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要么是正量,必然成为这三者其一,不应该再有其他识,理由是,除此四类识以外不可能有其他识之故。尤其他该包含在不悟识的范围内,因为已决识自己只是回忆先前的对境,而本身无有所了别的对境。
壬二(别破)分二:一、真破;二、遣诤。
癸一(真破)分二:一、破相违法为同体;二、破根识种类为量。
子一、破相违法为同体:
现量现在无分别,已决过去乃分别,
境时缘取方式违,彼二同体岂可能?
现量本体远离分别念;对境是自相;时间是现在;缘取方式是了了分明、互不混杂而取。而已决识本体是分别念;对境是共相;时间是过去;缘取方式,是含糊不清、混淆一起来缘取,居于一种忆念。由此可见,本体、对境、时间、缘取方式互相矛盾,既是现量又是已决识的同体事物怎么可能存在?绝不可能存在。
子二、破根识种类为量:
谓取种续乃现量,后知即是已决识。
种类非为现量境,所见境无已决识。
对方辩答:没有这种过失,原因是:诸如,眼识在尚未离开“蓝色对境”之前,缘取单单蓝色种类相续不断的识,就是现量及已决识的同体,因为已经了达第一刹那的蓝色之后认为“这是蓝色”的识也就是已决识。
驳:你们的这种解释不合理,那一种类只不过是对蓝色刹那的连串误解耽著为一个相续,而不该是现量的对境,因为第一刹那不可能在第二刹那停留。诸如,眼识正在见蓝色时的所有外境通通是当下的对境,所以它并不存在已决识。
总结偈:
相违之故无同体,是现量故非回忆,
种类相违根对境,现见前后无差异。
若有决定非现量,执著相同乃分别,
是故以识可遮破,现量决识同体理。
总而言之,正在见的外境在当下绝不存在已决识。现量与已决识这两者,如果是其中一者,则相违另一者(即绝不会是另一者),因此它们之间不存在同体的关系。并且,现在的有境是现量而不是回忆,因为回忆本是过去的有境。将前后立为一体的种类并不具有实体,所以将其视为根的对境是完全相违的。而且,诸如见到蓝色对境,始终是重新了别所取境,根本不会有先前为量、后来非量的差别,因为每一刹那都是新的对境。
如果存在已经断除增益的决定,就说明它不是现量,因为是已经证知尚未忘却的有境。将先前现量的对境、随后决定识的对境这两者前后刹那执为相同绝对(遍)是分别念。可见,现量与已决识同体存在的理论以自身领受的识便可推翻。
癸二、遣诤:
境根极微相聚合,尽其所有刹那数,
生起领受之心识,即为异生之现量。
如果对方说:这样一来,由于现量事物唯是刹那而已,凡夫根本不能了别极微刹那,结果对凡夫来说就不可能存在现量了。
驳:并不会导致如此结局,凡夫现量并不涉及无分微尘与无分刹那,当境、根的极微聚合的刹那达到能生起识的程度时,它的自相才作为所取境而生起领受它的识。比如,尽管一滴水不会装满瓶子向外溢出,但当水滴积累到瓶内已满满盈盈后便会向外溢出。因此,当微尘聚合到可见的时候,对本身的所取境未错乱而了别的这个识就是异生的现量,例如见瓶子的现量。
暂停偈:
所有数目之分摄,乃以种类差别为,
所有内部之分摄,承许归属彼范围。
他宗只是依靠量及非量微乎其微的差别便分为五类等之举实不合理,我们认为:因为根本数目的所有分门别类是由同类或异类的种类差别所致,其中格外细微的所有分摄归属在根本种类的范畴内,并非另外作为定数。如果另外作为定数的话,显然已经搅乱了一切量、非量、因的无误分摄安立即法称论师的意趣。
己二(立自宗)分三:一、非量总法相;二、数目之分摄;三、各自安立。
庚一、非量总法相:
不欺不成即非量。
所谓不欺惑不成立即是非量的法相。
庚二、数目之分摄:
不悟颠倒犹豫识,三种正量之违品,
乃以缘取方式分,本体而摄即唯一。
作为正量对立面的非量有不悟识、颠倒识、犹豫识三种,这是从识取境方式的角度来分的。如果从本体的侧面归纳,则颠倒识与犹豫识也未如实证知对境,由此可包括在唯一的不悟识当中。
庚三、各自安立:
不悟识、颠倒识、犹豫识每一识都有法相及分类。
一、不悟识:
不执彼者非彼者,乃不悟识有三类,
尚未入境未圆满,虽已圆满然未得。
法相:既不是真实缘取对境也不是颠倒缘取对境反方面(对境违品)的识就是不悟识的法相。
分类:不悟识共有三种,其一、心根本没有取境的不悟识,其二、虽已缘取境观察尚未究竟的不悟识,其三、观察所寻觅的事物虽已圆满但那一对境尚未了然现于心境中而未获得的不悟识。
二、颠倒识:
执彼即有非彼害,乃颠倒识分为二,
分别以及无分别,彼一一分共五类。
法相:取对境本身却有反方面的他量所妨害的识即是颠倒识的法相。
