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從性質方面分爲:(1)現量,(2)比量,(3):已決智,(4)思察,(5)見而未定,(6)疑,(7)顛倒識等共七種。
現將以上各自之性相與相依分述如下:
(1)離分別而又不錯亂之識,爲現量的性相,相依或事例,如取色的眼識。
(2)依靠變爲自依之正確因明論式之建立所生對自之所量隱事新生不欺诳之執識。爲比量之性相。相依或事例,如理解是無常之比量。
(3)悟解已悟解之非量的認識,爲已決智的性相。粗依或事例,如憶念過去事情的記憶力。
(4)不依賴任何經曆和所依正確因,而是對自境是絕對真谛新認之執識,爲思察的性相。相依或事例,如執樹之分別心。
(5)對自己所緣的境(對象),雖顯現自相但尚不能引生肯定之認識,爲見而未定的性相。相依或事例,如對極端美麗之色正貪戀者身內聞聲之聽覺。
(6)對自己之境于兩端疑慮不絕的知識,爲疑之性象相。相依或事例,如在這黑暗中,疑爲是否有賊的心識。
(7)對自己所緣之境錯亂的心識,爲顛倒識的性相。相依或事例,如黃疸病患,見螺爲黃色的根識。
(二)能诠之聲,分爲性相與分類二種:
1.由于表示之力,能懂自己所說的意思,爲能诠聲之性相。
2.分爲四類,即從性質方面劃分、從所诠的內容方面劃分、從诠說法方面劃分、從排除方面劃分。
第一,分爲名、句、文叁類。
甲、僅诠意義性質的聲音,爲名的性相,分爲真名與假名兩種。
1.對彼事,最初所標名稱之一,從而能對彼事正確理解,爲真名的性相,例如百獸之王,稱之爲“獅子”的聲音。
2.以與其名所表之義相似,或將其聯系作爲理由,在其基礎上後來所安上標記的名字,爲假名的性相,此劃分爲二,即以聯系作爲理由所安的假名和以相似作爲理由所安的假名二種。
其一又分爲以從生聯系作爲理由和以同體聯系作爲理由二種。
(1)因的名字安于果上和果的名字安于因上二種。逐次舉例如下,把太陽光稱爲太陽;將成立語說爲比量。
(2)以同體聯系作爲理由,如用集體的名字安在個別上面,用所成之名以诠聲。以相似作爲理由,如把英雄人物稱之爲“獅子”。
乙、結合意義的性質和特點而表達的聲音,爲句之性相,如說:“哦呦,諸有爲皆是無常,是生而必滅之法,出生後即漸變滅,若能更速滅則安。”
丙、變爲名句基礎之語調爲字的性相。劃分爲韻母(元音)和字母(輔音)兩大項,韻母(元音)即a等、字母輔音即k等。
第二、從所诠的內容方面分爲诠種類之聲和诠集合體之聲二種。
由句本身直接表現出來的許多所诠內容,爲诠種類聲的性相,例如所知(所了解的事務)。由詞句本身直接表現出來之所诠粗略內容,爲诠集合體之聲的性相,如說瓶子若而彼二聲矛盾還是不矛盾?從一個事物上看,有矛盾。如說“瓶子”之聲,相待“金瓶”爲诠種類,而不可能是诠集合體。相待其瓶體爲诠集合體,而不可能是诠種類。但相待各物卻不矛盾。如說瓶之聲相待金瓶爲诠種類。相待瓶體乃爲诠集合體。金瓶是瓶的之分,而瓶卻是由瓶之色等八種物質之集合體。總而言之,诠種類和诠集合體可用四句揀別,屬于二者,爲诠瓶之聲,因爲已成瓶之若幹差別彼爲粗略概念。不屬二者,如說:“兔子之角”。是诠種類,非诠集合體者,如說安樂,安樂的差別尚多,而此安樂非
粗略概念。是诠集合體,非诠種類,如說“雪山”,這是粗略概念,其差別未成故。
第叁、從诠法方面分爲诠法之聲和诠有法之聲二種。
1.說者與聽者所欲指的意義本身,即顯示的差別法之聲,是诠法之聲的性相,如說犏牛的白色。複次以說“犏牛的白色”之聲作爲有法(命題的前陳),是排除其他差別之聲(命題的後陳),其義乃排除作爲其他差別法的差別依在心識的境(對象)上出現,比如顯示爲差別法之聲故(因)。複次當聽者僅聽說白色時,對說的那“白色”究竟是指海螺或犏牛等那一個的白色呢?想知道,故提問之後,說者乃指出犏牛之白色是差別依,犏牛是差別法。因爲把那犏牛說爲區別于海螺的白色等的法故。
2.說者與聽者所欲指的意義本身,即顯示的差別依之聲,是诠有法之聲的性相,如說白犏牛。以說白犏牛之聲作爲有法(命題的前陳),是不排除其他差別之聲(命題的後陳),其義作爲其他差別法的差別依在心識的境上不予排除,將差別依顯示爲心識之境(對象)故。
