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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道次第廣論集注▪P70

  ..續本文上一頁雲:「出家菩薩除叁衣外,所余長物佛所聽許,身所受用順安樂住,④若故思擇施來求者當知無罪。若顧善品非墮欲貪,雖不施與亦唯無罪。」《菩薩別解脫經》雲:「舍利子,若諸菩薩⑤重來求者,舍與叁衣,此非修習少欲。」故出家菩薩施自叁衣,即是有犯。

  

  ①“就施物門不應舍者”一段文:見《瑜伽師地論》卷叁十九,《披尋記》卷叁十九(二二四九頁)。

  ②族姓:高貴、大富。

  ③叁衣及余長物:比丘修行所需之叁衣及余長物。

  ④若故思擇:經過考慮,現前將來,自他俱利。

  ⑤重:重視。

  

  五①就所爲門不應舍者,若有來乞毒火刀酒,或爲自害或爲害他即便施與。若有來乞戲樂等具,②能令增長墮惡趣因,是應呵止,反施彼物。若有來求或來學習③罩羅罝弶爲害有情,教施彼等。由此顯示,凡害衆生身命資財,皆不應學彼等教授。若爲殺害或陸或水所住衆生,來乞④水陸即施此等;若爲損害此國人民或爲害他,來求王位而行惠施;⑤若有怨家來求仇隙,施彼雠敵。

  ①“就所爲門不應舍”一段文:見《瑜伽師地論》卷叁十九,《披尋記》卷叁十九(二二四五頁)。

  ②能令增長墮惡趣因:《瑜伽師地論》卷叁十九:“令彼多行憍逸惡行,身壞以後,墮諸惡趣。”

  ③罩羅:竹籠,捕魚捕鳥。罝弶:捕獸網。

  ④水陸:水池、陸地。

  ⑤若有怨家來求仇隙,施彼雠敵:《披尋記》卷叁十九(二二四六頁):“謂于自所攝受有情,若爲他怨,有雠隙者,于他來求,終不施與。”

  

  第二應施外物之道理者。①若即此身非是大師所遮之時,于彼補特伽羅舍所施物,非不稱理,②于彼相宜即應施與。又若自身③與前相違,于諸經卷有悭悋心,雖未已辨經典之義,應施來求樂勝智者。此複若有二書即應施與,若無二者應與書價,價亦無者應作是念,我行此施,縱于現法而成癡痖,不忍悭貪,如是思已定當惠施。若所施物④除前所說,⑤又自作王時,終不抑奪余妻子等,令離其主而轉惠施,⑥唯持村等可施求者,如是不爲墮惡趣因。諸戲樂具及罩羅等,不損于他衆生所居水陸之處,不傷衆生無蟲飲食應施求者。若有來求毒火刀酒,爲自饒益或饒益他,即當施與。若如是行財施之時,來二求者,一貧一富應如何施。先作是念,設二求者來至我所,若堪于二充足滿願,即當俱施滿願充足,若不堪者,則當圓滿貧者所願。由其先作如是念故,若不能滿二所欲時,即當滿足貧者所願,應以軟語曉喻富者,告曰⑦賢首,我此資具于此貧者先已舍訖,切莫思爲特不施汝。受菩薩律初發業者,如是學施極爲緊要,故特錄出,凡無別義者,皆如《菩薩地》意趣而釋。

  

  ①若即此身非是大師所遮之時:《廣論》卷十(本書五五五頁):遮出家障礙聞等,特集財寶,而行布施。

  ②于彼相宜:定作利益。

  ③與前相違:《廣論》卷十一(本書五六六頁第十一行)。

  ④除前所說:《廣論》卷十一(本書五六八頁),四,施物門。

  ⑤又自作王時:《披尋記》卷叁十九(二二四七頁)。

  ⑥唯持村等可施求者:《披尋記》卷叁十九(二二四八頁):“而告彼曰:如我恩化,汝亦宜然。”

