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己爲何沒有摧毀它們呢?而具相的師長們已降伏了貪等煩惱敵,依殊勝智慧與方便,能爲弟子進行有力的加持、引導等,尤其諸出家修行人應如法長期依止師長而住,不然極有可能如同“七月姑娘”(指某地一姑娘出家七個月即還俗)一樣,爲煩惱所敗而失去解脫機會。
譬如說,人們受到婆羅門非人的迷執危害時,如果用酒和不淨物潑灑身體,非人即會被趕走,因貪著潔淨的婆羅門非人,最害怕不淨物。同樣,具貪行者爲喜好受用的貪欲煩惱魔所迷執時,如以不善妙的受用等苦行對治,即可有效地遣除。月稱菩薩言:“何人依對治,息滅諸煩惱,如是有對治,則不增煩惱。”欲求調伏貪欲煩惱者,當盡量依止苦行與具德上師的教誡,如是則能滅除煩惱,而速得解脫。
壬二、(廣明斷嗔之理)分五:一、思維嗔恚過患;二、廣說依嗔恚對治之理;叁、破懲罰無故罵人者無過;四、思維忍的功德後而破嗔;五、他人輕毀應當修忍。
癸一、(思維嗔恚過患):
問曰:生嗔恚有什麼過失呢?
無能而嗔恚,唯使自己醜;
有能亦無悲,說此最下等。
如果自己無有能力而生嗔恚,唯有使自己面容醜惡而無有意義;若自己具有能力而生嗔恨,也是無有悲愍的惡行,佛說這種嗔恚是最下等的。
無論在何種情況下,生嗔恚煩惱都不應理,而且會毀壞福德善根,引發惡果並招致聖者呵責。人們生嗔恚一般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無能生嗔,一種是具力生嗔。無能生嗔是指自己無有能力,無法勝過對方或損害對方,由此而在內心暗自嗔惱,這種嗔恚于對方無害,卻對嗔惱者自己有極大損害。通達因果規律的佛陀說過:嗔恨他人者會使自己容貌變得醜陋。月稱菩薩也說:“使色不美引非善,辨理非理慧被奪,不忍令速墮惡趣。”由此可略見其過患之嚴重。具力生嗔是指自己具足勢力權威,有能力勝過或損害對方,由此而大發嗔怒,恐嚇折磨殘害他人,這種行爲是無有悲愍的非法惡行,不僅危及自己,還要損害許多人,佛陀及諸聖者們都說過:毀壞自相續功德的罪惡,莫過于嗔恚。大疏中說:尤其是無有悲愍地殺害衆生,這是世間最下劣的行爲。象漢地戰國時期的秦國戰將白起,他曾經將投降的四十萬趙國士兵全部活埋。白起雖然多謀善戰,一舉擊敗了趙軍,從而有能力決定投降者的命運,然而他以嗔毒的發心,將降兵全部殘害至死,以此惡業,他先墮入地獄而後轉爲旁生,而士兵們也因此受到了橫死的損害。因此,佛菩薩們說這種嗔恚惡業是最爲下等的惡業,于人于己皆有損害。
譬如說,有一個婆羅門作了違背其種姓的行爲,以此不僅他自己受到了處罰,其他同種姓者也都受到了災患;同樣,一個人生嗔恚造惡業,不僅損害他自己,其他人也要因此而遭受禍害。月稱菩薩言:“嗔恨與猛火,最初燒自己,之後漸盛燃,焚燒諸他物。”諸修行者,當詳察嗔恚的可怕過患,若對此生起深刻認識,其對治決心就一定會生起。
癸二、(廣說依嗔恚對治之理)分五:一、對能盡自己惡果的緣不應起嗔;二、不悅意語自性非損惱故不應起嗔;叁、典章說應治罰毀罵者是顛倒;四、對能遣除自己心境過患之語不應起嗔;五、對惡劣者說惡語不應起嗔。
子一、(對能盡自己惡果的緣不應起嗔):
問曰:別人對自己說粗惡語時,該如何調伏自己的嗔恚呢?
