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之相同,如果在所诤事上是非有否定就合理;倘若是別有否定則不合理。
子二、安立離诤之自宗:
因之事相即遣余,于此無有他過失。
我們自宗認爲:因的事相就是遣余,也就是將不區分時間地點的煙、所作等的總反體與所安立的因耽著爲一體。對此,不會招致他宗所說的“因之共相不可能存在”的過失,盡管實體的共相不存在,但遣余的共相是存在的,因而絕不相違。
癸叁(名相之分類)分叁:一、如何辨別之理;二、決定分類之自性;叁、破于此等相屬顛倒分別。
子一(如何辨別之理)分二:一、安立分類之其他異門;二、認清此處所說。
醜一、安立分類之其他異門:
具此法相之此因,分門別類成多種。
如果對于具足此法相的因加以分析,由于分門別類各不相同而導致有多種多樣的分類,從所安立因的角度,分爲安立無遮因與安立非遮因兩種;從所立法的角度分爲建立無遮因與建立非遮因兩種;從相屬的角度,分爲同體相屬因與彼生相屬因兩種;從建立方式的角度分爲證成義理因與證成名言因兩種;從能立的角度分爲共稱因 與事勢理因兩種。
醜二、認清此處所說:
具德法稱阿阇黎,由論式言定叁類。
法稱論師在《釋量論》與《定量論》中從論式的角度而確定有叁種因,一切所破因 可包括在可見不可得因當中,因爲在一個比喻上面可以抉擇,所以歸屬在一因之中;一切所立因在一個比喻上面無法抉擇,因此分爲自性因與果因兩種。總共有這叁類因。
子二(決定分類之自性)分叁:一、不可得因;二、自性因;叁、果因。
醜一(不可得因)分叁:一、法相;二、分類;叁、決定所破因相屬之方式。
寅一、法相:
遮破所破具叁相。
不可得因的法相即是遮破所破具足叁相。
寅二(分類)分二:一、雖遮破存在然不能建立決定不存在之不現不可得因;二、建立決定無有之相違可得因。
卯一、雖遮破存在然不能建立決定不存在之不現不可得因 :
體不可得有四類。
本體不可得包括自性不可得、因不可得、能遍不可得與果不可得四種分類,下面依次舉例來說明:一、自性不可得:不具備大腹形象的泥團上不存在瓶子,因爲,如果存在瓶子,則可以見到,然而有瓶子以量不可得;二、因不可得:冒青色物的湖上沒有煙,因爲無火之故;叁、能遍不可得:無有縫隙的石板上面不存在柏樹,無樹之故;四、果不可得:遠離障緣的虛空底下沒有親因 的火,因爲沒有親果 的煙之故。
卯二(建立決定無有之相違可得因)分二:一、不並存相違可得;二、互絕相違可得。
相違可得分二種。
相違可得因有兩種,即是不並存相違可得與互絕相違可得。
辰一(不並存相違可得)分二:一、破他宗不合理之部分;二、安立合理之自宗。
巳一、破他宗不合理之部分:
四類熱觸滅冷觸,故說論式十六種。
功能無阻非爲火,無相續故非能滅。
雖然他宗說:冷觸、冷觸之因功能無阻、寒冷之後果汗毛直豎、寒冷之所遍霜觸四者如果依靠火而滅,那麼就有四種相違自性可得;如果以檀香火而滅,則有四種相違所遍可得;如果以煙而滅,則有四種相違果可得;如果以火因——功德無阻而滅,則有四種相違因可得,總共定數有十六種論式。然而,其中的功能無阻:由于在第二刹那決定生火的是木柴而不是火,而且安立功能無阻是指刹那的反體而沒有相續,所以它並不能滅盡冷觸。
巳二、安立合理之自宗:
論中雖說多安立,能滅即是前十二。
盡管所有因明論典中宣說了多種安立,但是可以包括在除了功能無阻以外前十二種能滅當中。
其中,四種相違自性可得是指,自性相違自性可得、因相違自性可得、果相違自性可得、能遍相違自性可得。按順序:其一、自性相違自性可得:在有決定到量之火力的東方,無有冷觸,因爲有決定到量的火力之故。其二、因相違自性可得:在有決定到量之火力的東方,無有寒冷之後果汗毛直豎,因爲有決定到量的火力之故。其叁、果相違自性可得:在有決定到量之火力的東方,無有冷觸之因,因爲有決定到量的火力之故。其四、能遍相違自性可得:在有決定到量之火力的東方,無有霜觸,因爲有決定到量的火力之故。
四種相違果可得:是指自性相違果可得、因相違果可得、果相違果可得、能遍相違果可得。論式:其一、自性相違果可得:濃煙噴起四處彌漫的東方,無有冷觸,因爲濃煙噴起四處彌漫之故。其二、因相違果可得:濃煙噴起四處彌漫的東方,無有寒冷後果汗毛直豎,因爲濃煙噴起四處彌漫之故。其叁、果相違果可得:濃煙噴起四處彌漫的東方,無有冷觸之因,因爲濃煙噴起四處彌漫之故。其四、能遍相違果可得:濃煙噴起四處彌漫的東方無有霜觸,因爲濃煙噴起四處彌漫之故。
