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彼于彼自体,言障不应理。
我德若是周遍一切的常法,那为何你的我不为其他人执受为自我呢?若说这是因其他人有彼自体的我障碍故,遍一切的我自体于自体作障,这是不应理的。
再破尼也耶派所计的神我,若神我如汝等所许,具有常恒无方分周遍一切法的功德,那么你所执着的神我,其他众生也应同样执着为自我。神我周遍一切,有什么理由他人不对你的神我起相同的执着呢?如果众生所执的我各各不同,即打破了神我是常而周遍法的立宗,因此外道救云:神我虽然周遍一切,然而有情各有自体的我,由自体我为障碍,有情只见自体我,不见他人的我,以此也就没有神我非周遍常法的过失。中观师破曰:这是不应理的。若汝等许我是常恒周遍法,如是一切有情的补特伽罗我应是同一体性,是全然无异的一体法,如是同一体性的我,又怎么会对自体存在障碍呢?若各个有情的我,能障碍其他有情的我,如是各个有情的我,应成有不同体性、不能周遍一切的法。如果承认为常恒周遍法,一切有情的我应成一体,如是自于自体,不存在能障所障,如同黑暗于自身非能障蔽,因此说有障碍也不应理。
辛四、(别说破我的功德等)分三:一、许自性是色法又是造一切者即同痴狂;二、许德是造善不善业者与不受异熟相违;三、破我常是造业者与受异熟者相违。
壬一、(许自性是色法又是造一切者即同痴狂):
若德是作者,毕竟无有思,
则彼与狂乱,应全无差别。
如果自性三德是万法的作者,那作者毕竟无有思维,如是则自性与狂乱颠倒者,应成全无差别。
数论师许自性是常有的无情法,彼具喜忧暗三德,三德平衡的状态即为自性,三德若失衡即开始显现万法。显现的次第为:首先从自性中显现大,大如二面镜,内现神我,外现三种慢:现象慢、思维慢、冥暗慢,由此而生五唯、五大、五根等;彼等许自性具常有、唯一、非识体、能作者、非享受者共五大特点。如是许自性为无有思维的色法,又许为一切法的作者,这种观点极不合理,无有思维的常有色法,如何有生起诸法的动机与思维作业呢?比如说,陶师在做罐子时,首先他需要在内心生起意愿,由意愿思维带动后,才会有随后的一系列做罐子等作业。若内心毫无思维意念,随便做一些事,在世间除了心识不正常的癫狂者外,别无他者。同样,数论师许自性无有任何思维意念即生起诸法,这种自性与世间的狂乱者,全无差别。所以彼等立论全然无有成立根据,也经不起正理观察。
壬二、(许德是造善不善业者与不受异熟相违):
若德能善解,造舍等诸物,
而不知受用,非理宁过此。
如果自性三德能善了解营造房舍等诸事物,而不知道受用,这种非理之事,难道还有超过它的吗?
从自性三德是诸法创造者而非享受者的立论观察,数论派观点的非理错谬更为明显。数论师许自性善能生起万物,自性三德本身无有思维故不能享受,只能由神我思体来遍享自性所创造的一切。一者创造而另者享受,这在世俗看来,也不可能存在如是不合理的现象,自性既知创造诸境,又怎么会不能享受诸境呢?如是立论若成立,岂不是应成自性造善不善业,而其果报要由另者的神我享受,这样因果错乱,世间智者也不可能认同。大疏中说:我要享受房子,才会创造房子,如果毫无受用的动机,世间怎会有创造呢?这在世间是现量可见之事,若无有得到某种受用的发心,谁者也不可能有造作。再说,汝等许自性为常法,常有法即无有任何变动,如是也绝不可能创造出形形色色的万法。
壬三、(破我常是造业者与受异熟者相违):
有动作无常,虚通无动作,
无用同无性,何不欣无我。
我若有运动作业则为无常,我若如虚空一样通一切时处无有任何变动作业,则无有任何作用如同本性虚无的法一样,如是为何不欣乐无我的正理呢?
