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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修手冊 八戒戒相▪P3

  ..續本文上一頁餅酒、3米酒、4加入酵母的酒,

  5以及前四種混合的酒。

  『花果酒(meraya)』有五種花果酒:1花酒、2果酒、3糖酒、4蜜酒,5以及前四種混合的酒。

  『酒精(majja)』只是前兩種酒,以應醉之義爲酒精。或者凡有其他任何會醉的,在喝了會狂、會放逸的,此稱爲酒精。

  『放逸原因』凡是以思而喝、吞咽那酒,由那成爲陶醉、放逸原因的思,稱爲放逸原因。當知凡以吞咽的目的,運用身門,吞咽榖物酒、花果酒的思,爲放逸原因的榖物酒、花果酒(和)酒精。(KhA.26-7.;cf.Vin.Paci.IV,110;DA.31./I,944.)

  【犯相】1.谷物酒等其中之一(suradinabca abbataram hoti) 。

  2.生起想要喝酒的心(madaniyapatukamyatacittabca paccupatthitam hoti)。

  3.適當的努力(tajjabca vayamam apajjati)。

  4.喝入(咽喉)(pite ca pavisatiti) 。

  【無犯】1.飲用非酒而含有酒色、酒香、酒味的飲料。2.飲用以酒調味的羹湯、肉、麻油 。3.飲用菴摩羅果汁(amalaka醋粟,山楂)。4.飲用非酒而有酒精的飲料。5.精神失常。(參見《律藏》〈波逸提〉(Paci.IV,110))

  【果報】離放逸原因的谷物酒、花果酒(和)酒精(的果報):速知過去、未來、現在所應做的事,常現起(正)念,不瘋狂、具有智、不懶惰、不愚鈍、不羊啞、不迷醉、不放逸、不愚癡、無怖畏、無激憤、無嫉妬、語谛實,無離間、粗惡語、雜穢語,日夜無懶惰,知恩、感恩、不悭悋、具施舍、持戒、正直、不忿怒、有慚、有愧、見正直、大慧、具慧、智賢,善巧利害,如此等果報。(KhA.34.)

  《四分律》中說(T22.672.1;cf.T22.1005.3、T22.1012.1),酒有十過:「一、顔色惡(難看)。二、少力。叁、眼視不明。四、現瞋恚相。五、壞業資生。六、增疾病。七、益鬥訟。八、無名稱(聲譽)。九、智慧少。十、命終墮叁惡道。故應努力受持此戒。」《分別善惡報應經》卷下(T1.899.2-3)︰「飲酒叁十六過。其過雲何?一資財散失。二現多疾病。叁因興鬥诤。四增長殺害。五增長瞋恚。六多不遂意。七智慧漸寡。八福德不增。九福德轉減。十顯露祕密。十一事業不成。十二多增憂苦。十叁諸根闇昧。十四毀辱父母。十五不敬沙門。十六不信婆羅門。十七不尊敬佛。十八不敬僧法。十九親近惡友。二十舍離善友。二十一棄舍飲食。二十二形不隱密。二十叁淫欲熾盛。二十四衆人不悅。二十五多增語笑。二十六父母不喜。二十七眷屬嫌棄。二十八受持非法。二十九遠離正法。叁十不敬賢善。叁十一違犯過非。叁十二遠離圓寂。叁十叁顛狂轉增。叁十四身心散亂。叁十五作惡放逸。叁十六身謝命終墮大地獄受苦無窮。」

  * 《長部注》DA.2./I,235.(=MA.4./I,136.;AA.2.2./II,113.):「什麼是(優婆塞的) “活命”?舍斷五種邪貿易,以法公正地維持生命。曾這麼說(A.5.177./III,208.):『諸比庫!在家信徒不可從事這五種買賣。是哪五種?買賣武器、買賣有情(=買賣人, AA.5.177./III,303.)、買賣肉、買賣酒類、買賣毒品。諸比庫!在家信徒不可從事這五種買賣。』」受叁歸依的優婆塞(佛教徒),不可以經營酒家、專賣酒或兼賣酒,但是可以喝酒或釀造酒。具戒(五戒)的優婆塞,不可以喝酒,但是可以爲非買賣目的的某種需要而釀造酒。