說不悅意聲,能淨昔作惡,
愚蒙不善士,不樂自清淨。
他人說不悅意的語聲,能淨除自己往昔所作的惡業,只有受愚癡蒙蔽的不善士,才不樂自己罪障清淨。
“說不悅意聲”一句有兩種解釋:其一解釋爲,本師釋迦牟尼佛及諸善知識對自己說不悅意語,能淨除自己的惡業;另一種解釋爲,他人對自己說不悅意語,能揭露自己的罪業。其實二種解釋都可以,無論是誰在我們面前,宣說揭露過失或譏諷等種種不悅意語言,依靠這些語聲,自己可以認識相續中的罪過。古人說:“良藥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由聽從這些勝士的逆耳忠言可以促使罪業清淨;如果是劣者對自己說一些惡意中傷的不悅意語,修行人應了知,這是自己往昔所作惡業的招感,因而應當安忍以消除宿罪。自己聽到的不悅意聲,實際上是淨除宿罪的最好助緣,自己若虛心接受或安然忍受,相續中的罪業障礙一定會得到消除,對這種機會,有智者當然會樂于接受,只有那些爲無明愚癡所蒙蔽的惡劣者,才會不喜歡清淨罪業,而相信因果者,誰不希望自己的罪業清淨呢?
譬如說,有人養了一頭大象,後來大象生病,他很慈悲地想醫治其病,准備了許多藥物,可大象愚笨地拒絕服藥,認爲主人要傷害自己,而將他殺死了。同樣,不悅意語實際上也是清除罪障的良藥,而那些愚昧無知者,不但不接受,反而生起嗔恚,損害說不悅意語者。作爲修行人,一定要認識這種行爲的愚癡,月稱菩薩言:“若人以惡語,中傷自己時,于己饒益故,智者不應嗔。”在《入中論》裏也說過:“既許彼苦能永盡,往昔所作惡業果,雲何嗔恚而害他,更引當來苦種子?”諸學人誠當牢記這些金剛語,于生嗔境前依之調伏自心。
子二、(不悅意語自性非損惱故不應起嗔):
問曰:雖然安忍不悅意語有功德,但是正在聽別人的惡語時,自己會受很大損惱,因此不得不生嗔恨心。
所聞不悅意,自性無損惱,
故從分別生,妄執由他起。
所聽聞的不悅意語,其自性無有任何損惱,所以毀辱損惱是從自己的分別心生起,只是因愚癡才妄執爲由他人所起。
認爲他人的不悅意語對自己有損惱,唯是妄執。對不悅意語稍加觀察,若這些語言其自性本體即爲損惱,而這些語言是從他人口中說出來的,那麼他人應首先受到損惱,就象火的本性爲灼熱一樣,無論是誰人接觸火,必受灼燒。但是,對此可以現量了知,一個人對別人說不悅意語,當時他不會有任何受損惱的情況,只有被說者才會有受損毀的感覺。不悅意語本身並不具損惱作用,它唯是外境六塵中的聲塵,處于無利無害的無記狀態,而聞者對此覺得有損惱,覺得它在毀辱、傷害自己,唯是分別念在作怪,由迷亂計執而生起了受害的幻覺,雖然是分別心在害自己,而自己爲妄覺所迷,卻對他人生起非理的嗔惱怨恨。寂天菩薩說過:“輕蔑語粗鄙,口出惡言辭,于身既無害,心汝何故嗔?”一切不悅意語,實際上于自己的身心皆無損害,那自己爲什麼要對它生嗔恨呢?
