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他方,就叫做認許他難的負處。
駁:如果是士夫就成了盜賊的話,那你也成了盜賊,實際上你自己不會承認這一點,由此說明是士夫對盜賊來說並不是真因,認識到是相似因的本相,因此自身並沒有過失。如果將它執爲真因而自我承認是那樣進而诿過于他,那麼就屬于本是有過之因而不知有過,因此包括在不說過失當中。
十九、忽視應可責難處:
忽視應可責難處,辯雙不能難中攝。
立論者雖然運用相似因,但敵論者無法反駁、不能觀察而斷然放棄(,這是忽視應可責難處的負處)。
這種負處可以歸集在立論者不說能立支以及敵論者不說過失即辯論雙方不能難當中。
二十、責難不可責難處:
責難不可責難處,唯不能難之負處。
此派聲稱:本來並不是對方的負處,反而強加于他,就叫做責難不可責難處的負處。由于這種屬于決定推翻對方觀點的能力已經消盡而無計可施的情況,因此並不是不能難以外的負處。
二十一、離宗義:
彼者所謂離宗義,攝于不說能立支。
此派聲稱:比如,數論派承許“有”不毀滅,“無”不産生的宗義,又說主物唯一的自性現見多種現象,實際上“有”已毀滅,“無”已産生。這種失毀自宗的詞句脫口而出,就叫做離宗義的負處。
駁:這也包括在不說能立支當中。
二十二、相似因:
相似之因爲負處。
此派聲稱:相似因是一種負處。
駁:這一點千真萬確,但是這一切均可包含在說非能立支或者說非過任意一者中,因此無需另行算爲負處。
這以上關于足目派本師所說的二十二種負處的不合理性已宣說完畢。
接下來,講述外道所有似能破皆是相似因。如果有人問:似能破有多少種呢?
值遇未遇相似因,恒常無說與未生,
果法同法及異法,分別無異與可得,
猶豫知義及應成,皆是集量論所說。
觀理論謂增與減,言說未言及正理,
各喻所立無常作,生過相似似能破,
如是所許二十四,陳那已破法稱置。
下面依次來講解這些似能破的辨別:比如立論者立論道:“海螺聲(有法),是無常(立宗),由勤作所發之故(因),如同瓶子(比喻)。”這裏的因雖然是真因,但是對此,敵論者誣陷說沒有意義,下面是他們聲稱的二十四種似能破:
一、值遇相似 的似能破:如果因與所立相遇,那麼就像與大海的水值遇一樣成了一體。
二、未遇相似 :因與所立如果不相遇,則如同聲音是眼睛的所取一樣無法建立。
叁、因相似:因若在前,所立還不存在,因而不能證成;如果因在後,則已經成立而無需因;如果因與所立同時,那麼就像牛角相對一樣不該是因與所立的關系。
叁、常住相似:聲音具不具有無常,如果不具有無常,則由于不相關聯的緣故而不能充當所立,如果具備無常,則成了常有,因爲自身不是無常的緣故。
四、無說相似:在沒有運用此因之前,聲音應成常有,因爲依此證明無常之故。
五、無生相似:如果聲音由于勤作所發就成了無常的話,那麼已生就會因爲無有勤作而成了常有。
六、果相似:聲音的勤作所發是聲音本身,因此由它不能證明聲音是無常,因爲瓶子的勤作所成在聲音上不存在。
七、同法相似:瓶子與海螺聲二者同是勤作所成,如果能充當同品喻與具比喻者,那麼虛空與海螺聲同樣不是有情,因此虛空也能作爲它的同品喻了。
八、異法相似:海螺聲與虛空截然不同,海螺聲是勤作所發,而虛空不是勤作所發,因此虛空不能充當海螺聲的同品喻。
九、分別相似:由于與瓶子無常是異法,故而聲音成了常有,因爲瓶子已經熟透並是眼睛的所取而聲音未曾熟透並是所聞的緣故。
十、無異相似:勤作所發的常有(不存在),因爲凡是由功用力所産生,均成立無常,涉及總體,而不單單涉及聲音。
十一、可得相似:勤作所發對于聲音而言並不是真因,因爲雖然沒有勤作也有聲音存在,比如,證成閃電是無常是以現量或者其他因來證明。
十二、猶豫相似:勤作所發是見到不明顯與前所未有産生兩者,對此關于它是明顯還是産生猶豫不定,因而依靠此因並不能證成無常。
十叁、知義相似:如果勤作所發是無常,那麼非由勤作所發的閃電等常有依靠意義能夠了解。
十四、應成相似的似能破:如果憑借因來證明聲音是無常,則需要運用唯有聲音是無常的因。
以上十四種似能破是《集量論》中宣說的。下面是《觀理論》中所說的:
十五、增益相似:聲音與瓶子相同的緣故應成色法。
十六、損減相似:瓶子與聲音相同的緣故應成非色法。
十七、言說相似:如果聲音成爲所立,那麼由于理由等同的緣故,瓶子也應成了所立。
十八、未言相似:瓶子如果不成爲所立,則由于理由等同的緣故,聲音也應成了非所立。
十九、正理相似:盡管由勤作所發來證明聲音是無常,但以非有情也能證明是常有。
二十、各喻相似:對聲音而言,如果運用瓶子作爲比喻就成了無常的話,那麼運用虛空作爲比喻就成了常有。
二十一、所立相似:證成聲音無常,如果運用具五支的論式,則作爲比喻的瓶子也需要運用具五支的論式。
