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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疏翼 第叁冊 卷五 一、辨染意何受相應

  【論文】

  

  五‧一 此染汙意,何受相應?

  

  

  

  【疏翼】

  

  十門分別第二能變,第五段合解第六顯染俱、第七觸等相應二門中,第二答文分二,第一解因相應中,已解第二釋余俱訖,今第叁解受俱。

  

  

  

  【述記‧卷二十九】

  

  解此因位心所俱中,文別有叁︰上第一、解染俱,第二、顯余俱,此下第叁、解五受俱。

  

  頌中,以同初能變故[1],所以不說[2],今說有異[3],是故說之[4]。

  

  于中有二︰初、問,後、答。此初問也。

  

  

  

  【論文】

  

  五‧二 有義:此俱唯有喜受,恒內執我,生喜愛故。

  

  

  

  【疏翼】

  

  第叁解五受俱中,第二答。于中假設叁師說,此第一師說。

  

  

  

  

  

  【述記‧卷二十九】

  

  此下諸說,未必別師,假[5]設異計,後[6]申正義。

  

  我既欣行,故唯喜俱。

  

  

  

  【論文】

  五‧叁 有義:不然,應許喜受,乃至有頂,違聖言故。

  

  

  

  【疏翼】

  第二答中、假設第二師說。于中有二︰一、遮前,二、明宗。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九】

  

  應許喜受通于叁界、九地系故。

  

  此、破前師,以此識一類而轉,故此應通。

  

  「違聖言故」者,違《瑜伽》第十一[7]說:初定出憂,第二定出苦,第叁定出喜,第四定出樂,于無相中出舍根,乃至廣說[8]。若許喜、樂通至有頂,應許憂、苦通叁界有!

  

  【論文】

  五‧四 應說此意四受相應。謂生惡趣,憂受相應,緣不善業所引果故;生人、欲天、初二靜慮,喜受相應,緣有喜地善業果故;第叁靜慮,樂受相應,緣有樂地善業果故;第四靜慮乃至有頂,舍受相應,緣唯舍地善業果故。

  

  

  

  【疏翼】

  假設第二師說中,第二明宗。

  

  

  

  【述記‧卷二十九】

  

  許此意與「四受相應」,唯除苦根,唯五識故,余文可解。

  

  此師意說第七所緣阿賴耶識是引業果,隨在彼善惡地,此第七識即與彼地能引果業之增上受類相應,緣彼業果爲境界故[9]。又地所有增上之受,此地之業,隨是何受,緣彼地業果故,見隨彼增上[10],與彼受俱。欲界雖有舍受之果,此識應與舍受相應,而業劣故,此不說俱。如苦、樂受唯在五識,非引業俱,故今不說。初、二定樂,怡悅五根,義別說故,亦不說之,准可知也[11]。

  

  

  

  【疏翼】

  

  以上第二答中,假設第二師說訖。

  

  【論文】

  五‧五 有義:彼說亦不應理。此無始來,任運一類,緣內執我,恒無轉易,與變異受不相應故。

  

  

  

  【疏翼】

  第二答中,假設第叁師順頌正說。于中有二︰一、破第二師,二、頌不別說。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九】

  

  第叁師言︰第二師說,亦不應理。

  

  此無始來,一、由「任運」故「恒」,二、由「一類」故無變[12],故唯舍受。非是舍受可名「變異」,有易脫故。六十叁證俱生舍受第八識俱,非可起余憂喜等受,亦證此義[13]。

  

  然樂、憂等,皆思惟引發,此識任運,如何不起舍?

  

  

  

  【論文】

  五‧六 又,此末那與前藏識,義有異者,皆別說之;若四受俱,亦應別說。既不別說,定與彼同,故此相應,唯有舍受。

  

  

  

  【疏翼】

  假設第叁師順頌正說中,第二頌不別說。

  

  

  

  【述記‧卷二十九】

  

  謂此本頌說「此末那與前第八識有異者,皆別說之」。此若與彼四受相應,頌應別說,如依、緣[14]等。既本頌中略不別說此與受俱,故知同彼,唯有舍受。

  

  問︰「異熟,一切種」等,既有不同,何故此識而不別說?

  

  答︰彼是第八自相別義,此中亦解識之自性。又言染汙[15],顯即異彼,故不別說。

  

  「觸等」五同,何故今說?

