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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律輯要▪P13

  ..續本文上一頁的清淨地基、材料,營造可容納四比丘以上的大房舍,用牆圍繞,蓋屋頂時,即犯此僧殘。

  這兩種是貪執外資具所犯的墮罪。

  八、無根謗:既未見到也未聽到又無懷疑的根據而對其他比丘以四他勝任何一種的方式明說誹謗之詞,他人懂得其義即犯此僧殘。

  九、假故謗:假借稍有根據而以旁敲側擊的方式妄加誹謗其他比丘犯四他勝中任意一種。他人明白其義時,即犯此僧殘。

  這兩種是因損惱而犯的僧殘。

  十、破僧:在一個界限內本人不包括于其中的持戒比丘,對數目均已足量的雙方僧衆,以非法見進行挑撥離間。爲此,僧衆雖以婉谏、啓白、一量、二量、叁量五遮加以製止,但該比丘仍不作罷,前四種末尾時均犯一粗墮,如果到第五羯磨完畢時仍不舍棄,則犯此僧殘。以下叁種僧殘也當依此類推而了知。在此分析破僧與五無間罪中的破和合僧的差別:破和合僧所分開的是僧衆,挑撥者一定要是比丘,最終結果僧衆必須分開。此處的僧殘,即使僧衆未能分開,但以五遮製止,末尾仍舊沒有舍棄行爲,就足已夠構成僧殘,挑撥者不一定是比丘,比丘尼也會出現。

  十一、隨順破僧:對于破僧的比丘進行相助,僧衆以五遮製止,末尾仍不放棄,則犯此僧殘。

  十二、比丘因與女人一起嬉樂等違犯學處的惡行而使在家人生厭惡,起邪見,因此被僧衆開除。于是此比丘便以四非理的誣蔑之詞妄加誹謗僧衆,僧衆以五遮加以製止,末尾仍不放棄,即犯此僧殘。

  十叁、惡性拒谏:自己犯了墮罪時,別人說其過失,僧衆按照戒律勸其還淨時,該比丘心懷不悅地說:“你們無論是好心還是惡意,都不要說什麼。”僧衆以五遮製止,到了末尾仍不放棄,即犯此僧殘。

  以上四種是因違谏而犯的僧殘。《別解脫經》中所說的“有遮靜處坐”講了二不定,比丘在無有人陪同的情況下在有遮掩的靜處與女人坐在一起,根據行淫與否的差別,這位比丘犯他勝、僧殘、單墮叁者其一,或者僧殘與單墮二者以及最終將作何事均不一定。因此,僅僅同女人坐在一起就犯單墮,它的結果包括在他勝與僧殘中,因而未單獨宣說。

  第叁、墮罪分爲舍墮罪與單墮罪兩種。

  其一舍墮罪,無論誰人出現墮罪,都必須要舍棄犯罪之物來還淨。如若未經還淨,其果報將是墮入惡趣,數量共有叁十種,分爲叁類。

  第一類衣等十種:

