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定修觀法要(上)
吳 序
佛雲,唯此一事實,余二皆(原作“即”,據《法華》更正—鴻泥)非真。斯言也,夫人而知之矣!然今之學佛者,分河飲水、萬別千差,以方便法,立門戶之見,于權實義,操同室之戈,各是其是而非其非,此一佛法也,彼亦一佛法也,豈特二而已哉?嗚呼,大法不明,我執是競,故彼之所謂是,非關空性中觀之見也;彼之所謂非,亦非關煩惱無明之障也。不過同我則是,異我則非,理愈多而執愈重,行愈力而執愈堅,此皆我見之爲害,而大法所以不明也。某某年秋,阿旺朗吉上師傳修止修觀儀軌于雅州,黃隼高筆述寄省,省友先刻印修止儀軌行世,以修觀儀軌輾轉傳鈔,不無訛謬,故未付梓。今幸多方就正,得成完璧,吾友謝子厚見而悅之,以其契合禅宗也,亟欲印行,囑序于余,余觀其證入空性中觀之理,非特同于禅,且與賢宗四法界觀,臺宗圓頓止觀,淨宗一行叁昧,無不同者,至于所以證入之法,則有異而同同而異者在。何也,蓋禅宗知我執之爲障,故離四句,絕百非,剿除情識,截斷意根,必離二邊叁際,然後契證無上。今茲觀法,知無明煩惱之根,即屬我執,利用分別意識,使其竟委窮源,終以無自性成立,而得中道之觀。其法雖異,其致則同,果能由此通達性海,即一滴而知百川之味,則人我之執盡,而同異之見亦泯,是法,非法,非非法,皆此一事耳。其誰能之,余日望之。
中華民國戊寅歲季春叁月歸安吳夢齡序
謝 序
達摩西來,不立文字,直指人心見性成佛,稱曰教外別傳,豈所得果在教外哉。蓋言教中所诠,非文字語言,要人離指見月耳。雖名曰禅宗,其實非五度之禅,乃摩诃般若波羅密多也,故與中觀之義無不吻合,壇經言:我此法門,從上以來,先立無念爲宗,無相爲體,無住爲本。無念者,于念而無念,示諸法之無生也;無相者,于相而離相,明諸法之無性也;無住者,不住內外,不住生死,不住涅槃,不住有爲,不住無爲,于一切法不取不舍,離二邊、顯中道,此正般若叁昧也。其曰一相叁昧者, 一相無相,是曰實相也;其曰一行叁昧者,內外一如,定慧雙運也。此與般若中觀,又奚以異乎?至其入門,即在識自本心,見自本性,故曰學道常于自性觀,又曰努力自見莫悠悠。要人于當下一念,日用天真處體認佛性,及其一念頓悟自心之後,乃知妙湛圓寂,體用如如。五陰本空,六塵非有,無動無靜,無生無滅,無去無來,無是無非,無住無往,六度萬行,恒沙功德,無不具足。但其力未充,習氣未斷,細微流注,不覺不知,故須隨時隨地保護,莫教枨觸,常見己過,常自知非,念念開佛之知見,勿開衆生之知見,此見道而後修道也。其有妄認識神爲真心者,或認日用現行者便是,或認能見能聞虛虛寂寂便是,或認昭昭靈靈能知覺運動者便是,是又禅宗所極力揀除者也。自達磨初來,掃盡支離,以此一心即是佛,更無別佛,亦無別心,要當人忘情默契,即本現成。傳之數世,宗風極盛。其後流弊漸生,多尚識陰虛寂,遺失宗旨。至唐宋之間,乃有五宗棒喝機緣,剿絕情識,以救其失。然久之又不能無弊,乃有以無義味話頭,令人離卻心意識參究,又指出種種方便,絕其解路,使其心無異緣,如貓捕鼠,首尾一直,發無不中,如箭射空,筈筈相承,經久不墮,其方便與西藏修中觀之精進力相等也。近讀西藏昂旺朗吉大師講授之修定法要修觀法要,其于緣起性空、性空緣起之義,破除人法二執之方,言之綦詳,所重在窮搜妄執,障消智朗,與禅宗直截根源,本得末彰者,固自不同,但相觀而善,殊途同歸,皆爲般若要門也。爰付手民,合刊廣布,以遺來哲。願見聞者,受持者,悉發菩提心,共證薩婆若爾。
時公元一九叁八年歲在戊寅叁月初叁日謝慧齡序于成都佛學社
修定修觀法要
依叁界法王宗喀巴大師法流傳承具足無緣大悲至尊具德恩師功德名稱亟難贊說色拉寺拉穰巴格西廣法寺堪布昂旺朗吉口授
郭和卿 譯
黃隼高 筆記
修定法要
(甲)修定前方便 凡欲修定,須先完具定因,支分不缺。茲爲便于行人起見,撮其大要:修定
(一)、寡欲 于衣食住等,先去貪求最好與最多之心。
(二)、知足 于好惡優劣等境,隨遇而安。
是二者爲揀除與修定相違之品,其與修定不妨之衣食住等不計也。引生此二心,其方便複二:
一、觀一切可貪欲之境,悉是無常。
二、觀欲境與我無永久和合性。有時欲境先舍我而壞滅,有時我先舍欲境而死亡,終有分離之日;故知一切欲境,無可貪著。常常作如是觀察,于欲念熾盛時,尤宜著力。
(叁)、淨戒 如受有戒,須守護清淨。
(乙)修定
(一)、發心 發心須極純善。蓋定爲善法,發心不善則正定不成。然則發心當如何
曰:爲盡虛空界一切衆生悉成佛故,自願成佛而修此定。
(二)、何謂修定 修定有二事:初令其心僅系于一緣,如觀佛像,則心僅僅系于佛相。次、系于緣上之心,須清明寂靜。如是用最強念力清明寂靜住于一緣,是爲修定。
