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要麼是正量,必然成爲這叁者其一,不應該再有其他識,理由是,除此四類識以外不可能有其他識之故。尤其他該包含在不悟識的範圍內,因爲已決識自己只是回憶先前的對境,而本身無有所了別的對境。
壬二(別破)分二:一、真破;二、遣诤。
癸一(真破)分二:一、破相違法爲同體;二、破根識種類爲量。
子一、破相違法爲同體:
現量現在無分別,已決過去乃分別,
境時緣取方式違,彼二同體豈可能?
現量本體遠離分別念;對境是自相;時間是現在;緣取方式是了了分明、互不混雜而取。而已決識本體是分別念;對境是共相;時間是過去;緣取方式,是含糊不清、混淆一起來緣取,居于一種憶念。由此可見,本體、對境、時間、緣取方式互相矛盾,既是現量又是已決識的同體事物怎麼可能存在?絕不可能存在。
子二、破根識種類爲量:
謂取種續乃現量,後知即是已決識。
種類非爲現量境,所見境無已決識。
對方辯答:沒有這種過失,原因是:諸如,眼識在尚未離開“藍色對境”之前,緣取單單藍色種類相續不斷的識,就是現量及已決識的同體,因爲已經了達第一刹那的藍色之後認爲“這是藍色”的識也就是已決識。
駁:你們的這種解釋不合理,那一種類只不過是對藍色刹那的連串誤解耽著爲一個相續,而不該是現量的對境,因爲第一刹那不可能在第二刹那停留。諸如,眼識正在見藍色時的所有外境通通是當下的對境,所以它並不存在已決識。
總結偈:
相違之故無同體,是現量故非回憶,
種類相違根對境,現見前後無差異。
若有決定非現量,執著相同乃分別,
是故以識可遮破,現量決識同體理。
總而言之,正在見的外境在當下絕不存在已決識。現量與已決識這兩者,如果是其中一者,則相違另一者(即絕不會是另一者),因此它們之間不存在同體的關系。並且,現在的有境是現量而不是回憶,因爲回憶本是過去的有境。將前後立爲一體的種類並不具有實體,所以將其視爲根的對境是完全相違的。而且,諸如見到藍色對境,始終是重新了別所取境,根本不會有先前爲量、後來非量的差別,因爲每一刹那都是新的對境。
如果存在已經斷除增益的決定,就說明它不是現量,因爲是已經證知尚未忘卻的有境。將先前現量的對境、隨後決定識的對境這兩者前後刹那執爲相同絕對(遍)是分別念。可見,現量與已決識同體存在的理論以自身領受的識便可推翻。
癸二、遣诤:
境根極微相聚合,盡其所有刹那數,
生起領受之心識,即爲異生之現量。
如果對方說:這樣一來,由于現量事物唯是刹那而已,凡夫根本不能了別極微刹那,結果對凡夫來說就不可能存在現量了。
駁:並不會導致如此結局,凡夫現量並不涉及無分微塵與無分刹那,當境、根的極微聚合的刹那達到能生起識的程度時,它的自相才作爲所取境而生起領受它的識。比如,盡管一滴水不會裝滿瓶子向外溢出,但當水滴積累到瓶內已滿滿盈盈後便會向外溢出。因此,當微塵聚合到可見的時候,對本身的所取境未錯亂而了別的這個識就是異生的現量,例如見瓶子的現量。
暫停偈:
所有數目之分攝,乃以種類差別爲,
所有內部之分攝,承許歸屬彼範圍。
他宗只是依靠量及非量微乎其微的差別便分爲五類等之舉實不合理,我們認爲:因爲根本數目的所有分門別類是由同類或異類的種類差別所致,其中格外細微的所有分攝歸屬在根本種類的範疇內,並非另外作爲定數。如果另外作爲定數的話,顯然已經攪亂了一切量、非量、因的無誤分攝安立即法稱論師的意趣。
己二(立自宗)分叁:一、非量總法相;二、數目之分攝;叁、各自安立。
庚一、非量總法相:
不欺不成即非量。
所謂不欺惑不成立即是非量的法相。
庚二、數目之分攝:
不悟顛倒猶豫識,叁種正量之違品,
乃以緣取方式分,本體而攝即唯一。
作爲正量對立面的非量有不悟識、顛倒識、猶豫識叁種,這是從識取境方式的角度來分的。如果從本體的側面歸納,則顛倒識與猶豫識也未如實證知對境,由此可包括在唯一的不悟識當中。
庚叁、各自安立:
不悟識、顛倒識、猶豫識每一識都有法相及分類。
一、不悟識:
不執彼者非彼者,乃不悟識有叁類,
尚未入境未圓滿,雖已圓滿然未得。
法相:既不是真實緣取對境也不是顛倒緣取對境反方面(對境違品)的識就是不悟識的法相。
分類:不悟識共有叁種,其一、心根本沒有取境的不悟識,其二、雖已緣取境觀察尚未究竟的不悟識,其叁、觀察所尋覓的事物雖已圓滿但那一對境尚未了然現于心境中而未獲得的不悟識。
二、顛倒識:
執彼即有非彼害,乃顛倒識分爲二,
分別以及無分別,彼一一分共五類。
法相:取對境本身卻有反方面的他量所妨害的識即是顛倒識的法相。