  宣說叁十舍墮罪:自余衣持過十日,

  離開法衣過一夜,衣料積蓄過一月,

  使比丘尼浣法衣,以及從彼受衣料,

  于非親屬在家人,索要法衣之布料,

  若贈取超上下裝,思供養己辦衣價,

  提醒衣質價值量,囑托衣價珍寶取。

  一、持余衣:未張開羯恥那衣的補特伽羅自己占有執爲我所的多余衣物,大小達到能覆蓋叁輪量(量滿可掩兩膝至臍之叁輪的量),如果有可加持的叁法衣或沒有叁衣也無有作法衣的念頭,量及一肘的布未作加持或者雖已作加持,但與雜染相聯,無論以自力或雜染力持用超過十日,在第十一日黎明則犯此舍墮。雜染有四類,即衣雜染、缽雜染、藥雜染、墮雜染。後叁種下文中有宣說,在此講述衣雜染,衣雜染又有十日衣雜染與月蓄衣雜染兩種。其中十日衣雜染:依前所說這樣的衣服未經加持而成爲能雜染,與之同時或他時後來得到的任何衣物均成爲所雜染,如果未經雜染以前也未作加持,則雜染以後,成了所雜染的衣物雖作了加持,但若超過十日,也以能雜染的自力與所雜染未過十日但以雜染力而産生墮罪。月蓄衣雜染:月蓄衣的定義下文即將宣說。雜染的方式一般來說除了日期以外與十日衣雜染相同,但就特殊而言,有四類,(一)類別已轉未雜染:以前得到的月蓄衣後來因圓滿獲得法衣而轉變爲十日衣,類別已轉,(如果在十日之內)當日獲得則不會出現雜染。(二)類別已轉已雜染:若在後來時日中獲得,類別已轉變,已出現雜染。(叁)類別未轉已雜染:如果是前後得到的月蓄衣,前面的未作加持,類別雖然未轉變,但也出現雜染。(四)類別未轉未雜染:獲得月蓄衣後叁十日內保存,如果未得到其他衣物,則類別也不會轉變,又不會出現雜染,因爲無有所雜染之故。

  二、離衣:未得到離祖衣的開許並且未張開羯恥那衣的比丘除了在具有怖畏的寺院以外離開作了加持的叁衣其中之一,越過放置法衣的附近過一夜,到次日黎明時犯此舍墮。

  叁、月蓄衣:未張開羯恥那衣並且無有叁衣中任何一種的比丘擬定作法衣並且尺寸已達到一肘的量,長度不能覆蓋叁輪,又未作加持或雖經加持但與雜染相聯,從而以自力或雜染力儲蓄滿一月,到第叁十一天黎明時犯此舍墮。

  四、使浣法衣:比丘讓非七代之內親屬的比丘尼洗滌自己舊的叁衣或敷具任何一種,對方正在洗時,比丘犯此舍墮。

  五、受衣:自己本來已有叁衣的比丘向非親屬關系的比丘尼化緣能覆蓋叁輪量以上的衣服或衣料,取受時犯此舍墮。

  六、乞衣:有叁衣的比丘向非親屬的在家人化緣能覆蓋叁輪量的衣服或衣料,得到手中時犯此舍墮。

  七、過量受施衣:無有叁衣的比丘向非親戚的在家人化緣衣服,結果施主贈送許多。如果接受上衣下裝一套以上,則犯此舍墮。

  八、辦衣價:非親屬的在家人想供養比丘法衣或衣料,這位比丘提前到其前提醒說要供養這種質量、這麼多價值的,當得到手中時即已犯此舍墮。

  九、乞各辦衣價:當比丘聽說男女信徒分別供養自己許多衣物或一件時,爲了觀察其是否供養而提醒,獲得時即犯此舍墮。

  十、囑托:比丘委托執事用施主所供養購買法衣、比丘不能接受的金銀等珍寶代買,後來執事未按時交付法衣,比丘親自向執事索要叁次。如果對方仍未交付,叁次緘默而要,無有罪過,如果過多索要,獲得法衣時,即犯此舍墮。

  第二類:

  絲棉製作成敷具,罕處黑羊毛具鋪,

  製作混合之敷具,六年未過作新具,

  有應量具亦重製,擔黑羊毛叁由旬,

  令尼掰開滌羊毛,觸寶納質與買賣。

  一、作棉敷具:比丘用絲棉等價值昂貴之物製成敷具,即犯此舍墮。

  二、作黑羊毛敷具:在黑羊毛罕見的任何地方以黑羊毛製成敷具,鋪設時即犯此舍墮。

  叁、作混合敷具:戒律中說下身羊毛一份、上身羊毛一份、黑羊毛兩份混合而做敷具可以。如果比丘自己或令人用超量的黑羊毛做敷具,用此叁者正在做時犯此舍墮。

  四、六年二敷具:比丘本來有敷具,並且未過六年,也未經開許,自己或讓他人重新做敷具,已完工時即犯此舍墮。

  五、一卡敷具:比丘本來有具量的敷具,但如果在縫製新敷具時,不從舊敷具上剪下如來一卡即常人一肘半的量補到其上而享用,則犯此舍墮。

  六、路途擔羊毛:比丘出自貪心而在一日內背負自己擁有的黑羊毛等重擔,如果有沙彌等同伴,則從開始出發即犯此舍墮,如若無有同伴,則在叁由旬內開許,從過叁由旬起逾越一聞距的邊緣而行,則犯此舍墮。

