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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律辑要▪P13

  ..续本文上一页的清净地基、材料,营造可容纳四比丘以上的大房舍,用墙围绕,盖屋顶时,即犯此僧残。

  这两种是贪执外资具所犯的堕罪。

  八、无根谤:既未见到也未听到又无怀疑的根据而对其他比丘以四他胜任何一种的方式明说诽谤之词,他人懂得其义即犯此僧残。

  九、假故谤:假借稍有根据而以旁敲侧击的方式妄加诽谤其他比丘犯四他胜中任意一种。他人明白其义时,即犯此僧残。

  这两种是因损恼而犯的僧残。

  十、破僧:在一个界限内本人不包括于其中的持戒比丘,对数目均已足量的双方僧众,以非法见进行挑拨离间。为此,僧众虽以婉谏、启白、一量、二量、三量五遮加以制止,但该比丘仍不作罢,前四种末尾时均犯一粗堕,如果到第五羯磨完毕时仍不舍弃,则犯此僧残。以下三种僧残也当依此类推而了知。在此分析破僧与五无间罪中的破和合僧的差别:破和合僧所分开的是僧众,挑拨者一定要是比丘,最终结果僧众必须分开。此处的僧残,即使僧众未能分开,但以五遮制止,末尾仍旧没有舍弃行为,就足已够构成僧残,挑拨者不一定是比丘,比丘尼也会出现。

  十一、随顺破僧:对于破僧的比丘进行相助,僧众以五遮制止,末尾仍不放弃,则犯此僧残。

  十二、比丘因与女人一起嬉乐等违犯学处的恶行而使在家人生厌恶,起邪见,因此被僧众开除。于是此比丘便以四非理的诬蔑之词妄加诽谤僧众,僧众以五遮加以制止,末尾仍不放弃,即犯此僧残。

  十三、恶性拒谏:自己犯了堕罪时,别人说其过失,僧众按照戒律劝其还净时,该比丘心怀不悦地说:“你们无论是好心还是恶意,都不要说什么。”僧众以五遮制止,到了末尾仍不放弃,即犯此僧残。

  以上四种是因违谏而犯的僧残。《别解脱经》中所说的“有遮静处坐”讲了二不定,比丘在无有人陪同的情况下在有遮掩的静处与女人坐在一起,根据行淫与否的差别,这位比丘犯他胜、僧残、单堕三者其一,或者僧残与单堕二者以及最终将作何事均不一定。因此,仅仅同女人坐在一起就犯单堕,它的结果包括在他胜与僧残中,因而未单独宣说。

  第三、堕罪分为舍堕罪与单堕罪两种。

  其一舍堕罪,无论谁人出现堕罪,都必须要舍弃犯罪之物来还净。如若未经还净,其果报将是堕入恶趣,数量共有三十种,分为三类。

  第一类衣等十种:

