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無厭患,雖見乞者欺詐等過,⑥無宣布心,從別別施生⑦別別果,深忍而施,不爲他動。
①計瑞相吉祥而施:計,設想。《廣論譯釋》:“瑞相及吉祥時說,建立其緣起,在將來獲得此等果報等而行布施。”
②等:忍等。
③聞慧:資糧位相應者聞慧。
④取自微惡行:要仔細觀察自己的微小惡行。
⑤心行散亂:應一心求大菩提。
⑥無宣布心:宣布揭發乞者過失之心。
⑦別別果:各別的布施,各別産生各別的果。究竟果者,圓滿報身報土。
如何行施分二。不以何等加行而施者,謂不速與,稽留乃與,令起煩惱,然後乃與,令行非法或違世間道理之業而後施與,先誓與此,後減少給,或給下劣,①數恩而與,一時能與而爲漸次少少相給。②自爲國王奪他妻子而爲惠施,逼取父母奴輩等財而與余者,由能損害他人方便而行惠施,自懶惰住教他行施,于來求者呵責嗤笑,旁言輕弄,粗言恐嚇而後給與,違越佛製學處而施,不能如有資財而施,長時積集然後頓施,是爲應斷,故當舍離此等加行。又諸菩薩見積集施,其施有罪;見隨得施,其施無罪。謂若積集然後頓施,福並無多,及于集時,退卻衆多求資具者,令生嫌恨,後施諸余未求者故。《菩薩地》中所說此等極爲重要,謂見集時生長悭等衆多煩惱,護等劬勞,障多善行,多于中間發生損失,不能畢竟惠施事故。
①數恩而與:《略論釋》(七五九頁):“不應數恩而施(謂前屢施于汝,令彼生慚)。”
②自爲國王:自居高位。
當以何等加行而舍者,謂舒顔平視,含笑先言,隨對何田,皆應恭敬。親手應時,于他無損,耐難行苦而行惠施。此等果者,如《谛者品》雲:「由恭敬施感親友等而爲敬重,由舒手施感得承事,由應時施感一切事應時成辦。」又雲:「不損他施感得堅固資財,由忍苦施感知心眷屬。」《俱舍論》說:「舒手惠施得廣大財。」堅固資財者,如《俱舍釋》說:「他于資財不能障難,火等無毀。」又助他施加行者,謂若自有可施財物,見有悭悋,曾未少施,應往其家,歡喜安慰如是告言,我家現有廣大資財,我爲圓滿布施波羅蜜多,希欲乞者,若有求者與汝會過,莫令空返,可取我財惠施彼等,或是將彼引到我所,我行惠施當生隨喜,彼財無減即便歡喜,能如是行,如是令彼漸種能除悭垢種子,由漸修習自施少財,依下無貪進得中品,依中無貪進得上品。如是若自親教、軌範、弟子、助伴,是悭貪性不能惠施,或雖非悭,然無資財,與彼資財令于叁寶樹修布施,自己不作,由此因緣自所生福彌更弘多,令余一類調伏煩惱,圓滿一類善法樂欲,攝受有情,成熟有情。如是若自現無資財,應以工巧事業之處集財惠施,或于他所宣正法語,令諸貧者及悭悋者悉樂惠施,或諸求者教往俱信富饒之家,①躬詣其所隨力隨能助其惠施。又于施物擇勝妙施,及將所備可施財物②圓滿惠施。
①躬詣其所:自亦躬詣其所。
②圓滿:施心、加行、對象一切圓滿而行惠施。
菩提道次第廣論集注卷十終
菩提道次第廣論集注卷十一
第四施何等物分二:一略示應舍不應舍物,二廣釋。 今初
謂由施此物,能令現前離惡趣因,引生樂受究竟利益,能令斷惡或立善處。又于現前雖無安樂,然于究竟能生義利,是則菩薩當施于他。若由施此,現生逼惱後亦無義,或雖現樂于後有害,不應施他。
第二分二:一廣釋內物可舍不舍,二廣釋外物可舍不舍。 今初
若知不舍內物道理與此相違知是應舍,故當先說不舍道理。此中分叁,初就時門不應舍者,菩薩身等雖已至心先施有情,然乃至未廣大悲意樂,不厭乞求肉等難行,縱有求者亦不應舍。《集學論》雲:「由何能令精進厭患,謂由少力而持重物,或由長夜而發精進,①或由勝解尚未成熟而行難行。」如施肉等,此雖將身已施有情,然于非時,唯應遮止不令現行。若不爾者,能使菩薩厭諸有情,由此失壞菩提心種,故即失壞極大果聚。是故《聖虛空庫經》雲:「非時欲行,是名魔業。」②《入行論》雲:「悲心未清淨,不應舍其身,若能成現後,大利因應舍。」就所爲門不應舍者,若爲小事不應舍身,③即前論雲:「能行正法身,爲小不應損,如是能速滿,諸有情意樂。」若就自分已離悭等布施障礙,而就他分若不舍身,能辦衆多有情利義大事之時,有求肢等亦不應施。若爲令作殺生等事,俱害自他諸惡行故來乞求者,則自不應暫施于他。就求者門不應舍者,若魔衆天,或由彼天所使有情,懷惱亂心來求肢等,不應舍與,勿令于彼有損害故。若諸瘋狂心亂有情來乞求者,亦不應與,此等非是實心來求,唯于衆多浮妄言故。非但不施此等無罪,施則成犯。除此等時來求身者,則應施與。此複有二,謂割身支等畢究施與,及爲辦他如法事故,爲作仆等暫施自在。
①或由勝解尚未成熟而行難行:詳見《廣論》卷十二(本書六四一頁):發生精進積集順緣護助資糧有四,第一爲發勝解力。