分類:總體來分,顛倒識有分別顛倒識與無分別顛倒識兩種。再進一步細分,分別顛倒識又分叁種,其一、錯亂相分別顛倒識:諸如,將雜色的繩索執爲蛇;其二、錯亂時分別顛倒識:諸如將現在的藍色執爲過去的藍色;其叁、錯亂境分別顛倒識:諸如,將室內的瓶子執爲門外的瓶子。無分別顛倒識分二,其一、根識染汙無分別顛倒識:諸如,顯現二月;其二、意識錯亂無分別顛倒識:諸如,夢中之識。總共有以上五類。
叁、猶豫識:
執彼複有非彼者,乃猶豫相分二類,
現前猶豫及隱蔽,均衡偏重而執取。
法相:盡管執著了對境就是它,但在它的作用尚未失去的同時,認爲非它的執著相也可能出現的心識即是猶豫識的法相。
分類:有兩種,其一、直接進入猶豫狀態的現前猶豫;其二,雖然沒有直接進入猶豫狀態但一經觀察便心生懷疑的隱蔽猶豫。現前猶豫也分兩種,其一、均衡猶豫:諸如,平均執著聲音的“常”或“無常”;其二、偏重猶豫:偏重執著每一種情況,它又分爲合理猶豫 與非理猶豫 。
總結偈:
正量之識雖有二,然歸唯一自證量,
非量之識雖有叁,然除不悟實無他。
簡而言之,應當了知,正量識有現量與比量兩種,但實際上可包括在唯一自證量當中,叁種非量識也僅此不悟識而已,實無其他。
量理寶藏論中,第二觀識品釋終。
第叁品 觀總別
丙叁(彼識知境之方式)分四:一、總及別之證知方式;二、顯現及遣余之證知方式;叁、所诠及能诠之證知方式;四、相屬及相違之證知方式。
丁一(總及別之證知方式)分二:一、總說境及有境之安立;二、分析總別證知之差別。
戊一、總說境及有境之安立:
緣取自相無分別,執著共相乃分別,
其中自相有實法,共相不成有實法。
實體反體總與別,顯現遣余分別否,
其他論師另行說,我遵論典講解許。
緣取對境自相的識是無分別的,緣取對境共相的識是有分別的。其中自相實體成立爲有實法,而共相並不成立有實法。關于實體與反體、“總”與“別”、建立與遣余、分別與無分別這些內容,藏地的其他論師另有安立,有時講似乎相同,有時講似乎不同,有時講似是心法,有時講似是境法,有時似乎建立“總”,有時似乎遮破“總”……並未發覺有堅不可摧、牢不可破的理念。我本人始終不渝地遵照法稱論師的論典來講解,承許實體(即自相)與共相作爲對境、分別與無分別作爲識,顯現及遣余作爲緣取方式。
比量不取有實法,故彼實法非應理,
乃遣余故智者許,比量即以反體立。
藏地因明前派有些論師聲稱:衆多反體不可分割,即是實體;零零散散聚合性的法是反體。並且進一步說:實體法的法相是直接相違的法在一個實體上不集聚;反體法的法相則是直接相違的法在一個反體上不集聚。
駁:(你們所說)這樣的實體、反體就像外道所承認的有支實體一樣。實際上,反體只是一種增益假立,並不存在不可分割而聚集的情況,而且,你們這樣承認會招致實體反體相互之間了解一者要依賴另一者等等許多過失,因此不合理。實體法與反體法也離不開實體反體本身,而不應該另立名目。如果按照你們所說,無常是實體法,如此一來,能衡量無常之比量的對境也應成了實體,這顯然不符合事實。由于比量不可能執著有實法實體的所取境,因而,比量的對境絕不該是實體法。假設這種情況合理,那麼所作、無常在瓶子上不存在分開的實體,就會有“若了知所作也已通達無常”的過失。依靠因而衡量自己所量的方式,是通過遣余而進行的。所以,比量是通過反體也就是否定他法的途徑來建立自己的所量,這是智者們一致認可的。
綜上所述,實體實際成立,而反體則是以心假立的,但對方對此差別不加分辨而斷然承認反體原本存在的觀點實不應理。比量並不是執著有實法的有境,因此它的對境不可能有實體成立的法。諸如,遣除了非樹的那一分,即命名爲樹,能取的有境——比量是通過遣除其他不同種類的途徑來緣取它的。
戊二(分析總別證知之差別)分叁:一、法相;二、分類;叁、擇義。
己一、法相:
遣異類法即總相;亦除自類乃別相。
在將異體執爲一體的遣余識前,遣除其他不同種類的事物,即爲“總”。在遣余識面前,不僅是去除了別類,而且自己的同類中,不同地點、不同時間的所有事物也一並排除在外,即是“別”。由此可見,只具有排除不同種類的一個反體是總的法相;具有不同種類、同類內部的他法一概排除在外的兩個反體是“別”的法相。
己二、分類:
總別各自悉皆有,異體先後二分類,
異體別乃他實體,先後別則遮一體。
方位所攝的沈香樹、檀香樹等一切不同實體,是異體別;與之相聯的“總”是異體總。時間所攝的如沈香樹等樹木一樣遮破了有實法前後刹那爲一體的一切不同他體是先後別;與之相關的“總”是先後總。如此一來,“總”、“別”各有兩種,共分爲四類。其中,所有異體別是由現在不同因所生,故而是不同實體;所有先後別雖然是一個實體相續,但觀待時間,由于過去未來是迥然不同的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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