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果者,唯識宗派多數同。
境證派依各自見,分別安立量果理。
諸位智者承許說,火之自相爲所量,
煙生遣余識即量,證知彼者乃爲果。
現火習氣精藏中,生起現煙之習氣,
是故于士不欺惑,稱謂比量智者許。
第九品終
第十品、觀自利比量
比量有二其自利,由叁相因知本義。
宗法即法與有法,聚合宣說乃真名,
爲持彼之一方故,任意一者用假名。
隨欲說依前命名,理解彼義即真名,
依彼個別之緣由,了達他法許假名。
聚義即是宗法名,諸智者前原本成。
立名觀待余相似,以及相屬之理由。
法取所立之名稱,相違之因妄執真,
爲遣如此邪分別,或就組合而命名。
若說有法具錯事,若遮諸邊延誤時,
若說真名失聲律,爲輕易知故說宗。
謂宗有法皆等同。就共稱言有差別。
與法相屬宗法名,即所诤事如具手,
與法相屬有法名,不能確定如具首。
法與有法非所立,彼等不具法相故。
作衡量事欲知法,彼上成立即宗法。
謂具不具所立法,乃是同品與異品。
思維二品直接違,複慮出現第叁品,
有師不知量對境,分實反體而說明。
稱實體法一異體,反體依于自反體。
實體反體如何分,無法決定其二品,
二者所涉實反體,諸智者前見成立。
若于外境行破立,量之對境不得知,
若于心前行破立,將成有無不定矣。
不許欲知爲宗法,故觀待事初成無,
若不許初觀待事,宗法法相實難立。
初觀待事定二品,其余二種觀待事,
決定有無同異遍,啓齒而說亦極難。
宗法二品若一體,亦以反體而區分,
諸因皆墮真違中,不定之因豈可能?
若許所知定二品,觀待事叁誠相違。
若許觀待事亦二,觀待彼因成二相。
決定同品異品二,此阿阇黎不承許。
若隨實體與反體,各自分開毀名言。
依自反體而建立,觀察此理無實質。
謂若二品非直違,一切破立皆失毀。
破立非由二品爲,定量相違相屬證。
依因所立相屬力,決定有無隨存滅。
宗以所立之總法,相同不同乃二品。
相同對境之宗法,假立遣余非二者。
于此無有他說過,論典意趣亦僅此。
所謂實體即有實,遣余之外無反體,
是故實體與反體,誤爲一體行破立。
依于有實無實法,以叁名義立二法。
謂煙因中灰白物,叁相之因總所知,
觀察同品異品攝,則已失毀量安立。
煙及叁相二遣余,與灰白色及所知,
自相緊密相聯系,反體聯二故合理。
遣破法因之二品,四種辯論他答錯。
無遮名言即無遮,總反叁品故合理。
凡是安立爲因者,悉皆依賴叁種事,
真實任一事不齊,然識前許觀待事。
于依遣余行破立,分開實體及反體,
二品辯過無妨害,精通量之對境故。
一相直至六相間,相似安立許他錯。
宗法成立相屬定,即因無誤之法相。
二相及以同品遍,引出異品二過無。
可定非因懷疑故。決定是因能了故。
于此無有他說過。有者承許所诤事,
所差別法因事相。非有否定依诤事,
而是我等無诤議。別有否定無同遍,
所立之法與其同。因之事相即遣余,
于此無有他過失。具此法相之此因,
分門別類成多種。具德法稱阿阇黎,
由論式言定叁類。遮破所破具叁相。
體不可得有四類。相違可得分二種。
四類熱觸滅冷觸,故說論式十六種。
功能無阻非爲火,無相續故非能滅。
論中雖說多安立,能滅即是前十二。
互絕相違于實法,因與立宗無論式,
然而彼所差別法,能遍相違可得因。
以量有害之相違,亦屬能遍相違得。
實法相屬已遮破,謂不並存聚生錯。
相屬境反屬法反,故反相屬心前成。
證成其是具叁相,本體無別自性因,
彼之同分攝其中。一故不染他體過。
證成其有具叁相,彼生相屬即果因。
彼之同分攝其內。立異體故無過失。
有謂相屬分九類,能知相屬有四種。
于此安立相違背,非符論典之意趣。
憑借能所之差別,相屬不知所立法,
唯依彼體或他義,相屬之力方了知。
某因叁相不成立。宗法因無不成因。
宗法外境或心前,即是不住不成立,
論者一或雙方前,不能成立分析說。
不定生起猶豫因。非宗法外不成立,
不共不定有四類。異于宗法俱涉共,
分類正余不定因。見于二品不斷異。
真正有余見同品,而于異品未現見。
異品中見于同品,未見相違之有余。
因成遍反即相違。不得自性因中攝,
是故相違有二類。剛剛勤生無常果。
恒常不變故相違。無常變故不同此,
如是無變亦非理。不可得因若分叁,
反之相違亦成叁。有謂以法及有法,
差別而有四相違。明說暗說法有法,
相違是以欲說致。若謂真因亦相同,
作用渺小故置之。意圖所說此二者,
同等乃爲所立故,證成利他相違等,
此叁相違外不許。遮破他邊固定性,
安立爲因定數四。所立之因有四種,
功能亦當有四類。集量論說具五相。
理門論中所立許。于此不遍及過遍,
于因等同無诤辯。承許所立之事相,
分爲真假證成妄。名言共相執自相,
