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之故”。如是當知依不增減而抉擇。
(Ⅳ)“以譬喻”,色取蘊如病院,因爲它是象病人的識取蘊的基地(所
依),門(根),所緣(境),有住所的意義之故。受取蘊,因起苦痛之故如
病。想取蘊,因爲由于欲想等而起與貪等相應的受,所以譬如病的等起因。行取
蘊,因爲是受的病的因緣,所以譬如不適當侍病。如經中說:“受是爲覺受性而
行作”;即是說“因爲行了不善業,積集起來,故成異熟報,生起苦俱的身
識”。識取蘊,因爲不脫離于受的病,所以譬如病人。此等五蘊,又如:牢獄、
懲罰、犯罪、懲罰者、服罪者;亦如食器、食物、菜、侍候者、食者。如是當知
以譬喻而抉擇。
(Ⅴ)“以二種所見”,即以簡略及詳細的二種見,爲這裏的抉擇。(一)
“簡略”,即如毒蛇喻經中所說的道理,當見舉劍的敵人爲五取蘊;在重擔經所
說的,應見重擔;于說食經中所說的,應見食者;于閻摩迦經中所說的,應見無
常、苦、無我、有爲及殺戮者爲五蘊。(二)詳細,即應視色如泡沫聚,因爲不
能捏成之故。視受如水泡,因有暫時之樂的緣故。視想如陽焰,因爲幻象之故。
視行如芭蕉之幹,因無真實心髓之故。視識如幻,因爲欺詐之故。再特別詳細的
說:內部的色,雖極優美,亦當視爲不淨。視受爲苦,因爲不離叁苦之故。視想
與行爲無我,因爲它們不能受製之故。視識爲無常,因爲是生滅之法的緣故。
(Ⅵ)“以如是見者的利益成就”——如是以簡略與詳細二種而見者,成就
利益,而知抉擇。即先以簡略而見五取蘊如舉劍的敵人等,則不爲諸蘊所惱害。
次以詳細而見色等如泡沫聚等之人,則不會于不真實而見爲真實。更就五蘊特別
地說:
(1)見內色爲不淨者,則善知段食,能于不淨之中而舍斷于淨的顛倒,超
越于欲流,解除欲的轭,以欲漏而成無漏,破除貪欲身系,不取于欲取。
(2)見受爲苦者,則善知觸食,能于苦中而舍斷于樂的顛倒,超越于有
流,解除有的轭,以有漏而成無漏,破除嗔恚身系,不取于戒禁取。
(3)見想、行爲無我者,則善知意思食,能于無我中而舍斷我的顛倒,超
越于見流,解除見的轭,以見漏而成無漏,破除以此爲真實住著的身系,不取于
我語取。
(4)見識爲無常者,則善知識食,能于無常中而舍斷于常的顛倒,超越于
無明流,解除無明的轭,以無明漏而成無漏,破除戒禁取的身系,不取于見取。
因見五蘊是謀殺者,
它有這樣大的功德,
智者呀!
當見五蘊是殺戮者。
爲善人所喜悅而造的清淨道論,在論慧的修習中,完
成了第十四品,定名爲蘊的解釋。
第十五 說處界品
慧地之二——釋十二處
諸“處”有十二處,即眼處、色處、耳處、聲處、鼻處、香處、舌處、味
處、身處、觸處、意處、法處。釋此十二處:
義、相、限量,次第及簡詳,
並以所見而知于抉擇。
(一)“以義”這裏先以各別的說:見故爲“眼”,即是它欣享及啓示于色
的意思。顯示自己故爲“色”,即是一個人的顔色變化而能顯示他的心意的意
思。聞故爲“耳”。發音故爲“聲”,即發聲的意思。嗅故爲“鼻”。開顯故爲
“香”,即開陳自己的事的意思,呼(食物而保持他的)命故爲“舌”。有情嗜
愛故爲“味”,即嗜嘗于味的意思。是可厭的有漏法的來處故爲“身”,來處即
生起的地方。接觸故爲“觸”。思考故爲“意”。保持自己的特相故爲“法”。
其次普通的說(處的意義):(一)努力故,(二)來的伸展故,(叁)長
領導故,當知爲“處”。即(一)于眼及色等的根門、所緣、而心、心所法各各
緊張發奮努力精進其自己的感受等的作用(所以說努力故爲處)。(二)此等十
二處能伸展擴大彼等所來的心、心所法,所以說(來的伸展故爲處)。(叁)直
至那在無始輪回中所起的極長的輪回之苦未得停止,而此等十二處便起領導(而
受輪回之苦),所以說(長領導故爲處)。是以說此等一切(十二處)法,因努
力故,因來的伸展故,因長領導故爲“處”。
還有(一)以住處之義,(二)以礦山之義,(叁)以會合處之義,(四)
以産地之義,(五)以原因之義故爲“處”。即(一)如說世間是自在天處,梵
蘇天處等,故說以住處之義爲處。(二)如說金處、銀處等,故說以礦山之義爲
處。(叁)如佛教中說:
“悅意之處,諸鳥同棲”。
在這些地方,則以“會合處”爲處。(四)如說“南路是産牛之處”等,則以
“産地”爲處。(五)如說“如有處,他必得證明的能力”等,則以“原因”爲
處。(一)因爲心、心所法住于眼等之中,依他們而存在之故,所以眼等是心,
心所法的住處。(二)因爲心、心所法散布于眼等之中,以他們爲依止及以他們
