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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能了知自性空,善離邊執住中道。
第十品 破我品
(戊)二(別破有爲法實有)分五:(一)破我;(二)破時實有;(叁)破所見實有;(四)破根境實有;(五)破邊執。
(己)一(破我)分二:(一)標品名;(二)正釋品文。
(庚)一(標品名)
示修菩薩瑜伽行四百論釋善解心要論,破我品第十。
(庚)二(正釋品文)分叁:(一)別破我;(二)總破我;(叁)離許無我有斷滅過。
(辛)一(別破我)分四:(一)破勝論師所計的我;(二)破數論師所計的我;(叁)破尼也耶派所計的我;(四)別說破我的功德等。
(壬)一(破勝論師所計的我)分二:(一)破我體;(二)破能立。
(癸)一(破我體)分叁:(一)正破;(二)破彼答難;(叁)緣其他補特伽羅的我亦應起我想。
(子)一(正破)
頌曰:內我實非男、非女非非二,但由無智故,謂我爲丈夫。
有些人說:“我”是有自性,在證涅槃時由于未見有我,即以爲斷滅而起畏懼故,所以他們在前品中說:“甯在世間求,非求于勝義。”但是,“我”是無有自性的,若是有自性,那麼,就不應有男、女和非男非女二根等形像的變化故。諸外道認爲有兩種我,即是內我和外我。第一內我,是住在有情的身中,根等和合即能爲我的行境,這種內能了別的神我,即成爲我執所緣境。第二外我,即身與根合爲一體,對內我有所饒益。答曰:內我應無有自性,若是有自性,那麼,女人在後世生中,就唯獨是女人,不會變爲男,但是,男女轉變是不一定的;並且亦會無有女等我的功德故。是故內我應無有自性、因爲內我實非男、非女和非非男非女的黃門二根,爾時但由癡暗愚昧無智慧故,汝便謂我爲實有。如見雜色花繩便執爲蛇。如經雲:由有懷疑起毒想,雖未中毒便暈倒。”
(子)二(破彼答難)
頌曰:若諸大種中,無男女非二,雲何諸大種,有男等相生。
若男女等是與外我形像相聯系著的,內我即是生起男女等因,那麼,外界四大種生男女等,亦應當成爲我。若一切法實有,誰男誰女皆無區別,一切大種皆應成爲我。由于諸大種中,無有實有的男、女和非男非女二根,那麼,雲何依外我諸大種有內我男、女和非男非女二形等形相的生起耶?所以由外界大種中有男女相是不合理的。若是外我有男等相,那麼,在羯羅藍等位時,也應見有男女等相。問曰:汝也應有在羯羅藍時見有男女等相的過失。答曰:我們中觀師認爲大種無自性,諸法是觀待和合因緣安立而有,所以無有過失。
(子)叁(緣其他補特伽羅的我亦應起我想)
頌曰:汝我余非我,故我無定相,豈不于無常,妄分別爲我。
補特伽羅的我應沒有自性,因爲,若是有自性,則某某祠授緣某某天授的我時,也一定會生起天授的我執想,但是,無有此事故。凡是汝的我,即非是我的我,是故汝的我執境,應非實有我性,因爲我們的我執境和我愛境,無有決定的相故。如像緣青色時大家共同都起青色想,因此,汝豈不是于有爲無常有色等名無自性法上,生起虛妄分別,執爲有我嗎?一切法唯依因緣假立爲有,並無實體。
(癸)二(破能立因)分叁:(一)破常我是流轉與還滅的因;(二)破常我是發動身體的因;(叁)破常我的能立。
(子)一(破常我是流轉與還滅的因)
頌曰:我即同于身,生生有變易,故離身有我,常住理不然。
問曰:常我是有的,因爲它是流轉生死者和還滅者故。若是無有我,那麼,誰造業流轉生死和誰從生死得解脫耶?是故必定有我。答曰:汝認爲離開身以外別有我體,常住不變,其理不然。由有生天人等的生,所以我即同于身一樣的有變易,因爲有轉變故。
(子)二(破常我是發動身體的因)分二:(一)正破;(二)示常我有違害。
(醜)一(正破)
頌曰:若法無觸對,則無有動搖,是故身作業,非命者能造。
問曰:若是無有我,就無有能令身體動搖的作業者,由此也就無有身的舉止屈伸等動作,常我能令身動搖,如像某某天授拉車,要有天授方能令車動搖,所以內體能動的常我必定是有的。答曰:不合道理,身的動搖作業,應非是汝的命者能造者,因爲我不具足觸對(質礙)故。的確是這樣的,如像車子唯獨是觸對法,非是能動搖的人。若是法無觸對,則無有能動搖余處有色物體的作用故。勝論師許有色我,但又不許我是外界的所觸等法。
(醜)二(示常我有違害)
頌曰:我常非所害,豈煩修護因,誰恐食金剛,執仗防衆蠹。
設若我是常,那麼,爲了防護我墜惡趣等的損惱,而作不損害及說法,這些作法與計常我是相違的,因爲常法誰也不能損壞故。譬如對堅硬物質無有損害的疑心,誰恐防有蟲食金剛,而執仗防護衆蠹蟲呢?常我既不能損害,汝就無須防護。
(子)叁(破我常的能立)分叁:(一)不能以有宿生念爲因成立我常;(二)無心的色法不能念宿生事;(叁)由具心等功德而念宿生事則應是無常。
