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無體法本無體性,無體則如同石女兒、兔角等,故不可能生于石女、兔子等有體法。同樣,無體法也不會生于無體法,如同石女的女兒不會有兒子,兔角不會有挖掘虛空的作用等等。經如是觀察,所謂的能生因生所生果,其實不能以任何方式存在,故生非有自性。
壬二、(生等有體無體都非實有):
有不成有法,有不成無法,
無不成有法,無不成無法。
有體的生不能成立于有法上,有體的生也不能成立于無法之中;無體的生不能成立于有法上,無體的生也不成立于無法中。
從生等諸相本身觀察,若有體、若無體,皆不能成立實有。假若生有體,本身已成立,那麼它不可能在有體法上存在,因有法已經生起了,無需生的存在,也不會有生的存在;在無體法之中,也不會存在有體的生法,因無體之法如同石女兒虛空,恒時不可能有生的存在。若生無體性,也不可能成立于有體法上,因生等無體,與有體法的法相有違,兩種相違法不可能同存一體;在無體法上,也不可能有無體的生法存在,以無體法本身無有,即不會有任何有體無體的生等諸相,就象石女的兒子本身非有,即不會有任何生滅可言。生等諸相無論有體或無體,實際上都不可能成立于有體法或無體法上,不會實有存在。佛經中說:“有爲無爲寂滅相,大仙說彼不分別,一切有情證無爲,寂滅一切我見相。”若以如上正理逐個分析諸法,無論有爲無爲法,于實相上皆遠離分別戲論,無生無滅無住,證入如是的大無爲境,即可寂滅一切自性實執,寂滅一切人我法我的邪計。
庚叁、(破正生時由有自性生)分叁:一、總破;二、廣釋;叁、略義。
辛一、(總破):
問曰:雖然已生、未生都無有生,但是正生時應當有自性的生。
生時謂半生,故生時不生,
或則應一切,皆成爲生時。
諸法正生時可以說半生半未生,以此正生時不能成立自性的生;否則應成一切時,都可成爲正生時。
已生、未生皆無有生,于此多數人容易理解,然而對正生時有生的執著,很多人都難以舍棄。而實際上所謂的生時生,是一種模糊概念,如果加以觀察,生時是一種相續,在這個相續中可以分半生半未生,半生的屬已生,半未生的屬未生,除此二分外,並不能找到一個正在生的法,哪怕在最細微的刹那中,也不會成立一個真實的正生。這種觀察,是在時間上的分析方法,如果對時間進行觀察,現在時不會真實成立,因此生法也如此,任何一種正在生的法,其中除了已生、未生外,無有正在生的存在。如果許已生未生之間存在正生,那麼這種正生實際上是已生與未生,如是應成一切時都可成爲正生時,這顯然是不能爲正常人接受的觀點。所以,生時生唯是人們的迷亂假立概念,並無自性成立的可能。
辛二、(廣釋)分四:一、觀察生時義而破;二、破許過去未來之間住的法爲正生時;叁、破許已生之先的法爲正生時;四、破許未生爲正生時。
壬一、(觀察生時義而破):
作爲生時體,則不成生時,
不作生時體,亦不成生時。
生時如果要造作生時的本體,則不能成立生時;如果不造作生時的本體,亦不能成立爲正生時。
若正生時有自性,那麼正生時是正在造作生時體,還是不造作生時的體?若許正生時正在造作或說以作業形成生時的體,那麼正生時本體應該還沒有産生,以正在造作的原故。而本體尚未産生,又怎麼能說正生時有自性呢?若許正生時不需爲生時體造作,既無有生的作業,即不能成立爲正生時,因正生時是正在生起的時候,理應有生起果的作業。以觀察生時是否在爲生起本體而作業,即可很明了地知道生時生不會真實成立,以生時造作體或不造作體都不可成立爲正生時。人們常常認爲,正在造作某法的本體時,即是該法的正生時,其實這是沒有觀察而生起的錯誤觀念,若需要造作,其本體即不應許爲已生,而本體尚未有,又怎麼會有該法的生呢?如同石女兒,其體未有,故也無有生等諸相。
壬二、(破許過去未來之間住的法爲正生時):
問曰:正生時有自性,因爲它住在過去和未來之間,觀待它在中間的分界,才可安立過去和未來。
若二時中間,無無中間者,
則無有生時,彼有中間故。
如果許過去未來二時中間,無有不存在中間時的情況即有中間時的成立,則中間正生時應無有自性,因爲彼正生時也有中間的原故。
過去未來二時中間,若許有正生時,這種正生時也不能自性成立。一般人都會有這種想法:過去未來雖不能成立爲正生時,而二時有一個中間,這個中間即是正生時。這種所謂的正生時,如果實有自性,那麼正生時也應有中間時,以此中間時爲界,正生時也應分過去和未來;而這個中間時,其本身也應成立有中間時;如是有無窮過失,永遠也不能成立有自性的中間正生時。以此應知,所謂的中間時,其實唯是沒有分析下的名言假相,若細加觀察,中間時中除了過去或未來的刹那外,其余無有任何刹那存在。故所謂的正生時,決定不會有實體存在。
壬叁、(破許已生之先的法爲正生時)分二:一、牒計;二、破計。
癸一、(牒計):
由于生時滅,乃有生時生,
是故應可見,有余生時體。
由于生時在種因滅壞後,才有生時生的存在,以此應該可以見到,有其余的生時本體存在。
此頌是出示敵宗的觀點。敵宗認爲在因法滅壞之後,一定會有生的本體存在,此生時生在因法滅失之際,由于有它的作用,果法才可現前,因此生時生一定會實有存在,而且它不同于因與果,有它不同于二者的本體存在。比如說種子生苗芽,于種子滅壞生芽之際,此分位即是正生時,並且它存在于種子已滅、芽體現前之際,故無有半生半未生的過失,而是單獨的實有存在。敵宗如是立論,下頌就此而破。
癸二、(破計):
若至已生位,理必無生時,
已生有生時,雲何從彼起。
如果某法至已生位時,依理必然無有正生時的存在;若法已生位有生時,則正生怎麼會從其中現起呢?
