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分二:(一)廣釋破境實有的正理;(二)明實有空與如幻相同。
(辛)一(廣釋破境實有的正理)分叁:(一)破所取的根境實有;(二)破能取的有境(心心所)實有;(叁)明無實體如幻是極爲希有的原因。
(壬)一(破所取的根境實有)分二:(一)總破;(二)別破。
(癸)一(總破)分二:(一)正破;(二)示其余理。
(子)一(正破)分五:(一)破由根識現見瓶有自性相;(二)示由此理例破其余;(叁)由見色門自相即成立見其他一切有大過失;(四)破唯色自相是現量境;(五)示彼能立與所立相同。
(醜)一(破由根識現量瓶有自性相)
頌曰:若見瓶色時,非能見一切,見真者誰說,瓶爲可現見。
問曰:前品說:“有智求勝德,亦愛他真理。”那麼,什麼是善說耶?答曰:是見一切法無自性。問曰:說一切法無自性,我們不能了解,若諸法無自性,應該是完全無有,猶如兔子的角是不能現見的;但是,瓶與青色等事完全能現見故,所以一切法唯獨有自性。答曰:說現見瓶有自性,此不應理,因爲若見瓶的色的心,定須見瓶一切分,但是,若由眼識見瓶的色時候,非能見瓶的一切支分故,誰說現見瓶亦是現見諸法的真實?“亦”字是指青色自相。瓶是依色香味觸地水火風八極微體和合而假立瓶的名,所以瓶非是有自性;及非是由見瓶一部分即說見一切分故。如是若火等有自性,即有不觀待薪而能恒常燃燒不息的過失。有些分辨師認爲一一根名爲現量,離開能取和合總體的分別識,許爲現量,這就與正理和世間共許相違。識是刹那刹那不斷地壞滅,應不是現量;新月明朗的現量境,是世間衆人共許爲現量,不許有境——心心所爲現量故。如是由許根識現量,便許意識也成爲現量,是不合理的。月稱大疏中廣辨此理,文繁且止。
(醜)二(示由此理例破其余)
頌曰:諸有勝慧人,隨前所說義,于香味及觸,一切類應遮。
若許根識現見瓶與青色等有自性,諸有殊勝智慧的人,即可隨前頌所說的正義來分別觀察而破,並且于豆蔻花等的妙香、甘蔗的甜味及一切所觸柔軟等,許由根識現見有自性,這一切類均可照此遮遣。若許有爲法谛實,則有見這一部分與不見另一分、和合與不和合,遠近親疏等差別皆有不能建立的過失。
(醜)叁(由見色自相即成立見其他一切有大過失)
頌曰:若由見色故,便言見一切,由不見余故,色應名不見。
問曰:瓶與色非是異體,是一體故,所以由于見色即見瓶的一切部分。答曰:設若由眼識見瓶的色故,便言見瓶的一切部分,那麼,由于眼識不見瓶的其余香味等故,色應名不見。若許由見瓶的色一部分即見瓶的全部分,那麼,不見瓶的香一部分,也應許不見瓶的全部分,所以眼識不能現見色自相。
(醜)四(破唯色自相是現量境)
頌曰:即唯于瓶色,亦非現見性,以彼有彼分,此分中分故。
問曰:瓶雖然非現量境(整體),但由現見瓶的色(部分),以此類推瓶有自性也是現量成立。答曰:唯瓶色有自性,亦非現量境,因爲以彼色中亦有彼分、此分和中分,是依許多支分和合假立爲瓶的名故,所以現見諸法有自性,這是完全沒有的。
(醜)五(示彼能立與所立相同)
頌曰:極微分有無,應審谛思察,引不成爲證,義終不可成。
如是若分析一一分,最後只剩極微,亦可用觀察微塵有無方分的方式來觀察極微,因爲極微若是有前後等方分,那麼,依靠衆多分和合假立瓶名,則損壞了極微義不成其爲極微。極微若是無有前後等方分,則應無所取,當成完全無有。是故由引極微不能成爲諸法有自性的證據,因此所立瓶有自性,是現所量境的義理,始終不可能成立。
(子)二(示其余理)
頌曰:一切成分色,複成爲有分,故言說文字,此中亦非有。
複次由有色根觀察所取的境時,則應不知一切都是觀待自己的有支分(整體)而成爲支分色(支體),複又觀待自己的支分而成爲有支分。是故諸法唯是依自體支分假立爲名,如是觀察極微名的最終點,即是言說阿等文字,文字亦是此世間中唯有名言安立,亦非有實體。所以應當了知:凡是由因緣所生的一切法,唯有名言所表,全無實體。
(癸)二(別破)分二:(一)破境有自性由根所取;(二)破意識取境有自性。
(子)一(破境有自性由根所取)分二:(一)破所見實有;(二)破所聞實有。
(醜)一(破所見實有)分二:(一)破境實有;(二)破有境實有。
(寅)一(破境實有)分二:(一)破內部;(二)破外部。
(卯)一(破內部)分叁:(一)由顯色與形色所攝的色自相爲眼識所取的境,觀察顯形二自相是一是異而破;(二)破由有四大種的因由便許爲眼識所取的色境是實有,則眼識應當能取大種和所造色;(叁)明彼所許有違害。
(辰)一(由顯色與形色所攝的色自相爲根識所取的境,觀察顯形二自相是一是異而破)
頌曰:離顯色有形,雲何取形色,即顯取顯色,何故不由身。
