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无他相应之法,故应许唯无常法
乃是所立。其次乃说:唯声与彼相应,彼声之法乃是因也。曰:彼之共不共因,皆应成所立相应之法。“不共亦得成,宗相应之法。
”若指定云所立相应之唯法,都无所为,不疑成为有法故。彼应言:唯所立相应之法,乃系属故,应得为彼之法也。如是则云:声常
,所闻性故,亦应成因。若谓所立法亦相同者。曰:不同。为简别彼故云余二品转,谓此非向余转故,非相同也。若唯无常是所立者
,则除声外,余法亦与彼相应,瓶等之法亦应说为因故。眼所取性亦应说为因也。“复次诸不定”。言不定者,谓犹豫因。诸错乱因
亦应成因。如说:是常,无质碍故。亦应了知与彼相应,以一切种无系属故。是故应说:与彼同法相应不错乱也。如是与彼相应法同
者是为同法,则合离余法及所闻性。言不错乱与指定词,则合离错乱法之语故。前者则有所说过失。“成立有空等,量式不应立。”
彼中非有极成宗相应法或所立相应法,以有法不极成故。是故量式全无系属,因定非理也。
D、破数论派诸数论者说:“为他显示由相应与反破差别,分二种比量。其中相应语之事境有五种,由宗等别故,”此叙外计(较
本论稍广)。
不知量境故 所立法能立 是广语未说
不具胜随行 语亦度非理 与宗义相违
无诤故非有 异如树皮等 随行皆成者
有一类随行 余亦唯一果 亲因亦成彼
非外俱过故 虽许亦相违 亦应成不定
喻由缺所立 故彼亦非有 非成由差别
障碍因非二 二式亦非理 最后者相反
遣一彼非理 非如具有五 由破一一敌
许为后边者 敌答无边际 应皆成反破
是为中间颂其相应比量与反破比量,皆当联系所量而观察之。非一切支皆是因支,以摄入相应与反破中故。且如有说:最胜为有
,现见别物有总类故(藏文为:有随行故)。若谓此中以最胜有性为所立者,非尔。“不知量境故”,非共相境,则无比量,前已说
讫。“所立法能立。”所立之法即能立之种类,无别异故。若不尔者,言是能烧故,亦应能成声无常也。复次,“是广语”。极广之
语,理非能立之因。以能立因是略说故。此复“未说”。彼复未说略说是因,以说一切支皆是能立。彼未说之差别,非所了知也。喻
亦非理,若能显示成立所立者(是喻),彼亦非理。“不具胜随行”。当知树皮等非具有一总类之最胜也。纵然是有,未显示者无随
行故。是为似喻。如是全无能立之义。于所诠分,失坏语(能诠)分,若谓所诠非有过失,能显示彼即是喻者,彼亦不然。彼非唯所
论有过。“语亦”,语说譬喻亦有过失,语不能显树皮等上有彼最胜及随行故。“度非理”。量度语喻亦非正理。无有合一之量谓如
其喻成立所立也。如是以最胜有性为所立,支分之相于一切种无所联系也。《理门论》说当有联系,谓立别物定有一因为宗。此中先
说“与宗义相违”。若谓诸别物是一因者,则树皮等诸别异物,许多因故,应违其宗。若不许者,则喻非有。亦是过失。若谓以有为
先是其所立,非是一性。谓显是此之故。“无诤故”。以无诤故,非立果有因(非以果有因为所立宗)。如是无诤,不应道理。否则
既非是一,“非有”,亦非唯有为所立也。非是乐等之种类及随行,“异如树皮等”。若谓彼之总类一因是所立者,彼亦不然。以诸
别物无一总类及随行故。若谓“随行皆成者”,不尔。无譬喻故。以无常性及果性等所随行故。诸余相应不联系故。其因亦有不成、
相违、不走等诸恶过失。且不成者,以无一类及随行故。不尔。以诸别物同一果故。亦见“有一类随行,余亦唯一果。”即无(一类
随行)亦唯一果。若谓于萨多缍等(三德)见由随行(生一果)者,声等不异诸果,世间亦有眼等之识等,故此无定(不定从一类随
行生也)。复次,“亲因亦成彼”。由是亲因之果,理应以彼比知彼之种类,非是声等境者。曰:纵非声等,然于士夫(神我)亦应
比度三德,以诸识后,现见欢喜等果故。若谓应说是于声等外境,现见欢喜等果者,曰:“非外,俱过故。”欢喜等果,不等转时,
随执异或不异,俱有过失。若执不异者,则违害各著自境。若执异者,则违害比度同一总类。彼非声等外境之果,以声是由积聚假立
故。如于行相等假立业等。又随指定或不指定,俱不如是,俱有过故。若谓指定由彼比度唯一总类随行者,则违害彼有种种自性。若
不指定者,则应无别反破。以俱不指定故。总别一一皆成反破。此等且属不成过失。“虽许亦相违”。纵许有诸别物与随行同一总类
,其因亦有相违过失,以不见多前行者具足同一总类,其诸树等无一成就,彼亦非树皮等之前行。以有树等之亲因故。又所许因不但
有相违过,“亦应成不定”。纵许树等为树皮等前行,其因亦是不定过。如是树皮、瓦片、陶器、庄严具等皆应具足乐等种类及多法