爲所緣之故,所以眼等是心,心所法的礦山。(叁)眼等是心,心所法的基地
(所依),認識之門,所緣及集合之處,所以是他們的會合處。(四)因爲心、
心所法以眼等爲依止,爲所緣始能生起,所以是他們的産地。(五)若無眼等,
亦無心、心所法,所以眼等是他們的原因。如是依住處之義,礦山之義,會合處
之義,産地之義及原因之義等的理由,故說此等法爲處。依照上述的意義,眼即
是處,故名眼處……乃至法即是處,故名法處。如是當先以義而知抉擇。
(二)“以相”,這裏亦當以眼等的相而知抉擇。他們的相與蘊的解釋中所
說的同樣。
(叁)“以限量”,即是說以那樣的數量。眼等亦即是法。那末,爲什麼不
說眼等爲法處,卻說爲十二處呢?因爲依據確定六識身生起的門及所緣之故,即
由于確定這六識身的門及所緣的差別故說爲十二。因爲屬于眼識路線所攝的識
身,只有眼處是他的生起之門,色處是他的所緣。其他諸識身和諸處也是同樣。
唯第六(意識身),只有稱爲有分意的意處的一分是他的生起之門,不共的法處
是他的所緣。這是依據確定六識身的生起之門及所緣,故說十二。如是當知以限
量而抉擇。
(四)“以次第”,這裏也適合應用于前面所說的生起次第。即于六內處中
的眼處,因爲以有見有對色爲境之故,是明了的,所以最先說。其次因爲以無見
有對色爲境之故,所以說耳處等。或者由于見優勝、聞優勝、有許多利益之故,
于內處中,先說眼處及耳處,此後再說鼻等叁處。意處以五種爲活動的範圍,故
于最後說。其次根據眼處等的活動範圍,所以在內六處之間,次第而說外六處的
色處等。亦因確定識的生起的原因,故說此等十二處的次第。即如世尊說:“諸
比丘,以眼與色爲緣生起眼識……乃至以意與法爲緣生起意識”。如是當知這十
二處的次第的抉擇。
(五)“以簡略與詳細”,先就簡略說:意處及法處的一部分是屬于名所
攝,其他的諸處屬于色所攝,所以十二處只是名與色而已。其次詳細地說:先內
六處中的眼處,依種類只是“淨眼”,但依于(善惡等的業)緣,(地獄乃至天
界的五)趣,(象馬或刹帝利等的)部類及(凡聖等的)人的不同,則有無數的
區別。耳處等四種也是同樣。意處,同有善、不善、異熟、唯作識的不同,所以
有八十九種或一百二十一種的區別。色、聲、香、味處,因(青黃等的)異分及
(善惡等的業)緣等的不同,故有無數的區別。觸處,依地界、火界、風界,有
叁種區別;若依緣等的不同,則有多數的區別。法處,依受、想、行蘊、細色、
涅槃、(苦樂等的)自性及(眼觸所生、耳觸所生等的)種種性不同,故有多數
的區別。如是當以簡略與詳細而知抉擇。
(六)“以所見”,在這裏,一切有爲的處,都應視爲不來不去。因爲他們
(有爲處)在生起之前無所從來,在消滅之後亦無所去。誠然它們在生起之前爲
不得自性,在消滅之後則完全破壞了自性,唯在前際與後際的中間,與緣結合而
起作用,不能自在控製的,所以說應視(有爲處)爲不來不去。
同樣的,應視(有爲處)爲非努力,亦非創作。因爲眼與色等決不會這樣思
念:“呀!好的,我們和合,令識生起”!它們(有爲處)亦不會努力從事以
(認識之)門,以基地(所依),或以所緣,令色生起。只是法性本然,眼與色
等和合之時,而眼識等生起。所以說應視有爲處爲非努力亦非創作。
並且應視內六處如無人的鄉村,因爲沒有常、淨、樂、我的狀態之故;應視
外六處如搶劫村莊的強盜,因爲它們有害于內六處之故。即所謂:“諸比丘!眼
爲可意及不可意的色所害”。亦應視內六處如六種動物;視外六處如彼等(六動
物)的活動境界。如是應以所見而知抉擇。
這是先爲詳論十二處。
慧地之叁——釋十八界
其次說“界”有十八,即眼界、色界、眼識界、耳界、聲界、耳識界、鼻
界、香界、鼻識界、舌界、味界、舌識界、身界、觸界、身識界、意界、法界、
意識界。釋此十八界:
一以義,二以相等,叁以次第,四以限量,五以數,六以緣,
七以所見而知于抉擇。
此中:(一)“以義”,即見故爲眼,顯示自己故爲色,眼的識故爲眼識。
當以此等方法,而知抉擇眼等十八界的各別意義。其次普通說界的意義:(一)
令傾向故,(二)負運故,(叁)配給故,(四)因此令向故,(五)此中保持
故爲界。即(一)譬如金銀等的要素(界)能生金銀等,由于世間的諸界決定的
原因,令向于種種的輪回之苦。(二)負即運義,由有情負于界,如運夫的負
重。(叁)此等(世間的諸界)只配給苦,不如人意之故。(四)由于此等(諸
界)爲因,而有情傾向于輪…
《清淨道論》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