複次,當聽者聽到說犏牛之時,那犏牛認爲是白色或蘭色,想知道,故而提問之後,當說話者答複是白犏牛時,乃顯示犏牛是差別依,而白色乃是差別法。因爲把那白色說爲區別于蘭色等的法故。從而當說犏牛的白色和白犏牛時,說犏牛的二詞,在诠述犏牛之體時,雖沒有區別,但說犏牛的白色一句話中的說犏牛之聲,乃將犏牛作差別法诠述,故相待犏牛乃爲诠法之聲。而說白犏牛一句話中的說犏牛之聲,乃將犏牛作差別依诠述,故相待犏牛乃爲诠有法之聲。 —
第四,從排除方面分爲,排除不具、排除他具,排除不可能叁種。
1.彼法于彼依(事)之外的依處上面不排除具有,但彼法于彼依上不具備給予排除之後,顯示唯具有之語,爲排除不具的性相,如說唯是聲無常。
2.彼法于彼依之外的依處上面排除具有之後,顯示于彼依上不具之語,爲排除他具的性相,如說唯聲是所聞性。
3.彼法于彼依上排除不可能具有之後,顯示唯可能具之語,爲排除不可能的性相,如說唯從奶牛可能生出牛犢。
排除他具之語及排除不具之語,兩者是矛盾的。蓋彼法于其他上面具備排除與不排除系矛盾故。而排除他具與排除不具之意義兩者是不矛盾的,因爲所聞性既排除于聲以外的其他上面具有,同時也排除于聲之上不具有故。前理之所以成立,因爲所聞性爲聲之性相故。後理之所以成立,其所聞性乃爲成立聲是無常的宗法故。若爾,倘未正式用肯定之詞,叁種排除的意義是否有所理解呢?有。例如:在世界上司竹(成有,人名)比那巴(角宿,人名)的射擊術以高超著稱,但想知道那巴是否善于射擊,故提問時,而答以那巴善射的話,則屬于排除不具,非排除他具,因爲除那巴外,不能排除他人善于射擊故。這不是排除不可能,因爲不可能不須排除故。
在世界上,國王成有,本來就以善射著稱,但懷疑是否還有比他更善于射擊的人,在提問時,而答以成有善射的話,則屬于排除他具,非排除不具,因爲不具有與不可能不需要排除故。
凡是海生,非皆爲青色,因爲除海生,還有人看到其他的青色,當有人懷疑除海生外,是否還有其他的青色,在提問時,乃答以可能有海牛青色的話,則屬于排除不可能,非排除不具和排除他具,因爲此二不能排除故。
(叁)敘述補特伽羅(泛指生物,在佛教中包括佛、菩薩及一切聲情)分爲性相與分類二種: 1.依據安立所依之事、五蘊之任何一個、而命名之“我”,爲補特伽的性相,吾、我、補伽羅叁者同義。2.分爲欲界、色界、無色界各處之叁類補特伽羅。
本篇參考以下因明學著作寫成:1.法稱論師:《釋量論·成量品》;2.盛寶:《釋量論能顯解脫道論疏》;3.善賢:《因明七論除意暗論》;4.僧成:《因明大論量理莊嚴疏》。
因 明:
梵文HetuVidya的意譯。佛教名詞。“因”(hetu)指推理的根據、理由,“明”(Vidya)即知識、智慧。是通過宗、因、喻所成的叁支作法,進行推理證明的學問。其中“因”最重要,故稱“因明”包括邏輯學和認識論(“量論”)兩部分。邏輯部分研究邏輯規則和邏輯錯誤。邏輯規則是關于宗、因、喻叁支及其互相關系的規定,主要有因叁相、九句因,合與離等。邏輯錯誤稱爲“似”或“過失論”,包括宗九過、因十四過、喻十過(後來法稱有所增減)。認識論部分研究現量、比量。起源于古印度正統婆羅門哲學派別關于祭祀的辯論,其中正理派(Nyaya,又澤“尼夜耶”)深入研究了邏輯問題,以五支作法爲中心,初步歸納出正確推理的基本規則和錯誤推理的原因、類型。此稱“古因明”大乘佛教中觀學派的龍樹全盤否定正理派的邏輯學說。但由于辯論的需要,瑜伽行派逐漸吸取並發展了古因明,使之成爲駁斥外道、宣傳教義的重要工具。五至六世紀的陳那對因明作出重大改革,建立叁支作法的“新因明”。七世紀法稱又有重要發展,並將“量論”運用于佛教理論之中。南北朝時期,佛教因明論典陸續傳人中國。唐玄奘譯《因明入正理論》和《因明正理門論》,又將陳那的新因明傳人中國。其弟子據師口授,竟相傳習注疏。宋、元以後,西藏地區的因明研習十分盛行,先後共譯梵本因明類論著六十六部,西藏僧侶又作了大量注琉,對因明有所發展,許多重要因明著作賴藏譯本得以流傳至今。玄奘的弟子又將因明傳入朝鮮、日本。漢文佛籍中關于因明的論典主要有:《回诤論》、《精研經釋》(又名《廣破經論》,1939年法尊自藏譯本轉譯),《方便心論》、《如實論》、《因明正理門論》、《因明入正理論》、《觀所緣緣論》、《因明大疏琉》等。
——《宗教詞典》
《入因明學階梯》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