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無他相應之法,故應許唯無常法
乃是所立。其次乃說:唯聲與彼相應,彼聲之法乃是因也。曰:彼之共不共因,皆應成所立相應之法。“不共亦得成,宗相應之法。
”若指定雲所立相應之唯法,都無所爲,不疑成爲有法故。彼應言:唯所立相應之法,乃系屬故,應得爲彼之法也。如是則雲:聲常
,所聞性故,亦應成因。若謂所立法亦相同者。曰:不同。爲簡別彼故雲余二品轉,謂此非向余轉故,非相同也。若唯無常是所立者
,則除聲外,余法亦與彼相應,瓶等之法亦應說爲因故。眼所取性亦應說爲因也。“複次諸不定”。言不定者,謂猶豫因。諸錯亂因
亦應成因。如說:是常,無質礙故。亦應了知與彼相應,以一切種無系屬故。是故應說:與彼同法相應不錯亂也。如是與彼相應法同
者是爲同法,則合離余法及所聞性。言不錯亂與指定詞,則合離錯亂法之語故。前者則有所說過失。“成立有空等,量式不應立。”
彼中非有極成宗相應法或所立相應法,以有法不極成故。是故量式全無系屬,因定非理也。
D、破數論派諸數論者說:“爲他顯示由相應與反破差別,分二種比量。其中相應語之事境有五種,由宗等別故,”此敘外計(較
本論稍廣)。
不知量境故 所立法能立 是廣語未說
不具勝隨行 語亦度非理 與宗義相違
無诤故非有 異如樹皮等 隨行皆成者
有一類隨行 余亦唯一果 親因亦成彼
非外俱過故 雖許亦相違 亦應成不定
喻由缺所立 故彼亦非有 非成由差別
障礙因非二 二式亦非理 最後者相反
遣一彼非理 非如具有五 由破一一敵
許爲後邊者 敵答無邊際 應皆成反破
是爲中間頌其相應比量與反破比量,皆當聯系所量而觀察之。非一切支皆是因支,以攝入相應與反破中故。且如有說:最勝爲有
,現見別物有總類故(藏文爲:有隨行故)。若謂此中以最勝有性爲所立者,非爾。“不知量境故”,非共相境,則無比量,前已說
訖。“所立法能立。”所立之法即能立之種類,無別異故。若不爾者,言是能燒故,亦應能成聲無常也。複次,“是廣語”。極廣之
語,理非能立之因。以能立因是略說故。此複“未說”。彼複未說略說是因,以說一切支皆是能立。彼未說之差別,非所了知也。喻
亦非理,若能顯示成立所立者(是喻),彼亦非理。“不具勝隨行”。當知樹皮等非具有一總類之最勝也。縱然是有,未顯示者無隨
行故。是爲似喻。如是全無能立之義。于所诠分,失壞語(能诠)分,若謂所诠非有過失,能顯示彼即是喻者,彼亦不然。彼非唯所
論有過。“語亦”,語說譬喻亦有過失,語不能顯樹皮等上有彼最勝及隨行故。“度非理”。量度語喻亦非正理。無有合一之量謂如
其喻成立所立也。如是以最勝有性爲所立,支分之相于一切種無所聯系也。《理門論》說當有聯系,謂立別物定有一因爲宗。此中先
說“與宗義相違”。若謂諸別物是一因者,則樹皮等諸別異物,許多因故,應違其宗。若不許者,則喻非有。亦是過失。若謂以有爲
先是其所立,非是一性。謂顯是此之故。“無诤故”。以無诤故,非立果有因(非以果有因爲所立宗)。如是無诤,不應道理。否則
既非是一,“非有”,亦非唯有爲所立也。非是樂等之種類及隨行,“異如樹皮等”。若謂彼之總類一因是所立者,彼亦不然。以諸
別物無一總類及隨行故。若謂“隨行皆成者”,不爾。無譬喻故。以無常性及果性等所隨行故。諸余相應不聯系故。其因亦有不成、
相違、不走等諸惡過失。且不成者,以無一類及隨行故。不爾。以諸別物同一果故。亦見“有一類隨行,余亦唯一果。”即無(一類
隨行)亦唯一果。若謂于薩多缍等(叁德)見由隨行(生一果)者,聲等不異諸果,世間亦有眼等之識等,故此無定(不定從一類隨
行生也)。複次,“親因亦成彼”。由是親因之果,理應以彼比知彼之種類,非是聲等境者。曰:縱非聲等,然于士夫(神我)亦應
比度叁德,以諸識後,現見歡喜等果故。若謂應說是于聲等外境,現見歡喜等果者,曰:“非外,俱過故。”歡喜等果,不等轉時,
隨執異或不異,俱有過失。若執不異者,則違害各著自境。若執異者,則違害比度同一總類。彼非聲等外境之果,以聲是由積聚假立
故。如于行相等假立業等。又隨指定或不指定,俱不如是,俱有過故。若謂指定由彼比度唯一總類隨行者,則違害彼有種種自性。若
不指定者,則應無別反破。以俱不指定故。總別一一皆成反破。此等且屬不成過失。“雖許亦相違”。縱許有諸別物與隨行同一總類
,其因亦有相違過失,以不見多前行者具足同一總類,其諸樹等無一成就,彼亦非樹皮等之前行。以有樹等之親因故。又所許因不但
有相違過,“亦應成不定”。縱許樹等爲樹皮等前行,其因亦是不定過。如是樹皮、瓦片、陶器、莊嚴具等皆應具足樂等種類及多法
