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當智慧生起時,事情便開始改變。很難描述所發生的改變,心持續改變直到不再疑惑爲止。我不知它如何改變,若我試著告訴別人,他們可能也不會了解。
因此,我深思「智者自知」⒃的教導,覺悟必須透過直接體驗才會生起,研讀法與律當然是正確的,但若只是研讀則仍不足。在我開始修行前,對微細罪並不感興趣,但修行之後,即使突吉羅罪也和波羅夷罪同樣重要。先前看待突吉羅罪似乎沒什麼,只是雞毛蒜皮的小事,到晚上就可忏悔罪過而清淨,然後可能再次違犯。
不過,這種忏悔是不清淨的,因爲你不會停止,你並未下定決心去改變,沒有防護,未認知實相,也沒有放下,只是一犯再犯。
(若心毫無疑惑違犯當下就解除
就勝義谛而言,事實上無須通過忏悔罪過的例行程序。若了解心是清淨的,並毫無疑惑,那些違犯當下就解除了。我們尚未清淨,是因爲還有疑惑,還在搖擺不定。我們並非真的清淨,因此無法放下,關鍵是未看見自己。戒律猶如保護我們免于犯錯的圍牆,因此必須謹慎對應。
若你尚未親自了解戒律的真實價值,對你來說它是困難的。在我到巴蓬寺之前的許多年,便決定放棄金錢,大部分的雨安居期間,我都在思考這件事。最後,我抓起錢包走向當時共住的一位「摩诃」比丘,將它放在他面前。
「摩诃!請收下這筆錢。從今日起,只要我是比丘,就不會接受或手持金錢,你可以當我的見證人。」
「收起來,朋友!學習過程中你可能會需要它。」他無意收下這筆錢,覺得很尴尬。
「你爲何要舍棄這些錢呢
」他問道。
「你不用擔心我,我已下定決心,昨晚就決定好了。」
(了解害處舍棄就不難
從他拿錢那天起,我們之間就好像有了隔閡,無法再相互了解。至今他仍是我的見證者,從那天起我就不曾使用錢,或從事任何買賣。我對用錢的各方面都非常自製,雖然未做錯任何事,也經常小心翼翼,以免犯錯。
我內心保持禅修,無須錢財,我視它如毒藥。無論你把毒藥拿給人、狗或任何動物,無可避免地都會導致死亡或痛苦。若清楚了解這點,就會經常提防不要誤拿「毒藥」。當清楚了解其中的害處時,要舍棄它就不會太困難。
若我對別人供養的食物有疑惑,就不會接受,無論它有多美味或精致,都不會吃。舉個簡單的例子,如生的腌漬魚。假設你住在森林裏,外出托缽只收到裹在葉子裏的米飯和一些腌漬魚。當你回到住處,打開小包發現那是生的腌漬魚——二話不說,扔掉!⒄吃白飯總比犯戒好。必須要能如此做,才能說你真的了解,然後戒律就會變得很簡單。
若其他比丘想要給我生活必需品,例如缽、剃刀或任何東西,除非我知道捐贈者是受持同等戒律標准的同修,否則我不會接受。爲什麼
你如何能相信那些不持戒的人
他們什麼事都做得出來。不持戒的比丘不了解戒律的真實價值,那些東西很可能是以不正常的方式所獲得。我就是那麼謹慎。
結果一些同修比丘常會以異樣的眼光看我。「他不合群,他不好相處。」但我不爲所動。「嗯!到死時我們就能相互交融了。「我心想:「屆時,我們都是黃土一壞。」我自製地生活,沈默寡言,對別人的批評不爲所動。爲什麼
因爲即使解釋他們也不會了解,他們根本不懂修行。
就如以前當我受邀參與葬禮時,有人會說:「別聽他的!只要把錢放進他的袋子裏,別讓他知道就好了。」⒅我會說:「喂!你們認爲我是死了或怎樣了
你知道只是因爲有人稱酒精爲香水,並不會讓它變成香水,但你們想要喝酒時便稱它爲香水,那麼就去喝吧!你們一定是瘋了!」
(保持離欲心正確地了解戒律
