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果者,唯识宗派多数同。
境证派依各自见,分别安立量果理。
诸位智者承许说,火之自相为所量,
烟生遣余识即量,证知彼者乃为果。
现火习气精藏中,生起现烟之习气,
是故于士不欺惑,称谓比量智者许。
第九品终
第十品、观自利比量
比量有二其自利,由三相因知本义。
宗法即法与有法,聚合宣说乃真名,
为持彼之一方故,任意一者用假名。
随欲说依前命名,理解彼义即真名,
依彼个别之缘由,了达他法许假名。
聚义即是宗法名,诸智者前原本成。
立名观待余相似,以及相属之理由。
法取所立之名称,相违之因妄执真,
为遣如此邪分别,或就组合而命名。
若说有法具错事,若遮诸边延误时,
若说真名失声律,为轻易知故说宗。
谓宗有法皆等同。就共称言有差别。
与法相属宗法名,即所诤事如具手,
与法相属有法名,不能确定如具首。
法与有法非所立,彼等不具法相故。
作衡量事欲知法,彼上成立即宗法。
谓具不具所立法,乃是同品与异品。
思维二品直接违,复虑出现第三品,
有师不知量对境,分实反体而说明。
称实体法一异体,反体依于自反体。
实体反体如何分,无法决定其二品,
二者所涉实反体,诸智者前见成立。
若于外境行破立,量之对境不得知,
若于心前行破立,将成有无不定矣。
不许欲知为宗法,故观待事初成无,
若不许初观待事,宗法法相实难立。
初观待事定二品,其余二种观待事,
决定有无同异遍,启齿而说亦极难。
宗法二品若一体,亦以反体而区分,
诸因皆堕真违中,不定之因岂可能?
若许所知定二品,观待事三诚相违。
若许观待事亦二,观待彼因成二相。
决定同品异品二,此阿阇黎不承许。
若随实体与反体,各自分开毁名言。
依自反体而建立,观察此理无实质。
谓若二品非直违,一切破立皆失毁。
破立非由二品为,定量相违相属证。
依因所立相属力,决定有无随存灭。
宗以所立之总法,相同不同乃二品。
相同对境之宗法,假立遣余非二者。
于此无有他说过,论典意趣亦仅此。
所谓实体即有实,遣余之外无反体,
是故实体与反体,误为一体行破立。
依于有实无实法,以三名义立二法。
谓烟因中灰白物,三相之因总所知,
观察同品异品摄,则已失毁量安立。
烟及三相二遣余,与灰白色及所知,
自相紧密相联系,反体联二故合理。
遣破法因之二品,四种辩论他答错。
无遮名言即无遮,总反三品故合理。
凡是安立为因者,悉皆依赖三种事,
真实任一事不齐,然识前许观待事。
于依遣余行破立,分开实体及反体,
二品辩过无妨害,精通量之对境故。
一相直至六相间,相似安立许他错。
宗法成立相属定,即因无误之法相。
二相及以同品遍,引出异品二过无。
可定非因怀疑故。决定是因能了故。
于此无有他说过。有者承许所诤事,
所差别法因事相。非有否定依诤事,
而是我等无诤议。别有否定无同遍,
所立之法与其同。因之事相即遣余,
于此无有他过失。具此法相之此因,
分门别类成多种。具德法称阿阇黎,
由论式言定三类。遮破所破具三相。
体不可得有四类。相违可得分二种。
四类热触灭冷触,故说论式十六种。
功能无阻非为火,无相续故非能灭。
论中虽说多安立,能灭即是前十二。
互绝相违于实法,因与立宗无论式,
然而彼所差别法,能遍相违可得因。
以量有害之相违,亦属能遍相违得。
实法相属已遮破,谓不并存聚生错。
相属境反属法反,故反相属心前成。
证成其是具三相,本体无别自性因,
彼之同分摄其中。一故不染他体过。
证成其有具三相,彼生相属即果因。
彼之同分摄其内。立异体故无过失。
有谓相属分九类,能知相属有四种。
于此安立相违背,非符论典之意趣。
凭借能所之差别,相属不知所立法,
唯依彼体或他义,相属之力方了知。
某因三相不成立。宗法因无不成因。
宗法外境或心前,即是不住不成立,
论者一或双方前,不能成立分析说。
不定生起犹豫因。非宗法外不成立,
不共不定有四类。异于宗法俱涉共,
分类正余不定因。见于二品不断异。
真正有余见同品,而于异品未现见。
异品中见于同品,未见相违之有余。
因成遍反即相违。不得自性因中摄,
是故相违有二类。刚刚勤生无常果。
恒常不变故相违。无常变故不同此,
如是无变亦非理。不可得因若分三,
反之相违亦成三。有谓以法及有法,
差别而有四相违。明说暗说法有法,
相违是以欲说致。若谓真因亦相同,
作用渺小故置之。意图所说此二者,
同等乃为所立故,证成利他相违等,
此三相违外不许。遮破他边固定性,
安立为因定数四。所立之因有四种,
功能亦当有四类。集量论说具五相。
理门论中所立许。于此不遍及过遍,
于因等同无诤辩。承许所立之事相,
分为真假证成妄。名言共相执自相,
即是所立之事相。此立有实及无实,