二十二、無常相似:如果借助勤作所發的因來證成無常,那麼凡是由勤作所發爲什麼不都安立爲有法呢?理當安立,因爲同樣是因所涉及的對境之故。
二十叁、所作相似:倘若聲音不是由勤作所發,那麼就不能使用此因,如果是由勤作所發,則由于所聞也就是聲音本身,故而運用所聞也該可以。
二十四、生過似能破:依靠與瓶子等同來證明聲音是常有,就像黑暗中的瓶子先前不明顯當遇到光明以後就明顯露出一樣,聲音也是如此,雖然先前存在,但不明顯,當遇到外緣便顯露出來。
以上這所有的理論均可包括在相似因當中。對于前後加起來共計二十四種似能破,陳那論師已經遮破完畢,因此法稱論師不置可否。
總結偈:
未知此等似能破,講說諸大論典者,
多數未了前觀點,故乃籠統分開诠。
己叁(辯論語言之分類)分叁:一、由補特伽羅而分類;二、由必要而分類;叁、由論式而分類。
庚一、由補特伽羅而分類:
叁種人有六說法。
叁種人共有六種說法,對立論者來說,有立自宗與除過失兩種;對敵論者而言,有詢問觀點與說過失兩種語言;作爲見證者,有裁決與分析兩種語言,總共有六種。
庚二(由必要而分類)分二:一、建立自宗之語言;二、破斥他宗之語言。
辛一(建立自宗之語言)分二、一、真論式之分類;二、似論式之分類。
壬一(真論式之分類)分二:一、運用語言之方式;二、論式之作用。
癸一(運用語言之方式)分叁:一、破他宗;二、立自宗;叁、除诤論。
宣示叁相真論式。
宣說叁相齊全的能立即是真論式的法相。
子一(破他宗)分二:一、破前派觀點;二、破雪域派觀點。
醜一、破前派觀點:
五支立宗與應用,結論叁者屬多余,
周遍不全故非理。
因明前派運用五支,比如說:“聲音是無常,所作性故,如同瓶子,如同瓶子是所作性一樣聲音也是所作,爲此證明聲音是無常。其中“聲是無常”是立宗,“所作故”是因,“如同瓶子”是比喻,“如同瓶子是所作性一樣聲音也是所作性”這是應用,“爲此證明聲音是無常”作爲結論。這裏立宗、應用與結論是多余的,並且有周遍不全的過失,故而不合理。原因是:如果所謂的聲音並不是確定宗法的事,所謂無常也不是爲了確定周遍相聯而運用的,而只是立宗,那麼在對方補特伽羅的面前,是不成的自性(即不成因)。即使說出它,也不能生起符合事實的了達;就算是沒有說出,依靠使用理由本身也能證明,因此純屬多余。而且,應用與因重複,結論與立宗重複,所以這兩支也實屬多余。雖然說了比喻,但在它上面,還需要說出能確定周遍關聯所謂的“凡是所作決定是無常”,這也是欠缺的部分。
醜二、破雪域派觀點:
二支亦用第叁格,及第五格引立宗。
設若立宗未言說,語未圓滿故需問。
藏地有些論師承許兩支論式。諸如說“聲也是所作”,應用第叁格施事詞以及運用第五格出處詞是不合理的,因爲:以這樣有余的語言來引出立宗,假設沒有說出立宗,那麼它的語言尚未完整,仍舊需要過問,比如說吃食物,雖然懂得了它的意思,但是說“已吃或由吃”,自然還會詢問“吃的是什麼”,“由吃引出的是什麼”。
子二(立自宗)分二:一、于愚者前論證方式;二、于智者前論證方式。
醜一、于愚者前論證方式:
愚前應用簡與繁,二者先後無差異,
複加末尾結束詞。
在“瓶子”的上面所作以無常周遍,這一點盡管憑借正量可以確定,然而在不能聯想到凡是所作決定是無常的辯方愚者面前,需要應用言詞簡短、意義博大的兩支齊全論式,因爲必須依此而憶念叁相的緣故。具體來說,同品遍與宗法具同品關系的語言,如雲:“凡是所作均是無常,如同瓶子,聲音也是所作”;異品遍與宗法具異品關系的語言,如雲:“只要不是無常也就不是所作,如同虛空,而聲音是所作。”其中,宗法與兩種周遍,無論先說後說,但實際上並無差別,因此先陳述宗法也可以。不管兩者中的哪一種,都需要加上結束詞。對上述具有周遍前提來說,在“聲音也是所作”的宗法上加結束詞,對具有宗法前提而言,在“瓶子”的周遍上加結束詞。
醜二、于智者前論證方式:
于智者前唯憑因。
在確定所作決定是無常並且口出此語的辯論智者面前,只要說出“聲音也是所作”這一因也就可以證實。
子叁、除诤論:
謂與集量之虛詞,分析而說誠相違。
彼乃第叁格所攝,是故無有何相違。
對方辯論道:你們上面所說的只是以因就可以證實這一點與《集量論》中所說相違。此論中雲:“欲求令他者,如自生決定,依宗法相屬,說所立棄余。”這裏的相屬、所立之間要用連結詞“與”,需要這樣分析說明以後說出宗法、周遍(即相屬)與所立。
駁:但實際上並不是說相屬與所立,而是依相屬來說所立,是屬于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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