分类:总体来分,颠倒识有分别颠倒识与无分别颠倒识两种。再进一步细分,分别颠倒识又分三种,其一、错乱相分别颠倒识:诸如,将杂色的绳索执为蛇;其二、错乱时分别颠倒识:诸如将现在的蓝色执为过去的蓝色;其三、错乱境分别颠倒识:诸如,将室内的瓶子执为门外的瓶子。无分别颠倒识分二,其一、根识染污无分别颠倒识:诸如,显现二月;其二、意识错乱无分别颠倒识:诸如,梦中之识。总共有以上五类。
三、犹豫识:
执彼复有非彼者,乃犹豫相分二类,
现前犹豫及隐蔽,均衡偏重而执取。
法相:尽管执著了对境就是它,但在它的作用尚未失去的同时,认为非它的执著相也可能出现的心识即是犹豫识的法相。
分类:有两种,其一、直接进入犹豫状态的现前犹豫;其二,虽然没有直接进入犹豫状态但一经观察便心生怀疑的隐蔽犹豫。现前犹豫也分两种,其一、均衡犹豫:诸如,平均执著声音的“常”或“无常”;其二、偏重犹豫:偏重执著每一种情况,它又分为合理犹豫 与非理犹豫 。
总结偈:
正量之识虽有二,然归唯一自证量,
非量之识虽有三,然除不悟实无他。
简而言之,应当了知,正量识有现量与比量两种,但实际上可包括在唯一自证量当中,三种非量识也仅此不悟识而已,实无其他。
量理宝藏论中,第二观识品释终。
第三品 观总别
丙三(彼识知境之方式)分四:一、总及别之证知方式;二、显现及遣余之证知方式;三、所诠及能诠之证知方式;四、相属及相违之证知方式。
丁一(总及别之证知方式)分二:一、总说境及有境之安立;二、分析总别证知之差别。
戊一、总说境及有境之安立:
缘取自相无分别,执著共相乃分别,
其中自相有实法,共相不成有实法。
实体反体总与别,显现遣余分别否,
其他论师另行说,我遵论典讲解许。
缘取对境自相的识是无分别的,缘取对境共相的识是有分别的。其中自相实体成立为有实法,而共相并不成立有实法。关于实体与反体、“总”与“别”、建立与遣余、分别与无分别这些内容,藏地的其他论师另有安立,有时讲似乎相同,有时讲似乎不同,有时讲似是心法,有时讲似是境法,有时似乎建立“总”,有时似乎遮破“总”……并未发觉有坚不可摧、牢不可破的理念。我本人始终不渝地遵照法称论师的论典来讲解,承许实体(即自相)与共相作为对境、分别与无分别作为识,显现及遣余作为缘取方式。
比量不取有实法,故彼实法非应理,
乃遣余故智者许,比量即以反体立。
藏地因明前派有些论师声称:众多反体不可分割,即是实体;零零散散聚合性的法是反体。并且进一步说:实体法的法相是直接相违的法在一个实体上不集聚;反体法的法相则是直接相违的法在一个反体上不集聚。
驳:(你们所说)这样的实体、反体就像外道所承认的有支实体一样。实际上,反体只是一种增益假立,并不存在不可分割而聚集的情况,而且,你们这样承认会招致实体反体相互之间了解一者要依赖另一者等等许多过失,因此不合理。实体法与反体法也离不开实体反体本身,而不应该另立名目。如果按照你们所说,无常是实体法,如此一来,能衡量无常之比量的对境也应成了实体,这显然不符合事实。由于比量不可能执著有实法实体的所取境,因而,比量的对境绝不该是实体法。假设这种情况合理,那么所作、无常在瓶子上不存在分开的实体,就会有“若了知所作也已通达无常”的过失。依靠因而衡量自己所量的方式,是通过遣余而进行的。所以,比量是通过反体也就是否定他法的途径来建立自己的所量,这是智者们一致认可的。
综上所述,实体实际成立,而反体则是以心假立的,但对方对此差别不加分辨而断然承认反体原本存在的观点实不应理。比量并不是执著有实法的有境,因此它的对境不可能有实体成立的法。诸如,遣除了非树的那一分,即命名为树,能取的有境——比量是通过遣除其他不同种类的途径来缘取它的。
戊二(分析总别证知之差别)分三:一、法相;二、分类;三、择义。
己一、法相:
遣异类法即总相;亦除自类乃别相。
在将异体执为一体的遣余识前,遣除其他不同种类的事物,即为“总”。在遣余识面前,不仅是去除了别类,而且自己的同类中,不同地点、不同时间的所有事物也一并排除在外,即是“别”。由此可见,只具有排除不同种类的一个反体是总的法相;具有不同种类、同类内部的他法一概排除在外的两个反体是“别”的法相。
己二、分类:
总别各自悉皆有,异体先后二分类,
异体别乃他实体,先后别则遮一体。
方位所摄的沉香树、檀香树等一切不同实体,是异体别;与之相联的“总”是异体总。时间所摄的如沉香树等树木一样遮破了有实法前后刹那为一体的一切不同他体是先后别;与之相关的“总”是先后总。如此一来,“总”、“别”各有两种,共分为四类。其中,所有异体别是由现在不同因所生,故而是不同实体;所有先后别虽然是一个实体相续,但观待时间,由于过去未来是迥然不同的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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