  ⑦賢首:比丘之尊稱,猶言賢者,尊者。

  

  第二不能舍時當如何行者。若有求者正來求時,爲悭覆者,應作是思,此可施物定當離我,此亦棄我我亦舍此,故應舍此令意喜悅,攝取堅實以爲命終,若舍此者,則臨終時不貪財物,無所憂悔發生喜樂。如是思已仍不能舍,如《勇利經》說:「應以叁事曉喻求者,謂我現今施力微弱善根未熟,于大乘中是初發業,隨不舍心自在而轉,住于①取見我我所執,唯願善士忍許,不生憂惱。如何能滿汝及一切有情意樂,我當如是漸次而爲。」此是斷余不信過失,非無悭過,《集學論》說,菩薩悭悋是應呵責,然如是行似能遮免,「由悭不施財法他勝。」《攝波羅蜜多論》亦雲:「若有求者現在前,力極微故不能施,必令求者不退弱,應以軟語慰其意。以後若再來前乞,必定不應令失悔,當除悭悋諸過失,爲斷愛故應勤修。」

  

  ①取見:見取。

  

  第叁習近對治布施障。障者如①《攝決擇分》略說四種,謂未串習,匮乏,耽著,未見大果。其中初者,謂雖現有可施財物,然于求者不樂惠施,能治此者應速了知如此過患,是我于施先未串習,今若不施,則于後世亦不樂施,強思擇已而行惠施,不隨未習過失而轉。第二者,由其財物極鮮阙故不生舍心,能治此者應作是念,我于生死流轉之時,或由宿業或系屬他,于他人所未能饒益。令我具受衆多難忍饑渴等苦,設由利他,于現法中發生衆苦乃至殒殁,此施于我猶爲善哉,非空發遣諸來求者,縱無彼財尚有菜葉可以活命,如是思已,忍匮乏苦而行惠施。第叁者貪可施物極爲悅意最上勝妙,于來求者不能生起舍與之心,能治此者應速了達耽著過失,我今于苦倒執樂想,由此能生當來衆苦,如是知已斷除耽著,即將此物而行惠施。第四者未見行施能生正等菩提勝利,②觀見廣大資財勝利而發施心,能治此者當速見其過,總應觀察一切諸行,皆念念滅,特觀資財速滅速離,一切所施皆當回向廣大菩提。若唯顧視財等異熟,則唯能得廣大財位,不得解脫。如諸商賈③爲與價故,一切資財悉無悋惜舍與于他,此唯得④利非能得福。⑤《四百頌》曰:「雲于此行施,能生大果利,爲報而行施,如商利應呵。」

  

  ①《攝決擇分》略說四種:《瑜伽師地論》卷叁十九。

  ②觀見廣大資財勝利:執著現前資財利益,或來世異熟。

  ③爲與價故:付金錢價。

  ④利:利潤。

  ⑤《四百頌》曰:“雲于此行施,能生大果利,爲報而行施,如商利應呵。”:

  《四百論·明菩薩行品第五·呵責卑劣施》:“若謂今行施,當感大果報,有所取所舍,如商賈應呵。”

  《四百論釋》:“問曰:爲什麼唯獨菩薩纔有無量的布施,別人就沒有呢?答曰:若謂今生行布施,當來能感大受用果報,這種想法就實有所取和所舍,猶如商賈等,求財利故而取舍物質。這是一切聖者所應呵責的,譬如賣諸資具是爲求利。”

  

  第二唯意樂布施者。①內居閑靜由淨意樂淳厚淨信,分別化現種種廣大無量財寶,勝解惠施一切有情,以少功用②生無量福,亦名菩薩巧慧布施,是③《菩薩地》說。《妙手問經》雖說此是無資財者所應修學,非有財者不應修習。無資財時巧慧布施,是爲乃至未證增上清淨意樂初極喜地,若證此地,則諸資財定無匮乏。如《菩薩地》雲:「如是菩薩現無財寶,巧慧方便而行布施,此說乃至未證增上清淨意樂,若諸菩薩已證增上清淨意樂,如已獲得超諸惡趣,如是生生必當獲得無盡財寶。」

