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雲:所作性故無常、無我。亦應成疑叁。二俱有故。曰:若離無常,于無我上有所作性者。容有彼過。如是互
返是此差別(勤發與非勤發是互相排斥的,而無常與無我則非互排的,故不相同)。是故聲上,其所作性于無常、無我等處則見,于
彼無處則不見故,總是決定因。若互相排斥,則是疑因。非離破常,別有無常。由返一切異品,即由此門所立智轉,則爲應理。然于
此中非必一切同品皆有,亦不能緣一切皆有。以諸正因,亦不能舍自所系屬,而于余處有因智生也。當知此中是依一事而說。猶如語
表之聲,由所作性,現見自等起智故,如身表業,了知是勤勇所發性。如是初二,亦應是緣一作用者?不爾,彼要示余法乃生決定,
非由自身能生決定也。共與別法者,是無簡別因故,是待余法乃能決定之因。諸俱分者,簡別余已。若處有疑,則具余法能于彼處成
決定因。如見豎立與鳥棲上,乃知是垛。非由一事能決定故。如對聲常論者,由自等起與所作性,證其勤勇所發。故于此中當取爲一
也。然彼觀待所轉,能生猶豫。例如此聲,所作性故,爲如瓶等,是勤勇所發?抑如電等,非勤勇所發耶?非說如虛空等。以所作性
,已簡別虛空等常性。應于無常成猶豫因。諸已簡別余事之因,非由余事于彼成疑。于諸非遮亦如是知。若謂此非是常,即說是無常
。若不爾者,則應說瓶等自名也。此中別于無遮之事,非說是遮常謂非是常。喻如聲常,非所觸故。如所說非,是觀待猶豫而遮。前
者是待相違而遮也。若時不許常住,爾時待他所計,破永久住。謂此時雖有,然前後際不住,說是無常,無有過失。若謂:如雲無質
礙故爲常。于一切種,觀待所立俱分,是第叁種。此如何是簡別之因?曰:此觀待何處成爲疑因,彼即簡別其余。于二品俱轉,亦是
觀待虛空等,與業等,爲猶豫因。非觀待微塵與瓶等。故是于此所立,簡別余法有質礙之因。謂聲由無質礙故,爲當言無作用?抑當
言有作用耶?從常、無常都非遮返之因。此觀待所立俱分,可說是正因、倒因、及猶豫因。已說因及似因。
乙、破異執。分二:子、破所說因,醜、破所
說似因。初又分四:A.破《論軌》,B.改正理
派,c.破勝論派,D.破數論派。今:A.破《論軌》
對論軌者說 若顯異品無 便說爲因者
若異品唯無 不共應成因 指定唯異無
唯等遍爲因 非許唯同有 于一見多義
若示彼體者 述因則無能 如實義未說
由何相于何 如超越能知 不見義能立
眼所取等聲 應成無常因 若謂未說者,
于何何未說 俱行于所立 非爾由二喻
即見無常等 豈許余所立
今當觀察他派所計。且如《論軌》中說:“若顯異品無,便說爲因者。若異品唯無,不共應成因。”若說異品唯無,作指定者,
則雲:所聞性故常。此應成正因。以于常性無之瓶等,不見彼故。“指定唯異無,唯等遍爲因。”若謂唯異品無者,則此中唯各有或
是等遺者,方是因。此雖無所聞性應成因之過,然指定唯異品無故,則唯有等遍者方得成因。則唯所作性,乃能了解無常。其勤勇所
發性應非是因。以彼與無常,非平等遍。以雖無彼,猶見無常故。“非許唯同有”。若指定唯同品乃有,則應成爲唯同品俱行者。此
雖無有前二過失,然則唯所立同品,無則不生,余都非有。“于一見多義”。然于一因,亦見衆多無則不生。如一所作性,是無常、
無我等無則不生也。故叁種指定詞皆有過失(異品唯無、唯異品無、唯同品有,叁句“唯”字)。複當觀察許同品俱行之因。爲如其
所顯而說其相?爲如實義而有耶?彼有何過?曰:“若示彼體者,述因則無能。”此言勤勇無間所發故,非能顯示所立無則不生也。
若“如實義”。若謂如所有實義而說其相者,如是亦“未說,由何相于何。”若由因自己顯示者,則以何行相,如何顯示自體,都末
見也。“如超越能知,不見義能立。”其能知因未由自相攝持,則不能了知所知之義(頌文爲:若超出能知,則非義之能立,即不能
立所知義也)。“眼所取等聲,應成無常因”。若謂由攝持彼體性,即能诠彼相者,則眼所取性(言眼所取之聲,本身是無常),亦
應成爲無常性俱行之因也。若謂所未顯示,則說彼非因者。“若謂未說者,于何何未說。”由何、如何未說?于何事而不成因?都未
說也。(前外人說:所未說者,即不成因。今進問:言所未說,由何、如何未說?言不成因,爲于何事不成因?均未說明也。)“俱
行于所立”。若謂由同品無則不生門,未顯示所立者。曰:“非爾,由二喻”。謂由同品俱行性及同法或異法攝攬外事,以二種喻便
能了知。如說:能顯示決定關系是爲譬喻。所言何法由何于所立未說者,今當觀察。“即見無常等,豈許余所立”。若所作性因,能
顯聲無常性,余有何不成,爲成彼故而說譬喻?非更欲說余所立宗。如是所言,所未說者,不應道理。
