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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雲和尚法彙—規約▪P4

  ..續本文上一頁者。令賠之。賠銀仍買原物。違者。罰。

  五庫頭管各色物件出入。當與不與。不當與而與之者。皆罰。

  六發給香燭油米果菜等。須照例而給之。如循私加減者。罰。

  七買賣或收租時。暗中取利者。罰後出院。

  八米麥等收至。查明登記。此系大衆慧命所關。不許出還店鋪債賬及出粜等情。如有違者。大衆公擯之

  九各殿堂寮房在庫房領取各物。庫房須立簿記賬。

  一○一切財物。若以公濟私。及私情假借。交代不清者。罰。

  一一飲食背衆。及恣意多用常住物者。罰。

  一二各處香燭及一切應用之物。須預先備妥。用時不齊者。罰。

  一叁監修將工人所用之物件出入隨手登記。失記者。罰。如偷安不查工匠。及工賬不清者。罰。

  一四病人需要物件。看病之輕重及需要之多少。從公給之。如違者。罰。

  一五飲食不時檢查。若以馊爛與衆食。不當心承管者。罰。

  一六若有亡僧遺物。不得誤用。違者。罰。

  一七每月初叁日須召集兩序核算上月出入脹項一之。不清者。罰。

  一八每年完糧稅票。須呈存方丈。如私藏者。罰。

  一九庫房職事如有調換。舊任須一一點明。當監院交與新職事。違者或交代不清者。賠罰。

  大寮規約

  寸薪粒米。當思來處之艱難。滴水殘虀。須念作時之不易。既不暴殄天物。複當調和口味。鹹淡適度。香軟得宜。慎重烹饪。勿生輕忽。以供養爲懷。不貪口腹。雖隨衆作務。常抱道心。粥飯二時。不可一朝失慎。晨昏二課。何妨片刻清修。銘曰。

  雪峰飯頭。沩山典座。古德芳風。于今未墮。攝爾狂心。慎爾口過。運水搬柴。毋忘這個。堂內坐禅。堂外禅坐。誰知傳衣。不離碓磨。故此苦行。佛天所喜。求福則得。造業則失。勤謹嚴防。求福之本。偏衆懈怠。造業之基。遵守規銘。爲汝良師。

