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三格施事词,所以并不相违,因为所立明明涉及到所立法的缘故。
癸二、论式之作用:
令他生起果比量。
在论式中使敌论者的相续中生起果比量,为此因取果名而作为他利比量的名言。
壬二(似论式之分类)分二:一、法相;二、分类。
癸一、法相:
运用错误之能立,即似论式之法相。
运用不正确的论式就是似论式的法相。
癸二、分类:
义理思路语言分,相似论式亦三种。
运用因三相不全,义理有过;虽然因三相齐全,但敌论者不可了知,思路有过;尽管能使对方了知三相,但立论用词不妙,语言有过。通过样分类的途径使得似论式也有三种。其中在自利当中,只分析义理有过;而在利他过程中,也需要分析思路有过与语言有过。
辛二(破斥他宗之语言)分二:一、真能破;二、似能破。
壬一、真能破:
说过而除邪思维。对境本体用词分,
故真能破有三类。
通过将过失说为过失的途径来消除邪分别(即是真能破的法相)。
分类:从对境的角度来分,包括说法相有过的真能破、说因有过的真能破与说所立有过的真能破三种。从本体来分,包括说义理有过的真能破、说思路有过的真能破与说语言有过的真能破三种。从用词方式而分为自续真能破与应成真能破两种。这些分类也是由过失的类别而导致的。
壬二、似能破:
似能破过不说过。外道藏地个别师,
虽作定数不合理。即不说过说非过,
详细分类不可思。
似能破是指对于过失不说为过失。
对此,虽然外道与藏地有些论师承许二十二种负处、个别似能破的数目、义理思路语言有过等等作了各种各样的定数,但这是不合理的,因为:这样一来,即使立论者运用真因而千方百计赞自毁他,或者讲其他无关之语,也不包括在这些当中。为此,总的种类归纳起来就是不说过失与说非过两种。如果对内部的类别还是一分再分,就会有不可思议的分类。
庚三(由论式而分类)分二:一、自续论式;二、应成论式。
从用词方式来分,有自续论式与应成论式两种。
辛一、自续论式:
自续论式前已说。
关于自续论式,前文中已经阐述完毕。
辛二(应成论式)分二:一、应成之安立;二、答复方式。
壬一(应成之安立)分三:一、破他宗;二、立自宗;三、除诤论。
癸一(破他宗)分二:一、宣说对方观点;二、破彼观点。
子一、宣说对方观点:
谓应成四分十四,诸雪域派如是许。
能遮不能遮遣中,真似应成各有七。
六种与半不招引,第七之半则招引。
雪域派的论师们这样承许:一般来说,凡是运用应成论式都分为四类,从中又分出十四种。具体而言:根本的四种分类有因遍俱不成、唯因不成、唯遍不成、因遍俱成。
其一、因遍俱不成:比如在佛教徒面前,立论说:“声是常有故应成非所量”。
其二、唯因不成:如云“声是无常故应成非所作”。
其三、唯遍不成:如云:“声是所量故应成常有”。
其四、因遍俱成:分为四种,即因遍俱依量成、因遍俱依许成、因依量成遍以许成、因依许成遍依量成。
(一)、因遍俱依量成:“声音所作故应成无常”这种应成论式在佛教徒前运用时,由于因与周遍依量和承许都成立,因此本无相违。在承许声是常有者面前运用的时候,虽然因以量和承许都成立,但是周遍仅仅以量成立,而以承许不成立,因此它存在承许相违。
(二)、因遍俱依许成:“声是眼所量故应成常”这一论式在承许“声音是眼所量,若是眼所量决定是常有”者面前运用时,如果对方确定以量成立声音是无常,那么就会招致量相违,如果对方曾经承认(声是常有),也有承许相违临头。如果尚未决定声音是无常,那么因周遍二者虽然以量不成立,但以承许成立,所以本无相违。
(三)、因依量成遍依许成:“声音是所作故应成常有”这种论式在承认“声音决定是所作、决定是常有”者面前运用时,如果对方确定声音是无常以量成立,那么就会有量相违。如果他曾经也承认(声音是常有),那么就有承许相违。假设仍旧没有确定声音是无常,则因以量和承许成立、周遍以量不成立却以承许成立,因此本无相违。
(四)、因依许成遍依量成:“声音是常有故应成非所作”这一论式在承认“声是常有、决定是非所作性”者面前运用时,此中有无相违的方式与前相同也有三种。
以上十四种应成论式中,对于因遍俱不成,而答复说“二者俱不成”;对于唯因不成,答复说“因不成”;对于唯遍不成,答复说“遍不成”;对于四种本无相违,而答复“承许”。这七种是通过答复能予以推翻。所剩余的那些以答复不能遮遣。其中,所有后面的这些是真应成,前面的是似应成,每一个各有七种。七种真应成中的有法作为所诤事,各自的因倒过来(也就是立宗与因更换)即是应成,法倒过来运用时,前面六种不引自续因,因为如果反过来则三相不全。这里所说的第七类或者第四种当中的第四类——因依许成遍依量成当中,具有量相违也有下列两种情况:如果以声音的总反体作为有法,则因倒过来就是无常,这一点在声音的总反体上并不错,倘若以共相自相作为有法,则成了三相齐全,因此它的一半引出自续因,一半不引自续因。
