度也。若謂“義說故。”由說:于此火,其義已說系屬者。曰:由前所說道理,即知彼非煙之所比故。“非此因系屬”。謂此因與無則不生之系屬,非所顯示。于火則爾。若謂無過,如火,煙相應之地方與無則不生之系屬,非所顯示。然彼是所比。如是于系屬亦應爾。曰:應舍彼建立。何以故?曰:“因無錯亂者,從法、于余顯,彼成、則了解,具彼之有法。”謂火與煙,無則不生之系屬,要先于余處顯示之後(先在余處見到火與煙無則不生之關系),次于別處,雖唯見爲煙,以若處有煙,則彼處有火。亦能顯示成立有火。若不爾者,不能顯示各別余處,所立火與煙,無則不生也。(若先未于余處成立其不錯亂之關系,則不能于此處見煙即知有火。)故是顯示共同所依。以說:若處有煙,則彼處有火故。是故其因,與法之不錯亂,先于余處顯示極爲應理。故唯法,非是所立。系屬亦非所立。所立(即所比度事)乃以法簡別之有法(如成立“聲是無常”、“某處有火”。非但成立“無常”與“有火”也)。

  乙、釋疑。分二:子、釋能比、所比疑,醜、釋和合系屬疑。初又分二:A、分釋,B、攝頌。今A、分釋:

  于因隨顯法 余觀察亦轉 因于多法義

  非了達一切 決知所系屬 能得離余法

  由德香妙香 彼差別次第 遮其非實等

  漸達青蓮等 若謂如現見 因由表門轉

  應一切不知 或應知一切 若謂由總者

  彼亦應成余 未見所依故 不見無異一

  如此少分理 不成于有因 彼法雖衆多 

  余者是能得

  若因能比度所立法者,是否能比一切法差別耶?曰:不爾。彼因只能成立其關系不錯亂者。故因于所立法,尚須觀察。以彼極成之有法,有多種法義。其因非能成立彼一切差別義皆能了知。故曰:“于因隨顯法,余觀察亦轉。因于多法義,非了達一切。”不了達何等?曰:如以煙比知有火時,不能比知火之燃燒情況及熱度等諸差別義,于彼有錯亂故。若爾,能比知何義?曰:“決知所系屬,能得離余法。”謂除所系屬者外,余則非火。其實性、德性等,此等唯能得從非實等返。如火唯得從非火返自系屬法。如是此亦于一切非火處不見,于余則見也。“由德、香、妙香,彼差別、次第,遮其非實等,漸達青蓮等。”其中由功德性,從非實返(即遮非實。余亦例知)。香性從非地實返,妙香性從惡香總返,妙香之差別(殊特妙香),從非青蓮等返。一一通達也。(此皆說明:比量等心,是遮余而緣境。)若非爾者,“若謂如現見,因由表門轉,應一切不知,或應知一切。”若如于火見煙,後時亦如是轉者,則終不能了達。如不見一切火,亦應不了達此火。(總之,以表相緣境,一緣則一切緣,一不緣則一切不緣。都不簡別。)若如見而了達者,則于明了、猛利(熾熱)等差別,亦應了達也。若遮其非火,以總相轉者,則表相門轉,亦應以彼總相而觀,非以別相觀也。“若謂由總者,彼亦應成余,未見所依故,不見無異一。”若謂離火,有余火性是爲總者,彼且非有(離火無余火性)。假使是有,亦無可見。以未見一切所依故(各別火),則由多法所成之二等共法(總)必定非有。諸見總而取者與未取所依者,亦應相同也。(未取別法所依,則必不取能依之總。)若謂取一所依,亦即取一切者(另本爲:所一總依,即取一切),彼如所依亦應成多。此複所比量者,唯由少分了達。“如此少分理,不成于有因,彼法雖衆多,余者是能得。”(第二句按注釋義,應爲“而了達有因”。“不成于有因”。不好解。)謂煙唯少分,是從火不錯亂。煙性及灰色性(即煙色)等,是能得彼火者。(即唯煙及煙的別法等,能證有火。)非實性等,有錯亂故。(實性等寬,不能爲因,證明有火。)(狹因能成寬宗,寬因不能成狹宗。犯不定過。)

  B、攝頌

  諸有因系屬 有因是所解 差別非所解

  于彼錯亂故 有因隨系義 所解非彼別

  于彼了解者 了解錯亂故

  (有因即宗,彼之系屬,即彼之總法,如實等,轉宗猶寬。如是有因,是此中之所了解,即所比知法,其有因之差別,如火之熱等,則非此因之所了解。煙因于彼差別法,有錯亂故。第二頌義亦相同,有重複之過。信慧釋初頌說:有因之總,是因所了解;其差別,則非因之所解。次頌說:因所系屬義,即因之總法,非能了解有因,即非正因。如所作性之實等。其因之差別義,則是能了解之正因。初頌說宗之總別。次頌說因之總別。似較正確。)

  醜、釋和合系屬疑。分二:A、析疑,B,攝頌。今初:

