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他方,就叫做认许他难的负处。
驳:如果是士夫就成了盗贼的话,那你也成了盗贼,实际上你自己不会承认这一点,由此说明是士夫对盗贼来说并不是真因,认识到是相似因的本相,因此自身并没有过失。如果将它执为真因而自我承认是那样进而诿过于他,那么就属于本是有过之因而不知有过,因此包括在不说过失当中。
十九、忽视应可责难处:
忽视应可责难处,辩双不能难中摄。
立论者虽然运用相似因,但敌论者无法反驳、不能观察而断然放弃(,这是忽视应可责难处的负处)。
这种负处可以归集在立论者不说能立支以及敌论者不说过失即辩论双方不能难当中。
二十、责难不可责难处:
责难不可责难处,唯不能难之负处。
此派声称:本来并不是对方的负处,反而强加于他,就叫做责难不可责难处的负处。由于这种属于决定推翻对方观点的能力已经消尽而无计可施的情况,因此并不是不能难以外的负处。
二十一、离宗义:
彼者所谓离宗义,摄于不说能立支。
此派声称:比如,数论派承许“有”不毁灭,“无”不产生的宗义,又说主物唯一的自性现见多种现象,实际上“有”已毁灭,“无”已产生。这种失毁自宗的词句脱口而出,就叫做离宗义的负处。
驳:这也包括在不说能立支当中。
二十二、相似因:
相似之因为负处。
此派声称:相似因是一种负处。
驳:这一点千真万确,但是这一切均可包含在说非能立支或者说非过任意一者中,因此无需另行算为负处。
这以上关于足目派本师所说的二十二种负处的不合理性已宣说完毕。
接下来,讲述外道所有似能破皆是相似因。如果有人问:似能破有多少种呢?
值遇未遇相似因,恒常无说与未生,
果法同法及异法,分别无异与可得,
犹豫知义及应成,皆是集量论所说。
观理论谓增与减,言说未言及正理,
各喻所立无常作,生过相似似能破,
如是所许二十四,陈那已破法称置。
下面依次来讲解这些似能破的辨别:比如立论者立论道:“海螺声(有法),是无常(立宗),由勤作所发之故(因),如同瓶子(比喻)。”这里的因虽然是真因,但是对此,敌论者诬陷说没有意义,下面是他们声称的二十四种似能破:
一、值遇相似 的似能破:如果因与所立相遇,那么就像与大海的水值遇一样成了一体。
二、未遇相似 :因与所立如果不相遇,则如同声音是眼睛的所取一样无法建立。
三、因相似:因若在前,所立还不存在,因而不能证成;如果因在后,则已经成立而无需因;如果因与所立同时,那么就像牛角相对一样不该是因与所立的关系。
三、常住相似:声音具不具有无常,如果不具有无常,则由于不相关联的缘故而不能充当所立,如果具备无常,则成了常有,因为自身不是无常的缘故。
四、无说相似:在没有运用此因之前,声音应成常有,因为依此证明无常之故。
五、无生相似:如果声音由于勤作所发就成了无常的话,那么已生就会因为无有勤作而成了常有。
六、果相似:声音的勤作所发是声音本身,因此由它不能证明声音是无常,因为瓶子的勤作所成在声音上不存在。
七、同法相似:瓶子与海螺声二者同是勤作所成,如果能充当同品喻与具比喻者,那么虚空与海螺声同样不是有情,因此虚空也能作为它的同品喻了。
八、异法相似:海螺声与虚空截然不同,海螺声是勤作所发,而虚空不是勤作所发,因此虚空不能充当海螺声的同品喻。
九、分别相似:由于与瓶子无常是异法,故而声音成了常有,因为瓶子已经熟透并是眼睛的所取而声音未曾熟透并是所闻的缘故。
十、无异相似:勤作所发的常有(不存在),因为凡是由功用力所产生,均成立无常,涉及总体,而不单单涉及声音。
十一、可得相似:勤作所发对于声音而言并不是真因,因为虽然没有勤作也有声音存在,比如,证成闪电是无常是以现量或者其他因来证明。
十二、犹豫相似:勤作所发是见到不明显与前所未有产生两者,对此关于它是明显还是产生犹豫不定,因而依靠此因并不能证成无常。
十三、知义相似:如果勤作所发是无常,那么非由勤作所发的闪电等常有依靠意义能够了解。
十四、应成相似的似能破:如果凭借因来证明声音是无常,则需要运用唯有声音是无常的因。
以上十四种似能破是《集量论》中宣说的。下面是《观理论》中所说的:
十五、增益相似:声音与瓶子相同的缘故应成色法。
十六、损减相似:瓶子与声音相同的缘故应成非色法。
十七、言说相似:如果声音成为所立,那么由于理由等同的缘故,瓶子也应成了所立。
十八、未言相似:瓶子如果不成为所立,则由于理由等同的缘故,声音也应成了非所立。
十九、正理相似:尽管由勤作所发来证明声音是无常,但以非有情也能证明是常有。
二十、各喻相似:对声音而言,如果运用瓶子作为比喻就成了无常的话,那么运用虚空作为比喻就成了常有。
二十一、所立相似:证成声音无常,如果运用具五支的论式,则作为比喻的瓶子也需要运用具五支的论式。