這麼一來,戒律就可能會變得很困難。你必須少欲知足,並保持離欲心,你必須正確地了解。有次當我行經沙拉武裏省(Sara Buri)時,我的團體前往某個村莊寺院暫住,該寺住持的戒臘和我一樣。清晨,我們都會一起托缽,然後回到寺院放下缽。不久,在家人將幾盤食物放進會堂,然後比丘們會去拿起來打開,排成一列,作爲正式供養。一個比丘會將手指放在這一列末端的盤子上,一位在家人則將手放在另一端的盤子上,然後比丘們便拿過來分配著吃。
當時大約有五名比丘和我一起行腳,但沒有人去碰食物。我們托缽得到的只有白米飯,因此雖和他們坐在一起,我們只吃白飯,沒人敢吃盤裏的食物。
這種情況持續了好幾天,我開始感覺到住持對我們的行爲感到不安。可能有僧衆前去對他說:「那些來訪的比丘不吃任何食物,我不知道他們是怎麼了。」
我必須再多待幾天,因此前去向住持解釋。
我說:「法師!我可以打擾您一會兒嗎
我恐怕你和其他僧衆對我們不吃在家人供養的盤中食物,感到困惑。我想對您澄清它真的沒什麼。法師!那只是因我所學的接受供養的修行方式就是如此,在家人放下食物,然後比丘們前去打開餐盤、作好分配,並將之視爲正式的供養,這是錯誤的,是犯突吉羅罪。具體來銳,若比丘手持或接觸尚未正式供養到手裏的食物,這樣會玷汙食物,凡吃那食物的比丘依律都是犯戒。」
「只是因爲這樣,法師!我並非要批評任何人,或要迫使你和其他比丘改變規矩,完全不是。我只是想讓您知道我良善的動機,因爲我可能要在此地再多待幾天。」
他雙手合十說道:「善哉⒆!善哉!在沙拉武裏我還未看過一個持微細戒的比丘,現在已找不到這種人了。若還有一定是住在沙拉武裏之外。容我贊歎你們吧!我絲毫不會反對,那非常好。」
(研讀戒律直到真心了解
隔天早晨,當我們托缽回來時,沒有一個比丘走近餐盤。在家衆自己把食物分配好並供養給他們,因爲擔心比丘們不吃。從那天起,比丘與沙彌們似乎都顯得很緊張,我試著解釋一些事情好讓他們放松心情。我認爲他們害怕我們,他們只是走進自己的房間,並安靜地把自己關起來。
有兩、叁天我試著讓他們放輕松,因爲他們是如此地羞愧。我真的沒有任何對立的想法,也沒有嫌食物不夠或挑叁撿四的意思。我以前曾禁食,有時甚至長達七、八天,這裏有白米飯,我知道自己不會餓死。我從修行、研讀與如法修行中獲得力量。
我以佛陀爲典範,無論到哪裏,不管別人怎麼做,都不讓自己倦入是非。只是完全投身于修行中——我在乎自己和修行。
那些不持戒、修定的人,無法和修行的人共住,他們必然是各走各的路。以前我並不了解這點,身爲老師,我教導別人,自己卻沒有修行,這實在很糟。當我深入觀察它時,我的修行與知識有如天壤之別。
因此,我對想建立森林禅修中心的比丘們說:「別做!」若你還未真正了解,就別費心去教導別人,你只會搞得一團糟而已。有些比丘以爲只要住進森林裏,就能獲得平靜,但他們仍不了解修行的本質。他們去割草⒇,什麼事都自己來,那不會帶來進步。無論森林有多平靜,若你做錯的話,就不可能進步。
他們看見森林僧住在森林裏,便模仿他們住于森林,不過那是不同的,袈裟、飲食習慣不同,每件事都不一樣。他們沒有自我訓練,沒有修行,若只是依樣而住,就有如炫耀或宣傳的場景,只是場賣膏藥的表演罷了,無法再更進一步。那些只有少許修行就去教導他人者,都還不成熟,並非真的了解。不久之後,一旦他們放棄,一切就垮了。
因此,我們必須研讀。仔細看《新論》(21)說些什麼
研讀它、背誦它,直到了解爲止。隨時詢問老師更微細的觀點,他會加以解釋,如此研讀直到真正了解戒律爲止。
[注釋]
①「安住于身,循身觀察」意指將心專注于身體之中,很清楚地依次隨順觀察身體是由地、水、火、風所組成,而知「身」是集合體,是生滅變化、不淨的,去除執著身體爲「我」的顛倒。參見《大念處經》(《長部》第22經)。
