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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觀四百論廣釋▪P53

  ..續本文上一頁彼于彼自體,言障不應理。

  我德若是周遍一切的常法,那爲何你的我不爲其他人執受爲自我呢?若說這是因其他人有彼自體的我障礙故,遍一切的我自體于自體作障,這是不應理的。

  再破尼也耶派所計的神我,若神我如汝等所許,具有常恒無方分周遍一切法的功德,那麼你所執著的神我,其他衆生也應同樣執著爲自我。神我周遍一切,有什麼理由他人不對你的神我起相同的執著呢?如果衆生所執的我各各不同,即打破了神我是常而周遍法的立宗,因此外道救雲:神我雖然周遍一切,然而有情各有自體的我,由自體我爲障礙,有情只見自體我,不見他人的我,以此也就沒有神我非周遍常法的過失。中觀師破曰:這是不應理的。若汝等許我是常恒周遍法,如是一切有情的補特伽羅我應是同一體性,是全然無異的一體法,如是同一體性的我,又怎麼會對自體存在障礙呢?若各個有情的我,能障礙其他有情的我,如是各個有情的我,應成有不同體性、不能周遍一切的法。如果承認爲常恒周遍法,一切有情的我應成一體,如是自于自體,不存在能障所障,如同黑暗于自身非能障蔽,因此說有障礙也不應理。

  辛四、(別說破我的功德等)分叁:一、許自性是色法又是造一切者即同癡狂;二、許德是造善不善業者與不受異熟相違;叁、破我常是造業者與受異熟者相違。

  壬一、(許自性是色法又是造一切者即同癡狂):

  若德是作者,畢竟無有思,

  則彼與狂亂,應全無差別。

  如果自性叁德是萬法的作者,那作者畢竟無有思維,如是則自性與狂亂顛倒者,應成全無差別。

  數論師許自性是常有的無情法,彼具喜憂暗叁德,叁德平衡的狀態即爲自性,叁德若失衡即開始顯現萬法。顯現的次第爲:首先從自性中顯現大,大如二面鏡,內現神我,外現叁種慢:現象慢、思維慢、冥暗慢,由此而生五唯、五大、五根等;彼等許自性具常有、唯一、非識體、能作者、非享受者共五大特點。如是許自性爲無有思維的色法,又許爲一切法的作者,這種觀點極不合理,無有思維的常有色法,如何有生起諸法的動機與思維作業呢?比如說,陶師在做罐子時,首先他需要在內心生起意願,由意願思維帶動後,才會有隨後的一系列做罐子等作業。若內心毫無思維意念,隨便做一些事,在世間除了心識不正常的癫狂者外,別無他者。同樣,數論師許自性無有任何思維意念即生起諸法,這種自性與世間的狂亂者,全無差別。所以彼等立論全然無有成立根據,也經不起正理觀察。

  壬二、(許德是造善不善業者與不受異熟相違):

  若德能善解,造舍等諸物,

  而不知受用,非理甯過此。

  如果自性叁德能善了解營造房舍等諸事物,而不知道受用,這種非理之事,難道還有超過它的嗎?

  從自性叁德是諸法創造者而非享受者的立論觀察,數論派觀點的非理錯謬更爲明顯。數論師許自性善能生起萬物,自性叁德本身無有思維故不能享受,只能由神我思體來遍享自性所創造的一切。一者創造而另者享受,這在世俗看來,也不可能存在如是不合理的現象,自性既知創造諸境,又怎麼會不能享受諸境呢?如是立論若成立,豈不是應成自性造善不善業,而其果報要由另者的神我享受,這樣因果錯亂,世間智者也不可能認同。大疏中說:我要享受房子,才會創造房子,如果毫無受用的動機,世間怎會有創造呢?這在世間是現量可見之事,若無有得到某種受用的發心,誰者也不可能有造作。再說,汝等許自性爲常法,常有法即無有任何變動,如是也絕不可能創造出形形色色的萬法。

  壬叁、(破我常是造業者與受異熟者相違):

  有動作無常,虛通無動作,

  無用同無性,何不欣無我。

  我若有運動作業則爲無常,我若如虛空一樣通一切時處無有任何變動作業,則無有任何作用如同本性虛無的法一樣,如是爲何不欣樂無我的正理呢?

  勝論外道許有常我造作與享受諸法,這種觀點也極不合理。若我是諸法的造作者,其本身必定要有造作諸法的運動作業,若無有任何動作,按規律必然不會有任何果法生起。而我本身若有動作,即不能成立爲常有法,因有動作即有狀態變化,前後階段必有所變異,完全與常有法的法相不同。如果汝等強詞辯說,許我一定是常有法,其本身如同虛空一樣遍于一切時處,如是我無有任何動作變異,不能對任何法起到作用,既無有任何作用,豈不是如同本體虛無的石女兒、兔角一樣,這樣的法除了一些分別假立的名言外,何處也不會存在。因此,汝等實在沒有必要如同猴子撈月一般,執虛幻無實的名言幻法爲實有,若許我本體虛通無動作,何不欣然承許無我正理呢?若通達無我實相,即能解脫一切輪回怖畏,得到無比的解脫安樂,以此有智者理應舍棄一切偏見,趣入此殊勝的無我正見。大疏中雲:無我正見能斷除世間的一切惡見及業,因此無我正理是最爲殊勝的善說。

