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式而生起的。假設依據《諸佛菩薩名稱經》中所說的“當發勝義殊勝菩提心”而認爲顯宗對此也有宣說,那只不是立宗罷了,勝義發心的法相正如前面所說,在資糧道加行道中通過反複修止觀瑜伽的力量而于見道中才能生起勝義菩提心。
丙叁(已得戒者不失護持之方法)分二:一、略說;二、廣說。
丁一、略說:
中說得不失護法,即是叁種菩薩戒,
嚴禁惡行攝善法,以及饒益有情戒。
如是所得到的戒律,中間爲了不失毀,而必須要護持,原因是如果失毀,那麼將有欺惑所有衆生等極其嚴重的過患;若未失毀,則獲得菩提等功德頗巨。
守護的方法:需要依止增上緣的大乘善知識,精通所緣緣大乘叁藏及其注疏,並且不僅僅停留在字面上,而是實地加以修持。
宣說所護的戒條:概括而言,即是叁種菩薩戒,禁戒發心學處的違品叁門之一切惡行(嚴禁惡行戒),自相續攝集以六度所攝的一切善法(攝集善法戒),以四攝利益有情(饒益有情戒),所有菩薩戒完全可包括在這叁戒中。這叁戒實際上是一本體,僅是以反體不同而分的,譬如一個寶珠可以遣除黑暗、攝集衆生之財、利于傳染病。
一切菩薩的事業決定是爲自他二利,依靠嚴禁惡行戒與攝集善法戒成熟自相續後以饒益有情戒成熟他相續,因而它們的定數與次第也是如此確定的。如是遠離叁種戒律的違緣,成辦順緣而加以守護。尤其爲了便于記憶也可作成偈文“……以正知念不放逸,斷除不善行善法。”
丁二(廣說)分叁:一、所護戒條;二、能護方法;叁、生起菩薩戒體之所依。
戊一(所護戒條)分叁:一、嚴禁惡行戒;二、攝集善法戒;叁、饒益有情戒。
己一(嚴禁惡行戒)分二:一、龍樹菩薩之觀點;二、聖者無著之觀點。
庚一(龍樹菩薩之觀點)分二:一、宣說根本罪;二、惡作罪參閱他論。
辛一(宣說根本罪)分四:一、國王五定罪;二、大臣五定罪;叁、平凡人八定罪;四、彼之攝義。
子一、國王五定罪:
第一掠奪叁寶財,舍法懲具破戒者,
令還俗等造無間,邪見國王五定罪。
接下來次第廣說以上概述的叁種戒條,其中第一嚴禁惡行戒,依照《虛空藏經》、《大密善巧方便經》,寂天菩薩在《學集論》中對龍樹菩薩的觀點加以分析:一、以猛烈心強行掠奪或盜竊、令盜叁寶的財物,無論價值足量與否;二、口口聲聲說叁乘中任意一乘的教法叁藏、證法叁學中所包括的一切善法不是佛陀的言教,也不是獲得解脫的方便,自己舍棄或令他舍棄;叁、以嗔恨心懲罰持學處的具戒比丘或未持學處的破戒比丘,或令他們還俗,搶奪或令人搶奪他們的袈裟等;四、殺父、母、羅漢、破和合僧、惡心出佛身血造五無間罪任何一種;五、說善有善報、惡有惡報的因果不存在,執持邪見。如果以此驅使,直接造不善業,那實在是罪大惡極。這五種罪是勢力強大的國王容易就犯的,因而安立爲國王五墮罪。
子二、大臣五定罪:
亦毀宅村鄉鎮城,都市大臣五定罪。
以嗔恨之心毀壞一家一戶等的舍宅、四個民族居住的村落,有十八種工巧的城鎮,大量商業彙集的城市,像匝巴嘎那樣的都市,“亦”字是指前面國王五定罪中除邪見以外的四罪基礎上再加此條,諸位大臣爲效忠國王而在四面八方直接執行法律,容易就犯這五條,因此稱爲大臣五定罪。
