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性法可能增大的。(無所有處的所緣)是爲排除于識——即爲識的無有故(不宜增大)。非想非非想處的所緣因爲是自性之法,故不能增大。其他的(佛隨念等十業處)爲非相(故不得增大)。只有相似相應當增大。佛隨念等不是相似相所緣,所以不當增大。如是依增不增抉擇業處。
(6)“依所緣”——于此等四十業處中,十遍,十不淨,入出息隨念及身隨念的二十二種爲相似相所緣,其余十八業處爲非相似相所緣。在十隨念中除了入出息隨念及身隨念之外,其余的八種隨念,食厭想,四界差別,識無邊處及非想非非想處的十二種爲自性法所緣。十遍,十不淨,入出息隨念及身隨念的二十二種爲相所緣,其余的(四梵住及空無邊處與無所有處)六種爲不可說所緣。膿爛想,血塗想,蟲聚想,入出息隨念,水遍,火遍,風遍及光明遍中的太陽等圓光所緣,此八種爲動搖所緣——然彼等的動搖所緣僅在似相的前分。在似相的階段,便成爲固定而不動了。其余的則爲不動搖所緣。如是依所緣而抉擇業處。
(7)“依地”——這裏十不淨,身隨念及食厭想十二種,于諸天中是不會現起的。彼等十二及入出息隨念,這十叁種于梵天中不現起。于無色有,除了四無色,別的不會現起。于人界中則一切都得現起。如是依地而抉擇業處。
(8)“依執取”——依于見、觸及聞而執取當知抉擇。此中除了風遍,其余九遍及十不淨的十九種,是由于見執取的——于(似相)前分先以眼見彼等之相而執取之義,身隨念中的皮等五法(發毛爪齒皮)由于見、其余的(二十七法)由于聞而執取,如是身隨念當由于見及聞而執取。入出息隨念由于觸,風遍由于見與觸,其余的十八種由于聞而執取。其次(第四)舍梵住及四無色(的五種),對于初學者不宜執取;應取其余的叁十五種。如是依執取而抉擇業處。
(9)“依緣”——于此等業處中,除了空遍,其余九遍爲無色定之緣。十遍亦爲諸神通之緣。彼前叁梵住爲第四梵住之緣。下下的無色定爲上上的無色定之緣。非想非非想處爲滅盡定之緣。又一切(遍)爲樂住與觀及有的成就之緣。如是依緣而抉擇業處。
(10)“依性行的順適”——這裏性行的順適當知抉擇。即對于貪行者以十不淨及身隨念的十一種業處爲適合。瞋行者以四梵住及四色遍爲適合,癡行者與尋行者以一入出息隨念業處爲適合。信行者以前六隨念。覺行者以死念、止息隨念、四界差別及食厭想四種。其余六遍與四無色則適于一切行者,又于諸遍之中,小所緣適于尋行者,而無量所緣適于癡行者。如是當知依性行的順適而抉擇業處。此等一切是根據正對治與極適當而說的。實無此等善法的修習而不鎮伏于貪等或不利益于信等的。如《彌醯經》說)“應數數修習四種法:爲除于貪當修不淨,爲除瞋恚當修于慈,爲斷于尋當修入出息念,爲絕滅于我慢當修無常想”。《羅睺羅經》亦說:“羅睺羅,修習于慈的修習”等,依此爲一人而說七業處:所以不宜只在文句上固執,應于一切處求其真義。
以上的“執取于業處”即是業處論的抉擇。對于“執取”一句的意義說明:即如瑜伽者“親近教授業處的善友”那句所表現的;親近善友,即(1)獻自己與佛世尊或阿阇梨及(Ⅱ)具足意樂具足勝解而請教業處。
此中:(I)當如是供獻自己于佛世尊說:“世尊!我今舍自身與你”。若不如是而舍者,住在邊鄙的住處,一旦恐怖的所緣現前,則不可能阻止,而回至村落與俗人交雜,墮于邪求,陷于禍害了。對于自舍者,則縱有恐怖的所緣現前亦不起恐怖的。“賢者!你以前不是曾舍自身于佛陀了嗎”?他作如是觀察而生喜悅。譬如一人有一匹上等的迦舍迦的布,放在那裏給老鼠或螞蟻齧了,他便心生憂愁!假使他把此布施與無衣的比丘,在剪裁成一塊一塊的時候,他卻見之而心生喜悅。如是應知同于此例,舍與阿阇梨,亦作此說:“尊者!我今把自身供獻與你”,如果不如是舍棄自身,則成爲不能責備的、頑固的、不聽勸告的,或不咨詢阿阇梨隨自己所欲要到那裏就去那裏,這樣的人則阿阇梨不予以財施或法施,亦難學得奧秘的典籍。他既不得此二種施,于佛教中亦難得住立,不久將陷于破戒或在家的生活了。舍棄自身者,決非不能呵責的,決非隨意所行的,是順從的,依照于阿阇梨而生活的。他則獲得阿阇梨的財法二施,于佛教中得至于增進廣大。猶如小乞食帝須長老的弟子一樣。據說有叁位比丘來親近他,其中一人說:“尊者!如果你說爲了你起見,跳百仞的懸崖我也努力爲之”。第二位說:“尊者!如果你說爲了你起見,將自身從腳跟起磨擦于石上,使全部成爲殘廢,我亦努力爲之”。第叁位說:“如果你說爲了你起見,停止出入息而至命終,我亦努力爲之”。長老想:“此等比丘實爲材器”,即爲說業處。他們叁人依他的教訓都證得阿羅漢果。這是舍施自己的功德。所以說“舍施自身與佛世尊或阿阇梨”。