即是所立之事相。此立有實及無實,
無有诤論之時機。相違成立宗上抵。
五類歸納說四種,由對境言比量分,
由此相違說四類,現量比量事理量,
承許共稱乃增益,是故歸屬比量內。
謂如比量則現量,亦當分爲二相違。
承許唯一是果因,可說不以現量成。
立宗即與受相悖,即是現量之相違。
如若叁相事勢理,抵觸立宗因相違。
可信之詞與立宗,抵觸信許之相違。
彼分承許與自語。余謂聖教與自語。
阿阇黎許語差異。集量論以一比喻,
闡示聖教與自語。理門論教另說喻。
二量不害二所量,自語不害隱蔽事,
即是佛語我等教,說爲歸攝比量內。
是故以理成立教,乃是正量若不成,
則與自語等同故,即承許爲能障性。
非凡共稱教皆量,以量成立即聖教,
先許後察愚者舉,先察後許智者軌。
謂違他教亦成彼。貪等非法離貪法,
非斷見者一致說,沐浴貪等因不違,
如此諸論非聖教。若謂自語及論義,
障礙之中僅生疑,彼乃無咎之所立,
故非宗法之過失。此非由依障礙中,
生起懷疑成爲過,是由彼詞不證成,
所立安立爲過失。立宗表明自意樂,
如若相違毀立宗。是故有過之言詞,
辯論之時招自負。立宗與世共稱悖,
即是共稱之相違。聲論派師所承許,
名義直屬前已破。隨意所說已證實,
是故共稱亦成立。依有之因能遮破,
懷兔即是月亮說。此無比喻凡有者,
所有名詞可說故,名詞之義存在者,
可稱月亮故相違。世間使用名詞成,
承許彼者即共稱。彼于一切所知法,
可故共稱遍一切。有稱則謂共稱詞,
于未共稱違世間。于諸所知皆適宜,
用共稱名如烹饪。可共稱于事成立,
然依名稱與說意,名詞若成即說成,
故謂名成之共稱。依于共稱比量證,
相違不誤不可能。共稱若由事理成,
如比量境成決定。依欲說意所命名,
諸名無有何不用。若謂涉及一切故,
共稱于境不適用,此說他喻難尋覓,
非共同因如所聞。乃爲講說共相時,
懷兔作爲比喻已,說明遍及諸所知,
達哲非樹等亦同。冰片以及銀水等,
以月亮名共稱他,彼作比喻而證成,
具涼光月共同因。諸所用名乃共同,
若于一成于衆成,此者乃爲事勢理,
若破共稱亦壞汝。是故隨欲所命名,
普及一切之同時,予以遮破世間害,
故違共稱即意趣。有者將此分二種,
術語名言之共稱。若爾名言非此義,
法相如是前已遮。謂直耽著之可說,
術語共稱亦有二。講時雖有此二種,
而應用時無差別。是故二種之說法,
講成直說耽著誤。前者名已成共稱,
無比量故不可破,抑或彼無對立方,
由此決定故能害。後者說明此共稱,
比量對境之差別。若知此理則成立,
共稱相違智密意。
第十品終
第十一品、觀他利比量
他利比量自所見,于他宣說之語言。
立論敵論見證者,次第立破與裁決。
辯論雙方以功過,實施製服及攝受。
如是而說有勝負,非爾無二論中說。
妄言谄诳雖製服,不許彼者有勝負。
世許奪施製服攝,取舍宗派則承許,
正士折服及受持。負處雙方共有四,
乃知理者之意趣。立論叁二共六過,
敵論叁二亦有六,見證有叁皆有一,
雪域派師許十六。若是負處前含攝,
非爾非爲所製服,于見證者無負處,
竭力而爲太過分。壞宗異宗相違宗,
舍宗異因及異義,不可解義與無義,
缺義重言不至時,缺減增加不能誦,
不知以及不能難,認許他難與避遁,
忽視應可責難處,責難不可責難處,
離宗義及相似因,即是足目本師說,
二十二種之負處。于彼具德法稱師,
說彼部分非負處,若是負處可歸二。
所謂壞宗之負處,即是說非能立支。
所謂異宗之負處,了知遮破歸不定。
立宗與因等相違,若說立宗無所需,
未說則成因叁過,因無過失非負處。
舍宗歸屬不定中,第二負處乃無義。
異因如若詞圓滿,不定未完非負處。
異義立論不定故,負處敵論非過咎,
由說而言予折服,非爲除此之負處。
無義說非能立支,此外他者實非有。
不可解義非義名,攝于說非能立中,
具義說叁敵論者,不解絕非立論負。
缺義誣賴無關語,歸屬非能立支中。
不至時即序顛倒。如若解義非負處,
若不解義則歸屬,說非能立支之中。
缺減二支之過失,無立宗等非負處。
增說攝于非能立,汝之觀點非負處。
重言詞重非過失,義重歸攝非能立,
彼亦論式立爲過,長篇故事非爲錯。
不隨說若敵論者,未說立論之諸言,
非過需說未宣說,則攝不能難之內。
不知義于敵論者,非爲不能難之外。
不能難者屬不說,能立支抑不說過。
避遁真實非負處,有狡猾歸不能難。
認許他難知不知,依次不定不說過。
忽視應可責難處,辯雙不能難中攝。
責難不可責難處,唯不能難之負處。
彼者所謂離宗義,攝于不說能立支。
相似之因爲負處。值遇未遇相似因,
恒常無說與未生,果法同法及異法,
分別無異與可得,猶豫知義及應成…
《因明論集》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