  一廚房共住者。二時粥飯俱在廚下。同衆甘苦。一概不許別處私食。及私留鮮美自食。違者。罰。

  二盜取常住油鹽食物者。賠罰。

  叁飯頭煮大衆二時粥飯。務要刻刻當心。不得太多太少。香到開梆。失誤者。罰。

  四菜頭洗大衆菜。必須幹淨。鹹淡調和。食畢菜鍋自洗及打火板。誤者。罰。

  五大衆各執事人。各宜盡心。勿得懈怠。凡典座有齋。一應相幫。不到妨誤公事者。罰。

  六聞叫香各處到大寮打飯。先盡齋堂。次客堂方丈等處。務報人數。打飯毋許爭論。不得紊亂。違者。罰。

  七所剩粥飯。必須盡心料理。不可損壞。留存後吃。違者。罰。

  八大寮閑談雜話。高聲大叫。闖寮吃煙辛酒賭博。破口交拳者罰。不服者。出院。

  九除公事外。皆要上殿過堂。隨衆出坡。懶惰偷安者。罰。

  一○不許滾湯潑地。免傷蟲命。違者。罰。

  一一大寮門戶火燭。必須互相照應。違者。罰。

  一二外寮人不許閑竄大寮飲食。搬弄是非。違者。罰。

  一叁外寮諸師。不得擅入大寮私食菜飯。違者。罰。

  一四有公事或客到。隨報客飯。不得假借客名報飯。查出者。罰。

  一五雲水堂本當不應非時食。因念行腳辛苦。准聽初到叁日。隨工人方便晚粥。過限者。罰。

  十六工人晚該吃粥。倘有重務則吃飯。違者。罰。

  十七凡執事見有犯規矩者。應檢舉按罰。如有不服者。重罰出院。

  以上各條。務希各人切實遵守。

  浴室規則

  蕩滌盡也。未是本來面目。盥沐潔矣。終非無位真人。未達色空。只道塵末。身外了知冷暖。方明自性本靈。果有一絲不挂之禅客。正好向這裏摸索。 銘曰。

  山巍路遠。致其柴薪。瀹釜燃火。效其勤勞。昧者不知。浴身偏緊。年少嬉笑。沸湯交淋。凡此暴亵。永宜自箴。洗心滌慮。日新又新。何以報德。忽悟水因。其或未然。且遵規銘。

  一凡浴日圊頭挑水。料理燃火熱水。設監浴位。少時先請住持。次請尊客。兩序頭首。擊梆一下。禅堂諸師浴。擊梆二下。列職等師浴。擊梆叁下。普浴。

  二凡浴者各宜聽梆聲依次而浴。不得蹉跎。違者。罰。

  叁不得高聲大笑。違者。罰。

  四脫衣穿衣。各宜回護。不得放縱。違者。罰。

  五在浴堂左右顧視及談笑喧嚷涕唾者。罰。

  六浴時各宜自量。不得堂中久戀。致礙後來。違者。罰。

  七用香胰肥皂者。罰。

  八有疥癬各宜自量在後洗浴。違者。罰。

  九僧值監浴。留心照察。有犯者照例罰。失照者。同罰。

  農場組織簡章

  一本農場爲適應現實環境之需要。特組織僧伽開發本寺所有荒地。努力增加國家生産。並以彌補本寺糧食之不足。且達到人人勞動自給自足之目的。用以維護祖庭爲宗旨。

  二本農場定名爲雲門山大覺農場。

  叁本農場內設總管理一人。副管理二人。監植一人。均系義務任職。不受酬勞。總管理以本寺方丈任之。副管理以首座及監院任之。監植由總管理選派。至庫房人員由總管理指派。負責辦理農場一切事務。

  四凡在本寺長住之僧衆。除總副管理監植可免墾種工作。及年在六十以上。體格衰弱。確不能任勞者。酌量派遣其他任務外。其余均須一律參加墾種工作。如有好逸惡勞。苟且偷安。不肯參加者。概不留單。惟臨時挂單。及年在十五齡以下者。不在此限。但遇公規出坡。則應隨衆工作。

  五規定每人應墾種荒地最少叁十方丈。但庫房大寮米頭等人員。因其工作繁忙。可自由參加。免受規定之限製。而各當職人員。亦因其各有任務。時間有限。可減少規定之半數。其余均須依照上述規定墾種。