(Ⅱ)關于“具足意樂,具足勝解”,是說瑜伽者當以無貪等六種行相具足意樂。如是具足意樂得證叁菩提(等正菩提,辟支菩提。聲聞菩提);所謂“有六種意樂菩薩而至菩提成熟;即無貪意樂諸菩薩而見于貪之過,無瞋意樂諸菩薩而見于瞋之過,無癡意樂諸菩薩而見于癡之過,出家意樂諸菩薩而見居家之過,遠離意樂諸菩薩而見集衆之過,出離諸菩薩而見一切有趣之過”。無論過去未來及現在的須陀洹,斯陀含,阿那含,漏盡者,辟支佛,等正覺者,他們都是依此等六種行相而各自得證勝位的。是故當知依此六種行相而具足意樂。其次當以勝解而具足勝解;即以定的勝解定的尊重定的趨向及涅槃的勝解涅槃的尊重涅槃的趨向之義。
如是具足意樂及勝解而請求教授業處的學人,如有他心智的阿阇梨,當以此智觀察其心行而知其性行;余者則應以此等方法問知其性行:“什麼是你的性行?你常常現行的是什麼法?你以什麼作意而覺安樂?你的心傾向于何種業處”?如是知道了,然後當適合其性行而對他說業處。在說的時候,當以叁種方法來說:對于自然業處已有把握者,經一二次坐談而試其所學,當即授以業處;對于住在近邊的,則每次來問的刹那,都當對他說;如果希望學了之後便往他處去的,則應對他不宜過略或過詳的說。譬如于地遍中,應說:四遍的過失,遍的作法,作(遍)者的修習法,二種相,二種定,七種適不適,十種安止善巧,精進的平等,安止的規定,當以此等九種行相而說。對于其余的業處亦當那樣適當的說。彼等一切將于修習的規定中詳細的說。
當阿阇梨說業處時,瑜伽者應當谛聽而取于相。所謂“執取于相”即“此爲前句,此爲後句,此爲義理,此爲其意旨,此爲譬喻”等的行相一一憶持于心的意思。如是恭敬谛聽執取于相者而得善學業處。唯有依彼(業處)而得成就勝位,實非他者。這是說明“執取”之義。
上面是對于:“親近善友,適合于自己的性行,于四十業處之中執取何種的業處”等句一切行相的詳細解釋。
爲諸善人所喜悅而造的清淨道論,于論定的修習中,成就第叁品,定名爲執取業處的解釋。
第四 說地遍品
(五)現在再來解說:“爲修習于定,舍棄不適合的精舍,而住于適合的精舍”,這裏是說若與教授業處的阿阇梨同住一寺,如果那裏是安樂的,則應住其處而善淨業處;假使那裏不安,則應遷到一迦烏多或半由旬或一由旬以內的其他任何處所去住。因爲這樣,如果對于業處的任何一點發生了疑問或忘記了的時候,他可以早晨起來做完了寺內的義務之後,沿途乞食而行,飯食已竟,再往阿阇梨的住所,那一天可以親近阿阇梨問清關于業處的問題,第二天早晨,拜別了阿阇梨,沿路照樣乞食而行,這樣,則不致于疲勞而能回到自己的住處。若在一由旬之內亦不得安適的住處,則于阿阇梨之處對于業處中一切困難之處都應解決清楚,再叁熟思業處,雖然遠一點,爲了修定,亦宜舍離不適的精舍而至較遠的適當的精舍去住。
(1)(不適于修定的精舍)什麼名爲“不適當”呢?即于十八過失中具備任何種類者。這是十八過失:大的,新的,古的,路旁的,有泉,有葉,有花,有果,爲人渴仰處,近于城市,近于薪林,近田,有不和合者居住,近貿易場,近邊疆,近國界,不妥當者,不得善友者。于此十八種過失中具有任何過失者,即名爲不適當的精舍,而不宜住。何以故?
(Ⅰ)“大的精舍”,那裏有很多不等意見者集合;彼等互相違背不作義務,如菩提樹下的周圍等亦不掃除,不預備飲水及用的水。在那裏如果此比丘這樣想:“我今當去附近村中行乞了”,當他拿了衣缽出寺之時,若見未作的義務,或水缸中無水,則此時應作此等義務及預備飲水等;若怠于義務而不作,則犯惡作(突吉羅)之罪;作之,則將錯過時間。過時入村,所施的食物完了,能夠得些什麼?即在房內入禅之時,諸沙彌及年青比丘的喧聲以及大衆的作業,亦使其心散亂;如果一切義務都有人作,並無其他擾亂之事,象此等大寺則亦可住。
(Ⅱ)“新精舍”,有甚多新的工作,如不參加工作,則其他比丘會出怨言。如果別的比丘們能作此說:“尊者自由行沙門法,我等當作一切新事”,這樣的新精舍則亦可住。
(Ⅲ)“古寺”,有很多修理之事,甚至連自己的坐臥之處若不修理,別人亦出怨言。然從事修理又將間斷業處。
(Ⅳ)在于大“路旁的”精舍,日夜有客僧來集,若于非時而來者,則須給以自己的床座,而自己當于樹下或石上而住宿。翌日亦爾,則無業處的機會了。若無此等客僧攪擾者亦可住。
(Ⅴ)“泉”即石的井泉。爲汲飲水,將有許多人集合在那裏。又住在城市裏爲王家親近的長老的弟子們,爲了染衣到這裏來,詢問關于用具木槽(染衣之具)等,必須指示他們在某處某處。如是則常常忙碌了。
(Ⅵ)如果有各種“菜葉”的精舍,若在那裏執取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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