  宣说三十舍堕罪:自余衣持过十日,

  离开法衣过一夜,衣料积蓄过一月,

  使比丘尼浣法衣,以及从彼受衣料,

  于非亲属在家人,索要法衣之布料,

  若赠取超上下装,思供养己办衣价,

  提醒衣质价值量,嘱托衣价珍宝取。

  一、持余衣:未张开羯耻那衣的补特伽罗自己占有执为我所的多余衣物,大小达到能覆盖三轮量(量满可掩两膝至脐之三轮的量),如果有可加持的三法衣或没有三衣也无有作法衣的念头,量及一肘的布未作加持或者虽已作加持,但与杂染相联,无论以自力或杂染力持用超过十日,在第十一日黎明则犯此舍堕。杂染有四类,即衣杂染、钵杂染、药杂染、堕杂染。后三种下文中有宣说,在此讲述衣杂染,衣杂染又有十日衣杂染与月蓄衣杂染两种。其中十日衣杂染:依前所说这样的衣服未经加持而成为能杂染,与之同时或他时后来得到的任何衣物均成为所杂染,如果未经杂染以前也未作加持,则杂染以后,成了所杂染的衣物虽作了加持,但若超过十日,也以能杂染的自力与所杂染未过十日但以杂染力而产生堕罪。月蓄衣杂染:月蓄衣的定义下文即将宣说。杂染的方式一般来说除了日期以外与十日衣杂染相同,但就特殊而言,有四类,(一)类别已转未杂染:以前得到的月蓄衣后来因圆满获得法衣而转变为十日衣,类别已转,(如果在十日之内)当日获得则不会出现杂染。(二)类别已转已杂染:若在后来时日中获得,类别已转变,已出现杂染。(三)类别未转已杂染:如果是前后得到的月蓄衣,前面的未作加持,类别虽然未转变,但也出现杂染。(四)类别未转未杂染:获得月蓄衣后三十日内保存,如果未得到其他衣物,则类别也不会转变,又不会出现杂染,因为无有所杂染之故。

  二、离衣:未得到离祖衣的开许并且未张开羯耻那衣的比丘除了在具有怖畏的寺院以外离开作了加持的三衣其中之一,越过放置法衣的附近过一夜,到次日黎明时犯此舍堕。

  三、月蓄衣:未张开羯耻那衣并且无有三衣中任何一种的比丘拟定作法衣并且尺寸已达到一肘的量,长度不能覆盖三轮,又未作加持或虽经加持但与杂染相联,从而以自力或杂染力储蓄满一月,到第三十一天黎明时犯此舍堕。

  四、使浣法衣:比丘让非七代之内亲属的比丘尼洗涤自己旧的三衣或敷具任何一种,对方正在洗时,比丘犯此舍堕。

  五、受衣:自己本来已有三衣的比丘向非亲属关系的比丘尼化缘能覆盖三轮量以上的衣服或衣料,取受时犯此舍堕。

  六、乞衣:有三衣的比丘向非亲属的在家人化缘能覆盖三轮量的衣服或衣料,得到手中时犯此舍堕。

  七、过量受施衣:无有三衣的比丘向非亲戚的在家人化缘衣服,结果施主赠送许多。如果接受上衣下装一套以上,则犯此舍堕。

  八、办衣价:非亲属的在家人想供养比丘法衣或衣料,这位比丘提前到其前提醒说要供养这种质量、这么多价值的,当得到手中时即已犯此舍堕。

  九、乞各办衣价:当比丘听说男女信徒分别供养自己许多衣物或一件时,为了观察其是否供养而提醒,获得时即犯此舍堕。

  十、嘱托:比丘委托执事用施主所供养购买法衣、比丘不能接受的金银等珍宝代买,后来执事未按时交付法衣,比丘亲自向执事索要三次。如果对方仍未交付,三次缄默而要,无有罪过,如果过多索要,获得法衣时,即犯此舍堕。

  第二类:

  丝棉制作成敷具,罕处黑羊毛具铺,

  制作混合之敷具,六年未过作新具,

  有应量具亦重制,担黑羊毛三由旬,

  令尼掰开涤羊毛,触宝纳质与买卖。

  一、作棉敷具:比丘用丝棉等价值昂贵之物制成敷具,即犯此舍堕。

  二、作黑羊毛敷具:在黑羊毛罕见的任何地方以黑羊毛制成敷具,铺设时即犯此舍堕。

  三、作混合敷具:戒律中说下身羊毛一份、上身羊毛一份、黑羊毛两份混合而做敷具可以。如果比丘自己或令人用超量的黑羊毛做敷具,用此三者正在做时犯此舍堕。

  四、六年二敷具:比丘本来有敷具,并且未过六年,也未经开许,自己或让他人重新做敷具,已完工时即犯此舍堕。

  五、一卡敷具:比丘本来有具量的敷具,但如果在缝制新敷具时,不从旧敷具上剪下如来一卡即常人一肘半的量补到其上而享用,则犯此舍堕。

  六、路途担羊毛:比丘出自贪心而在一日内背负自己拥有的黑羊毛等重担,如果有沙弥等同伴,则从开始出发即犯此舍堕,如若无有同伴,则在三由旬内开许,从过三由旬起逾越一闻距的边缘而行,则犯此舍堕。