  

  何不須說?多少異故,謂加愛等。「恒轉如流」,何故不說?此叁位舍[16],即顯非恒如流轉故。又如《樞要》解[17]。又此若與四受相應,則金剛心非頓斷過。由前位中,少分斷故[18]。

  

  問︰若爾,如欲界不伏之修惑,與此何別?

  

  答︰彼,前前地已永離故;此,合于後方永離故[19]。

  

  

  

  

  

  【疏翼】

  

  以上第二答中,第一解因位相應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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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即「相應唯舍受」。

  

  [2] 唯說「及余觸等俱」。

  

  [3] 即假設叁師異說而說有異。

  

  [4] 即于長行中說之。

  

  [5] 「假」字,合泰《抄》牒釋,《續藏》、金陵本、《義演》均作「預」。

  

  [6] 即第叁師。

  

  [7] 「一」字,《述記》作「二」,今改。

  

  [8] 《瑜伽》卷十一原文作:

  

  初靜慮出離憂根,第二定出苦,第叁定出喜,第四定出樂,于無相中出舍根。

  

  又雲︰

  

  又無相者,經中說爲「無相心定」。于此定中舍根永滅,但害隨眠,彼品粗重,無余斷故,非滅現纏。住無相定,必有受故,于此定中,容有叁受︰謂喜、樂、舍,非彼諸受得有隨眠,煩惱斷故,說以爲斷。彼品粗重,說名隨眠。又此舍根乃至何處當知?始從第四靜慮,乃至有頂。

  

  [9] 道邑《義蘊》雲︰

  

  如叁惡果,不善業招,故唯憂受。又名「增上」,設余受俱,不名「增上」,因勝、果劣,非相順故。第四靜慮,舍受相順故。

  

  靈泰《抄》雲︰

  

  義如人生得初、二根本定,其不動業則有喜受相應。此喜受俱時不動業,則感得第八識生初、二靜慮,即第八識是順喜受業﹝所感﹞。其第七識緣順喜受不動業所感第八識時,其第七識亦喜受相應。其第叁、第四靜慮,樂受、舍受所引,亦名順樂受業果、順舍受業果。然此師解上二界,極好。

  

  [10] 此即見分隨彼受增上。

  

  [11] 靈泰《抄》雲︰

  

  此中第二解,其第七識,隨地受。

  

  [12] 即「無轉易」。

  

  [13] 《瑜伽》卷六十叁雲︰

  

  阿賴耶識相應受,于一切時,唯是不苦不樂,唯是異熟生。此于一切識流轉時,或樂俱行,或苦俱行,或非苦樂俱行位中,恒相續流,乃至命終無有斷絕。所余叁受當知思惟﹝藏文無「思惟」,下句亦無「作意」,只有「引發」(藏文爲「bsgrubs pa」)言﹞之所引發,非是俱生﹝藏文作「非是引發及俱生」﹞,時時作意﹝藏文作「或時生起」﹞,引發現前﹝藏文作「于引發現前時」,乃明「異熟生」﹞。彼俱生受,極細微故,難可分別。

  

  藏文則爲:

  

  所余叁受,當知非所引發及俱生,或時生起故。于引發現前時,此俱生者,極微細故,難可辨別。

  

  [14] 如《唯識叁十頌》說:

  

  依彼轉,緣彼。

  

  [15] 即「有覆無記性」。

  

  [16] 「叁位舍」,即「阿羅漢、滅定、出世道無有」。

  

  [17] 《樞要》卷下雲︰

  

  末那受俱門,此與初複有同不同,頌說、不說。《疏》指如《樞要》者,如十卷中解。

  

  本論卷十中有雲︰

  

  平等性智相應心品,菩薩見道初現前位違二執故,方得初起。後十地中,執未斷故,有漏等位,或有間斷。法雲地後,與淨第八相依相續,盡未來際。

  

  [18] 靈泰《抄》雲︰

  

  初靜慮出憂,二靜慮出苦,叁、四靜慮出喜樂等,皆少分斷,第七識即于修道中,已斷第七識少分,如何言全分頓斷?即是已漸斷失。

  

  [19] 道邑《義蘊》雲︰

  

  前師難雲︰如欲界第六識中俱生我見相應之惑,見道以前亦不斷伏,許四受俱,今第七識與彼何別,而無四受?答︰有異。六俱修惑,地地漸斷,如不還等先斷欲故。其第七識九地合一時斷,不同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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