  系屬雖住二 是因有因俱 如所依能依

  非如和合性 因唯有有因 余唯有因有

  因有因系定 彼違返而住 許因之周遍

  彼分是有因 能遍非能了 如有角于牛

  所破各無亂 是觀待系屬 故因于有因

  雖遍非作者

  若謂系屬,如和合性,俱與二者系屬故。有因之法,亦應爲因, 因亦應爲有因法者。曰:非爾。系屬雖通二處,然因與有因俱時而住,是如能依、所依,各別決定。能依非所依,所依亦非能依。唯由系屬,非能成爲所依、能依法,或與能、所依法相共同處。如是亦不成爲因與有因也。(要是能依、所依之關系,方成爲因與有因。余則全無成爲因與有因之理也。)其和合性(外道所計),如與一法相系,與第二法亦唯如是相系,都無差別。故彼和合性與此系屬,並不相同。(系屬是:火無則煙不生,非煙無則火不生。再者,外道計和合性,是離所和合法,別有實體。佛教所說之系屬,是依所系法爾不相離,假說系屬,並無實體。)言“因唯有有因”者,謂因皆有有因之宗,即說因宗所隨。無有無宗法之因也。其唯火所有之煙,亦能了解火之實等。其火之光明與猛利等則非所了解。故“因唯有有因”。有因宗之外,則無彼因。無火則無煙,故煙唯屬于火也。(頌說“余唯有因有”,“余”仍指因法。)又如煙性是能了因,其煙之灰相等亦是能了因。其實性等,則非能了(寬故)。其外計之和合性,則違反因與有因之系屬決定,顛倒而住。若謂因亦可爲有因,如所作性與無常性者。日:“許因之周遍,彼分是有因,能遍非能了,如有角于牛”。雖亦有唯由少分成爲因有因者,然非以彼因遍彼宗之理,成爲因之支分(不以此爲因之條件)。喻如有角雖遍于牛,非以彼能了解牛,而以牛能了解彼能遍也。何以故?曰:“所破各無亂,是觀待系屬,故因于有因,雖遍非作者”。所作性雖遍無常,然由破其常性而能了解。無常是無常,雖遍所作,然由破其非作而能了解所作。由所作性遍無常義,則非有非所作位。故由無常于所作性,破非所作,成所了解,非是能了。

  B、攝頌

  所作遍壞滅 非是非所作 由所作義顯

  非遍于非常 有角遍于牛 遮于非有角

  如有角遍牛 非速遣牛義 是中間二頌

  (此二頌信慧譯爲:

  作性遍壞滅 故非非所作 遍故所作義

  未說非無常 有角遍于牛 能遮非有角

  有角性遍牛 非遮非牛義)

  所作性因與無常宗,寬狹相等,亦能遮遣無常中有非所作性,“由所作性義,非遍于非常。”“非遍”二字似有誤。信慧譯爲“遍故,所作義,未說非無常。”由所作性遍于無常,亦不顯非無常。即說無常也。第二頌末句,兩譯都通。由有角義寬,既不遮牛義,亦不能遣非牛義。更須研究。

  二、破異執。分五:一破《論軌》所說。《論軌》中說:“見無則不生義,了知彼義,即是比量。”此敘異計義,下逐次破執: 

  若見無不生 許唯自行相 不說了知彼

  若說于余者 爲如何于何 若于所成義

  何須無不生 見煙等火等 了何余所比

  法義有衆多 了彼如何說

  若謂見無則不生,許唯見無則不生者,則不應說了知彼。若謂此說了知彼,亦說于余者,則如何說,于何見,均未說明也。若謂于余處見無則不生義者,則當說見此。“若于所成義”,若增說義字,由是所成立時,故見所成立何義,即許彼是比量者。如是則“何須無不生”,謂前說無則不生,後亦有彼。前說見無則不生義,後了知彼比度彼故(意謂前後不須都說也)。“見煙等火等,了余何所比。”所比度性,除于火等見煙等譬喻外,複說余何所比義,由無則不生,而了知彼耶?“法義有衆多,了彼如何說。”法之義既有衆多,何者是煙所了分?煙亦由何分令其顯了?皆未宣說也。

  二、破正理派執

  諸正理派者說:“彼前行之比量有叁種,謂具前者、具余者,見總者(亦可譯爲前者相應、余者相應、見總者)。”此敘外計。下逐次破:

  系屬非根取 此說具前者 皆有故非如

  錯亂故非具 具余亦或如 由余系不知

  非由于具余 由余系不知 見總亦如是

  不得其余果 若因智是量 差別亦不成

  此中且說:現量前行,不應正理。何以故?曰:“系屬非根取”。謂因與有因之系屬,非根識境。因與有因亦非現量。如何能說彼前行者,是爲比量?言“具前者”,爲由與前相應,言如前者,成爲如聲?或謂此中由有前法,故說具彼,而成具聲?彼有何過?曰:“皆有故非如”。謂如比量能緣系屬而領受,後時之因亦能緣所比也。亦不應說:如彼一法前行。由余系屬,亦能緣謂此如前者也。由彼未見故,未見之比量,不應說如聲。“錯亂故非具”。若謂能具者,說前者于此有。謂果能具前因者,則知彼境之智,亦應成具前者。于因了知果,如是錯亂故,非是能量。即使有因,亦容有障礙故,余因容末會故,亦不生果。如是且說具前者不應道理。“具余亦或如”,謂或如余。若如彼者,則與後現量其境相同之識,亦應如余。彼亦錯亂故,非是能量。唯色相同,非決定有味亦相同。如是言如余之如聲,亦不應說。“由余系不知,非由于具余。”若由因具余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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