對敵宗所謂別有實體的生時生,若加觀察是在因滅壞、果法現前之際,這個分位實際上還是在果法已生的時候。果位已經生起,按理即不會再有所謂的正生時,因爲它的生起已經完成,無需再生,其正生時已成了過去,已滅壞無余。而且以比量觀察,所謂正生不能成立已生的法體,已生的法即不再存在正生,正生與已生二者是截然不同的法。如果說種因滅壞果法現前時,一定是正生時,這樣的說法唯是強詞奪理,已經生起的法體,憑什麼說它在正生呢?任誰如何辯說,也不可能成立這種歪理;即使以帝釋天千眼,也不可能找到這種已生起本體的法正在生起。所以應知所謂的正生,除了有情在分別心識中想象外,實際中不會存在。本體已成的法是已生之過去法,本體未成的法是未生之未來法,二者中間不能成立真正的現在法,所謂有現在法位于過去與未來之間,于實義中只不過如同兩個石女兒中間有一個兔角的說法而已。
壬四、(破許未生爲正生時)分叁:一、正破;二、破彼斷過;叁、若生時由自體生則須許未生爲生。
癸一、(正破):
問曰:正生時是該法未生,而正在趣向生,以此名爲生。
未至已生位,若立爲生時,
何不謂無瓶,未生無別故。
尚未至已生的分位,若強立爲生時,那麼爲何不說正作瓶時爲無瓶呢?因爲已生與未生無有差別故。
若認爲正生時是所生法尚未生,而正在趣向生,這種觀點仍是不合理的。尚未達到已生的分位,該法的本體即未生起,仍屬未生法的範疇,不應立爲正生時,否則應成已有的法,都可名爲無法。比如正在眼前顯現的瓶,應成爲無瓶,或尚未生起的瓶子;已經出生的嬰孩,應成尚未出生的胎兒等等。因爲對方以尚未生的法是正生之法,如是應成已生與未生無有差別,已生的法應成未生,未生的法應成爲已生,這樣混淆名言,顯然不能成立。
癸二、(破彼斷過):
生時體未圓,異于未生位,
是亦異已生,故應未生生。
若許正生時生體尚未圓滿而有生的作用,以此不同于未生的分位,這樣也成正生時異于已生位,以此理應成立未生爲生。
對上偈所言的過失,敵宗補救雲:正生時與未生是有差別的,正生時生體雖未圓滿,而生的作用正在運動操作,但未生卻無有生的作用現前,故二者非爲同等無別。正生時生體未圓滿,而有生的作用,故異于未生時,這種辯答也不能成立。按他們的說法,正生時生體並未圓滿,也即生體尚未現前,這樣的正生時也就明顯異于已生位;異于已生位的法,按理即是未生,所以彼等所許的生時生應成爲未生生,未生的法現在正在生起,這種觀點已于上偈作過分析,無論如何也不能許爲應理。
癸叁、(若生時由自體生則須許未生爲生):
若說言生時,先無後乃有,
此亦未生生,未生何能生。
如果說正生時,是先無有生體而後才有生體,此也是許未生生的觀點,而未生又怎麼能生呢?
敵宗進一步辯答,說正生時是原先無有生體,而後時才有生體,先時的生與後時的生體有關系,以此可以成立生時生。這種回答仍難逃未生生的過失,因爲若以先時的生與後時的生體有關系,成立生時生,那麼在生的正時,生體並未生起,仍屬未生法的範疇。未生之法尚無本體,彼中不可能有生的體性作用。因此,敵宗圍繞生時的辯答,無非是在生已生或生未生的兩端徘徊,無論怎樣建立,皆不免過失。
辛叁、(略義):
體圓說名有,未作說爲無,
若尚無生時,說何爲生時。
生體圓具時說名爲有體,未作成生體時說名爲無體,若尚無有生體,那麼能說何者爲生時呢?
任何一種有爲法在生起過程中,若其本體或說生體圓滿現前,即可說名爲有體法;若本體尚未造作圓滿,即可說名爲無體,這是依理者都應承認的事實。而以此有體無體的區分,去觀察所謂的生時生,其謬誤之處便會了然自見。所謂的正生,是生體已圓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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