譬如說,以前有一個牧羊人,他娶有兩個妻子,兩個妻子各生有一個女兒。有次一個妻子聽到暗室中有吃食品的聲音,她認爲是另一個妻子的女兒在偷吃東西,于是生起惱怒而罵:“那個牛婆子在吃什麼?”後來她發現是自己的女兒,嗔惱全消,立即改口說:“這是老鼠在啃東西。”同樣,凡夫在聽到不悅意語時,若不知其自性無有損惱,而隨順分別妄計,執著對自己有損即會生嗔惱,若能了知其實相,嗔惱自然消失。月稱論師說:“聞詞雖無害,愚者心生苦,智者聞聲語,無苦亦無喜。”諸修行人當依循智者之道,了知外界言語唯是空谷之音,于己無利亦無害,若能不生分別,自然無需爲之而生喜憂。
子叁、(典章說應治罰毀罵者是顛倒):
問曰:毀罵惡語怎會沒有損惱過失,世間典章中不是明確規定過應治罰毀罵者嗎?
如對毀罵者,則說應治罰;
如是對贊者,何不說供養。
如果對毀罵者,典章法規則說應予以治罰,那麼同樣對贊歎者,爲何不說應當供養呢?
按古印度婆羅門典章與世俗法規所言,人們對毀罵侮辱自己者可以依法治罰,但這些典章是不合乎正理之世規,並不能依之而推論毀罵言詞真實有損害作用。按這些規章的說法,如果毀罵者說粗惡語,應予以割舌等酷刑處罰;那麼按同樣道理,一個人以美妙的言詞贊歎別人,以其所說言詞有利益之故,也應對他大加供養獎賞。但是,世俗典章中並沒有這樣規定,如是偏袒不公平的法規,明顯是不合理的顛倒邪說。按道理,人們既然明白贊歎言詞唯是口頭話語,並無真實利益可言,所以不用對贊歎者供養,那麼也應知道毀罵言詞也唯是無利無害的話語,實不應對它起嗔惱治罰。
譬如說,單頓地方的人們有一種習慣,凡遇到诤吵說粗惡語者,即用刀劍砍殺,因此有不少人死于惡口罵人;但是,當地人對說愛語贊歎者,並無獎賞酬報的習慣。這些習慣無疑是極爲惡劣的壞習俗,謾罵與贊歎是相對的事物,若反對一者,則理應接受另一者。還有譬喻說,單頓地方還有一個傳統,規定大象殺死弱者也無有過失,然後又規定有能力者應保護大象,若欺侮大象,則要判死刑。這種規定顯然也是不應理的,大象殺死弱者若無罪,那麼強者欺侮大象又爲何有罪呢?同樣,若毀罵者有罪應罰,那麼贊歎者又爲何不予以供養獎賞呢?月稱菩薩言:“罵者與贊者,此二皆相同,爲何選其一,故彼非定量。”由此觀察,世俗典章所說非理,不應作爲定量判斷毀罵言詞真實存在損惱作用。
子四、(對能遣除自己心境過患之語不應起嗔):
問曰:毀罵者在衆人中說自己的過失,所以應嗔恨他。
汝不說可呵,若余亦知者,
不應嗔說者,況嗔不實說。
如果你不說自己的可呵之處,其余人也知道,那麼對揭露這些過失者,不應該起嗔惱,更何況對說不實語誹謗自己者嗔惱呢?
毀罵者雖當衆說自己的過失,然而也不應對他生嗔恚。一個人的過失之處,比如說六根不全、持戒不清淨、智慧欠缺等等,這些過失不用言語宣說,別人也會知道,因此不管他人如何宣說,又有什麼可以嗔惱之處呢?他所說的一方面是事實,另一方面別人也都知道,而且他當面說出來,也能讓自己更清楚地明知過失,如是不但無害,反而有益,實不應生嗔恨。從反方面觀察,若對方以不實言詞毀謗自己,比如他毫無根據地罵自己是瞎子、破戒者等等,但事實卻是衆人有目共睹,並不會因他的毀罵而使自己變成瞎子、破戒者等,所以他這些不實言詞,對自己一點害處也沒有,更不用生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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