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持斷見的順世外道以外的內外宗派一致所說的,因此,在以承許此觀點作爲前提的基礎上,能淨的沐浴與所淨的貪等這兩種因並不相違,相互之間不該是能遣與所遣的關系。爲此,這所有的論典中存在著自語相違,而不是聖教。
卯二、遣除能障不成所立之過:
若謂自語及論義,障礙之中僅生疑,
彼乃無咎之所立,故非宗法之過失。
此非由依障礙中,生起懷疑成爲過,
是由彼詞不證成,所立安立爲過失。
立宗表明自意樂,如若相違毀立宗。
是故有過之言詞,辯論之時招自負。
假設對方說:與自語相違、與論義相違的障礙僅是對所立産生懷疑,它對所立自身不構成過失,因此沒有理由說是宗法的過失。
駁:它不能充當宗法,因爲在證成所立時,並不從詞句之間的障礙産生懷疑的角度而成爲所立之過失的,而是從障礙導致那一詞句不能證成所立的側面安立爲過失的。換言之,立宗就是表明自己的意樂,如果在立宗上存在著前後承許相違或者直接間接相違,勢必會像腐汁的酸奶一樣毀壞那一立宗。可見,有錯誤的語言表達在辯論的場合中會造成自我失敗。因此,務必要斷除。
子叁(共稱相違)分二:一、法相;二、決定彼之自性。
醜一、法相:
立宗與世共稱悖,即是共稱之相違。
一經立宗便與世間共稱相矛盾,就稱爲共稱相違。
醜二(決定彼之自性)分二:一、略說;二、廣說。
寅一、略說:
聲論派師所承許,名義直屬前已破。
隨意所說已證實,是故共稱亦成立。
外道聲論派師承許名詞與意義之間有直接相屬的觀點前文中已經遮破完畢,在遣余品中,一切名詞是由欲說者隨意而運用的這一點也已經建立完畢,由此共稱也就得以立足。
寅二(廣說)分叁:一、第一種說法;二、第二種說法;叁、分析彼等之意趣。
《集量論》中說:“不共之故無有比量,與名詞已成之共稱相違,是故彼相違也非宗法。”抉擇這其中的意義分爲叁個方面。
卯一(第一種說法)分二:一、破他宗之觀點;二、說自宗之合理性。
辰一、破他宗之觀點:
依有之因能遮破,懷兔即是月亮說。
此無比喻凡有者,所有名詞可說故,
名詞之義存在者,可稱月亮故相違。
聲論派以“存在之故”的因來破懷兔可以稱爲月亮這一點,但實際上此因有成爲不定因的過失,理由是,此因沒有不共的比喻,因爲凡是存在的法,隨欲的所有名詞都可以言說之故,再者,凡是在分別念境中存在的名言義共相,就可以稱爲月亮,所以此因也是相違因。由此可見,上面教證中第一段的意義是說明聲論派的因是不共不定因,後句的意思是說此因是相違因。
辰二(說自宗之合理性)分二:一、可說共稱;二、認清名詞已成共稱。
巳一、可說共稱:
世間使用名詞成,承許彼者即共稱。
彼于一切所知法,可故共稱遍一切。
有稱則謂共稱詞,于未共稱違世間。
于諸所知皆適宜,用共稱名如烹饪。
遵循世間准則所使用的名詞已成本身是可說共稱這一點是法稱論師所承許的。
也就是說,對于一切所知都可以稱呼的緣故,共稱遍及一切。其他論師說:對于以前沒有共稱者運用共稱的名詞,就像對瓶子稱呼月亮一樣,與世間共許相違。其實僅僅是對一切所知可以如此共稱這一點而用共稱之名詞的,就像具備烹饪能力的東西稱爲食品、可以飲用的東西命名爲飲料一樣。
巳二、認清名詞已成共稱:
可共稱于事成立,然依名稱與說意,
名詞若成即說成,故謂名成之共稱。
依于共稱比量證,相違不誤不可能。
單單可以如此共稱這一點盡管對于一切事物都成立,但是依靠名稱的命名與命名者想說的意圖的一個能诠名詞如果成立,那麼說明它對于一切事物可說共稱也就成立,因此叫做名言已成共稱。如此一來,懷兔可用月亮的名詞來表達這一點依靠共稱比量可以證成,由此可見,它在比量的對境上並不相違,如果相違,那麼無誤比量就不可能涉及了。
卯二(第二種說法)分叁:一、宣說事理比量是可說共稱以外異體對境;二、破他宗之觀點;叁、說明阿阇黎之意趣。
辰一、宣說事理比量是可說共稱以外異體對境:
共稱若由事理成,如比量境成決定。
依欲說意所命名,諸名無有何不用。
共稱如果是由事勢理所得出的,那麼如比量中所作與無常、煙與火一樣各自的對境決定是唯一,相反,由對方欲說的意樂來命名,所有名詞都沒有不可涉及的任何對境。
辰二(破他宗之觀點)分二:一、聲論派之因成爲不共因;二、宣說自宗內道之其他說法不合理。
巳一、聲論派之因成爲不共因:
若謂涉及一切故,共稱于境不適用,
此說他喻難尋覓,非共同因如所聞。
因此,聲稱可以涉及一切的那一共稱,不涉及這一懷兔對境、以月亮不可稱呼的其他同品喻實在難以找到,由此運用存在的因就成了不共不定因,如同運用“聲是所聞”之因一樣。
巳二、宣說自宗內道之其他說法不合理:
乃爲講說共相時,懷兔作爲比喻已,
說明遍及諸所知,達哲非樹等亦同。