(醜)一(不能以有宿生念爲因成立我常)
頌曰:若有宿生念,便謂我爲常,即見昔時痕,身亦應常住。
問曰:我是常,因爲有念宿世生中的事故。諸行生起之後即有無間壞滅性,所以它不應有回憶宿世生事。答曰:日憶我往昔生中受人生等宿生念故,汝便謂“我”爲常住不變,那麼,既見過去生中身有瘡痕,見爲我昔時身所受的瘡痕相同,則應當說此是昔時瘡痕,因爲汝見的是昔時身受的瘡痕故,所以汝的身亦應是常住不變。我們認爲,思維我的境的這個我,在過去與現在都是有的,但這兩個我唯是因緣假安爲名,所以叫做宿生念,並無有實體不變的常我。譬如有間草房,房上站有灰白色的鴿子,屋中置有乳器,盛滿乳汁,雖然器中映有鴿子的足印,但鴿子足並沒有在乳器中。如是諸法緣生無自性,而一切因果作用宛然存在。
(醜)二(無心的色法不能念宿生事)
頌曰:若我與思合,轉成思念者,思亦應非思,故我非常住。
“我”不應當念宿生事,因爲汝許我是無心的色法故。假若我與思德相合,則許有念宿生事,也不合理,因爲過去無有念,後又與念相合,這就違背了汝自己所許的(無知體)宗義故。如是若我是色法,由與思相合,若我亦應轉成過去等思念者,由此理由,思德亦應成爲色法,因爲思德與色法所攝的我相合故,所以思德亦應成爲非思,而是色法了。是故我也非是常住,因爲先無有念,然後新生起念故。
(醜)叁(由具心等功德而念宿生事則應是無常)
頌曰:我與樂等合,種種如樂等,故應如樂等,理不應是常。
若是由于“我”與智等德相合,我便成爲思,那麼,我與苦樂等德相合,命——我必須成爲種種不同,如像領受涼爽樂等和酷熱逼惱等苦時,定見我亦成爲苦樂等。是故我應當如樂等,理不應是常。
(壬)二(破數論師所計之我)分叁:(一)不應許我思是常;(二)我未壞時思體應不壞滅;(叁)不應以先有思的功能便許爲我體。
(癸)一(不應許我思是常)
頌曰:若謂我思常,緣助成邪執,如言火常住,則不緣薪等。
數論師問曰:若許我是色法,則應當有此過失,但是,我們認爲,“我”是思體,所以沒有任何過失。答曰:數論師許所知法立爲二十五谛,前二十四谛是色法,第二十五谛許爲思、神我和我;及爲覺慧所取的境,而由神我來受用。這些道理旁處已經廣說,故不繁贅。若謂能受用境的我思是常,那麼,受用境的我思須加外緣眼等根的幫助應成邪執。若果我思是常,眼等根應成無用,因爲受用境的神我是常法故。例如爲了火的生起,必須要有薪,如言火是常住,則不須要緣助生火的薪等事。
(癸)二(我未壞時思體應不壞滅)
頌曰:物不如作用,至滅而有動,故有我無思,其理不成就。
問曰:“神我”是思的體,是受用境者;思是受用境的作用,所以彼我需要觀待眼根等爲緣乃能生起,故無過失。答曰:樹等若無有風等吹動,即沒有動搖的作用,乃至風等緣沒有息滅之間,樹總是動搖的,因此有作用的法,必須依物質(風)乃能動搖。這是顯示同喻。若就異喻:物質(樹)動搖的作用,它必須依靠物質(風),不應認爲風未息滅而動搖亦如是息滅;風自己生起以後乃至息滅之間而沒有有動搖。如是汝許思與神我是一體,又是常住,是故在受用境時,說有神我無思,其理則不能成就。
(癸)叁(不應以先有思的功能許爲我體)
頌曰:余方起思界,別處見于思,如鐵鏈熔銷,我體一變壞。
問曰:“我”在受用境之前雖然沒有思體,但是,思的功能是有,所以有我。答曰:在離開受用境的階段時,見到余方起思界的功能作用,而在別處受用境時,則見于思。如像鐵鏈熔銷成汁,然後變成鐵錠,所以先有思的功能作用,然後即思體顯然變異,是故我體也應當變壞,因爲汝許思與我同一體性故。
(壬)叁(破尼也耶派所計的我)分二:(一)破我品(一分)具有極微意故能了知境;(二)破許我是常遍。
(癸)一(破我品(一分)具有極微意故能了知境)
頌曰:思如意量小,我似虛空大,唯應觀自相,則不見于思。
尼也耶派問曰:我們所許的“我”非是思體,因爲我的一分具有極微那樣大的意,所以能了知境的思,如像意量之小。它與意結合以後,便産生思與境合爲一體的我知,因此我就似若虛空一樣的是常,是遍,極其廣大。答曰:那麼,常、遍的我除與極微的一分有關系之外,與其他的我知等即無關系了,是故汝所許的我,不能了知境而見。例如與極微那樣大的一粒鹽水相連,不能就說恒河的水皆成鹹味,所以汝許無有思而有我,就不合道理了。
(癸)二(破許我是常遍)
頌曰:我德若周遍,何爲他不受,彼于彼自體,言障不應理。
一切有情各個的我德若是無方分、是常、如虛空周遍的理由要是有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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