前行也。如是且說因叁種過。又由立別物先有一因爲宗,故“喻亦缺所立”。不應許一切皆以最勝爲先。應說樹皮等以樹等爲先。“
故彼辦非有”。彼喻亦非有,以樹皮等是別物中有故(非離別物另有樹皮等)。及成立彼等所立有一因前行故。如是余支(合、結二
支)之相應因當知亦非理。言一切之後而反破者,謂各別破除他計之後,而受持自宗者,稱爲反破(按藏文:應名破返,或遣返,即
遣他計後返成自宗之義)。彼謂各別破除之方便有二:謂譬喻相違,及所許相違。其中唯破他宗,“非成”。非能成立自宗,不見唯
破他宗,便能成自宗。如說:非質礙故聲常。唯說其是不定。雖使他宗不成,然非是成立自宗。唯此不能成立聲是無常,彼亦不定故
。如某河漲滿,冬各破除雪山融化等原因,而了知是降雨原因者,非唯由破除,“由差別”,是由自體差別而知。此由各別破除雪融
化等而以江河漲滿爲差別。否則唯各別破除降雨等錯誤,亦應成爲霹雷等原因也。彼言:破除他宗之方便有二。此亦非理。“障礙因
非二”。其障礙(能破)之方便,非唯二種,由顯示支不完具之過,亦能障礙。如是且說反破之相,不應道理。“二式亦非理”。其
中且說隨行反破(即用反破成立隨行)。如雲:若從無而生,無生處故應成別異。此是說諸以生處未先行者,即應不異可得也。一類
隨行不可得者,亦應增益爲相反性。其中且如生處先行而不異者,都非所許(應是無生處爲先而各異者,都非所許)。諸生處爲先,
唯由說一類隨行(應是唯由未說一類隨行),應成顛倒,亦不應理。由未說異,亦非即應一類隨行。若謂無過,無生處故即說應一性
。如其所說,未說其理。以諸別物一類隨行非有,故所說難皆無所成。若謂是遮一向決定一性者,不爾。彼亦未說,應得其返。生處
未先行者,未見一性一向決定,故應得成總別性因(共得不共因)。種種隨行與反破等亦應無別。其個非有一向決定,故非應說異。
故僅末說因非成相反。反其所立則爲應理。謂諸不異法有一爲先, 一向決定故。彼相反者則應成異。如是雲:“最後者相反”。如
是比度諸同類法有一爲先,謂由最後以無爲先等,即應成異。非由最後比度以一爲先。彼亦應成異。此說諸別物有一類隨行故(諸別
物定有一總類)。此與相應因是其別異(信慧譯爲:非有差異)。量式應雲:若別性非從一生,無生處故應成別異,義謂應無一類者
。謂諸一類相屬者,現見以一爲先,非以無爲先,亦非以自在等爲先也。說由最後反破者,亦“遣一彼非理。”如是量式不應道理。
破從無生,最後謂從最勝生,亦非道理。複次,“非如具有五”。謂說反破亦有五種,如是則與最後相無有聯系。謂破一切他宗最後
一性說爲反破。“由破一一敵,許爲後邊者,敵答無邊性,應皆成反破。是爲中間頌。”故說量式相全無系屬也。此等非僅說數論之
因不應道理,亦說相應與反破不應理也。已說因相,當說似因。
醜、破所說似因。分叁:A、破《論軌》,
B、破正理派,C、破勝論派。今A、破《論軌》《論軌》中說:“不成、不定、相違之義,名爲似因。其中僅說不成等例喻,未說
其相。如雲:眼所取故無常,是不成因;無質礙故常,是不定因。勝論派說:從根生故(信慧譯爲:根所取故)無常。是一相違。數
論派說:因中有果,有乃生故。是第二相違。”此是敘計。下破執雲:
由于論軌中 未說不成別 亦未說錯亂
彼亦屬不共 亦相違決定 一相違總同
一不成不共 未說相反由 及違害所樂
其中“未說不成別”者,謂隨一不成等,有多種差別,皆未宣說。“亦未說錯亂”,亦未說其差別(共不定等)。“彼亦有不共
,亦相違決定。”當如吾等所說(有六種不定)。“一相違總同”。勝論派說總同與從根生是常。于常、無常俱可見故。此是不定,
非相違因(總同即共不定)。“一不成不共”。謂第二相違,是不成與不共因。何以故?謂先已生而更生者則非是有。此是成立一切
(果法)于先已生中有。非從先已生中生也。縱然許彼亦唯彼有(是不共因),此非相違,以不成立相反義故。“未說相反由,及違
害所樂”故是缺少。彼等之中所不能攝,亦不能說非是似因。以是相反及能害之因故。
B、破正理派
諸正理者說:“有錯亂者,即是不定。非有差別。”說:“違宗所許是爲相違。余相違,非他。”說:“爲抉擇應時義故,所列
舉者,名時相同。此應成不定。”說:“能立與所立無差別故,名同所立。此非不成。”說:“延時而說,名過時者,此是不完全成
立所立故。”正理派者說:“有錯亂、相違、與時相同、所立相同、超過時等,是名似因。”此敘外計。
次破雲:
所謂有錯亂者,即是不定。如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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