二十二、无常相似:如果借助勤作所发的因来证成无常,那么凡是由勤作所发为什么不都安立为有法呢?理当安立,因为同样是因所涉及的对境之故。
二十三、所作相似:倘若声音不是由勤作所发,那么就不能使用此因,如果是由勤作所发,则由于所闻也就是声音本身,故而运用所闻也该可以。
二十四、生过似能破:依靠与瓶子等同来证明声音是常有,就像黑暗中的瓶子先前不明显当遇到光明以后就明显露出一样,声音也是如此,虽然先前存在,但不明显,当遇到外缘便显露出来。
以上这所有的理论均可包括在相似因当中。对于前后加起来共计二十四种似能破,陈那论师已经遮破完毕,因此法称论师不置可否。
总结偈:
未知此等似能破,讲说诸大论典者,
多数未了前观点,故乃笼统分开诠。
己三(辩论语言之分类)分三:一、由补特伽罗而分类;二、由必要而分类;三、由论式而分类。
庚一、由补特伽罗而分类:
三种人有六说法。
三种人共有六种说法,对立论者来说,有立自宗与除过失两种;对敌论者而言,有询问观点与说过失两种语言;作为见证者,有裁决与分析两种语言,总共有六种。
庚二(由必要而分类)分二:一、建立自宗之语言;二、破斥他宗之语言。
辛一(建立自宗之语言)分二、一、真论式之分类;二、似论式之分类。
壬一(真论式之分类)分二:一、运用语言之方式;二、论式之作用。
癸一(运用语言之方式)分三:一、破他宗;二、立自宗;三、除诤论。
宣示三相真论式。
宣说三相齐全的能立即是真论式的法相。
子一(破他宗)分二:一、破前派观点;二、破雪域派观点。
丑一、破前派观点:
五支立宗与应用,结论三者属多余,
周遍不全故非理。
因明前派运用五支,比如说:“声音是无常,所作性故,如同瓶子,如同瓶子是所作性一样声音也是所作,为此证明声音是无常。其中“声是无常”是立宗,“所作故”是因,“如同瓶子”是比喻,“如同瓶子是所作性一样声音也是所作性”这是应用,“为此证明声音是无常”作为结论。这里立宗、应用与结论是多余的,并且有周遍不全的过失,故而不合理。原因是:如果所谓的声音并不是确定宗法的事,所谓无常也不是为了确定周遍相联而运用的,而只是立宗,那么在对方补特伽罗的面前,是不成的自性(即不成因)。即使说出它,也不能生起符合事实的了达;就算是没有说出,依靠使用理由本身也能证明,因此纯属多余。而且,应用与因重复,结论与立宗重复,所以这两支也实属多余。虽然说了比喻,但在它上面,还需要说出能确定周遍关联所谓的“凡是所作决定是无常”,这也是欠缺的部分。
丑二、破雪域派观点:
二支亦用第三格,及第五格引立宗。
设若立宗未言说,语未圆满故需问。
藏地有些论师承许两支论式。诸如说“声也是所作”,应用第三格施事词以及运用第五格出处词是不合理的,因为:以这样有余的语言来引出立宗,假设没有说出立宗,那么它的语言尚未完整,仍旧需要过问,比如说吃食物,虽然懂得了它的意思,但是说“已吃或由吃”,自然还会询问“吃的是什么”,“由吃引出的是什么”。
子二(立自宗)分二:一、于愚者前论证方式;二、于智者前论证方式。
丑一、于愚者前论证方式:
愚前应用简与繁,二者先后无差异,
复加末尾结束词。
在“瓶子”的上面所作以无常周遍,这一点尽管凭借正量可以确定,然而在不能联想到凡是所作决定是无常的辩方愚者面前,需要应用言词简短、意义博大的两支齐全论式,因为必须依此而忆念三相的缘故。具体来说,同品遍与宗法具同品关系的语言,如云:“凡是所作均是无常,如同瓶子,声音也是所作”;异品遍与宗法具异品关系的语言,如云:“只要不是无常也就不是所作,如同虚空,而声音是所作。”其中,宗法与两种周遍,无论先说后说,但实际上并无差别,因此先陈述宗法也可以。不管两者中的哪一种,都需要加上结束词。对上述具有周遍前提来说,在“声音也是所作”的宗法上加结束词,对具有宗法前提而言,在“瓶子”的周遍上加结束词。
丑二、于智者前论证方式:
于智者前唯凭因。
在确定所作决定是无常并且口出此语的辩论智者面前,只要说出“声音也是所作”这一因也就可以证实。
子三、除诤论:
谓与集量之虚词,分析而说诚相违。
彼乃第三格所摄,是故无有何相违。
对方辩论道:你们上面所说的只是以因就可以证实这一点与《集量论》中所说相违。此论中云:“欲求令他者,如自生决定,依宗法相属,说所立弃余。”这里的相属、所立之间要用连结词“与”,需要这样分析说明以后说出宗法、周遍(即相属)与所立。
驳:但实际上并不是说相属与所立,而是依相属来说所立,是属于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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