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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觀四百論釋▪P19

  ..續本文上一頁那麼,汝自己的我,何以不爲其他的人執受爲他的我呢?應當執受,因爲汝自己的我與他人的我是同一體性故。若他的我取境時,無有汝自己的我,那麼,汝許我周遍一切則成相違。救曰:這是由他自己的我所障礙,故不能見我的“我”。答曰:彼自己于彼自體,言說有障礙是不應理的,因爲自于自體分別不出能障與所障故。

  (壬)四(別說破我的功德等)分叁:(一)許自性是色法又是造一切者即同癡狂;(二)許是造善不善業者與不受異熟相違;(叁)破我常是造業者與受異熟者相違。

  (癸)一(許自性是色法又是造一切者即同癡狂)

  頌曰:若德是作者,畢竟無有思,則彼與狂亂,應全無差別。

  數論師說:苦樂舍叁德平等時,從自性色法生覺的異名——大,從大生叁種慢,而從勇慢生五知根、五作業根和意根,合爲十一根。從塵慢生五唯(色聲香味觸),從五唯生五大(地水火風空)。暗慢是能轉前二慢者。答曰:若如數論師所許叁德平等時的自性是能變易的作業者,與畢竟無有思應成相違。因爲如是許可,則彼等自性與識住顛倒的狂亂,應當完全無有差別故。

  (癸)二(許德是造善不善業者與不受異熟相違)

  頌曰:若德能善解,造舍等諸物,而下知受用,非理甯過此。

  這種說法是與正理相違;世間人也認爲是顛倒的,所以極不合理,因爲由苦樂舍叁的自性功德,在一切時處若能善了解營造房舍等諸物質,而不知道受用,這種非理的事,甯有何人能超過此錯謬呢?既違背正理,也違背世間法故。

  (癸)叁(破我常是造業者與受異熟者相違)

  頌曰:有動作無常,虛通無動作,無用同無性,何不欣無我。

  勝論師說:唯獨“我”是作業者和受異熟者。答曰:許我是常,不合道理,因爲若許我是作者,必定承認有作業的因,不作業就不應是作者故。若有去來等動作即是無常,因爲前後作業定許有差別故。一切我體如虛空一樣的通一切時處,無有去來等動作,由此就會成爲沒有不至的境時故。問曰:無有作用的我是有的。答曰:無作用的我絕對沒有,同虛空花一樣的是無性,因此汝何不歡欣無我耶?應當歡欣,因爲通達我非常住就能解脫一切怖畏故。

  (辛)二(總破我)分四:(一)執有補特伽羅的我是顛倒;(二)常我即不能解脫生死;(叁)不應許解脫位時有我;(四)破無我的解脫是實有。

  (壬)一(執有補特伽羅的我是顛倒)

  頌曰:或觀我周遍,或見量同身,或執如極徽,智者達非有。

  執有補特伽羅我應是顛倒,因爲若是有我,那就必定現見與自性無有差別,如像勝論師和數論師等,或觀察各個我如同虛空一樣的周遍無礙;尼犍子或見我的量同于螞蟻和大象身等量一樣相稱的大小,如雲:“我形如身量,故說有大小”。有些不許我有大小量的人,或見我如極微,可是在無倒通達諸法真實性的智者,則了達補特伽羅非有我,因此認爲我有實體,則與諸外道見無有區別。

  (壬)二(常我即不能解脫生死)

  頌曰:常法非可惱,無惱甯解脫,是故計我常,證解脫非理。

  若許我是常法,那麼,他就不得解脫,由于是常則無生死等逼害可惱,若無生死逼惱,然後修道豈甯得解脫嗎?決定不得解脫故。

  (壬)叁(不應許解脫位時有我)

  頌曰:我若實有性,不應思無我,定知真實者,趣解脫應虛。

  “我”若實有自性,就不應當思維補特伽羅無我,並且也不應得解脫,因爲還有隨我執流轉的因未壞滅故,所以外道出家衆說他是:決定了知“我”的真實性而永斷我執者,趣入解脫涅槃,則應成爲虛妄了。因此,諸樂求解脫者應當許無我義。

  (壬)四(破無我的解脫是實有)

  頌曰:若解脫時有,前亦應非無,無雜時所見,說彼爲真性。

  若是有我,那麼,在解脫位時,就應當隨順我執所轉而起怖畏。設若認爲:雖然無我,但是,解脫的我是實有。解脫的我要是實有,那麼,以前在生死輪回時亦應非無解脫的我耶?因爲要無夾雜其他我見時,唯獨所見諸法自體而不錯亂,方可說彼爲見真實性故。解脫時若無我,在生死位時也不應當許有我。

  (辛)叁(破許無我有斷滅過)分四:(一)無我並沒有諸行刹那斷滅的過失;(二)有我亦不應爲流轉還滅的因;(叁)能生所生的法唯是無常;(四)略示名言中離斷常的規則。

  (壬)一(無我並沒有諸行刹那斷滅的過失)

  頌曰:若無常即斷,今何有草等,此理若真實,應皆無愚癡。

  問曰:諸法若無谛實,那麼,諸行刹那刹那壞滅的本性,由于生已無間即滅,所以應當成斷滅。答曰:不應了解無常就是斷滅的義,若無常即是斷滅,那麼,從無始相續乃至今天雲何有草木等現象的存在呢?若無常即是斷滅,凡是無常皆有斷滅的過失故。說“凡是無常皆是斷滅”的見解,此理若是真實的話,應皆無有愚癡的補特伽羅,因爲是無常故。如是也無有快樂和貪欲等事,因爲汝許無常即是斷滅故。