这以上是对方的观点。
子二、破彼观点:
自续因亦同等故,因无周遍相违故,
似能破定非理故,应成份四不应理。
分二不成属多余,相违似应成减缺,
无因遍成实错谬,是故应成非十四。
如果应成因根本的分类有因遍二者不成等四种合理,那么应成自续因也同样该如此分类,理由相同之故。再者,倘若因不成立,则再分析周遍成不成立就如同已经绝命身亡仍然分析根存不存在一样,显然相违。因如果不成立,那么就包括在不成的范畴内,无需另外分类。假设明明无有必要却仍旧一分再分,就会变成了似能破的定数一样,因此绝不应理,原因是:因一半不成立、遍一半不成立等应成无穷无尽。所以,应成因分为四类不合道理。如果在不成因之外另行分成“因遍二者不成”的两种不成实属多余;而所谓的“遍相违”答复的似应成“声音所作故应成常有”纯属欠缺;本来无因而承许周遍成立显然是错误的,由此可见,应成因分为十四种也完全不合理。
癸二(立自宗)分二:一、真应成因;二、似应成因。
子一(真应成因)分二:一、法相;二、分类。
丑一、法相:
说承许而立不许。
说出对方承许的观点而建立对方不承许之观点的语言(即是真应成因的法相)。
丑二(分类)分三:一、引出能立之应成因;二、不引能立之应成因;三、举例说明彼等分类。
寅一、引出能立之应成因:
建立应成具三相,虽非真实证成语,
反之则有立法相。有谓应成法倒转,
引出建立之言词。应成语引自续因,
宗法失毁诸论式,应成语引自续义,
语言反之非如实。
建立的应成因,需要具足三相是指,敌论者以实执承许同品遍以量成立,而立宗有量相违。真实说来,由于因以量不成立的缘故,不是真正的论式,但反过来说,具有以三相齐全来建立的法相。关于转倒过来如何引出自续因的道理,有些论师说:“应成的法反过来引出建立的语言本身”。但实际上自续的周遍是以应成的周遍反过来引出的,可是宗法是间接引出而并不是直接引出,原因是,如果以应成的语言也能引出自续的宗法,就会失毁论式。所以,应成因的语言反过来只是引出自续因的意义,而并非同样引出语言。
寅二、不引能立之应成因:
真应成反不引义。
不引能立之应成因是指真应成因,也就是说,反过来,不引出意义的完整三相。
寅三、举例说明彼等分类:
当知果因自性因,法相不得不招引。
余真因皆引能立。倒转四种引自类,
招引异类有十四 。
在这一观点中,一般来说,真因包括果因与自性因两种、四种相属对立不可得、依于不并存相违的十二种相违可得因,再加上依于互绝相违的两种因,总共定数为二十。其中,如“瓶子不可得故应成瓶子无有”一样的自性不可得应成、如“无烟之故应成无有烟因——功能无阻”一样的果不可得应成以及如“不具项峰、垂胡故应成不是黄牛”一样的能遍不可得当中的法相不可得应成,这三种不引自续因。
剩下来,包括其余能遍不可得应成因在内的十八种都能招引能立,这一点务必要了知。其中倒转过来引自类自续因有四种,引他类有十四种,全知大上师果仁巴说:“(所谓的十六种)是在《量理宝藏论》蒙文版本的颂词与注释中见到的。”按照大师所说来讲:前四种,例如,“有冷触故应成无火”之类的自性相违自性可得应成因引出“无有冷触,以有火故”之类的自性相违可得自续因;同样,“有冷霜触故应成无有檀香火”之类的能遍相违所遍可得应成因引出能遍相违所遍自续因;“存在汗毛直竖故应成无烟”之类的因相违果可得应成因引出因相违果可得自续因;“有观待故应成不定”依于互绝相违之相违所遍可得应成因引进出自类之自续因。
后十四种,以“无火故应成无烟”之类的因不可得应成因引出“有火,有烟故”果可得自续因;以“有烟故应成有火”之类的果可得应成因引出“无烟,无火故”因不可得自续因。这两种因不可得与果不可得相互位置颠倒。十二种相违可得中的三种前面已经宣说完毕。
剩余九种当中,三类相违自性可得:以“有霜触故应成无火”之类的自性相违所遍可得应成因引出“无有霜触,有火之故”之类的能遍相违自性可得自续因;以“存在汗毛直竖故应成无火”之类的自性相违果可得应成因引出“无有汗毛直竖,有火之故”一类的因相违自性可得自续因;同样,以“有冷触之亲因故应成无火”一类的自性相违因可得应成因引出果相违自性可得自续因。
三类相违果可得:以“有霜触故应成无烟”之类的因相违所遍可得应成因引出能遍相违果可得自续因;以“有冷触之亲因故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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