四種相違所遍可得,是指自性相違所遍可得、因相違所遍可得、果相違所遍可得、能遍相違所遍可得。其一、自性相違所遍可得:在檀香火以量可得的東方,無有冷觸,因爲檀香火以量可得之故。其二、因相違所遍可得:在檀香火以量可得的東方,無有寒冷後果汗毛直豎,因爲檀香火以量可得之故。其叁、果相違所遍可得:在檀香火以量可得的東方,無有冷觸之因,因爲檀香火以量可得之故。其四、能遍相違所遍可得:在檀香火以量可得的東方,無有霜觸,因爲檀香火以量可得之故。
假設對方說:由于以檀香火作爲差別法的緣故,可以包括在相違自性可得因當中,所以四種相違所遍可得皆無有必要。
駁:沒有這種過失,因爲檀香火是火,所以足能滅盡冷觸,並且與總火他體可以在心裏浮現。如果不是這樣,那麼破除黑暗用酥油燈、遮破無常用勤作所發等等,論典中所羅列的所有別法將一概泯滅,因爲這些的總法歸根到底是光明與所作等之故。
還有人說:檀香煙遮破四類冷觸而運用自性相違所遍果可得等四種因,是合理的。
駁:絕不合理,濃煙噴起能滅盡冷觸,是從未見到火只見到煙的角度而言的,檀香火尚未決定而檀香煙已決定下來的情況是不會有的,並且檀香火決定下來的當時理當以檀香火作爲因,而不該用它的煙作爲因。
辰二、互絕相違可得:
互絕相違于實法,因與立宗無論式,
然而彼所差別法,能遍相違可得因。
互絕相違,對于有實法來說,諸如常與無常一樣,如果肯定一方,就已經否定另一方。盡管因與立宗二者不存在論式,但它的所差別法可得就是能遍相違可得。比如,聲音無有常法,所作故。對此,所破常法決定是非所作,與之相違的所作可得就稱爲能遍相違可得。
以量有害之相違,亦屬能遍相違得。
以量有害的相違,例如,樹並不是壞滅不壞滅不一定,因爲它壞滅並不觀待其他因的緣故,這種不定的對立面——決定的所遍立爲無觀待因,而遮破不定,這也包括在能遍相違可得當中,另外無有。
寅叁(決定所破因相屬之方式)分二:一、說他宗錯誤觀點;二、立無誤自宗觀點。
卯一、說他宗錯誤觀點:
實法相屬已遮破,謂不並存聚生錯。
承許有實法上存在相屬的觀點前面已經遮破完畢。有些論師聲稱:不並存相違,在對立的具力等四種都不存在的情況下産生。
這種說法是錯誤的,因爲對立的因火雖然已經消失,但不冷不熱的所觸有可能存在。
卯二、立無誤自宗觀點:
相屬境反屬法反,故反相屬心前成。
本性可得是指相屬對境反過來,相屬法本身隨之倒轉這一點以量決定。因此,反相屬在分別心前成立,而外境相屬不存在。因不可得與果不可得是反彼生相屬;自性不可得、能遍不可得、互絕相違均是反同體相屬。相違可得是指,如果對立法成立,則以有害另一方來遮破,所以無需觀察反相屬 。
醜二(自性因)分二:一、真實宣說;二、遣除過失。
寅一、真實宣說:
證成其是具叁相,本體無別自性因,
彼之同分攝其中。
證成其是、具足叁相就是自性因的法相。因此,具備此法相而與所立法本體無二無別證成的一切正理均是自性因。
自性因有兩種分類,其一、淨盡差別自性因:比如,瓶子是無常,存在故;其二、觀待差別自性因:例如,它的因運用所作。這兩者安立爲淨盡差別因與觀待差別因的理由是,一說“存在”,則不觀待因緣也會認爲存在;一說“所作”就會觀待分析“以何因緣而作”。它的同分外道所承許的因緣齊全估計可生果以及煙因——功能無阻證成無常之煙等其他因也歸屬在此範疇內。
寅二、遣除過失:
一故不染他體過。
對方說:依靠煙因——功能無阻證成無常的煙,不能作爲自性因,因爲實體不同之故。
駁:這兩者雖然實體不同,但由于因安立爲功能無阻觀待現見正在冒煙,實際上正在冒煙與無常的煙二者是同體,因此不會染上成爲他體的過失。當然,如果從因本身來考慮,由于是他體,所以不是自性因。
醜叁(果因)分二:一、真實宣說;二、遣除诤論。
寅一、真實宣說:
證成其有具叁相,彼生相屬即果因。
彼之同分攝其內。
能證成有所需叁相齊全就是果因的法相。因此,凡是具足這一法相立爲彼生相屬的均是果因。它有叁種分類:其一、因反體證果因:比如,具煙的山上有火,有煙之故。其二、先因證成果因:諸如,空中煙霧缭繞,是由自因先前的火所致,因爲是煙之故。其叁、因法推知果因:晚上林中失火的山上有煙,因爲林中失火之故。外道所承認的由水鳥之因推測水等所有同分的其他因都可以包括在果因的範疇內。
寅二、遣除诤論:
立異體故無過失。
對方辯論道:諸如,通過瓶子的語言使分別念浮現出瓶子的共相,這不能作爲果因,因爲從無實法的共相中不能生出有實法的語言。
駁:無實法與有實法既不成立一本體也不成立異本體,但是依靠遣余的緣取方式能夠建立他體,由此便可擺脫過失,因爲浮現共相的欲說法作爲近取因,舌、腭等的作用充當俱生緣,從而形成語言。
子叁(破于此等相屬顛倒分別)分二:一、說對方觀點;二、破彼觀點。
醜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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