子叁、平凡人八定罪:
于未修者說空性,令其慕求聲聞乘,
退佛果發小乘心,舍別解脫學大乘,
聲聞乘不斷貪等,退彼不得彼之果,
以妒贊自而毀他,爲求利養炫耀己,
令懲比丘行賄賂,修者受用施誦者,
使棄寂止之修法,乃平凡人八定罪。
一、對于未曾以諸如有爲法皆無常的道理修過自心的初學者或小乘的不定種姓,過早地講說離邊空性,致使對方舍棄菩提心,而慕求聲聞道,如此傳法者犯墮罪;二、在已趨入大乘道者前故意說“你行持六度也無法獲得圓滿菩提果”令其退心,之後又繼續說:“修持聲緣果位吧,必能出離輪回。”使對方發小乘心;叁、在無有任何特殊必要的情況下,對正在修學或者雖未出家但想學別解脫戒的聲聞種姓者說:“你學這個有什麼用嗎?”令其舍棄,之後又告訴他說:“發圓滿菩提心,讀誦大乘經典吧,依靠菩提心的威力能摧毀一切罪過。”使對方學大乘;四、口若懸河地對小乘的學徒說:“依靠聲聞乘不能斷除貪等煩惱,學大乘吧!”使對方舍棄聲聞乘,自己持有修學小乘道無有解脫果位這一觀點並在無有特殊必要的情況下,令別人也持此觀點;五、爲了名聞利養,在嫉妒心的驅使下,自己本無功德卻說有而加以褒揚贊歎,對于衆人恭敬的其他菩薩,真實或者妄說加以诋毀;六、爲獲得名聞利養,自己明明未證悟卻大顔不慚地說我已經證悟了深法奧義,說上人法妄語來自我炫耀;七、以離間語在諸如王族等有權有勢的人與修此法的比丘等諸沙門之間搞分裂,使有權者對沙門予以財物治罰,以此爲緣,沙門盜取叁寶財物向離間者進行賄賂,離間者自己接受或者送給掌權者,如果這叁人是發心菩薩,那麼都犯墮罪,否則,離間者自己犯墮罪;八、搶奪禅修者的受用,給予或令人給予諷誦者,如果接受者也屬于那一方並且是發心菩薩,則犯根本墮罪,依靠惡劣的法律等手段使其放棄寂止爲主的瑜伽修法。這些是普通人容易就犯的八種罪。
子四、彼之攝義:
彼彼易犯而安立,然而一切均可造,
名稱十八實十四,舍願行心根本罪。
對國王大臣與平凡人叁種人安立各自的墮罪,其實是從這叁種人容易就犯的角度而安立的。一般來說,並不意味著這叁種人不能犯所有的戒條。
這所有的墮罪名稱上雖然有十八種,但國王與大臣的前四條根本罪沒有不同,如此算來,實際上只有十四罪。入了菩薩道以上(一地以上),不可能出現根本罪,因而只有受了菩薩戒的凡夫與夜叉等才會犯。在這些根本罪的基礎上,按照《大密善巧方便經》中所說的“善男子,菩薩若以聲緣作意而住,則犯菩薩根本重罪。”舍願菩提心爲根本罪。依據《寶積經》中所說舍棄行菩提心不奉行善法爲根本罪。這樣一來,菩薩戒共有二十條根本罪。
如果以菩薩的根機次第而分,上述的十八種是利根者的戒條。
對中根者以下,《集學論》中宣說了四種罪。此論雲:“舍棄菩提心,以無盡貪吝,于乞不布施,不勤令歡喜,于衆不安忍,以嗔打有情,煩惱隨他轉,僞裝如法說。”
對于鈍根者,唯一安立不舍願心一條,這一道理按照《教王經》中所說作成偈頌,“所作所爲數衆多,一切雖然不能行,希求信仰與羨慕,真實圓滿之菩提。行住坐臥威儀中,恒時當以憶念修,亦應誠心隨喜已,供佛菩薩與緣覺,善根回向諸衆生,共同圓滿菩提果,不毀自己圓資糧。”假設這樣的願心菩薩戒失毀,則行心菩薩戒也已舍棄了,如此罪過極爲嚴重。《般若攝頌》中雲:“雖于俱胝劫中行十善,然發欲求緣覺羅漢心,彼時戒染過患毀戒律,彼發心較他勝猶嚴重。”