  

  ①內居閑靜由淨意樂淳厚淨信,分別化現種種廣大無量財寶:此顯菩薩依定自在,示現種種變化神通。

  《披尋記》卷叁十九(二二六九頁):“當知已證增上清淨意樂,是故此說由淨意樂。”“又此意樂,淨信俱行,勝解俱行,于諸有情饒益方便印解決定。”

  ②生無量福:慧所攝福資糧。

  ③《菩薩地》:《瑜伽師地論》卷叁十九。

  

  第四此等略義者。正受菩薩律儀已,學習大地布施道理,發願修學。如前所說布施之理,當先了知現在進修開遮之處而勤學習,特于悭悋身財善根而修對治,勵力增廣能舍之心,能如是修①應自慶喜,心若未能如是熏修②應生憂惱。若如是者,則如《妙手請問經》說,于當來世,少用功力能滿布施波羅蜜多。若此一切皆悉舍置,即③于現法亦當恒爲重過所染,于當來世心不趣入,極難趣入諸菩薩行。又如《攝波羅蜜多論》雲:「④布施根本菩提心,勿棄如此能施欲,世間具此⑤能施欲,佛說此爲施中尊。」此說應當憶念修習菩提心,爲諸行所依,願證菩提即是一切能舍根本,是爲一切能舍之尊,故于此心應勵力學,此即總攝《妙手問經》勝扼要義。

  

  ①應自慶喜:而修隨喜。

  ②應生憂惱:而修忏悔。

  ③于現法亦當恒爲重過所染:于現在世亦當爲常犯菩薩律儀之重過所染汙。

  ④布施根本菩提心:布施根本是菩提心。

  ⑤能施欲:即菩提心。

  

  第二①屍羅波羅蜜多分五:一屍羅自性。二趣入修習屍羅方便,叁屍羅差別,四修屍羅時應如何行,五此等攝義。  今初

  

  ①屍羅波羅蜜多:見《瑜伽師地論》卷四十至四十二。

  

  ①從損害他及其根本,令意厭舍,此能斷心即是屍羅。由修此心增進圓滿,即是屍羅波羅蜜多,非由安立,諸外有情悉離損惱,爲滿屍羅波羅蜜多。若不爾者,現諸有情未離損惱,過去諸佛屍羅波羅蜜多應未圓滿,亦不能導此諸有情,往離損害諸方所故。是故其外一切有情與諸損害隨離不離,自相續上有離損他能斷之心,修此即是受行屍羅。②《入行論》雲:「魚等有何處,驅彼令不殺,由得能斷心,說爲屍羅度。」戒雖有叁,此約律儀屍羅增上,說爲斷心,此複若具等起增上,斷十不善是十能斷,若就自性增上,斷七不善是七能斷,身語業性。③《入中論疏》雲:「此由不忍諸煩惱故,不生惡故,又由心中息憂悔火,清涼性故,是安樂因,爲諸善士所習近故,名爲屍羅。此以七種能斷爲相,無貪、無瞋、正見叁法爲其等起,故具等起屍羅增上說十業道。」

  

  ①從損害他及其根本令意厭舍,此能斷心即是屍羅:《略論釋》(七六五頁):“蓋前說中士,以出離心攝受,重在求解脫,故以別解脫戒爲主。此則上士,須以菩提心攝受,對于其他一切有情斷離能害之心,而以菩薩戒爲主。至于下士道,則以輕現世重後世爲主,故依業果取舍而行十善法戒,以求得暇滿人身。故顯教之叁士道,皆以持戒輾轉增上,趣入地道而得佛果。密宗亦以戒爲主。總之,顯密皆不能離戒。”損害他指身語。其根本指意樂及種子。

  ②《入行論》雲:“魚等有何處,驅彼令不殺,由得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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