  六如有發心加墾荒地者。甚表歡迎。但事前須將其欲加墾之數量及處所。報告監植或農場其他負責人。取得同意。以便登記。

  七分配土地。以抽簽法行之。

  八由總管理指派庫房一人負責。將抽簽所得荒地之名字號碼數量分別登記清楚。至收成時並分別抽收常住應得之利益。

  九未及參加而新到本寺長住之僧人。仍須遵照本章程第五條之規定參加墾種工作。

  一○墾種所用各種工具。概歸常住辦理。分配借用。由監植負責將各人借用之器具分別登記。如有損壞則借者應負賠償或修理之責。

  一一各樣種子由常住貸發。收成時如數繳還。但用何樣種子及數量。須事前到庫房登記。以便准備。

  一二墾種人員。每日二時一粥一飯。由常住供給。不另備點心。

  一叁所有收獲之農作品。除種子外。種者與常住均分。

  一四在墾種時間。每日早殿及晚上坐香或普佛殿。除另有任務者外。均須齊到。但晚殿則可輪班行之。

  一五凡聞板聲。即是常住之公務。大衆師應一齊出坡。先將公事做完。方得做私人之墾種工作。

  一六各任職人員。應將其每日應做之公務。先行分別辦理完竣後。方得繼續其墾種工作。以免因私誤公。

  一七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公議修改之。

  一八本章程自公日布起施行。

  學戒堂規約

  同堂共學。互相警策。非有規矩。不成方圓。如法修行。方循正軌。訂諸章則。各須遵守。

  一上殿過堂出坡等隨衆。無病不得告假。倘未准假。借故推诿者。罰。

  一日間堂中聽講。上課之外。須練習文字。自修功課。間進禅堂坐香。不得閑遊談笑躲避。經告誡不聽者。罰。

  一如修禅七。應一律入禅堂參加。本堂功課暫停。不得藉此懈怠。違者。罰。

  一出入不得著短服。及戴小帽。冬寒不得烘火。殿堂須穿鞋襪。違者。罰。

  一凡欲買物。寫條交庶務師。送庫房代辦。不得私擅出外。違者。罰。

  一每逢十四叁十日爲剃頭沐浴洗換衣服之期。除疾病外。不得私自舉行。違者。罰。

  一常住公物。不得疏忽毀壞。公私財物。非己有者。不得擅取。違者。擯罰。

  一過午不食。無事不得入大寮。過堂不得帶私菜。違者。罰。

  一不得喧鬧鬥爭。違者。俱擯罰。

  一上下樓梯。均須緩步輕行。勿得動聲驚衆。經诰誡不聽者。罰。

  一師長上堂授課。一齊起立。聽講時不得低頭昏睡。不得交頭接耳談話。經诰誡不聽者。罰。

  一須威儀整肅。若故露輕浮有失禮節。诰誡不聽者。罰。

  一不服師長訓責。诤論不休。或出言傲慢者。罰。

  一對師友均宜謙和禮讓。不得起人我之見。妄論是非長短。亦不得譏諷笑罵。挑撥離間。違者。罰。

  以上十四條。由一至四爲懶惰者戒。由五至十二爲舉動不如法者戒。十叁十四爲言語不謹者戒。日常動作雲爲不易。舉一可以類推也。

  民國叁十二年歲次癸未 四月佛誕日 虛雲立

  水陸法會念誦執事規約

  古之叢林。高蹈絕俗。除祝厘外。不通應酬。政爲大事未明。剪爪不暇。那肯應酬散其道念。況且未能自度。何能度人。經雲。瑜伽一法。乃登地菩薩利生之事。非初心凡夫所宜。惟是叢林淡薄。四事供應每虞缺乏。故不得已。乃略應念誦也。然進壇必須生道場想。對經像如對佛想。誦其文。思其義。行其事。踐其實。必使身與口合。口與心唯。不昏沈。不散亂。不懈怠。不貪利。明因果。知慚愧。兢兢業業。若是。則不期度人而自度人。不期利益而自利益。所謂人以財與我。我以法與人。等施無異。猶可權爲。若鼓籥橐而看經。舂杵碓而禮忏。身對尊像而目視他方。口誦經忏而心存別念。如是必招現前之毀謗。受未來之業報。使自利利他之法寶。反成自誤誤人之罪案。可不慎哉。爰訂規約。謹陳于左。

  一誦經人。先日見牌上有名。即沐浴。次早誦經禮忏。須叁業志誠。口誦心唯。不得于念誦禮拜時。夾雜閑言。更不得輕狂戲笑。若誦經故意雜談戲笑者。于經忏中罰補誦。或在忏後歇息時。戲談喧嘩者。跪香。

  一念誦時。不得回頭轉腦。看看人物。一心稱念。字字分明。不得重念。過嚴淨不至。誦過一頁方至者。罰。經忏仍須補罰。

  一表白人。不急遽簡略。宜一一依文。次第念誦。其鍾鼓等亦宜莊雅。不宜繁碎。

  一內外香燈行人。俱要誠潔。小心火燭。以及各壇堂中。尤宜加倍慎重。

  一施食要一一依文。精誠結印。誦咒作觀。叁業相應。不得含糊彈舌。急促了事。白文亦然。

  一每日按定鍾點作事。鍾到鳴鼓一通。如有不至者。罰。

  一外六壇均聽大壇起忏。各壇亦宜同起。不得有誤。如違者。罰。

  一經忏及施食等。不得法事未竟。先收佛像莊嚴器物。

  一香燭供果等。倘落地者。不得用。供過者亦不用。

  一上供蔬菜飯食等。必熟得味。不得用幹物生物。

  一法會內外人等。犯鬥诤者。因诤失威儀。不勝調伏。不服者。出院。

  附諷經上朝回向法事及開齋鍾點時間列後

  五點半起床。六點半開齋。七點上忏。八點半上二朝。十點半上叁朝畢。本壇上供。至靈前回向。十二點開午齋。十二點半上四朝。二點半上五朝。四點半上六朝畢。至靈前回向。五點半鍾開晚餐。七點一刻上晚朝。

  以上各壇職事人等。均宜恪守條規。照職司事。勿得放棄責任。紊亂參差。此乃龍天之眼目。大衆之號令。各宜遵守。慎之慎之。

  民國九年歲次庚申七月初二日 主法沙門虛雲謹啓

  題雲水堂記

  夫先聖創叢林。建共住法。蓋爲老病死者有所設立也。不料法久弊生。諸方招提。妄分界限。不獨病老無安。致使往來概失棲缽之所。頗違賢哲修築之誓。大損僧伽六和之義。鳴呼。值斯秋晚。豈可盡言。銘曰。

  華嚴首唱。善財行腳。東西賢哲。今古繼作。趙州八十。芒鞋踏破。道吾指引。船頭浪簸。寥言痛棒。舉眼休錯。叁登九到。蓮池病弱。偉哉雲堂。聖凡棲泊。逆順奚分。喜怒哀樂。忍受酸辛。千折萬挫。顧戀幻質。徒勞空過。慎汝叁業。洗滌慚作。動止營爲。勿忘矩矱。狂心頓歇。孤雲野鶴。虛雲幻遊。甯堪負荷。祝聖後來。守茲勿墮。雲萍浪江湖。于己醜丁未年兩次至山。感覺荒涼。特以把茅爲廬。接待往來。恐後更易。謹訂數則。以爲永例。

  一本寺永遠海單。無論釋道討單者。各聽自便。

  一遠來者。寮元師招呼養息叁日。免上殿堂。客堂待齋茶。叁日外隨衆。

  一新到者缺鋪蓋。由香燈師至客堂取用。去後即送回原處。以供後來之用。

  一如要他往。晚間與寮元師說明。次早于客堂用幹齋。

  一異方上座。初次到山。如欲別行。寮元領到客堂。送茶錢四百文。

  一雲堂師。或舊住。或初到。倘遇寒熱病痛。寮元香燈兩師照應。吃藥費歸常住。

  己酉年 地藏菩薩聖誕日幻遊人題于雞足護國祝聖寺之上客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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