②「安住于心,隨觀心識」意指安住于心而觀察心,觀察心中不斷生起的心的情況,清楚覺知心純粹只是識知目標的過程,是無常的,而去除執著心爲「我」的顛倒。參見《大念處經》(《長部》第22經)。
③此處指的是早年出家的阿姜查,在他認真禅修之前。
④與女人身體相觸,是犯比丘戒中十叁條僧殘戒(sanghadisesa,或譯「僧伽婆屍沙)的第二條——「故意與女人身體相觸」。犯此戒者,由最初的舉罪到最後的出罪,都必須由二十位僧衆決定,而可「殘留」在僧團中。
⑤過了中午以後進食,是犯比丘戒中九十二條波逸提戒(pacitiya,或譯「單墜」),的第叁十七條——「過午食」。比丘允許進食的時間是黎明時分至中午,若不在這段時間進食,即是,非食時」,犯此戒者,必須向一位比丘,或別衆(二至叁位比丘),或僧團(四位以上比丘)報告並忏悔。
⑥惡作(dukkata)音譯爲「突吉羅」,是戒律中最輕等級的違犯,戒條數量很多。波羅夷(parajika)或譯爲「斷頭 罪」、「驅擯罪」,比丘有四條,是僧伽的根本重罪,犯者立刻逐出僧團。
⑦阿姜曼(Ajahn Mun,1871—1949):二十世紀泰、寮地區最具影響力的禅師,其持戒精嚴、堅持頭陀行的修道生活,影響了當代許多著名的頭陀僧,阿姜查即是其中之一。
⑧《古學處注釋》(Pubbasikkha Vannana,英譯本譯爲《基礎訓練》[The Elementary Training]):和「法與律」(Dhamma-vinaya)有關,以巴利注釋本爲依據的泰文注釋本,尤其是針對佛音論師在《清淨道論》中,有關「正法律」的詳盡注釋書。
⑨《清淨道論》(Visuddhimagga),爲佛音(Buddhaghosa)于五世紀在斯裏蘭卡所著。本書是南傳上座部的修行道論,全書分爲二十叁品,依戒、定、慧叁大主題次第論述,是了解南傳佛教思想與修行體系最重要的論書之一。
⑩阿姜(Ajahn)是泰國人對住持或老師的稱呼。巴利語爲Acarya,音譯作,「阿阇黎」,即指老師。
⑾「犯戒」(apatti),譯爲「罪」、「罪過」,是佛教比丘各種犯戒的總稱。
⑿泰國國家僧伽考試以九級巴利文考試作爲標准,第九級爲最高級。通過第四級或更高級巴利文考試的比丘,即賦予「摩诃(maha)」(大師)的頭銜。
⒀這是犯了波逸提戒的第六十七條「與女人約定同行」。
⒁「接受布」是泰國比丘從女衆手中接受東西時所使用的布,他們不直接從女衆手中接受物品。阿姜保從接受布上擡起手,表示他實際上並未接受金錢。
⒂對于受戒的程序,有非常精確與詳盡的規定,若未遵守可能導致受戒無效。
⒃「智者自知」(Paccattam veditabbo vinnuhi):是佛法的特質之一,經上列舉佛法的特質:「法是世尊善說、自見、無時的、來見的、引導的、智者自知。」「智者自知」意指智者當各各自知:「我修道,我證果,我證滅。」出世間法當于智者自己的心中,由實證而得見。
⒄戒律禁止比丘吃生的肉或魚。
⒅雖然比丘接受金錢是犯戒,但許多比丘仍如此做。有些人只是表面上不接受,最後還是會接受。這可能是此例中的在家人看待阿姜查拒豔接受金錢時的態度,他們可能心想阿姜查會接受金錢,只要不是公然拿給他,于是想把錢偷偷塞進他的袋子裏。
⒆善哉(sadhu):是傳統巴利文,表示收到祝福或教法,或顯示感謝或贊同之意等。
⒇比丘割草犯波逸提。
(21)《新論》(Navakovada):一本關于基礎法與律的簡介。
《阿姜查的禅修世界 第一部分 戒 第四章 了解戒律》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