問曰:由顯色與形色所攝的瓶色自相,是由眼識所見,所以瓶子成爲現見。答曰:顯色與形色是異體耶,抑一體耶?設若離開顯色另有長短等形色的異體,那麼,眼識雲何能取形色?應不能見,因爲離開顯色另有形色的異體故。設若形色即是顯色,是有自性的一體,那麼,取顯色何故不由身識了別呢?如像身識在暗室中應能取長短等形,因爲汝許顯形色是一體故。
(辰)二(破由有四大種的因由便許爲眼識所取的色境是實有則眼識應當能取大種和所造色)
頌曰:如離于色外,不見于色因,若如是二體,何故眼不取。
問曰:色處是實有,因爲有因色——四大種故。答曰:如離于果色以外,即不見于地等因色,因爲因色是依果色而假安立,體性不異。若因色與果色是有自性的一體,因色與果色必定是一,彼因果二體,何故眼識不取呢?應當取,因爲汝許因色與果色是一體故。
(辰)叁(明彼所許有違害)
頌曰:見地名爲堅,是身根所取,以是唯觸中,乃可說名地。
現見“地”名爲堅性,而地大是由身根所取,所以唯是觸塵中的差別,乃可說名爲“地”,因爲色處(果色)是眼識所取境;四大種(因色)是身識所取境,所以四大種與色處有不同的區別。若許因色與果色是實有,那麼,它們彼此之間則無有關系,這樣就會犯果色應成爲無因的過失。
(卯)二(破他部)
頌曰:由所見生故,此瓶無少德,故如所見生,其有性非有。
勝論師說:瓶非自體所見,亦非非所見,因爲瓶具有所見的總相,所以成爲現量所見。答曰:這不合理。瓶是由自因所見生呢,或不由自因所見生?若如第一,此瓶是由自因所見生者,此瓶所見的總相與余者有關,如是,現見應成無有少分的功德,因爲所見是從自因生故。是故由此因由,如所見瓶非成他相生,這就與所見無關,並且不成爲所見的瓶,其瓶有自性即成爲非有自性。所以汝之所許,瓶既是現見實法,又是假者,任何時候也不合理。
(寅)二(破有境實有)分五:(一)破眼能見色有自性;(二)破識是作者;(叁)破眼是作者;(四)眼應觀待眼爲能見;(五)破叁緣和合是能見色者。
(卯)一(破眼見色有自性)
頌曰:眼等皆大造,何眼見非余,故業果難思,牟尼真實說。
問曰:現見色等境有自性,因爲有能緣色等境的眼等根故。答曰:眼等根皆是大種所造色,任何色處唯由眼識能見,非是其余耳等根所能見故,所以眼不能有自性地見色,因爲是大種所造色故,猶如耳根。問曰:假若沒有眼等功能,則與經上所說的異熟相違。答曰:我們並未破眼等。問曰:爲什麼不破呢?答曰:我們只是破諸法有自性,對于緣起所攝的諸法,不但不破,自宗完全承認。通達真性的正理,不可思議,雖然諸法無有自性,但是,眼能見色,不能聞聲,因爲不能領受,是故當知業異熟果難可思議。必須承認唯由名言見色,不應以理智觀察,因爲理智是觀察諸法有無自性,這是釋迦牟尼真實而說。如經雲:“有情異熟難思議,世間一切從因生。”
(卯)二(破識是作者)
頌曰:智緣未有故,智非在見先,居後智唐捐,同時見無用。
問曰:眼等有自性,因爲有眼根的果識能見色故。答曰:眼識(智)非在見色之先而有,因爲在見色之先生識的緣尚未有故。設若是先見色而眼識居後,那麼,見色的眼識(智)應成唐捐,因爲在眼識見色之先已有見故。設若分別與見及眼識同時有,那麼生眼識而見的作用應成爲無用,因爲它們是彼此互不觀待同時生故。
(卯)叁(破眼是作者)分叁:(一)眼有見色的功能(行)則有大過;(二)見色後爲見行法則無用;(叁)眼若不至境而能自性見色眼則應見一切境。
(辰)一(眼有見色的功能(行法)則有大過)
頌曰:眼若行至境,色遠見應遲,何不亦分明,照極遠近色。
問曰:眼是能見者。答曰:若由眼能見色,是至境見耶,或不至境見?若是至境見,那麼,眼根見色時,假若要行至境見色,即對于極遠處的色境,見時應當遲到。若是要由眼相觸色境乃能見,那麼,照見極近的色如眼上的藥與治眼器等,何不亦可以同樣的分明呢?應當分明,因爲與眼相觸而見故。
(辰)二(見色後爲見行法則無用)
頌曰:若見色眼行,其行則無德,或名所欲見,言定則成妄。
若是見色以後眼識方能行至色境,其行則無有一點功德,因爲,爲了見色而先己見故。倘若未見時,或名就所欲見,言論決定能見,應成虛妄,如像盲人不能見說有可見故。
(辰)叁(眼若不至境而能自性見色眼則應見一切境)
頌曰:若不往而觀,應見一切色,眼既無行動,無遠亦無障。
設若欲避免未見色而眼識去的過失,便許眼不往境而能自性地觀色,那麼,由此處的眼應當往極遠、極近、有障礙和無障處見一切色境。眼既然無有行至境的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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