解釋《集量論》的有些論師說:阿阇黎的那一教證是說明由月亮的名詞推測可說共稱本身不存在比喻,所以它是不同不定因。
駁:這種說法不合理,原因是:這裏是在講可以共稱之共相的時候,是以懷兔作爲比喻來說明這樣的道理在一切所知上決定可以說,而並不是其他意思,否則,用樹木的名詞不可稱呼達哲等也都同樣以世間共稱有害。
辰叁、說明阿阇黎之意趣:
冰片以及水銀等,以月亮名共稱他,
彼作比喻而證成,具涼光月共同因。
其實,懷兔用月亮的名詞可稱呼這一點並非沒有比喻,因爲,由香配製成的冰片、由避谷術形成的水銀等也使用月亮的名詞來表達。因此,月亮的那一名詞也共稱懷兔以外的其他事物,爲此,由它作爲比喻可以證明具涼光表示月亮是共同因。
諸所用名乃共同,若于一成于衆成,
此者乃爲事勢理,若破共稱亦壞汝。
是故隨欲所命名,普及一切之同時,
予以遮破世間害,故違共稱即意趣。
由于涉及欲說意樂之術語的所有名稱都是共同的,因而如果這一名稱在一個對境上成立,那麼在其他所有對境上也成立,這是事勢理。假設遮破可說共稱,那你們所承認的懷兔等觀點也將被毀壞。由此可見,如果對具有理由的名詞具涼光等進行分析,雖然不可能在一切事物上運用,但是像月亮一樣隨欲而命名的名稱可以在所有對境上使用的同時,如果否定不能在這一對境上使用,則以世間共稱可稱呼它成立的道理有妨害,因此是共稱相違。這就是法稱論師的密意所在。
卯叁(分析彼等之意趣)分二:一、破他宗之觀點;二、說自宗之觀點。
辰一、破他宗之觀點:
有者將此分二種,術語名言之共稱。
若爾名言非此義,法相如是前已遮。
雖然有些論師將共稱分爲僅以名相可耽著之術語共稱與決定義反體以名詞、心識可耽著之名言共稱兩種,但這是不合理的,原因是,如果以名相作爲名言,那就不是符合此時的意義,名言的法相如此在前文中已經遮破完畢。
謂直耽著之可說,術語共稱亦有二。
講時雖有此二種,而應用時無差別。
是故二種之說法,講成直說耽著誤。
再者,藏地有些論師聲稱:從直接可說的義共相與耽著可說之有實法自相的角度而言是兩種術語共稱。
這種說法也不合理,因爲,在講說的時候盡管有分開兩種的情況,而在運用的過程中是不可分割而運用的。鑒于此種理由,有些論師將《集量論》中的二種說法中講成後者是直接可說、前者是耽著應用完全是錯誤的,就算是反過來講,有無過失也一模一樣。由因證知所立也是指運用的場合,而不是指講說的場合。
辰二、說自宗之觀點:
前者名已成共稱,無比量故不可破,
抑或彼無對立方,由此決定故能害。
後者說明此共稱,比量對境之差別。
若知此理則成立,共稱相違智密意。
《集量論》的前一種說法表明:由于懷兔稱呼月亮是名言已成共稱,而沒有能害的比量,因此聲論派推翻不了或者無法否定這種觀點,或者是表明:名言已成共稱不存在相違的量,由此而決定的緣故,能駁倒聲論派不承認可說的觀點。後一種說法是爲了說明共稱比量中的可說共稱從對境的角度來分是不同的。如果懂得這樣來講解,那麼才能如實成立宣說共稱相違的《集量論》智者的意趣。
量理寶藏論中,第十觀自利比量品釋終。
第十一品 觀他利比量
戊二(他利比量)分叁:一、他利比量之法相;二、補特伽羅之安立;叁、辯論語言之分類。
己一、他利比量之法相:
他利比量自所見,于他宣說之語言。
他利比量是指立論者將自身覺知的意義,通過推因的方式在他者面前宣說的語言。
己二(補特伽羅之安立)分叁:一、各自之法相;二、勝負之安立;叁、見證者如何建立之理。
庚一、各自之法相:
立論敵論見證者,次第立破與裁決。
立論者是指承認說出能立;敵論者是指承認說出反駁;見證者裁決勝負。
庚二、勝負之安立:
辯論雙方以功過,實施製服及攝受。
如是而說有勝負,非爾無二論中說。
妄言谄诳雖製服,不許彼者有勝負。
對于立論者與敵論者雙方,通過說出有過失來製服對方,說出功德而進行攝受。如此功過如果各自分開來指出,則有勝有負。相反,如果平起平座,則不分勝負,這是《诤理論》中宣說的,此論中雲:“敵論者若已理解彼之事,則有勝負,否則雙方等同,不分勝負。”通過誇大其詞的妄說以及狡猾的伎倆雖然製服對方,但阿阇黎不承認這種情況有勝負之分。《诤理論》中說:“若謂:爲保護佛法,諸位正士以谄诳等方式製服亦許爲取勝。並非如此,所謂拳擊、掌擊、刃擊、放火等作法並非護持佛教之殊勝方便。”
庚叁(見證者如何建立之理)分二:一、總說製服與攝受之理;二、分別抉擇負處。
辛一、總說製服與攝受之理:
世許奪施製服攝,取舍宗派則承許,
正士折服及受持。
世間人認爲,通過強取豪奪財物等途徑進行製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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