  七、令掰涤羊毛:比丘让非亲属的比丘尼掰开羊毛并洗涤,对方如是而做,则比丘犯此舍堕。

  八、触宝:在未经开许、无有浪费等外缘的情况下,比丘以贪爱之心接触或让人接触金银等珍宝,据为己有。开许情况:让施主观想为宝物主人;让执事承诺他自己是宝物的主人;经过加持。

  九、纳质:比丘以贪财之心向非亲属的在家俗人贷金银等物,以牟取利润,当量达一肘的衣物利润得到手中时,即犯此舍堕。

  十、买卖:比丘为求得利润,除珍宝以外的粮食、衣服等其他物品如果过多,则从非亲属的在家人手中购买来,如果过少,则卖给他们,当得到利润时,即犯此舍堕。

  第三类:

  未加持钵过十日,持有双钵无工钱,

  令纺织成纺织物,予比丘衣复夺回,

  说施时前归己有,畏寺离衣过七日,

  雨衣解制过半月,僧众回向之财物,

  据为自己所拥有,药过七日而积蓄。

  一、持钵:比丘自己的应量钵盂未作加持或者虽作过加持但已杂染,持用超过十日,到第十一日黎明则犯此舍堕。杂染方式除名词不同外与十日衣杂染相同。

  二、求余钵:比丘明明有质量、形色均可、量可容纳九捧以上、上端留有一拇指空隙可使用的钵盂,还向非亲属的在家人化缘其他钵盂,如果获得,则持有了两个钵,得到手中时,则犯此舍堕,后来得到的钵如果未经加持超过十日,也犯前一舍堕。

  三、织作衣:比丘自己或派人让非亲属的纺织工缝纫衣服,不付工钱,当法衣到手时,即犯此舍堕。

  四、给织酬:非亲属的在家人让人缝纫供养自己的衣服,如果未经施主允许比丘擅自令尺寸缝大些,得到法衣时,即犯此舍堕。

  五、夺回已给物:曾经赠送给与自己见解相同的其他比丘衣服、钵盂等资具,尔后又夺取回来,当这些物品离开对方时,即犯此舍堕。

  六、过期蓄衣:供养安居僧众的过期蓄衣在分别施予时,应当是解制后的第二天分发。如果在安居期间归为己有,未解制时分别分发,解制后的第二天未分发,则前后共有三种堕罪。依照《毗奈耶经》中所说:“五过期蓄衣,施患为患者,亡人为亡人,以及启程者。”对于此中所说的五类人,在离安居结束还差十日分配,无有罪过。但安居期间说法所得财物以及为病人作经忏所得财物不包括在此内。

  七、出寺离衣:比丘住在寺院,如果具有怖畏,则经过加持的三衣六天内离开也无有罪过,当解除怖畏后到第七天黎明时犯此舍堕。

  八、求雨浴衣:自己承诺早安居或晚安居的比丘在安居一月之前或解制半月之后寻求以及持用雨衣,则犯此舍堕。

  九、回向转余:比丘将在家人准备供养僧众或其他比丘的衣服及钵盂等财物转为自己,执为我所,则犯此舍堕。

  十、积蓄:有利于风湿病的药物超过了加持的七日后仍旧储存,则犯最后一条舍堕。在此七日药只是代表而己,实际上,加持未失的四种药无论是哪一种超过施予的时限,如果仍旧持用,则犯舍堕。施予时限是指过午、下午、日落、黄昏、夜晚最后时刻。《毗奈耶经》中未说时药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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