  六、非時食戒

  【受戒文】

  6. Vikalabhojana veramani-sikkhapadam samadiyami.

  非 時 食(n.s.Abl.) 離(f.) 學(f.) 處(n.) 我受持(1s.pres.)

  vi+kala+bhojana veramani sikkha+pada   我受持離非時食學處。

  【釋義】

  「非時食(vikalabhojana)」乃超過正午而食;超過這所允許的時間而吃食,因此稱爲非時食。由那非時而食。(KhA.36.)

  【犯相】1.非時(vikalo超過正午)(吃食)。

  2.時藥(yavakalikam一般食物)。

  3.吞咽(ajjhoharanam)。

  4.未瘋狂(anummattakata)。(《小誦注》KhA.35.)

  【無犯】1.天亮(明相)到日過中天(約十二點)吃食,不計多少餐次。2.終身藥。

  3.瘋狂。

  【果報】不非時食則少貪吃,身體少負擔,多閑,心清智明。

  * 離非時進食即太陽過中午(約十二點)至翌日明相出時,不再吃五谷及不飲用牛奶、豆奶、豆湯等,但可飲用過濾無渣的某些果汁,例如芒果汁、蘋果汁、橙汁、香蕉汁、葡萄汁等。

  * 《律藏》〈大品〉(Mv.300.)︰「諸比庫!除了谷果汁之外,我允許一切果汁。諸比庫!允許一切葉汁,除了菜汁(《普端嚴》說:「菜汁」是指已煮熟了的菜湯。作時限藥的葉子在做成食物之前搾成的汁是允許的)。諸比庫!允許一切花汁,除了蜜花汁之外。諸比庫!允許一切甘蔗汁。」

  七之一︰歌舞等戒

  【受戒文】

  7-1. Naccagitavaditavisukadassana (veramani-sikkhapadam samadiyami.)

  舞蹈(n.)唱歌(n.)奏樂(n.)戲劇(n.)看、見(n.s.Abl.) 離(f.) 學(f.) 處(n.) 我受持

  nacca+ gita+ vadita+ visuka+ dassana (veramani sikkha+pada   我受持離跳舞、唱歌、奏樂、看戲學處。

  【釋義】

  「觀(聽)跳舞、歌唱、演奏、表演(naccagitavaditavisukadassana)」:在這當中「跳舞(nacca)」爲任何舞蹈。「歌唱(gita)」:爲任何歌謠。「演奏(vadita)」:爲任何演奏。「觀看表演(visukadassana)」:乃生起煩惱之緣,破壞善(法一)邊的觀看表演;觀看表演的形況爲觀看表演。(KhA.36.)

  當中的觀(聽)表演當取在《梵網經》(D.2./I,6. ﹑D.2./I,65.)所說的方式,在那裏說:「或如有些尊敬的沙門、婆羅門食用信施的食物,他們住于不適宜的觀看表演,這即是:『(1)舞蹈、(2)歌唱、(3)演奏、(4)舞臺戲、(5)民謠、(6)鼓掌樂、(7)铙钹樂、(8)鼓樂、(9)小醜戲、(10)鐵丸戲、(11)竹戲、(12)洗(骨)祭禮(=atthidhovanam土葬多年後,撿骨之日的祭禮,cf. A.10.107.)、(13)鬥象、 (14)鬥馬、(15)鬥水牛、(16)鬥牡牛、(17)鬥山羊、(18)鬥牡羊、(19)鬥雞、(20)鬥鹌鹑、(21)棍鬥、(22)拳擊、(23)摔角、(24)演習(演練攻擊的地方)、(25)點兵(象軍有多少﹑馬軍有多少﹑騎兵有多少﹑步兵有多少)、(26)布陣(象軍站在此﹑馬軍站在此﹑騎兵站在此﹑步兵站在此)、(27)閱兵(校閱象軍﹑馬軍﹑騎兵﹑步兵)』沙門喬達摩離如此觀看表演。」(KhA.36.)