(叁)對治厭怠 思維定之功德,生起信心及欲樂心,則對治厭怠之精進心油然而生矣。
五過八對治法:(五過) (八對治)
未住所緣時: [一]厭怠 [一]思定功德生信心
[二]修定欲
[叁]精進
[四]輕安
初住所緣時: [二]忘念 [五]正念
正住所緣時: [叁]沈掉 [六]正知
有沈掉時: [四]不加行 [七]思加行心
無沈掉時: [五]加 行 [八]舍
(四)、定之功德如次:
現見功德四:
[一]能使身安舒
[二]能使心調順
[叁]能使身心起柔和調融之安樂
[四]能使身心隨學何種善法皆有堪能性
不現見功德一:
一切佛法僧功德皆依定生。
思維如是種種功德,則一切對于修定所生之厭怠心,皆可掃除。
(丙)坐法
(一)跏趺或半跏趺。(二)豎脊。(叁)平肩。(四)手置臍下四指處,結定印(右掌放在左掌上、堅兩大指相觸。)(五)項微俯。(六)唇合任其自然。(七)舌抵上腭。(八)眼微開,自鼻端下視,離身尺許。(九)呼吸任其自然。
(丁)正修
(一)系念一緣,或阿字、或佛像均可。如系佛像,初觀時,長短若何,色相若何,以後即當常常照此觀念系心不變。初修時,對于所緣,皆僅觀粗略之相。每日分十余次修習,修習少頃又放下,放已又提起,少分少分逐漸修習,迨其心自然與所緣相合,則將修習時間酌量增加。(附志)。觀所緣時,有正念而後有所緣,若所緣消失,則正念亦隨以消失,故應緊系所緣也。
(二)好好守護此系于緣上之念。
(叁)如不守所緣,是爲忘念。則重複尋回,用正念力系緣如前。
(四)努力堅持此住于所緣上之正念,不令外馳。
(五)先用正念以守所緣,次用正知以覺察沈掉之有無來否(正知,即正念內之一分作用)。
(六)沈相 二
[一]沈之粗相 所對緣之正念不清明,如日陰翳、是沈之粗相。如遇此種粗相現前,暫舍此緣,思維叁寶功德,或思維人身難得,或思維菩提心功德,隨思一種,粗相即滅。因沈使心下降,思令心高舉,恰成對治故也。沈相既滅,則仍系心于所緣如前。如用上述叁種思維,沈相不滅,則用特別教授以割斷之,否則暫時出定。如遇沈相漸甚,眼倦身重,正念不能安住于所緣時,是爲昏相,即宜出定。
[二]沈之細相 正念不但能住所緣不失,且頗顯現寂靜,但尚缺堅固與精明之力,是爲沈之細相。此爲修定吃緊處,許多行人均誤認沈之細相爲定。頗邦喀仁波切雲:此類行人,命終多墮畜生道,不如念嘛哩者,尚可種淨土正因也。是故當知所謂定者,即正念清明而有堅精之力,無粗細二沈過是也。故遇沈之細相現前時,其對治法無他,于正念清明之中,再著意加堅精之力即得之矣。
正念清明而有堅精之力,是無過失之定。
正念清明而無堅精之力、是沈之細相。
正念能住所緣,而無清明堅精之力,是沈之粗相。
如遇沈之細相而不覺知照修以去,能使慧根退失,忘念增加。
(七)掉相 二
[一]掉之粗相 心不能安住所緣,爲所貪所愛之外境所奪,是爲掉之粗相。遇此相現,當覺知收回,仍住所緣。此即是正知作用。
[二]掉之細相 心雖能住所緣,同時兼想異境,是爲掉之細相。此種現象是運用念力稍稍過度,俾心高舉之故。其對治法,將心念稍稍放平,即得之矣。
(八)總治粗細二掉之法
[一]思死無常
[二]思叁惡道苦
[叁]思輪回苦
如或仍舊掉舉則暫時出定。
(九)頗邦喀仁波切修定要訣:
[一]用正念緊緊系于所緣。
[二]除所緣之外,一切不緣。
[叁]如系久稍懈,則思我在正念所緣。
因定有明住二分,而沈來則明去,掉來則住去。由于(初)能治沈爲明,由(中)能治掉爲住,由(後)加進正念一步,亦即緊系所緣一步,則能使住而益堅,明而益澈,始爲無過之定。
(十)散亂 所謂散亂者,即時有因善惡等境擾亂正念,其對治法,暫釋所緣,或修慈悲觀或暫出定均可。
(十一)總論用心
[一]先尋所緣。
[二]用正念住于所緣。
[叁]用正知觀察有無沈相。
[四]如現沈相,則對于所緣用力攝持,用力松則易沈故也。
[五]恐用力過緊反成掉舉,故又用正知觀察有無舉相。
[六]如現舉相,即將心念稍放平緩。
(十二)無加行力 對治沈掉過患,系運用正知,正知一覺沈掉發生,立即作主將心攝住,此力即作主攝心之力,是爲加行力。但行人往往于沈掉生時,苦于不能立即作主將心攝住,竟隨沈掉以去。此不能作主之故,是在無加行力,無加行力是爲五過之一。
(十叁)不舍加行 若修定已離沈掉等過,心住所緣清明而且堅固時,尚存對治之心,是爲不舍加行,亦五過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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