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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论集▪P42

  ..续本文上一页持断见的顺世外道以外的内外宗派一致所说的,因此,在以承许此观点作为前提的基础上,能净的沐浴与所净的贪等这两种因并不相违,相互之间不该是能遣与所遣的关系。为此,这所有的论典中存在着自语相违,而不是圣教。

  卯二、遣除能障不成所立之过:

  若谓自语及论义,障碍之中仅生疑,

  彼乃无咎之所立,故非宗法之过失。

  此非由依障碍中,生起怀疑成为过,

  是由彼词不证成,所立安立为过失。

  立宗表明自意乐,如若相违毁立宗。

  是故有过之言词,辩论之时招自负。

  假设对方说:与自语相违、与论义相违的障碍仅是对所立产生怀疑,它对所立自身不构成过失,因此没有理由说是宗法的过失。

  驳:它不能充当宗法,因为在证成所立时,并不从词句之间的障碍产生怀疑的角度而成为所立之过失的,而是从障碍导致那一词句不能证成所立的侧面安立为过失的。换言之,立宗就是表明自己的意乐,如果在立宗上存在着前后承许相违或者直接间接相违,势必会像腐汁的酸奶一样毁坏那一立宗。可见,有错误的语言表达在辩论的场合中会造成自我失败。因此,务必要断除。

  子三(共称相违)分二:一、法相;二、决定彼之自性。

  丑一、法相:

  立宗与世共称悖,即是共称之相违。

  一经立宗便与世间共称相矛盾,就称为共称相违。

  丑二(决定彼之自性)分二:一、略说;二、广说。

  寅一、略说:

  声论派师所承许,名义直属前已破。

  随意所说已证实,是故共称亦成立。

  外道声论派师承许名词与意义之间有直接相属的观点前文中已经遮破完毕,在遣余品中,一切名词是由欲说者随意而运用的这一点也已经建立完毕,由此共称也就得以立足。

  寅二(广说)分三:一、第一种说法;二、第二种说法;三、分析彼等之意趣。

  《集量论》中说:“不共之故无有比量,与名词已成之共称相违,是故彼相违也非宗法。”抉择这其中的意义分为三个方面。

  卯一(第一种说法)分二:一、破他宗之观点;二、说自宗之合理性。

  辰一、破他宗之观点:

  依有之因能遮破,怀兔即是月亮说。

  此无比喻凡有者,所有名词可说故,

  名词之义存在者,可称月亮故相违。

  声论派以“存在之故”的因来破怀兔可以称为月亮这一点,但实际上此因有成为不定因的过失,理由是,此因没有不共的比喻,因为凡是存在的法,随欲的所有名词都可以言说之故,再者,凡是在分别念境中存在的名言义共相,就可以称为月亮,所以此因也是相违因。由此可见,上面教证中第一段的意义是说明声论派的因是不共不定因,后句的意思是说此因是相违因。

  辰二(说自宗之合理性)分二:一、可说共称;二、认清名词已成共称。

  巳一、可说共称:

  世间使用名词成,承许彼者即共称。

  彼于一切所知法,可故共称遍一切。

  有称则谓共称词,于未共称违世间。

  于诸所知皆适宜,用共称名如烹饪。

  遵循世间准则所使用的名词已成本身是可说共称这一点是法称论师所承许的。

  也就是说,对于一切所知都可以称呼的缘故,共称遍及一切。其他论师说:对于以前没有共称者运用共称的名词,就像对瓶子称呼月亮一样,与世间共许相违。其实仅仅是对一切所知可以如此共称这一点而用共称之名词的,就像具备烹饪能力的东西称为食品、可以饮用的东西命名为饮料一样。

  巳二、认清名词已成共称:

  可共称于事成立,然依名称与说意,

  名词若成即说成,故谓名成之共称。

  依于共称比量证,相违不误不可能。

  单单可以如此共称这一点尽管对于一切事物都成立,但是依靠名称的命名与命名者想说的意图的一个能诠名词如果成立,那么说明它对于一切事物可说共称也就成立,因此叫做名言已成共称。如此一来,怀兔可用月亮的名词来表达这一点依靠共称比量可以证成,由此可见,它在比量的对境上并不相违,如果相违,那么无误比量就不可能涉及了。

  卯二(第二种说法)分三:一、宣说事理比量是可说共称以外异体对境;二、破他宗之观点;三、说明阿阇黎之意趣。

  辰一、宣说事理比量是可说共称以外异体对境:

  共称若由事理成,如比量境成决定。

  依欲说意所命名,诸名无有何不用。

  共称如果是由事势理所得出的,那么如比量中所作与无常、烟与火一样各自的对境决定是唯一,相反,由对方欲说的意乐来命名,所有名词都没有不可涉及的任何对境。

  辰二(破他宗之观点)分二:一、声论派之因成为不共因;二、宣说自宗内道之其他说法不合理。

  巳一、声论派之因成为不共因:

  若谓涉及一切故,共称于境不适用,

  此说他喻难寻觅,非共同因如所闻。

  因此,声称可以涉及一切的那一共称,不涉及这一怀兔对境、以月亮不可称呼的其他同品喻实在难以找到,由此运用存在的因就成了不共不定因,如同运用“声是所闻”之因一样。

  巳二、宣说自宗内道之其他说法不合理:

