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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淨道論▪P75

  ..續本文上一頁此前面的爲未來;在後面的爲過去。這裏只有

  刹那等說是非差別的(正義),余者(世、相續、時)是差別的(借喻的)。

  “內、外”的差別,已如前說。這裏也是以個己爲內、以他人爲外。

  “粗、細”之別,已如前說。

  “劣、勝”之別,有差別(借喻的)及非差別(正義)二種。此中:比較色

  究竟天的色,則善見天的色爲劣;而此善見天的色比較善現天則爲勝。如是乃至

  地獄有情的色,當知從差別而比較勝劣。其次依非差別說,那不善異熟識生起之

  處的色爲劣,善異熟識生起之處的色爲勝。

  “遠、近”亦如前說。這裏亦當依處所比較而知遠近。

  “集結爲一起”,即上面以過去等句各別顯示的一切色,以彙集聚起來,成

  爲稱作變壞相的一種狀態,總名爲“色蘊”。這便是經文之義。

  依于此說,即指一切的色,于變壞的特相中集聚起來爲色蘊,並非于色之外

  另有色蘊。

  (受蘊等)與色同樣,而受等亦于覺受的特相等集聚起來爲受蘊等,並非于

  受等之外另有受蘊等。

  其次于過去等的分別,這裏亦依相續及刹那等而知有受的過去、未來、現在

  的狀態。此中:先“依相續”說即屬于一路線、一速行、一等至所攝的受及于一

  種境而起的爲現在;在以前的爲過去,在以後的爲未來。次“依刹那等”說,即

  屬于(生、住、滅)叁刹那所攝的、及在前際後際的中間而行自己的作用的受爲

  現在;在以前的爲過去,在以後的爲未來。

  “內外”之別,當知亦依個己等而說。

  “粗、細”之別,當依種類、自性、人、世間及出世間而知,即如《分別

  論》所說“不善受爲粗,善及無記受爲細”等的方法。

  (一)先就“種類”說:不善受,因爲是有罪行之因,是煩惱熱苦的狀態,

  是不寂靜的習慣,所以比較于善受則爲粗;又因爲是有造作故,是有(爲結果

  而)努力故,有取得異熟故,是煩惱熱苦的狀態及有罪之故,比較異熟無記受則

  爲粗;只因爲是有異熟,是煩惱熱苦的狀態,是障害及有罪之故,比較唯作無記

  受則爲粗。其次善受及無記受,恰恰與上述相反,所以比較不善受則爲細。又善

  與不善二種受,因爲有造作,有努力,能取異熟之故,比較二種無記受又爲粗。

  恰恰與上述相反的二種無記受,比較彼等(善、不善受)則爲細。如是先依種類

  而知粗細。

  (二)“依自性”說:苦受、因爲無樂、不靜、煩擾、恐怖及爲他所克勝之

  故,比較其他(樂、舍)二受爲粗。其他的(樂、舍)二受,因爲是樂、是寂

  靜、是勝、是適意及中庸之故,比較苦受則爲細。其次樂與苦的二受,因爲不

  靜,煩擾及明了之故,比較不苦不樂受則爲粗。那(不苦、不樂受)恰恰與上述

  相反,故比較前二者爲細。如是當依自性而知粗細。

  (叁)“依人”說:不入定者的受,因對種種的所緣而散亂,故比較入定者

  的受爲粗。與此相反的(入定者的受)則爲細,如是當依人而知粗細。

  (四)“依世間及出世間”說:有漏的受爲世間。那有漏受,因爲是起漏之

  因,是爲瀑流所流,爲轭所轭,爲縛所縛,而至取著及雜染之故,是凡夫所共之

  故,比較無漏受則爲粗。而無漏受與此相反,故比較有漏則爲細。如是當依世

  間、出世間而知粗細。

  這裏以種類及自性等的分別,應該注意避免其(粗細的)混雜。雖然與不善

  異熟身識相應的受,依種類說,因無記故爲細,但依自性(人、世間、出世間)

  等說則爲粗。即如這樣說:“無記受爲細,苦受爲粗。入定者的受爲細,不入定

  者的受爲粗。無漏受爲細,有漏受爲粗”。亦如苦受所說,而樂受等依種類說雖

  爲粗,依自性等則爲細。因此依種類等沒有混雜,當知諸受的粗細不混。即所

  謂:無記受依種類說,則比較善與不善爲細。可是這裏不應作如是自性等的分別

  說:“什麼是無記?它是苦受嗎?樂受嗎?它是入定者的受嗎?是不入定者的受

  嗎?它是有漏受嗎?它是無漏受嗎”?其他的一切處也是這樣。

  更依這樣的語句:“或依彼此的受,互相比較,而知受的粗細”,甚至于不

  善等中,嗔俱受,因爲如火燒自己的所依(心依處)一樣,故比較貪俱受爲粗;