  【犯相】1.想要看(跳舞、表演等)而前往。

  2.(任何)跳舞、唱歌、演奏、表演(naccagitavaditavisukadassana)。

  3.看、聽。

  4.未瘋狂(anummattakata)。

  【無犯】1.在站立、坐著、躺臥處(有表演從自己方向)來或去到達視野域而看見,即使有煩惱也沒有違犯。2.瘋狂。

  【果報】不歌不舞,則身表正直,不亂;心思正經,安穩。

  * 《吉祥經》並沒有說「不歌不舞」,但是其中第18項的「遠離(arati)」爲「遠避(身語惡業)」。《小義釋注》(Nd2A.CS:pg.10.)︰「遠離(arati)︰遠離享樂(araka ramanam)。」提示遠開世俗的享樂,而歌舞算是世俗享樂的項目。

  * A.3.103./I,261.︰“Runnamidam bhikkhave, ariyassa vinaye yadidam gitam. Ummattakamidam, bhikkhave, ariyassa vinaye yadidam naccam.(諸比庫!于聖者之律,歌詠是號泣。諸比庫!于聖者之律,舞蹈是瘋子。) (各類表演,詳見《長部》D.1./I,6~7.、65.) 《四分律卷第五十八》(T22.998.2)︰「于聖法律中,歌戲猶如哭,舞如狂者,戲笑似小兒。」

  * KhA.37-8.︰「將法編成歌是不適合的,而將歌編成法則是可以的。」「梵呗」是屬于「將法編成歌」,且是拉長歌音而誦,有五種過患。(A.5.209./III,251.)

  七之二︰化妝戒

  【受戒文】

  7-2.Malagandhavilepanadharanamandanavibhusanatthana

  花鬘 薰香 塗油 受持 化妝 裝飾 處(=原因m.s.Abl.)

  mala + gandha + vilepana + dharana + mandana + vibhusana+t+thana

  veramani-sikkhapadam samadiyami.

  離(f.) 學(f.) 處(n.) 我受持(1s.pres.)

  veramani sikkha+pada   我受持離化妝、裝飾原因的花鬘、香水、塗油學處。

  【釋義】

  花鬘(mala)爲任何種類的花(環)(malati yamkibci pupphajatam)。

  香(gandha)爲其余的香粉、(香)煙等一切種類的香。

  化妝品(vilepana)爲凡任何爲了塗香搗碎後所備用的(Vilepananti yamkibci vilepanattham pisitva patiyattam)。

  那一切爲了塗抹(和)莊嚴的目的是不允許的;而爲了當藥的目的則是允許的。以及(假如)爲了拜拜(puja)而運持(香),那情況不會不(被)允許的。(KhA.37.)

  【犯相】配戴任何種類的花(環);塗任何種類的香、香油、香粉、(香)煙。

  【無犯】1.爲了當藥(治病)的目的。2.爲了供養運送(香)。

  * 此學處也包括不佩戴耳璫、耳墜、臂钏、腳镯、項鍊、玉珮、戒指、手镯、手珠、手表等裝飾品。《律藏》〈小品〉(Vin.Cv.p.107)︰(比庫)不得以鏡子或缽水來觀臉,若觀者,除了生病外,犯惡作(病者為看瘡等;為知老的壽行,則可觀看。VinA.vi,p.1201.)受八戒者並無規定不得照鏡子,但是也當學習比庫威儀。

  【果報】現世減少浪費(脂粉錢),增加財富。少施脂粉,也比較健康(皮膚少負擔)。

  

  

《禅修手冊 八戒戒相》全文閱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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