  七、令掰滌羊毛:比丘讓非親屬的比丘尼掰開羊毛並洗滌,對方如是而做,則比丘犯此舍墮。

  八、觸寶:在未經開許、無有浪費等外緣的情況下,比丘以貪愛之心接觸或讓人接觸金銀等珍寶,據爲己有。開許情況:讓施主觀想爲寶物主人;讓執事承諾他自己是寶物的主人;經過加持。

  九、納質:比丘以貪財之心向非親屬的在家俗人貸金銀等物,以牟取利潤,當量達一肘的衣物利潤得到手中時,即犯此舍墮。

  十、買賣:比丘爲求得利潤,除珍寶以外的糧食、衣服等其他物品如果過多,則從非親屬的在家人手中購買來,如果過少,則賣給他們,當得到利潤時,即犯此舍墮。

  第叁類:

  未加持缽過十日,持有雙缽無工錢,

  令紡織成紡織物,予比丘衣複奪回,

  說施時前歸己有,畏寺離衣過七日,

  雨衣解製過半月,僧衆回向之財物,

  據爲自己所擁有,藥過七日而積蓄。

  一、持缽:比丘自己的應量缽盂未作加持或者雖作過加持但已雜染,持用超過十日,到第十一日黎明則犯此舍墮。雜染方式除名詞不同外與十日衣雜染相同。

  二、求余缽:比丘明明有質量、形色均可、量可容納九捧以上、上端留有一拇指空隙可使用的缽盂,還向非親屬的在家人化緣其他缽盂,如果獲得,則持有了兩個缽,得到手中時,則犯此舍墮,後來得到的缽如果未經加持超過十日,也犯前一舍墮。

  叁、織作衣:比丘自己或派人讓非親屬的紡織工縫紉衣服,不付工錢,當法衣到手時,即犯此舍墮。

  四、給織酬:非親屬的在家人讓人縫紉供養自己的衣服,如果未經施主允許比丘擅自令尺寸縫大些,得到法衣時,即犯此舍墮。

  五、奪回已給物:曾經贈送給與自己見解相同的其他比丘衣服、缽盂等資具,爾後又奪取回來,當這些物品離開對方時,即犯此舍墮。

  六、過期蓄衣:供養安居僧衆的過期蓄衣在分別施予時,應當是解製後的第二天分發。如果在安居期間歸爲己有,未解製時分別分發,解製後的第二天未分發,則前後共有叁種墮罪。依照《毗奈耶經》中所說:“五過期蓄衣,施患爲患者,亡人爲亡人,以及啓程者。”對于此中所說的五類人,在離安居結束還差十日分配,無有罪過。但安居期間說法所得財物以及爲病人作經忏所得財物不包括在此內。

  七、出寺離衣:比丘住在寺院,如果具有怖畏,則經過加持的叁衣六天內離開也無有罪過,當解除怖畏後到第七天黎明時犯此舍墮。

  八、求雨浴衣:自己承諾早安居或晚安居的比丘在安居一月之前或解製半月之後尋求以及持用雨衣,則犯此舍墮。

  九、回向轉余:比丘將在家人准備供養僧衆或其他比丘的衣服及缽盂等財物轉爲自己,執爲我所,則犯此舍墮。

  十、積蓄:有利于風濕病的藥物超過了加持的七日後仍舊儲存,則犯最後一條舍墮。在此七日藥只是代表而己,實際上,加持未失的四種藥無論是哪一種超過施予的時限,如果仍舊持用,則犯舍墮。施予時限是指過午、下午、日落、黃昏、夜晚最後時刻。《毗奈耶經》中未說時藥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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