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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淨道論▪P18

  ..續本文上一頁而于日間的住處打坐,則采菜的婦女走近采集菜葉及歌唱,以各樣的聲調而擾亂障礙于業處。

  (Ⅶ)如有各種花叢而盛開諸“花”之寺,則那裏亦同樣的有害。

  (Ⅷ)如有各種芒果、閻浮、巴納薩等果實之寺,有希望采果者來求,不給他則彼等忿怒或以力取。又晚間在寺的中心經行之際,若見彼等如是而對他們說:“諸優婆塞!你們爲什麼這樣”?則他們將存心怒罵,或擾亂他而使其不能安住于此。

  (Ⅸ)如果在南山,象腹,支提山,結旦羅山等“爲人所渴仰”的山窟精舍之中而住,則他們想:“這是阿羅漢”!如是敬重而欲往禮拜者自四方來集,使他不得安適,如果那裏對他是覺得很適當的話,則白天當往他處,而夜間可在此住。

  (Ⅹ)“近于城市”則有異樣的所緣現行。即諸取水的婢女以水甕相摩擦而行,(比丘)欲通過時亦不讓道;又諸有權勢者亦在寺中張其天幕而坐等。

  (ⅩⅠ)“近于薪林”之處,那裏有各種薪樹和木材,諸采薪婦女亦如前面所說采野菜的婦女一樣作諸不快之事。又人們想:“寺中有樹,我等可以伐它造屋”,便來采伐。如在晚間從禅堂出來在寺中經行之時,看見他們說:“諸優婆塞!你們爲什麼這樣做”?于是他們便任意惡罵,存心搗亂使其不能安住于此。

  (ⅩⅡ)其次“近田”的精舍,四方都圍著田,人們在寺中堆稻、打谷、曬幹,並作其他甚多不適之事。又若有大財産的寺院,爲寺院耕作的家屬,阻止他人放牛,又不准他家應用灌溉的貯水池,于是人們取其谷穗而來示于寺僧說:“看吧!這是你們寺院農家所作的”。由于彼此的理由而訴訟,則須出入于國王或大臣的閣門。這種有大財産的寺院亦包攝于“近田”之內。

  (ⅩⅢ)“有不和合者居住”的精舍,那裏住著互相仇視不和的比丘,從事鬥爭,如果勸阻他們說:“尊者,不要這樣做”。他們可能反而說道:“自從這個糞掃衣者來了之後,使我們墮落了”!

  (ⅩⅣ)無論近水的“貿易場”或近陸的“貿易場”,那裏通常有自船上或商隊等來人說:“借一個地方”,“給我一點水”,“給我一點鹽”等的種種擾亂不安之事。

  (ⅩⅤ)“近邊疆”的精舍,那裏的人們對于佛法沒有信仰。

  (ⅩⅥ)“近國界”的精舍,則常有國王的畏懼。一邊的國王想:“那裏不服從我的命令”便攻擊之;另一方的國王又想:“那裏不服從我的命令”亦攻擊之。在那裏居住的比丘,有時在這個王所征服之處行走,有時又在那個王所征服之處行走。有時未免使人懷疑:“這是間諜”,令受意外的禍害。

  (ⅩⅦ)“不妥當者”,即異性之色等的所緣聚集,或爲非人棲止之所,都爲不妥當的精舍。據說:

  一位住在阿練若的長老,有一次,一位夜叉女站在他的草庵之門歌唱。他出來站在門口時,她卻跑到經行處上面去歌唱。等長老來到經行處時,她又站到百仞的懸崖之上去歌唱,此時長老即回來。然而那女子亦急速追來對他說:“尊者,我曾經吃過像你這樣的人不只是一個或兩個了”。,

  (ⅩⅧ)“不得善友”的精舍,是說不可能獲得善友──如阿阇梨或與阿阇梨同等者、和尚或與和尚同等者的地方。不得善友是大過失。

  于此等十八種過失中,具有任何種類的,當知便是不適當的精舍。在義疏中亦曾這樣說:

  大寺與新寺,

  古寺及路旁,

  有泉菜花果,

  爲人渴仰者,

  近城與林田,

  或住不和者,

  近于貿易場,

  或邊疆國界,

  不妥之住處,

  不得善友者,

  此等十八處,

  智者知之已,

  自應遠離之,

  如避險惡道。

  (2)(住于適當的精舍)具備自行乞的鄉村不過遠不過近等五支的精舍,稱爲適當。即如世尊說“諸比丘,什麼是具備五支的住所?(Ⅰ)其住所(離行乞的鄉村)不過遠不過近而相宜于往返者,(Ⅱ)日間不愦鬧而夜間又無聲音者,(Ⅲ)無虻、蚊、風、熱及蛇觸者,(Ⅳ)對于住所中的住者,容易獲得衣服、飲食、床座及醫藥者。(Ⅴ)在住所中有多聞、通達阿含、持法、持律及持論母等的比丘長老居住,時時可以親近詢問:“此爲何?此爲何義?”獲得彼等能爲解釋其所不解者,闡明其所不明者,對于諸法中的疑惑之處得以除疑者。諸比丘,即如是具備五支的住所”。

  這便是對于“爲修習禅定舍離不適當的精舍而住于適當的精舍”一句的詳細解釋。

  (六)“破除細障”──住在適當的寺院中,對于細小障礙,亦得斷除。即剪除長發及爪毛,補綴舊衣及洗染汙穢的衣服。缽如生垢則應燒煮。以及清潔其床椅等。這是詳述破除細障。

  (七)(修習法)茲釋“不離一切修習法而修習”,今先詳述地遍亦得用以說明一切業處的。即如是斷除細障的比丘,飯食已竟,除去食後的昏睡(略事休息),安坐于寂靜之處而取于人爲的或自然的地相。即如古義疏中說:

  (1)(地遍修習法)“學習地遍者,取于人爲的或自然的地相,其地須有限而非無限的,有際而非無際的,有周而非無周的,有邊而非無邊的,如米篩或米升那樣大。彼即作善取,善憶持,善堅定于彼相。彼既作善取,善憶持,善堅定于彼相已,見于相之功德,作珍寶想,于心尊重。喜愛,集結其心于所緣之相:“我今以此行道,誠將脫離老死”。于是彼離諸欲……具證初禅”。

  (自然之地)若人于過去世曾于佛教中或于出家的仙人處而出家,曾于地遍中生起四種與五種禅的,象這樣具有宿世福因的人,則于自然之地──如耕地打谷場等處而得現起于相。猶如曼羅迦長老一樣。

  據說:尊者一天看見耕地,即現起與彼耕地一樣大的相。他增長了彼相,得五種禅,依于此禅而建立毗缽舍那(觀)證阿羅漢果。

  (Ⅰ)(四遍過失)(人爲之地)若無如是過去世的經驗者,則不應違背于親近阿阇梨時所學習的業處的規定,應該除去四遍的過失而作遍。即以青、黃、赤、白的混合爲四遍的過失。是故不宜取青等之色的土,應以恒河(河之通名非專指印度之恒河)之泥及如黎明之色的土作遍。

  (Ⅱ)(遍的作法)不應在寺院的中央爲沙彌等行走之處作遍,當在寺院的邊隅隱蔽之處,或山窟或茅庵中而作可移動的或固定的。

  可移動的是在四根棒所組合的中間縛上一塊布片或皮革、或席片,再用除去草根石子沙粒而善加揉捏了的泥塗到那上面,當作如前所說的篩和升那樣大而圓形的。在其遍作(准備)之時,當放在地上觀看。