B、破正理派諸正理派者說:“從同法說喻,彼即成立所立之因。”此敘外計。下逐計破雲:
若同法能立 非分非第五 謂語應簡別
于能立非理 俱應得他性 彼非同法因
非彼二過破 應時亦無他 各相違害, 故
假立亦非有 故第六于彼 差別亦無義
非許一切語 何許應簡別 無許爲不許
超越主要聲 唯異門于總 非有其特殊
彼似空異法 相同應是因
“若同法能立,非分(非語分)。”謂若說同法即是能立所立之因者,則語支分應非是因。各異轉故。若許由同時說故,雖是各
異而不異轉,如軍旅等。事實宗等非不異轉,非說義故。複次,“非第五”。此中不得第五(第五轉聲、從聲)。若即同法之喻說成
立所立者,亦非彼法從彼爲因,亦未見能別所別等,各異說故。“謂語”。若作是思,與從同法說喻之語,由更互輾轉之門,是爲成
立所立之因者。如是則“應簡別”。何以故?以同法喻說之語,與智、欲等,皆從彼起故。應簡別說。若謂不須別說,“于能立非理
”(釋中作“于能立非有”)。以說能立所立之語中不顯示智與欲等,故彼等非能立所立。複問:爲許(直接)親能立所立,抑許(
間接)疏立耶?彼有何過?“俱應得他性”。若從親者,則應唯聽者所屬之念爲因。若從疏者,則聽聞同法之智亦應成因。若謂雖更
互輾轉能立所立,彼即是因。然聽聞之智不成因,“彼非同法因”。以彼從語起,非從同法說喻故。“非、彼二過故。”從同法喻說
中,亦有從親耶?抑從疏耶?二種亦俱有過失。若計從親說者,則彼同法智應是因。以彼若親若疏皆能立所立。若從疏者,即聞者之
智等亦應成因時所說也。若謂:此應時故,不應說特別所立者。何爲彼時?“應時亦無他”。即應時宗,亦從同法顯說喻者,即應成
因。若謂容有其他,非從同法顯說喻者。曰:縱有其他,然觀待同法說喻之諸後支分,辦應成因。若謂無此過。其說喻等(後支)不
成爲因,以說各相,相違害故。“各相違害故,假立亦非有。”諸所得者,如一有違害,分別所攝亦應爾故,則應成猶豫(信慧譯爲
有分別所攝者,尚應研究)。“故第六”。謂故應用第六轉聲(屬聲)。謂同法之喻說爲因,應成第六轉。如說余是彼法之相。如是
雖能斷疑,然非無過。何以故?“于彼,差別亦無義。”縱作第六轉聲,其言能立所立,亦成增語。若謂:爲簡別故說彼,非一切同
法語皆是因者。“非許一切語,何許應簡別。”若非一切同法語皆是因者,爲即彼同法語非因耶?不以差別義而差別。若謂于聲差別
非有故,爲了達義而成差別。如宗與因成相違故者。彼亦非理。何以故?“無所爲不許,超越主要聲。”此說若無原因,超出正常聲
義,不應道理。故應簡別同法,非簡別聲義也。如是不作簡別,則不能如實成立。故應簡別。若謂:言能立所立,彼即簡別者。曰:
彼非簡別。“唯異門”。以一切支分皆是能立所立,故應了解爲所立之簡別。若謂違反成立異法,如是即是成立所立。又不能立者,
是諸似因,彼諸同法則非似因。即說爲正因者。曰:如是簡別亦不應理。“于總,非有其特殊。”凡諸錯亂之同法異法,皆是似因。
彼非能成爲正因。以于特殊境,必無成總時故。非先列爲特殊,後觀爲總。或于特殊境,後列爲總也。複次,“彼似空異法,相同應
是因。”若由似因所空(即非似因)之同法異法,皆是因者。則說聲常,所聞性故,如聲性。彼量之喻及同法,諸似因中應皆非有。
彼量式中瓶等異法,及成余法。如是說聲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如電等異法亦爾。彼等同法異法,諸似因中皆應非有也。余者有說
:即能立所立,由前簡別。如說:從同法顯示喻說,彼即成立所立之因。凡與所立同法等,彼即喻等。如彼所說,亦應爲斷疑故說第
六轉聲,及似因所空,應成正因故。所說因相,不應道理。
C、破勝論派諸勝論派說:“彼相應之法是因。”此敘外計。破雲:
總性應成法 法有法非宗 不共亦得成
宗相應之法 複次諸不定 成立有空等
量式不應立此所言彼聲顯然是與說所立相屬。即應是說唯所立與彼相應。此複爲說總聚?爲說法?抑說有法?若說總聚者,“總
性應成法”。此中如言聲是無常,其總之無常法應說爲因。以總之余法非有也。如言以有角故是馬。此中亦有角是總之法,應成爲因
。若謂是法者,彼之所作性等非有(無常上更無所作性等)。若謂是有法者,亦不應理,已極成故。若謂無常性是所立者,非爾。總
義是所立故。或言無常性之聲,或言聲無常性,或言聲無常。此等總義,皆是簡擇之果故。故唯總義乃是所立。“法有法非宗”。彼
等非是所立,有過失故。若謂:總亦非是,有前所說過失,故唯聲之功德乃屬所立。其中總或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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