  乃为讲说共相时,怀兔作为比喻已,

  说明遍及诸所知,达哲非树等亦同。

  解释《集量论》的有些论师说:阿阇黎的那一教证是说明由月亮的名词推测可说共称本身不存在比喻,所以它是不同不定因。

  驳:这种说法不合理,原因是:这里是在讲可以共称之共相的时候,是以怀兔作为比喻来说明这样的道理在一切所知上决定可以说,而并不是其他意思,否则,用树木的名词不可称呼达哲等也都同样以世间共称有害。

  辰三、说明阿阇黎之意趣:

  冰片以及水银等,以月亮名共称他,

  彼作比喻而证成,具凉光月共同因。

  其实,怀兔用月亮的名词可称呼这一点并非没有比喻,因为,由香配制成的冰片、由避谷术形成的水银等也使用月亮的名词来表达。因此,月亮的那一名词也共称怀兔以外的其他事物,为此,由它作为比喻可以证明具凉光表示月亮是共同因。

  诸所用名乃共同,若于一成于众成,

  此者乃为事势理,若破共称亦坏汝。

  是故随欲所命名,普及一切之同时,

  予以遮破世间害,故违共称即意趣。

  由于涉及欲说意乐之术语的所有名称都是共同的,因而如果这一名称在一个对境上成立,那么在其他所有对境上也成立,这是事势理。假设遮破可说共称,那你们所承认的怀兔等观点也将被毁坏。由此可见,如果对具有理由的名词具凉光等进行分析,虽然不可能在一切事物上运用,但是像月亮一样随欲而命名的名称可以在所有对境上使用的同时,如果否定不能在这一对境上使用,则以世间共称可称呼它成立的道理有妨害,因此是共称相违。这就是法称论师的密意所在。

  卯三(分析彼等之意趣)分二:一、破他宗之观点;二、说自宗之观点。

  辰一、破他宗之观点:

  有者将此分二种,术语名言之共称。

  若尔名言非此义,法相如是前已遮。

  虽然有些论师将共称分为仅以名相可耽著之术语共称与决定义反体以名词、心识可耽著之名言共称两种,但这是不合理的,原因是,如果以名相作为名言,那就不是符合此时的意义,名言的法相如此在前文中已经遮破完毕。

  谓直耽著之可说,术语共称亦有二。

  讲时虽有此二种,而应用时无差别。

  是故二种之说法,讲成直说耽著误。

  再者,藏地有些论师声称:从直接可说的义共相与耽著可说之有实法自相的角度而言是两种术语共称。

  这种说法也不合理,因为,在讲说的时候尽管有分开两种的情况,而在运用的过程中是不可分割而运用的。鉴于此种理由,有些论师将《集量论》中的二种说法中讲成后者是直接可说、前者是耽著应用完全是错误的,就算是反过来讲,有无过失也一模一样。由因证知所立也是指运用的场合,而不是指讲说的场合。

  辰二、说自宗之观点:

  前者名已成共称,无比量故不可破,

  抑或彼无对立方,由此决定故能害。

  后者说明此共称,比量对境之差别。

  若知此理则成立,共称相违智密意。

  《集量论》的前一种说法表明:由于怀兔称呼月亮是名言已成共称,而没有能害的比量,因此声论派推翻不了或者无法否定这种观点,或者是表明:名言已成共称不存在相违的量,由此而决定的缘故,能驳倒声论派不承认可说的观点。后一种说法是为了说明共称比量中的可说共称从对境的角度来分是不同的。如果懂得这样来讲解,那么才能如实成立宣说共称相违的《集量论》智者的意趣。

  量理宝藏论中,第十观自利比量品释终。

  

  第十一品 观他利比量

  戊二(他利比量)分三:一、他利比量之法相;二、补特伽罗之安立;三、辩论语言之分类。

  己一、他利比量之法相:

  他利比量自所见,于他宣说之语言。

  他利比量是指立论者将自身觉知的意义,通过推因的方式在他者面前宣说的语言。

  己二(补特伽罗之安立)分三:一、各自之法相;二、胜负之安立;三、见证者如何建立之理。

  庚一、各自之法相:

  立论敌论见证者,次第立破与裁决。

  立论者是指承认说出能立;敌论者是指承认说出反驳;见证者裁决胜负。

  庚二、胜负之安立:

  辩论双方以功过,实施制服及摄受。

  如是而说有胜负,非尔无二论中说。

  妄言谄诳虽制服,不许彼者有胜负。

  对于立论者与敌论者双方,通过说出有过失来制服对方,说出功德而进行摄受。如此功过如果各自分开来指出,则有胜有负。相反,如果平起平座,则不分胜负,这是《诤理论》中宣说的,此论中云:“敌论者若已理解彼之事,则有胜负,否则双方等同,不分胜负。”通过夸大其词的妄说以及狡猾的伎俩虽然制服对方,但阿阇黎不承认这种情况有胜负之分。《诤理论》中说:“若谓:为保护佛法,诸位正士以谄诳等方式制服亦许为取胜。并非如此,所谓拳击、掌击、刃击、放火等作法并非护持佛教之殊胜方便。”

  庚三(见证者如何建立之理)分二:一、总说制服与摄受之理;二、分别抉择负处。

  辛一、总说制服与摄受之理:

  世许夺施制服摄,取舍宗派则承许,

  正士折服及受持。

  世间人认为,通过强取豪夺财物等途径进行制服…

《因明论集》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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