辛二、惡作罪參閱他論:
支分八十惡作等,細故未說閱學集。
惡作等同分的所有罪業,護持根本戒的支分八十條惡作等由于極其細微,故于此論中未加闡述,但《學集論》中有明確宣說,敬請參閱。
庚二(聖者無著之觀點)分二:一、宣說根本罪;二、惡作參閱他論。
辛一(宣說根本罪)分二:一、願菩提心學處;二、行菩提心學處。
子一、願菩提心學處:
無著觀點願學處,不舍衆生念功德,
勤積資修菩提心,取舍黑白願心戒。
接下來闡述無著菩薩宗派的願心學處。根本學處不改願心的方法:任何衆生擾亂自心時,心裏不禁暗想:我現在就算有能力也不饒益這個衆生,也不製止其損害,斷除此種舍棄衆生的心態,即便他衆恩將仇報,也以大悲心攝受不舍願心。不失願心的方法:恒時憶念《華嚴經》中以二百叁十比喻而說明的菩提心功德,從而珍重受持。提高心力的方法:以善心爲前提,盡心盡力積累二資等。增上的方法:通過修四無量、晝夜六時中發心、修苦樂施受法叁種方式恒常行持菩提心。不忘失的方法:取舍四白法與四黑法此八法即是願心學處。
欺騙應供令生悔,誹謗聖者谄诳行,
即四黑法當斷除,相反四白法皆行。
下面講黑白八法。虛妄欺惑成爲應供處的上師堪布阿阇黎等;別人成辦本不該後悔的善事等,雖然對方最初無有後悔之心,但令其心生追悔;以嗔心言說聖者的過患,妄加誹謗;在衆生面前谄诳行事。此等即是四黑法,應當斷除。與之相反,《迦葉請問經》中雲:“迦葉,若具四法,則不忘菩提心。雲何四法?不明知故妄;于菩薩作本師想;于衆生無谄诳而以淨心安住;將一切衆生安置于大乘。”這其中所說的即是四白法,應當隨時隨地奉行。
子二、行菩提心學處:
贊自毀他貪名利,吝啬不施財與法,
以嗔恨心損他衆,他人忏悔不接受,
愚信僞法而宣說,四根本罪行學處。
成爲行菩提心違品的根本罪經部中零散存在,無著菩薩將這些內容歸納于《菩薩地論》中。由于貪圖名聞利養,爲了獲得而贊揚自己,诋毀其他受恭敬者;發心菩薩自己本來有能力,但因吝啬而對痛苦饑餓、無依無靠的乞丐不施少許財物,或者對于想聽聞佛法並堪爲法器的補特伽羅不賜正法;在猛烈嗔心的驅使下,僅是口出不遜、惡語中傷還不滿足,竟然對他人大打出手等進行加害並且別人忏悔也不接受,而是一直耿耿于懷;以愚癡引發謗說大乘叁藏不是佛語並舍棄,自他由于愚昧而信解假法,並說爲正法。這四種根本罪也是從發心方面而分爲四種的,就加行而言則有八種,斷除這一切罪行,即是行菩提心學處。
辛二、惡作參閱他論:
細微惡作四十六,當于他論而了知。
此外的細微惡作罪雖有四十六種,但于此未加詳說,因而應當參閱其他論典而了知。《菩薩戒二十頌》中雲:與攝善法戒相違叁十四,與利益有情相違十二戒,其中第一分六類:(相違布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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