  固定的是先打諸樁于地中,然後以蔓草標織起來,作成蓮蓬那樣的圓形。

  如果適合作遍的泥土不夠,可于下面放一點別的泥,再于上面塗以極清淨的黎明色的泥,當作一張手又四指的直徑的圓形。這便是說關于米篩或米升那樣大的。

  “有限而非無限”等是依遍的劃定而說的。如是依上面所說之量而劃定後,若以木掌拍之則會現起異樣之色,故不宜取用,應以石掌磨之,作成鼓面一樣的平坦。

  (Ⅲ)(修習法)先將其處所掃除,然後去沐浴回來,在離遍的圓相(曼陀羅)二肘半以內之處,敷設一把高一張手又四指而有好墊子的椅子而坐。因爲如果坐得過遠則遍不顯現,過近則知識其遍的過患之處。若坐得過高必須垂首而視,過低則未免膝痛。故依上述之法而坐。再依“欲味甚少”等句而觀察諸欲之過,對于離欲及超越一切苦的方便出要(禅)而生希求,隨念于佛法僧之德而生喜悅想:“此乃一切諸佛,辟支佛,聲聞所實行的出要之道”,對此行道而生尊重想:“誠然以此行道,我將享受遠離之樂”,發精進心,當開中庸之兩眼取相修習。若眼睛張得太大則未免疲勞,而且曼陀羅(圓相)過于明顯,則其相不能現起,如果開得太小,而曼陀羅不明了,心亦惛沈,如是則相亦難現起。是故如見鏡中的像,當開中庸的兩眼而取于相修習。不要觀察曼陀羅的色澤,亦勿于(地的)特相(堅硬)作意。但不離色而把依止(的地)與色作一起,更進而置心于(地的)假說法(概念)作意。于巴脫唯,摩希,墨地尼,婆彌,梵素昙,梵松達蘭等地的諸名之中,好樂那一個,當即順適而稱念之。然而“巴脫唯”是比較普通之名,故當取其普通:“巴脫唯,巴脫唯(地、地)……”而修習。應當有時開眼而視,有時閉眼而置于心。直至取相未曾現起,則百度、千度,乃至更多,當以同樣的方法修習。

  (Ⅳ)(二種相)如是修習,直至閉眼而置于心,其相亦來現于心中猶如開眼之時相同,此時名爲“取相”生起。

  他的取相生起之後,則不必坐在彼處,可進入他自己的住處坐而修習。爲了避免洗足等的麻煩,當如意預備他的一層底的鞋履及手杖。如果他的幼稚的定,因爲什麼不適合的原故而消逝了,當即穿鞋執其手杖,再去那裏(遍的地方)而取其相回來,安坐修習,數數專注思維。如是修習,諸蓋次第鎮伏,止息煩惱,以近行定等持于心,則“似相”生起。

  前面的“取相”和這裏的“似相”的差別如次:即于取相中得知遍的過失(如指印等)而似相則摧破取相而出,猶如從袋子裏面取出明鏡,如洗得很幹淨的貝殼,如出雲翳的滿月,如在烏雲面前的鶴,顯現得極其清淨,實百倍千倍于(取相)。那似相無色亦無形,如果有色有形,則爲眼所識,粗而觸發于(生住滅或無常苦無我)叁相。似相實不如是,只是一位得定者所顯現的行相,是從想而生的。自從似相生起之後,即鎮伏他的諸蓋及止息其煩惱,以近行定而等持其心。

  (Ⅴ)(二種定)二種定即近行定與安止定.以二種行相等持于心:于近行地或于獲得地,這裏“于近行地”則以舍斷諸蓋而等持于心,“于獲得地”(安止地)則以諸支現前(而等持于心)。這二種定有如下的種種作用:于近行定,諸支是不強固的,因爲諸支未生強力之故。譬如幼孩,引他站立而屢屢跌倒在地,如是于近行生起時,他的心有時以相爲所緣有時墮于有分。于安止定則諸支強固,因爲有強力之故。譬如有力之人,從坐而起,可以整天的站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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