前行也。如是且说因三种过。又由立别物先有一因为宗,故“喻亦缺所立”。不应许一切皆以最胜为先。应说树皮等以树等为先。“
故彼办非有”。彼喻亦非有,以树皮等是别物中有故(非离别物另有树皮等)。及成立彼等所立有一因前行故。如是余支(合、结二
支)之相应因当知亦非理。言一切之后而反破者,谓各别破除他计之后,而受持自宗者,称为反破(按藏文:应名破返,或遣返,即
遣他计后返成自宗之义)。彼谓各别破除之方便有二:谓譬喻相违,及所许相违。其中唯破他宗,“非成”。非能成立自宗,不见唯
破他宗,便能成自宗。如说:非质碍故声常。唯说其是不定。虽使他宗不成,然非是成立自宗。唯此不能成立声是无常,彼亦不定故
。如某河涨满,冬各破除雪山融化等原因,而了知是降雨原因者,非唯由破除,“由差别”,是由自体差别而知。此由各别破除雪融
化等而以江河涨满为差别。否则唯各别破除降雨等错误,亦应成为霹雷等原因也。彼言:破除他宗之方便有二。此亦非理。“障碍因
非二”。其障碍(能破)之方便,非唯二种,由显示支不完具之过,亦能障碍。如是且说反破之相,不应道理。“二式亦非理”。其
中且说随行反破(即用反破成立随行)。如云:若从无而生,无生处故应成别异。此是说诸以生处未先行者,即应不异可得也。一类
随行不可得者,亦应增益为相反性。其中且如生处先行而不异者,都非所许(应是无生处为先而各异者,都非所许)。诸生处为先,
唯由说一类随行(应是唯由未说一类随行),应成颠倒,亦不应理。由未说异,亦非即应一类随行。若谓无过,无生处故即说应一性
。如其所说,未说其理。以诸别物一类随行非有,故所说难皆无所成。若谓是遮一向决定一性者,不尔。彼亦未说,应得其返。生处
未先行者,未见一性一向决定,故应得成总别性因(共得不共因)。种种随行与反破等亦应无别。其个非有一向决定,故非应说异。
故仅末说因非成相反。反其所立则为应理。谓诸不异法有一为先, 一向决定故。彼相反者则应成异。如是云:“最后者相反”。如
是比度诸同类法有一为先,谓由最后以无为先等,即应成异。非由最后比度以一为先。彼亦应成异。此说诸别物有一类随行故(诸别
物定有一总类)。此与相应因是其别异(信慧译为:非有差异)。量式应云:若别性非从一生,无生处故应成别异,义谓应无一类者
。谓诸一类相属者,现见以一为先,非以无为先,亦非以自在等为先也。说由最后反破者,亦“遣一彼非理。”如是量式不应道理。
破从无生,最后谓从最胜生,亦非道理。复次,“非如具有五”。谓说反破亦有五种,如是则与最后相无有联系。谓破一切他宗最后
一性说为反破。“由破一一敌,许为后边者,敌答无边性,应皆成反破。是为中间颂。”故说量式相全无系属也。此等非仅说数论之
因不应道理,亦说相应与反破不应理也。已说因相,当说似因。
丑、破所说似因。分三:A、破《论轨》,
B、破正理派,C、破胜论派。今A、破《论轨》《论轨》中说:“不成、不定、相违之义,名为似因。其中仅说不成等例喻,未说
其相。如云:眼所取故无常,是不成因;无质碍故常,是不定因。胜论派说:从根生故(信慧译为:根所取故)无常。是一相违。数
论派说:因中有果,有乃生故。是第二相违。”此是叙计。下破执云:
由于论轨中 未说不成别 亦未说错乱
彼亦属不共 亦相违决定 一相违总同
一不成不共 未说相反由 及违害所乐
其中“未说不成别”者,谓随一不成等,有多种差别,皆未宣说。“亦未说错乱”,亦未说其差别(共不定等)。“彼亦有不共
,亦相违决定。”当如吾等所说(有六种不定)。“一相违总同”。胜论派说总同与从根生是常。于常、无常俱可见故。此是不定,
非相违因(总同即共不定)。“一不成不共”。谓第二相违,是不成与不共因。何以故?谓先已生而更生者则非是有。此是成立一切
(果法)于先已生中有。非从先已生中生也。纵然许彼亦唯彼有(是不共因),此非相违,以不成立相反义故。“未说相反由,及违
害所乐”故是缺少。彼等之中所不能摄,亦不能说非是似因。以是相反及能害之因故。
B、破正理派
诸正理者说:“有错乱者,即是不定。非有差别。”说:“违宗所许是为相违。余相违,非他。”说:“为抉择应时义故,所列
举者,名时相同。此应成不定。”说:“能立与所立无差别故,名同所立。此非不成。”说:“延时而说,名过时者,此是不完全成
立所立故。”正理派者说:“有错乱、相违、与时相同、所立相同、超过时等,是名似因。”此叙外计。
次破云:
所谓有错乱者,即是不定。如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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