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此前面的爲未來;在後面的爲過去。這裏只有
刹那等說是非差別的(正義),余者(世、相續、時)是差別的(借喻的)。
“內、外”的差別,已如前說。這裏也是以個己爲內、以他人爲外。
“粗、細”之別,已如前說。
“劣、勝”之別,有差別(借喻的)及非差別(正義)二種。此中:比較色
究竟天的色,則善見天的色爲劣;而此善見天的色比較善現天則爲勝。如是乃至
地獄有情的色,當知從差別而比較勝劣。其次依非差別說,那不善異熟識生起之
處的色爲劣,善異熟識生起之處的色爲勝。
“遠、近”亦如前說。這裏亦當依處所比較而知遠近。
“集結爲一起”,即上面以過去等句各別顯示的一切色,以彙集聚起來,成
爲稱作變壞相的一種狀態,總名爲“色蘊”。這便是經文之義。
依于此說,即指一切的色,于變壞的特相中集聚起來爲色蘊,並非于色之外
另有色蘊。
(受蘊等)與色同樣,而受等亦于覺受的特相等集聚起來爲受蘊等,並非于
受等之外另有受蘊等。
其次于過去等的分別,這裏亦依相續及刹那等而知有受的過去、未來、現在
的狀態。此中:先“依相續”說即屬于一路線、一速行、一等至所攝的受及于一
種境而起的爲現在;在以前的爲過去,在以後的爲未來。次“依刹那等”說,即
屬于(生、住、滅)叁刹那所攝的、及在前際後際的中間而行自己的作用的受爲
現在;在以前的爲過去,在以後的爲未來。
“內外”之別,當知亦依個己等而說。
“粗、細”之別,當依種類、自性、人、世間及出世間而知,即如《分別
論》所說“不善受爲粗,善及無記受爲細”等的方法。
(一)先就“種類”說:不善受,因爲是有罪行之因,是煩惱熱苦的狀態,
是不寂靜的習慣,所以比較于善受則爲粗;又因爲是有造作故,是有(爲結果
而)努力故,有取得異熟故,是煩惱熱苦的狀態及有罪之故,比較異熟無記受則
爲粗;只因爲是有異熟,是煩惱熱苦的狀態,是障害及有罪之故,比較唯作無記
受則爲粗。其次善受及無記受,恰恰與上述相反,所以比較不善受則爲細。又善
與不善二種受,因爲有造作,有努力,能取異熟之故,比較二種無記受又爲粗。
恰恰與上述相反的二種無記受,比較彼等(善、不善受)則爲細。如是先依種類
而知粗細。
(二)“依自性”說:苦受、因爲無樂、不靜、煩擾、恐怖及爲他所克勝之
故,比較其他(樂、舍)二受爲粗。其他的(樂、舍)二受,因爲是樂、是寂
靜、是勝、是適意及中庸之故,比較苦受則爲細。其次樂與苦的二受,因爲不
靜,煩擾及明了之故,比較不苦不樂受則爲粗。那(不苦、不樂受)恰恰與上述
相反,故比較前二者爲細。如是當依自性而知粗細。
(叁)“依人”說:不入定者的受,因對種種的所緣而散亂,故比較入定者
的受爲粗。與此相反的(入定者的受)則爲細,如是當依人而知粗細。
(四)“依世間及出世間”說:有漏的受爲世間。那有漏受,因爲是起漏之
因,是爲瀑流所流,爲轭所轭,爲縛所縛,而至取著及雜染之故,是凡夫所共之
故,比較無漏受則爲粗。而無漏受與此相反,故比較有漏則爲細。如是當依世
間、出世間而知粗細。
這裏以種類及自性等的分別,應該注意避免其(粗細的)混雜。雖然與不善
異熟身識相應的受,依種類說,因無記故爲細,但依自性(人、世間、出世間)
等說則爲粗。即如這樣說:“無記受爲細,苦受爲粗。入定者的受爲細,不入定
者的受爲粗。無漏受爲細,有漏受爲粗”。亦如苦受所說,而樂受等依種類說雖
爲粗,依自性等則爲細。因此依種類等沒有混雜,當知諸受的粗細不混。即所
謂:無記受依種類說,則比較善與不善爲細。可是這裏不應作如是自性等的分別
說:“什麼是無記?它是苦受嗎?樂受嗎?它是入定者的受嗎?是不入定者的受
嗎?它是有漏受嗎?它是無漏受嗎”?其他的一切處也是這樣。
更依這樣的語句:“或依彼此的受,互相比較,而知受的粗細”,甚至于不
善等中,嗔俱受,因爲如火燒自己的所依(心依處)一樣,故比較貪俱受爲粗;
而貪俱受則比較爲細。于嗔俱受中,亦以決定有者爲粗,不決定有者爲細。于決
定有者的受中,亦以劫住(生存一劫)者的受爲粗,余者爲細。于劫住者的受
中,亦以無行的爲粗,有行的爲細。其次于貪俱的受,與見相應的爲粗,余者爲
細。于見相應的受中,亦以決定、劫住、無行的爲粗,余者爲細。總之,不善的
受,能産生許多異熟的爲粗,産生少異熟的爲細。善的受,則産生少異熟的爲
粗,産生許多異熟的爲細。
還有:欲界的善受爲粗,色界的爲細;無色界的受更細;出世間的受再細。
于欲界的善受,施所成的爲粗,戒所成的爲細;修所成的更細。于修所成受中,