胜论外道许有常我造作与享受诸法,这种观点也极不合理。若我是诸法的造作者,其本身必定要有造作诸法的运动作业,若无有任何动作,按规律必然不会有任何果法生起。而我本身若有动作,即不能成立为常有法,因有动作即有状态变化,前后阶段必有所变异,完全与常有法的法相不同。如果汝等强词辩说,许我一定是常有法,其本身如同虚空一样遍于一切时处,如是我无有任何动作变异,不能对任何法起到作用,既无有任何作用,岂不是如同本体虚无的石女儿、兔角一样,这样的法除了一些分别假立的名言外,何处也不会存在。因此,汝等实在没有必要如同猴子捞月一般,执虚幻无实的名言幻法为实有,若许我本体虚通无动作,何不欣然承许无我正理呢?若通达无我实相,即能解脱一切轮回怖畏,得到无比的解脱安乐,以此有智者理应舍弃一切偏见,趣入此殊胜的无我正见。大疏中云:无我正见能断除世间的一切恶见及业,因此无我正理是最为殊胜的善说。
堪布阿琼在分析“动作”时,从我本身的动作与对外境它法的动作两方面观察,若许有此二种动作,我即非常恒法;若许常我,此二动作皆不可能会发生,如是我不可能造作诸法与享受诸法,以此这种所谓的我毫无作用,如同虚无等等。在中观师看来,所谓的我,唯是世俗名言假立,只是一种分别心前的假相,其本体如梦如幻,无有丝毫自性实质可得,若想脱苦者,于此正理必须通达。
庚二、(总破我)分四:一、执有补特伽罗的我是颠倒;二、常我即不能解脱生死;三、不应许解脱时有我;四、破无我的解脱是实有。
辛一、(执有补特伽罗的我是颠倒):
或观我周遍,或见量同身,
或执如极微,智者达非有。
有些宗派观察我是周遍无碍的,有些见我量同自身般大小,有些执计我如极微,可是无倒通达实相的内道智者,则了达补特伽罗并非有我存在。
于三界轮回中流转的众生皆有我执,为了清楚我到底为何物,自古至今有许许多多的人进行了观察思索,由是也产生了形形色色的宗派观点。然而除了一切智智佛陀所宣说的正法外,这些外道所许的我皆是非理遍计,是追求解脱者必须从内心根除的种种邪见。在古印度,数论派与胜论派认为我是常恒存在之法,这种我如同虚空一样周遍一切时处;裸形外道认为补特伽罗我其量如同身体那样大小,比如一只蚂蚁,其我会如同蚂蚁身体那样小,一只大象,其我会如同大象身体那样大;还有另一种宗派,堪布阿琼说是无忍派,他们认为我如极微一样,是万法的常恒生因等等。对数论外道与胜论外道所许的我,在前面已破讫;对裸形外道所承认量同身的我,可以观察:若我量同身,与身一体则成为有形色之无常法,与身异体则成无有任何住处之法,如同龟毛兔角一般,如是即可推翻其立论;对所谓的极微我,可以用分析极微不存在的方法,破析极微我为常法的邪计。以正理无倒通达一切法真实性的智者,彼等已用慧眼,勘破一切即蕴我与离蕴我的邪见,彻达了补特伽罗无我的实相。大疏中云:因我于究竟中根本不存在,如是照见诸法实相的佛陀圣者,并不见实有的补特伽罗我存在。以圣者的现量即可打破一切外道的遍计我,不只如此,若无误掌握中观正理,以比量推理观察,一切实有我的立论也不可能有成立的根据。能使如是教理智慧火炽燃于自相续者,定能迅速焚尽一切邪见,到达无我的解脱彼岸也。
辛二、(常我即不能解脱生死):
常法非可恼,无恼宁解脱,
是故计我常,证解脱非理。
若许我为常法,常法不可以有损恼,既无有损恼,岂能有解脱?所以若执计我为常法,则我证悟胜义解脱是没有根据的事。
无论任何宗派,若许补特伽罗我是常法,则我永远不可能有从轮回解脱之际。所谓的常法,即是遍一切时处无有变动之法,无有任何法可以损害于它。若我是常,应成亘古无变,任何生老病死等轮回诸法也不可对其造成损害,我也不存在任何轮回束缚等,既无轮回束缚损恼,又如何建立我证悟解脱呢?比如一个人从未被关进监狱,那他就绝不可能会有从监狱的释放。如果有情的我是常法,即是毫无损恼之法,既无轮回损恼,也就无需修道求解脱,也无有解脱可求,因我若常,本身已遍一切时处,哪里还会有解脱彼岸可求呢?此处有疑:若常我不存在,那中观派解脱也不存在,因无有所依的我,又何有我的解脱呢?答曰:于实相中,我解脱轮回等是不存在的,然于众生的迷乱显现中,轮回、烦恼、我等等,一切假名皆有幻现,于不观察中随顺世俗名言,中观宗才建立了我、轮回、解脱等种种世俗名言,故不存在汝等所指责的过失。
辛三、(不应许解脱时有我):
我若实有性,不应思无我,
定知真实者,趣解脱应虚。
我若实有自性,则不应思维无我的道理,那些决定了知诸法真实性的智者,趣入解脱涅槃也应成虚妄。
如果补特伽罗我实有自性,有情的修道解脱一切应成虚妄。实相中若存在真实的我,那么修行人即不应思维观修无我之理,否则应成颠倒,就象面前若存在悬崖,你观修没有悬崖是不合理的;依这种与实相违背的颠倒修法,最后也不应有解脱涅槃、证悟实相的存在,一切圣者的涅槃解脱,则应成虚妄等等。因此,只要许我实有自性,即会有如是的过失存在。然而,能明事理承认真理的人,对此绝不会承认,无论以现量或比量观察,内道修行人的观修无我是合乎实相的思维,内道修行者依无我胜道证取解脱涅槃,也是不可抹灭的事实。因此,若求解脱者,于无我理应当树立正信,于执著有常我的邪见,当认清其颠倒谬误而舍弃之。
甲操杰论师的注疏中,将本颂解释为:若我实有自性,则不应当思维无我断除我执,如是则恒有我执未断而流转轮回不息,所以外道众云彼等决定了知真实存在的自性我,而趣入解脱应成虚妄。
辛四、(破无我的解脱是实有):
若解脱时有,前亦应非无,
无杂时所见,说彼为真性。
如解脱时实有解脱者存在,那么在解脱前也应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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