无有诤论之时机。相违成立宗上抵。
五类归纳说四种,由对境言比量分,
由此相违说四类,现量比量事理量,
承许共称乃增益,是故归属比量内。
谓如比量则现量,亦当分为二相违。
承许唯一是果因,可说不以现量成。
立宗即与受相悖,即是现量之相违。
如若三相事势理,抵触立宗因相违。
可信之词与立宗,抵触信许之相违。
彼分承许与自语。余谓圣教与自语。
阿阇黎许语差异。集量论以一比喻,
阐示圣教与自语。理门论教另说喻。
二量不害二所量,自语不害隐蔽事,
即是佛语我等教,说为归摄比量内。
是故以理成立教,乃是正量若不成,
则与自语等同故,即承许为能障性。
非凡共称教皆量,以量成立即圣教,
先许后察愚者举,先察后许智者轨。
谓违他教亦成彼。贪等非法离贪法,
非断见者一致说,沐浴贪等因不违,
如此诸论非圣教。若谓自语及论义,
障碍之中仅生疑,彼乃无咎之所立,
故非宗法之过失。此非由依障碍中,
生起怀疑成为过,是由彼词不证成,
所立安立为过失。立宗表明自意乐,
如若相违毁立宗。是故有过之言词,
辩论之时招自负。立宗与世共称悖,
即是共称之相违。声论派师所承许,
名义直属前已破。随意所说已证实,
是故共称亦成立。依有之因能遮破,
怀兔即是月亮说。此无比喻凡有者,
所有名词可说故,名词之义存在者,
可称月亮故相违。世间使用名词成,
承许彼者即共称。彼于一切所知法,
可故共称遍一切。有称则谓共称词,
于未共称违世间。于诸所知皆适宜,
用共称名如烹饪。可共称于事成立,
然依名称与说意,名词若成即说成,
故谓名成之共称。依于共称比量证,
相违不误不可能。共称若由事理成,
如比量境成决定。依欲说意所命名,
诸名无有何不用。若谓涉及一切故,
共称于境不适用,此说他喻难寻觅,
非共同因如所闻。乃为讲说共相时,
怀兔作为比喻已,说明遍及诸所知,
达哲非树等亦同。冰片以及银水等,
以月亮名共称他,彼作比喻而证成,
具凉光月共同因。诸所用名乃共同,
若于一成于众成,此者乃为事势理,
若破共称亦坏汝。是故随欲所命名,
普及一切之同时,予以遮破世间害,
故违共称即意趣。有者将此分二种,
术语名言之共称。若尔名言非此义,
法相如是前已遮。谓直耽著之可说,
术语共称亦有二。讲时虽有此二种,
而应用时无差别。是故二种之说法,
讲成直说耽著误。前者名已成共称,
无比量故不可破,抑或彼无对立方,
由此决定故能害。后者说明此共称,
比量对境之差别。若知此理则成立,
共称相违智密意。
第十品终
第十一品、观他利比量
他利比量自所见,于他宣说之语言。
立论敌论见证者,次第立破与裁决。
辩论双方以功过,实施制服及摄受。
如是而说有胜负,非尔无二论中说。
妄言谄诳虽制服,不许彼者有胜负。
世许夺施制服摄,取舍宗派则承许,
正士折服及受持。负处双方共有四,
乃知理者之意趣。立论三二共六过,
敌论三二亦有六,见证有三皆有一,
雪域派师许十六。若是负处前含摄,
非尔非为所制服,于见证者无负处,
竭力而为太过分。坏宗异宗相违宗,
舍宗异因及异义,不可解义与无义,
缺义重言不至时,缺减增加不能诵,
不知以及不能难,认许他难与避遁,
忽视应可责难处,责难不可责难处,
离宗义及相似因,即是足目本师说,
二十二种之负处。于彼具德法称师,
说彼部分非负处,若是负处可归二。
所谓坏宗之负处,即是说非能立支。
所谓异宗之负处,了知遮破归不定。
立宗与因等相违,若说立宗无所需,
未说则成因三过,因无过失非负处。
舍宗归属不定中,第二负处乃无义。
异因如若词圆满,不定未完非负处。
异义立论不定故,负处敌论非过咎,
由说而言予折服,非为除此之负处。
无义说非能立支,此外他者实非有。
不可解义非义名,摄于说非能立中,
具义说三敌论者,不解绝非立论负。
缺义诬赖无关语,归属非能立支中。
不至时即序颠倒。如若解义非负处,
若不解义则归属,说非能立支之中。
缺减二支之过失,无立宗等非负处。
增说摄于非能立,汝之观点非负处。
重言词重非过失,义重归摄非能立,
彼亦论式立为过,长篇故事非为错。
不随说若敌论者,未说立论之诸言,
非过需说未宣说,则摄不能难之内。
不知义于敌论者,非为不能难之外。
不能难者属不说,能立支抑不说过。
避遁真实非负处,有狡猾归不能难。
认许他难知不知,依次不定不说过。
忽视应可责难处,辩双不能难中摄。
责难不可责难处,唯不能难之负处。
彼者所谓离宗义,摄于不说能立支。
相似之因为负处。值遇未遇相似因,
恒常无说与未生,果法同法及异法,
分别无异与可得,犹豫知义及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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