②《入行論》雲“悲心未清淨,不應舍其身,若能成現後,大利因應舍”:見《入行論·守護正知品》卷五。
《入行論廣解》雲:“菩薩雖從初以來,已將身等,誠心施與有情,然遇乞身肉等難行苦行,將生厭患退悔之心,故愛他如自之悲心意樂未清淨,不應作施身之加行,如《集學處論》引經廣說,非時舍身是魔業故。若自心已離悭悋等施障,爲無過圓滿大義時,無論現生他世必爲成辦大義利之時,始舍身也。”清淨:與智相應之悲,方名清淨。
③即前論雲“能行正法身,爲小不應損,如是能速滿,諸有情意樂”:見《入行論·守護正知品》卷五。
《入行論廣解》:“若能善護自身,爲正法修行所依能成自他廣大義利,爲利他瑣屑之事,不應傷損,應如護瘡傷,善將護之。若能如是依暇滿身圓滿叁學,便能令有情意樂速疾圓滿故。”
第二廣釋外物舍不舍理分二:一不舍外物道理,二惠施外物道理。 今初
初中有五,一就時門不應舍者。如于出家及諸近住,施午後食。
二就施境門不應舍者。①于持戒者,施殘飲食,或與便穢涕唾變吐膿血所雜所染飲食,于諸不食蔥蒜肉者,不飲酒者,縱欲飲食,然具律儀不當授彼,施與蒜等及所雜染。雖複先以正言曉喻,令其于施生歡喜心,然于怨家、藥叉、羅叉、②凶暴所覆,不知報恩,諸忘恩惠來乞求者,與子仆等;病人來求非宜飲食,或雖相宜,然不知量而與飲食;若已飽滿性極饞嗜,來求妙食惠施妙食。若諸外道爲求過端及非求知經典之義,以財貨想而來乞求,舍彼經典,《菩薩地》中略說如是,廣如③《菩薩地·攝決擇分》應當了知。如雲:「若是已寫完善經典,有嬰兒慧衆生來乞,若施與之當知有罪,若爲施彼轉向余求亦是有罪。若我令他持諸深法及觀彼能如實信解,唯以是思而惠施者,是爲無罪。若令諸具正信有情,書寫相似正法典籍,或外道論,或先已寫現在手中而施信者,或從他乞而施與者,是名有罪。手中現有已寫似典,菩薩應令改拭彼典書佛聖教,④自亦應知彼無堅實亦應爲他說其非善。若諸紙葉猶未書寫,有來乞者,爾時菩薩應問彼言,汝今以此欲何所爲,若雲轉賣以充食用,菩薩若是將此紙葉預書正法,則不應施。若有財者應施價值,若無價值,二俱不施亦無有罪。若非預爲寫正法者,應即施與,令彼隨意受用安樂。如是若乞欲書最極下劣典籍,不施無罪。如欲書寫極惡典籍,如是欲修⑤中典亦爾,若欲書寫最勝經典,不施求者,當知有罪。”
①“于持戒者”一段文:見《瑜伽師地論》卷叁十九。
②凶暴:虐待人者。
③《菩薩地·攝決擇分》:《瑜伽師地論》卷七十五。
④自亦應知:有鑒別力。
⑤中典:中等典籍(如語法等)。
叁就自身門不應舍者。①若自了知,于經卷等其義未辨,又于經卷亦無悭垢而將經卷惠施求者。此不應施之理者,謂行如是法施,②爲成叁種隨一所須,若不施者,尚有後二殊勝所須,施則無故。初一所須已辨訖故,謂我自心都無悭垢,故悭煩惱不須更除,若不施者,見增衆多妙智資糧,施則無之,若不施者,便能修集妙智資糧,利益安樂一切有情,即爲愛念此一有情及余一切,若施唯, 是愛此一故。《菩薩地》中所須輕重如是宣說。③《入行論》亦雲:「爲小勿舍大。」故不施此④非僅無罪。⑤不施方法者,不應直言此不施汝,要當施設方便善巧,曉喻遣發。方便善巧者,謂諸菩薩先于所有一切資具,以淨意樂回向十方諸佛菩薩。譬如苾刍于法衣等爲作淨故,舍與親教軌範師等而守持之。由如是舍,雖複貯蓄衆多資具,亦名安住聖種菩薩,增無量福。此于如是一切資具,如佛菩薩所寄護持。見乞者來,若施與彼此諸資具,稱正理者應作是念,諸佛菩薩無有少物不施有情,思已而施。若不稱理,即當念先作淨施法,由已舍故,告言賢首,此是他物不許施汝,軟言曉喻,或以紙價二倍叁倍施與遣發,令他了知菩薩于此非貪愛故不施于我,定于此經不自在故,不能施我。如是行者是巧慧施。
①“若自了知”一段文:見《瑜伽師地論》卷叁十九。
②爲成叁種隨一所須:《瑜伽師地論》卷叁十九:“一爲損害自煩惱,二爲圓滿智資糧,叁爲愛念諸衆生”。
③《入行論》亦雲“爲小勿舍大”:語出《入行論·守護正知品》卷五。
④非僅無罪:有大利益故。
⑤“不施方法”一段文:詳見《披尋記》卷叁十九(二二六二頁)。
四①就施物門不應舍者。若自父母,有蟲飲食,妻子,奴等未正曉喻,雖正曉喻若不信解。若自妻子形容軟弱,②族姓之人,雖說此等不施爲奴。然亦即是物之重者,故墮物數。《菩薩地·攝決擇分》說,若是③叁衣及余長物佛所聽許,無悭意樂于修善品極所須者,雖不施與亦無有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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