有二因的爲粗,有叁因的爲細。于叁因的受中,有行的粗,無行的細。于色界善
受中,初禅受粗……乃至第五禅受爲細。于無色界善受中,空無邊處相應受爲粗
……乃至非想非非想處受爲細。于出世間善受中,須陀洹道相應受爲粗……乃至
阿羅漢道相應受爲細。同樣的,關于各地的異熟,唯作的受,依苦等、不入定者
等、有漏等的方法,與所說的受中一樣。
依處所說,地獄的苦爲粗,畜生界的苦爲細……乃至他化自在天的苦爲細。
猶如苦受,而樂受亦宜就一切處類推而知。
依事物說,任何由劣的事物所起的受爲粗,由勝的事物所起的受爲細。
次依“劣、勝”的分別,當知那粗的受爲劣,而細的受爲勝。
其次關于“遠、近”之句,在《分別論》曾作此等分別:“不善受與善及無
記受隔遠;不善受與不善受接近”等。是故不善受,因爲是不同分,不相合,不
類似,故與善及無記受隔遠;同樣的,善及無記受與不善受隔遠。其他一切類推
可知。不善受,因爲是同分,類似,故與不善受接近。
這是詳論受蘊的過去等的分別。
(2)(關于五蘊的抉擇說)對于與諸受相應的想等(叁蘊),亦當以同樣
的方法而知。既然知道了這些,更應該:
爲了欲于諸蘊而得種種智,
一以次第,二差別,
叁不增減,四譬喻,
五以二種的所見,
六以如是見者的利益成就,
智者當知此等正確的抉擇。
此中:(Ⅰ)“以次第”,有生起的次第,舍斷的次第,行道的次第,地的
次第,以及說法的次第等種種的次第。
此中:
“最初便是羯羅藍,
羯羅藍後頞部昙”。
此等是“生起的次第”。“以見舍斷法,以修舍斷法”,此等是“舍斷的次
第”。“戒清淨……心清淨”,此等是“行道的次第”。“欲界、色界”,此等
是“地的次第”。“四念處,四正勤”或“施說、戒說”,此等是“說法的次
第”。
于此等之中,先說這裏不合于生起的次第,因爲諸蘊的生起是不能象羯羅藍
等那樣確定前後的。舍斷的次第也不合,因爲善與無記應不舍斷之故。行道的次
第亦不適合,因爲不善不可作爲行道之故。地的次第亦不適合,因爲受等是包攝
于四地之中的。只有說法的次第是適合的。即世尊對不分別五蘊而起我執的應該
化導的人,欲令他們脫離我執,爲示(五蘊)積聚的區別,並欲使他們獲益及容
易了解起見,故最初對他們說眼等之境而較粗的色蘊。其次說有覺受于好與不好
的色的受,有覺受而有想念之故,次說如是把取于受的境的行相的想。次說由于
想而行作的行。最後說彼受(想行)等所依止及爲彼等之主的識。如是當知先依
次第而抉擇。
(Ⅱ)“以差別”,即依蘊與取蘊的差別。什麼是它們的差別呢?“蘊”是
普通無差別而說的;“取蘊”,因爲是有漏與取著的對象,所以是差別說的。即
所謂:“諸比丘!我對你們說五蘊及五取蘊,汝當谛聽。諸比丘,什麼是五蘊?
諸比丘!那任何色,過去、未來、現在……乃至或近的,諸比丘,是名色蘊。那
任何受……乃至那任何識……乃至或近的,諸比丘,是名識蘊。諸比丘,此等名
爲五蘊。諸比丘,什麼是五取蘊?諸比丘,那任何色……乃至或近的,是有漏
的,取著的,諸比丘,是名色取蘊。那任何受……乃至那任何識,或近的,有漏
的,取著的,諸比丘,是名識取蘊。諸比丘,此等名爲五取蘊”。
在此經中:受等是有無漏的,而色是沒有無漏的。然而此色由于聚的意義,
是適合于蘊的意義,故說爲蘊;此色由于聚義及有漏之義,則適合于取蘊,故說
爲取蘊。可是受等在蘊中說是無漏的,在取蘊中說是有漏的,在這裏的取蘊,當
知是“取著之境的蘊爲取蘊”的意義。然而在這裏(清淨道論)是把此等(蘊、
取蘊)一切總括一起而單說爲蘊的。
(Ⅲ)“以不增減”,爲什麼世尊只說五蘊而不多不少呢?(一)一切有爲
法依同分而類集爲五之故,(二)是我與我所執的對象的最上之故,(叁)此五
蘊包攝其他(戒蘊等)之故。(一)于各種的有爲法中,依其同分及總括爲一起
的方面說:即色依色的同分而集結一起爲一蘊,受依受的同分而集結一起爲一
蘊,如是想等也一樣。所以說“一切有爲法依同分而類集爲五之故”。(二)于
我與我所執的對象中以此色等五種爲最上,即所謂:“于現存的色中,由于取色
而住著于色,生起這樣的見:“這是我的,我是此,這是我自己”;于現存的受
中……想中……行中……乃至識中,由于取識而住著于識,生起這樣的見:“這
是我的,我是此,這是我自己””。所以說“是我與我所執的對象的最上之
故”。(叁)關于其他所說的戒等的五法蘊,他們都包攝于這行蘊之中。所以
說:“此五蘊包攝其他(戒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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