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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論集▪P19

  ..續本文上一頁翻。具體來說,對于他體有實法在不同時間,依靠不同取受可以破斥;在相同時間憑借有害因能予以否定。推理公式:毫不相關的任何法(有法),不會有決定同時緣的情況(立宗),如同藍色與黃色(比喻),你們承認眼與色是他體且同時之故(因)。

  子叁(遣诤)分二:一、遣除與微塵相同之诤;二、觀察有無相而遣除非理。

  醜一、遣除與微塵相同之诤:

  謂心相續同有支,刹那猶如微塵分,

  由是叁刹那性故,遠離一體及多體。

  由是叁刹那性故,一刹那成不容有,

  若一刹那不容有,顯然已失叁本性。

  有些中觀論師辯道:心的相續同樣可依靠遮破有支的理證加以破除。心識刹那也像微塵的部分一樣,需要有靠近過去與未來的兩個部分,所以心識刹那同樣是初中末叁刹那的本性,故而心也遠離一體多體。

  駁:刹那是部分的觀點不應理,由于是叁刹那本性的緣故,不可能是一刹那,如果一刹那不可能,那麼顯然已失去了叁刹那本性的身份。可見,以所謂的“叁”破“一”也不合情理。

  粗塵同時環繞故,居中微塵成有分,

  叁時頓時不生故,現在刹那乃無分。

  而且,刹那與微塵迥然不同,微塵在組成粗塵的過程中,需要同時環繞,由此居于中間的微塵就變成了有分,如果這樣順其自然,就是有分;倘若加以剖析,就會成爲無分而毀滅,如同發梢的露珠一樣。而刹那不會招致這種過失,因爲叁時不可能同時,過去與未來于現在無有之故。所以,從現在刹那自身的角度而言實是無分。聖者阿阇黎將叁刹那結合起來破析是在否定聲聞承許叁時實有的觀點,並不是破無分刹那,因爲單單從現在刹那能起作用的有實法成立的側面來說可以安立無分。

  醜二、觀察有無相而遣除非理:

  現外境乃識本身,此者顯現外無有,

  習氣堅固不堅固,能立真實與虛妄。

  如果對方說:無論識有相與否,倘若境不存在,則相違量與非量的安立。

  駁:凡是顯現的外境無一例外均是識本身,此顯現也同樣在外界中毫無立足之地。然而,從由習氣堅固認定一個月亮及白色海螺等是量、習氣不堅固而看見兩個月亮與黃色海螺非量的角度而言安立真實及虛妄實屬合理。

  攝義的總結偈:

  乃至承認有外境,期間因稱所取境,

  如若所知納入內,境及有境別不成。

  只要是站在承認外境宗派的立場上,期間境識就不應該是一體,當時,能指點形象的因被稱爲所取境;如果一切所知納入內識之中,則境與有境就不成立他體。

  量理寶藏論中,第一觀境品釋終。

  第二品 觀識

  丙二(能知識)分二:一、法相及分類;二、抉擇此等之義。

  丁一、法相及分類:

  識之法相即明知。由境而言成多種,

  由識而言一自證。

  識的法相即是明了覺知。

  分類:如果從境等的角度來分,則有多種;從對境的方面有取義共相及自相的有分別及無分別識兩種;從本體的側面有錯亂與未錯亂兩種。諸如此類,分門別類雖然多種多樣,但如果從有境識的角度歸納,就是唯一的自證,因爲一切外境最終可包含在自相中、一切識歸根到底包括在獨一無二的自證中。

  丁二(抉擇此等之義)分二:一、量之法相;二、非量之識。

  戊一、量之法相:

  關于量的法相在下文中有論述。

  戊二(非量之識)分二:一、破他宗;二、立自宗。

  己一(破他宗)分二:一、宣說對方觀點;二、破彼觀點。

  庚一、宣說對方觀點:

  現而不定伺察意,已決顛倒猶豫識。

  藏地有些論師發表看法說:所有非量識包括在伺察意、現而不定識、已決識、顛倒識及猶豫此五識當中。其中每一識都有法相及分類。

  一、伺察意,法相:認定前所未知的隱蔽分與事實相符。分類:有叁種,其一、無理由伺察意:諸如,平白無故地認爲祖輩古老的井中有水;其二、顛倒理由伺察意:依靠不定因、不成因而一口咬定所立真實;其叁、不定理由伺察意:雖然不懂叁相推理,卻由所作因而了達無常性。

  二、現而不定識,法相:不違反方面的增益而顯現出外境自身的法相。分類:有叁種,其一、境相不明現而不定識:諸如,觀現世心 的相續中取藍色的根現量前刹那顯現藍色而未決定;其二、心未專注現而不定識:諸如,當心集中在某一所緣上時見到色法等;其叁、迷亂理由所致現而不定識:諸如,將貝殼誤認成白銀時,沒有斷定是貝殼。

  叁、已決識,法相:先前已經了解的作用尚未失去,而與反方面的增益相違來取境。分類:有叁種,其一、所謂的現量已決識:諸如,現量取藍色第二刹那以後的識;其二、隨現量已決識:隨著現量已決識産生的分別決定識;其叁、隨比量已決識:諸如,隨從比量所生的憶念。

  他們所承認的猶豫及顛倒識與自宗一致。

  庚二(破彼觀點)分叁:一、破伺察意自體;二、破現而不定識是非量識;叁、破已決識乃不證識以外非量識。

  辛一(破伺察意自體)分二:一、總破;二、別破。

  壬一(總破)分叁:一、觀察則不合理;二、發太過;叁、以同等理而破。

  癸一、觀察則不合理:

  伺察意終不待因,唯是立宗成猶豫,

  若觀待因不超越,真因或叁相似因。

  如果伺察意根本不觀待運用理由(因),則單單是立宗而已。倘若觀察它現在成不成立,就成了猶豫,因爲懸而未決之故。假設觀待因,那絕不會超出真因與叁種相似因的範疇。真因是指因在有法上成立並唯一涉及同品。所謂的叁種相似因是指,雖然因在有法上成立但只涉及異品的相違因 、涉及或不涉及同品異品兩方面的不定因 以及因在有法上不成立的不成因。

  癸二、發太過:

  二具理由伺察意,若不攝叁似因中,

  則成第四相似因。伺察意若非似因,

  則已出現第叁量。若實決定仍非量,

  比量亦應成非量。

  假設顛倒理由與不定理由兩種伺察意不能包含在不成因等叁種相似因中,那麼就出現了所謂證實伺察意的因——第四種相似因,因爲你們承認存在不是叁種相似因其一的因之故。如果所謂的伺察意,不是相似因,且是一種真實的決定,又不承認它是現量及比量,如此一來,“伺察意”的第叁個量就已出現了。如果伺察意明明重新確定真實情況仍然不是量的話,那比量爲何不成爲非量?

  如果對方說:雖然決定真實狀況,但它並不是像比量一樣斷除了增益。

  若定仍未斷增益,則非能害與所害。

  若謂雖然無決定,真假猶豫叁不違。

  無決定失伺察意,成二則難立猶豫。

  駁:倘若如此,那決定與增益之間就成了不是能害與所害的關系。如果這樣承認,則明顯違背論典及正理。

  假設對方解釋說:雖然不是決定事實,但認爲“本來有水的古井中有水吧”,是真實的伺察意;認爲“無有水吧”,屬于虛假顛倒識;認爲“可能有可能無”叁心二意的念頭是猶豫識。因此,這叁種識各自分開並不相違。

  如果不存在真實的決定,就失去了伺察意的法相,因爲你們認定伺察意是與事實相符的決定。如果認爲“有”、“無”的兩種想法分別成了伺察意與顛倒識,那除此之外就很難另外安立猶豫識獨立自主的一個法相。

  癸叁、以同等理而破:

  或如真實伺察意,倒伺察意何非理?

  許則失真伺察意,非爾前者亦同非,

  模棱兩可成猶豫,設若容有壞定數。

  若是倒識伺察意,亦應成量同等理。

  既然你們承認斷定隱蔽的事物與實際相符是真實伺察意,那爲何斷定前所未知的隱蔽分與實際不符的顛倒伺察意是伺察意不合理?

  如果對方承認這一點,顯然已失壞了“伺察意是符合實際真情之識”的觀點。

  如若對方說:顛倒估計兩種可能性不是伺察意。

  駁:那麼,對真實伺察意同樣分析,也是模棱兩可的心態,因此該同樣不是伺察意。如果瞻前顧後仍舊沒有斷絕懷疑的話,就成了猶豫識,而不可能是伺察意。假設承認伺察意有符合、不符合事實的兩種可能性,就已經失壞了承認五識的定數。

  如果對方說:不會有這種過失,虛假伺察意明明是顛倒識。

  駁:那麼,你們的伺察意也應變成決定事實的量了,理由相同之故。

  壬二(別破)分叁:一、破無理由伺察意;二、破顛倒理由伺察意;叁、破依教之識爲伺察意。

  癸一、破無理由伺察意:

  設若無因伺察意,真實一切成真實。

  假設沒有或者尚未取得認爲井中有水等“有”之理由的伺察意是真實決定符合對境實情的識,那麼認爲自己下面有寶藏等所有心識一律成了真實,因爲你們承認雖無理由也真實之故。

  癸二、破顛倒理由伺察意:

  若是倒因伺察意,則與意趣成相違。

  即便具有以所量建立無常等一切顛倒理由也像你們所承許的那樣,所謂的伺察意必須是猶豫以外的他識,可是阿阇黎明明將不定因的這些識均歸納在猶豫中,因此你們的觀點與(理自在法稱論師)的意趣相違。

  癸叁、破依教之識爲伺察意:

  知自他宗教典識,歸四識非伺察意。

  如果對方認爲:了達自宗他派的教典中自己所诠的識 是伺察意。

  駁:事實並非如此。其中依于四谛、二無我等有確鑿依據之教的一切識是量;依于通過沐浴苦行等來清淨罪業等有能害之教典的一切識是顛倒識;依于既無能立也無能害的教典中有耽著義的一切識是猶豫識,沒有耽著義的一切識則是不悟識。因此,依于一切教典的識均可歸集在這四類識當中,而不是指伺察意。

  辛二、破現而不定識是非量識:

  設若現而不定識,非爲真實之正量,

  一切現量成非量,現量決定已遮故。

  假使對現量顯現對境尚未決定的現而不定識不是量,那麼所有現量也都成了非量,理由是:現量決定自相這一點,阿阇黎在論典中已經遮破完了,只是憑借顯現自相而安立爲量,並不是決定性。關于此理在下文中將予以闡述。

  辛叁(破已決識乃不悟識以外非量識)分二:一、總破;二、別破。

  壬一、總破:

  已決識若以理究,則已成爲不悟識,

  顛倒識或正量識,此外他識不容有。

  如果以正理對所謂的已決識進行追根究底,則由于自境已爲量所斷定,因此它不屬于猶豫識。剩下來,要麼是不悟識、要麼是顛倒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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