  而貪俱受則比較爲細。于嗔俱受中,亦以決定有者爲粗,不決定有者爲細。于決

  定有者的受中,亦以劫住(生存一劫)者的受爲粗,余者爲細。于劫住者的受

  中,亦以無行的爲粗,有行的爲細。其次于貪俱的受,與見相應的爲粗,余者爲

  細。于見相應的受中,亦以決定、劫住、無行的爲粗,余者爲細。總之,不善的

  受,能産生許多異熟的爲粗,産生少異熟的爲細。善的受,則産生少異熟的爲

  粗,産生許多異熟的爲細。

  還有:欲界的善受爲粗,色界的爲細;無色界的受更細;出世間的受再細。

  于欲界的善受,施所成的爲粗,戒所成的爲細;修所成的更細。于修所成受中,

  有二因的爲粗,有叁因的爲細。于叁因的受中,有行的粗,無行的細。于色界善

  受中,初禅受粗……乃至第五禅受爲細。于無色界善受中,空無邊處相應受爲粗

  ……乃至非想非非想處受爲細。于出世間善受中,須陀洹道相應受爲粗……乃至

  阿羅漢道相應受爲細。同樣的,關于各地的異熟,唯作的受,依苦等、不入定者

  等、有漏等的方法,與所說的受中一樣。

  依處所說,地獄的苦爲粗,畜生界的苦爲細……乃至他化自在天的苦爲細。

  猶如苦受,而樂受亦宜就一切處類推而知。

  依事物說,任何由劣的事物所起的受爲粗,由勝的事物所起的受爲細。

  次依“劣、勝”的分別,當知那粗的受爲劣,而細的受爲勝。

  其次關于“遠、近”之句,在《分別論》曾作此等分別:“不善受與善及無

  記受隔遠;不善受與不善受接近”等。是故不善受,因爲是不同分,不相合,不

  類似,故與善及無記受隔遠;同樣的,善及無記受與不善受隔遠。其他一切類推

  可知。不善受,因爲是同分,類似,故與不善受接近。

  這是詳論受蘊的過去等的分別。

  (2)(關于五蘊的抉擇說)對于與諸受相應的想等(叁蘊),亦當以同樣

  的方法而知。既然知道了這些,更應該:

  爲了欲于諸蘊而得種種智,

  一以次第,二差別,

  叁不增減,四譬喻,

  五以二種的所見,

  六以如是見者的利益成就,

  智者當知此等正確的抉擇。

  此中:(Ⅰ)“以次第”,有生起的次第,舍斷的次第,行道的次第,地的

  次第,以及說法的次第等種種的次第。

  此中:

  “最初便是羯羅藍,

  羯羅藍後頞部昙”。

  此等是“生起的次第”。“以見舍斷法,以修舍斷法”,此等是“舍斷的次

  第”。“戒清淨……心清淨”,此等是“行道的次第”。“欲界、色界”,此等

  是“地的次第”。“四念處,四正勤”或“施說、戒說”,此等是“說法的次

  第”。

  于此等之中,先說這裏不合于生起的次第,因爲諸蘊的生起是不能象羯羅藍

  等那樣確定前後的。舍斷的次第也不合,因爲善與無記應不舍斷之故。行道的次

  第亦不適合,因爲不善不可作爲行道之故。地的次第亦不適合,因爲受等是包攝

  于四地之中的。只有說法的次第是適合的。即世尊對不分別五蘊而起我執的應該

  化導的人,欲令他們脫離我執,爲示(五蘊)積聚的區別,並欲使他們獲益及容

  易了解起見,故最初對他們說眼等之境而較粗的色蘊。其次說有覺受于好與不好

  的色的受,有覺受而有想念之故,次說如是把取于受的境的行相的想。次說由于

  想而行作的行。最後說彼受(想行)等所依止及爲彼等之主的識。如是當知先依

  次第而抉擇。

  (Ⅱ)“以差別”,即依蘊與取蘊的差別。什麼是它們的差別呢?“蘊”是

  普通無差別而說的;“取蘊”,因爲是有漏與取著的對象,所以是差別說的。即

  所謂:“諸比丘!我對你們說五蘊及五取蘊,汝當谛聽。諸比丘,什麼是五蘊?

  諸比丘!那任何色,過去、未來、現在……乃至或近的,諸比丘,是名色蘊。那

  任何受……乃至那任何識……乃至或近的,諸比丘,是名識蘊。諸比丘,此等名

  爲五蘊。諸比丘,什麼是五取蘊?諸比丘,那任何色……乃至或近的,是有漏

  的,取著的,諸比丘,是名色取蘊。那任何受……乃至那任何識,或近的,有漏

  的,取著的,諸比丘,是名識取蘊。諸比丘,此等名爲五取蘊”。

  在此經中:受等是有無漏的,而色是沒有無漏的。然而此色由于聚的意義,

  是適合于蘊的意義,故說爲蘊;此色由于聚義及有漏之義,則適合于取蘊,故說

  爲取蘊。可是受等在蘊中說是無漏的,在取蘊中說是有漏的,在這裏的取蘊,當

  知是“取著之境的蘊爲取蘊”的意義。然而在這裏(清淨道論)是把此等(蘊、

  取蘊)一切總括一起而單說爲蘊的。

  (Ⅲ)“以不增減”,爲什麼世尊只說五蘊而不多不少呢?(一)一切有爲

  法依同分而類集爲五之故,(二)是我與我所執的對象的最上之故,(叁)此五

  蘊包攝其他(戒蘊等)之故。(一)于各種的有爲法中,依其同分及總括爲一起

  的方面說:即色依色的同分而集結一起爲一蘊,受依受的同分而集結一起爲一

  蘊,如是想等也一樣。所以說“一切有爲法依同分而類集爲五之故”。(二)于

  我與我所執的對象中以此色等五種爲最上,即所謂:“于現存的色中,由于取色

  而住著于色,生起這樣的見:“這是我的,我是此,這是我自己”;于現存的受

  中……想中……行中……乃至識中,由于取識而住著于識,生起這樣的見:“這

  是我的,我是此,這是我自己””。所以說“是我與我所執的對象的最上之

  故”。(叁)關于其他所說的戒等的五法蘊,他們都包攝于這行蘊之中。所以

  說:“此五蘊包攝其他(戒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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