  (壬)二(有我也不應爲流轉還滅的因)

  頌曰:設有所執我,現見色等行,唯從他緣生,從他緣住滅。

  設若有汝所執的“我”,也不應爲一切衆生流轉的因,因爲火晶珠與日光相遇即生火;水晶珠與月光相遇即能出水;從種子生芽;從羯羅藍生諸根。所以現見色等諸行,唯從他緣而生;現見從薪火燃等唯從他緣而住;又如現見無薪而火即息滅等事,唯從他緣而滅故。是故不應許有我,若是有我,必定不待他緣唯從我生一切果故。

  (壬)叁(能生所生的法唯是無常)

  頌曰:如緣成芽等,緣成種等生,故無常諸法,皆無常所起。

  任何時候決定不可能從常法出生果,如現見世間從種子因緣而成芽等,因緣成就令種子等生起,是故凡是無常諸法,皆從無常的因緣所生起,因此諸行刹那生滅,沒有斷、常的分位。

  (壬)四(略示名言中離斷常的規則)

  頌曰:以法從緣生,故體而無斷;以法從緣滅,故體亦非常。

  智者以緣起的正理,即能永遠遮止來臨的執諸行斷、常的金剛雷電而摧毀因果的關系;並且能建立以芽等果法是從種子等因緣而生,是故體無斷滅的過失;又能建立以種子的因法是從芽等生起的因緣而滅,是故體亦非常住。如《中論》雲:“若法衆緣生,即是寂滅性(無自性)。”這就是略示名言中離斷常的軌則。

  總攝頌曰:

  由修生死無常苦,及修不淨空等法,

  斷除宗派假立我,俱生我見盡斷滅。

  

  

  第十一品 破時品

  (己)二(破時實有)分二:(一)標品名;(二)正釋品文。

  (庚)一(標品名)

  示修菩薩瑜伽行四百論釋善解心要論,破時品第十一。

  (庚)二(正釋品文)分二:(一)破時體實有;(二)破能立。

  (辛)一(破時體實有)分叁:(一)破過去未來實有;(二)觀察有果無果而破;(叁)破現在實有。

  (壬)一(破過去未來實有)分叁:(一)破未來實有;(二)破過去實有;(叁)別破未來。

  (癸)一(破未來實有)分四:(一)示許未來實有的違害;(二)破彼所答;(叁)若未來實有應成現在;(四)若叁世實有應非無常。

  (子)一(示許未來實有的違害)

  頌曰:瓶等在未來,即非有過現,未來過現有,便是未來無。

  吠耘多派等時論師說:常我以現量比量也不能成立,雖然無有常我合符正理,但是,常法並不是沒有,因爲時是常法故。由于雖然有水肥和種子等,但是現見芽和花等有時候生,有時候不生,由此理由即可比知另有別因,這個因就是“時”,所以離開叁時中住的法以外,另有異體的常法,這種時法即以刹那、臘縛和須臾等所表顯。答曰:這種說法不合正理,因爲,若是離叁世法以外另有異體的時法存在,那就必定可以現見,可是這種異體的時是不可能見的,這在前面破常品中已經破除故。爲了表現未來的時非有實體的理,所以應當舉未來的瓶來破未來實有,其余的過去、現在二時,當知也應如是類推。瓶等若在未來時,即非有過去的瓶,爾時亦應無有現在的瓶,因爲在未來時若有過去和現在二時,那麼,當來將生的因法即成過去和現在,從而時間就成了錯亂;並且在一時中不可能有多種時故,什麼原因呢?叁時不能同時共有。是故在未來瓶的時中若有過去和現在的話,那麼,過去和現在二時應當成爲未來的時,因爲汝許過現二時在未來故。未來的未來若是實有,必定在未來,如是叁時都必定成未來。必定不可能有過去現在二時,這樣,在任何時候都不能建立未來,由此便是未來無有了。

  (子)二(破彼所答)

  頌曰:未來若已謝,而有未來體,此則恒未來,雲何成過去。

  問曰:未來的瓶並非完全無有過去的瓶,因爲在未來的體中有未來的分故,所以沒有過失。答曰:在未來瓶的時候若瓶已經謝滅,而還有未來未來的體,那麼,過去的瓶則應成未來,因爲在未來瓶的時候有未來實體故。若許過去的瓶是未來,則應無有過去了。道理必定是這樣的:假若過去的瓶已經謝滅,而有未來的體,此則恒應成未來,雲何成過去呢?過去與未來是相違故。此等正理者,在瓶上若許未來有實體,而必定承認唯有未來,而無過去和現在,所以有過失。

  (子)叁(未來實有應成現在)

  頌曰:法若在未來,現有未來相,應即爲現在,如何名未來。

  若如時論者認爲:未來的體是實有,那麼,未來的瓶體則應成現在,爲什麼?法若在未來的時候,就表現有未來的相。法若有實體,己生未滅,應即爲現在。若許已生未滅爲現在實有,那麼,如何名爲未來呢?

  (子)四(若叁世實有應非無常)

  頌曰:未來過去有,現有複何無,若一切時有,何緣彼無常。

  勝論師和毗婆沙師等,許叁世實有,即未來時實有、過去時實有、現在時也是實有。若叁世實有,那麼,諸法複于何時當無呢?若一切時皆是實有,由何因緣彼叁世法是無常耶?應非是無常法,因爲汝許叁世實有。若許叁世實有,必定承認:前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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