  堪布阿瓊在分析“動作”時,從我本身的動作與對外境它法的動作兩方面觀察,若許有此二種動作,我即非常恒法;若許常我,此二動作皆不可能會發生,如是我不可能造作諸法與享受諸法,以此這種所謂的我毫無作用,如同虛無等等。在中觀師看來,所謂的我,唯是世俗名言假立,只是一種分別心前的假相,其本體如夢如幻,無有絲毫自性實質可得,若想脫苦者,于此正理必須通達。

  庚二、(總破我)分四:一、執有補特伽羅的我是顛倒;二、常我即不能解脫生死;叁、不應許解脫時有我;四、破無我的解脫是實有。

  辛一、(執有補特伽羅的我是顛倒):

  或觀我周遍,或見量同身,

  或執如極微,智者達非有。

  有些宗派觀察我是周遍無礙的,有些見我量同自身般大小,有些執計我如極微,可是無倒通達實相的內道智者,則了達補特伽羅並非有我存在。

  于叁界輪回中流轉的衆生皆有我執,爲了清楚我到底爲何物,自古至今有許許多多的人進行了觀察思索,由是也産生了形形色色的宗派觀點。然而除了一切智智佛陀所宣說的正法外,這些外道所許的我皆是非理遍計,是追求解脫者必須從內心根除的種種邪見。在古印度,數論派與勝論派認爲我是常恒存在之法,這種我如同虛空一樣周遍一切時處;裸形外道認爲補特伽羅我其量如同身體那樣大小,比如一只螞蟻,其我會如同螞蟻身體那樣小,一只大象,其我會如同大象身體那樣大;還有另一種宗派,堪布阿瓊說是無忍派,他們認爲我如極微一樣,是萬法的常恒生因等等。對數論外道與勝論外道所許的我,在前面已破訖;對裸形外道所承認量同身的我,可以觀察:若我量同身,與身一體則成爲有形色之無常法,與身異體則成無有任何住處之法,如同龜毛兔角一般,如是即可推翻其立論;對所謂的極微我,可以用分析極微不存在的方法,破析極微我爲常法的邪計。以正理無倒通達一切法真實性的智者,彼等已用慧眼,勘破一切即蘊我與離蘊我的邪見,徹達了補特伽羅無我的實相。大疏中雲:因我于究竟中根本不存在,如是照見諸法實相的佛陀聖者,並不見實有的補特伽羅我存在。以聖者的現量即可打破一切外道的遍計我,不只如此,若無誤掌握中觀正理,以比量推理觀察,一切實有我的立論也不可能有成立的根據。能使如是教理智慧火熾燃于自相續者,定能迅速焚盡一切邪見,到達無我的解脫彼岸也。

  辛二、(常我即不能解脫生死):

  常法非可惱,無惱甯解脫,

  是故計我常,證解脫非理。

  若許我爲常法,常法不可以有損惱,既無有損惱,豈能有解脫?所以若執計我爲常法,則我證悟勝義解脫是沒有根據的事。

  無論任何宗派,若許補特伽羅我是常法,則我永遠不可能有從輪回解脫之際。所謂的常法,即是遍一切時處無有變動之法,無有任何法可以損害于它。若我是常,應成亘古無變,任何生老病死等輪回諸法也不可對其造成損害,我也不存在任何輪回束縛等,既無輪回束縛損惱,又如何建立我證悟解脫呢?比如一個人從未被關進監獄,那他就絕不可能會有從監獄的釋放。如果有情的我是常法,即是毫無損惱之法,既無輪回損惱,也就無需修道求解脫,也無有解脫可求,因我若常,本身已遍一切時處,哪裏還會有解脫彼岸可求呢?此處有疑:若常我不存在,那中觀派解脫也不存在,因無有所依的我,又何有我的解脫呢?答曰:于實相中,我解脫輪回等是不存在的,然于衆生的迷亂顯現中,輪回、煩惱、我等等,一切假名皆有幻現,于不觀察中隨順世俗名言,中觀宗才建立了我、輪回、解脫等種種世俗名言,故不存在汝等所指責的過失。

  辛叁、(不應許解脫時有我):

  我若實有性,不應思無我,

  定知真實者,趣解脫應虛。

  我若實有自性,則不應思維無我的道理,那些決定了知諸法真實性的智者,趣入解脫涅槃也應成虛妄。

  如果補特伽羅我實有自性,有情的修道解脫一切應成虛妄。實相中若存在真實的我,那麼修行人即不應思維觀修無我之理,否則應成顛倒,就象面前若存在懸崖,你觀修沒有懸崖是不合理的;依這種與實相違背的顛倒修法,最後也不應有解脫涅槃、證悟實相的存在,一切聖者的涅槃解脫,則應成虛妄等等。因此,只要許我實有自性,即會有如是的過失存在。然而,能明事理承認真理的人,對此絕不會承認,無論以現量或比量觀察,內道修行人的觀修無我是合乎實相的思維,內道修行者依無我勝道證取解脫涅槃,也是不可抹滅的事實。因此,若求解脫者,于無我理應當樹立正信,于執著有常我的邪見,當認清其顛倒謬誤而舍棄之。

  甲操傑論師的注疏中,將本頌解釋爲:若我實有自性,則不應當思維無我斷除我執,如是則恒有我執未斷而流轉輪回不息,所以外道衆雲彼等決定了知真實存在的自性我,而趣入解脫應成虛妄。

  辛四、(破無我的解脫是實有):

  若解脫時有,前亦應非無,

  無雜時所見,說彼爲真性。

  如解脫時實有解脫者存在,那麼在解脫前也應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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