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得上述二十種高、大床座,佛陀允許把高床(àsandiü)的高腳鋸掉,把獸腳床(pallaïkaü)的猛獸像鋸掉,把棉墊(tålikaü)裏的棉花拆掉之後使用。其余的十七種則可作爲地毯使用。(Cv.320)
床墊和坐墊可用布或允許的皮革做套子,裏面可以裝填除了人毛、達子香(tàlãsa)葉和棉花以外的各種毛、樹葉、樹皮、草和布。(Cv.297)
裏頭填塞天然棉花的彈簧床、床褥、坐墊、蒲團等是不得坐臥的。但有些長老認爲:在俗人家中若有所填塞的棉花是固定無法取出的褥墊還是允許坐的。
具足兩個條件即構成違犯此學處:
1. 高、大的床座;
2. 坐或臥。
以下情況不構成違犯:
1. 不超過規定尺寸的床座。
2. 方凳和七支椅。
3. 除了高床、獸腳床和棉墊外,可以坐在在家人所擁有的並且由他們鋪設的大床座,但不得臥。
4. 說法時可坐在高大的法座上。
5. 瘋狂者。
6. 心亂者。
十、離接受金銀學處
(Jàtaråpa-rajata-pañiggahaõà veramaõã)
金,巴利語jàtaråpa,爲黃金。
銀,巴利語rajata,爲貨幣、銅錢、木錢、膠錢等。凡通用的貨幣也屬于金銀。
總之,金錢是指任何可以用來交換商品的等價物,包括金、銀、錢幣、支票、信用卡等。
接受,巴利語pañiggahaõa。若以任何的方式接受(sàdiyana)它,稱爲接受。
有叁種接受的方式:
1. 自己拿取(sayaü gaõhàti) ——當有人供養金錢時,他親自接受;或在任何地方發現不屬于任何人的金錢時,他自己拾取。
2. 指使他人拿取(a¤¤aü gàhàpeti) ——當有人供養金錢或發現金錢時,他指使別人爲自己拿取金錢或代爲保管。
3. 同意放在近處(upanikkhittaü và sàdiyeyya) ——允許他人將金錢放在自己身旁或某處。
如果施主(dàyaka)手中拿著金錢(或紅包等)說:“尊者,我想供養您。”此時,沙馬內拉不能接受並且應該說:“我們不可接受金錢。”或“這是不許可的。”等拒絕金錢之語,否則就成了默許;假如沙馬內拉指示施主把錢交給某人或放在某處,也屬于接受金錢。
如果施主通過言語或動作來傳達供養金錢的訊息,例如將錢擺在沙馬內拉前面說:“這是供養您的。”或者把錢放在某處,然後說:“在某某地方的那筆錢是給您的。”而他並沒有通過身體行爲或言語加以拒絕,並且在內心接受它,這也屬于允許接受金錢。
以此叁種方式的任何一種接受金銀,稱爲“接受”。
對于出家人來說,沒有任何的理由能使接受金錢成爲許可!(So na yena kenaci pariyàyena vaññatã”ti)
正如世尊在《律藏·大品·藥篇》中說:
“諸比庫,若人們有信心、淨信,他們將金錢放在淨人的手中:“請以此給與尊師所許可的[物品]。”諸比庫,我允許你們接受由此[所得的]許可的[物品]。
然而,諸比庫,我不說[你們]能以任何方式接受、尋求金銀。”(Mv.299)
因此,若施主拿著錢但並沒有指明說要供養給沙馬內拉,而只是問:“尊者,您有淨人嗎?”或“請問您的淨人是誰?”他則可指出誰是淨人。
另外,如果施主說:“我要供養您必需品/資具,價值××元,請問您的淨人是誰?”如此,沙馬內拉也可告訴他淨人是誰。
具足叁個條件即構成違犯此學處:
1. 金銀;
2. 爲了自己;
3. 以叁種方式中的任何一種接受。
以下情況不構成違犯:
1. 在寺院或居所內撿到他人遺失的金錢,在算了多少價值後,存著歸還主人的心而暫時保管者。
2. 瘋狂者。
3. 心亂者。
十戒釋義腳注部分:
12 《普端嚴》是解釋《律藏》的義注;《疑惑度脫》是解釋比庫、比庫尼兩部戒經《巴帝摩卡》(pàtimokkha,波提木叉) 的義注。
13 進行臨終關懷時須特別小心:不要勸臨終病人放棄對生命的執著和贊歎來生的美好,只能勸他放下對親屬、財産等外物的執著,提醒他憶起曾做過的善行及幫他做善事,教導他憶念佛陀的功德等禅修業處。
14 意圖對方死亡:有人將之翻譯爲“有殺心”。但從其巴利語maraõàdhippàya的原意來看,不僅惡意的殺害是“意圖對方死亡”,就連出于悲愍而希望對方早點死亡或無痛苦地死,也屬于“意圖對方死亡”。
15 在律注《普端嚴》和《疑惑度脫》中解釋“偷取”一共包括二十五種方式。因文繁不錄。
16 具足五項條件構成親厚者(vissàsa):
a. 相識——曾見過的朋友;
b. 同伴——共事的感情牢靠的朋友;
c. 曾說——曾經這樣說過:“我的東西你有想要的就拿去吧!”;
d. 還活著;
e. 當他知道我拿取時將會感到高興。(Mv.356)
17 對于五戒,即把此學處的“非梵行”改爲“欲邪行”。欲邪行即不正當的性關系(包括同性戀)。具足叁個條件構成欲邪行,即:1.沒資格發生性關系的對象;2.以從事之心;3.以道入道。
18 黃門 (paõóaka):即生殖器被閹割者或先天性生殖器缺陷者。
19 受樂 (sàdiyati):有接受、同意、允許、想要、喜歡、受用之意。
20 鹹酸醬 (loõasovãraka):一種由百味腌製的藥 (sabbarasàbhisaïkha- taü ekaü bhesajjaü)。據說在腌製時,把诃子、山楂、川楝等藥材,米谷等各種糧食,芭蕉等各種果實,筍、魚、肉
片等各種食物,加上蜂蜜、糖、岩鹽、鹽等,裝入缸中密封後放置經一年、兩年或叁年,腌製成呈蒲桃汁顔色的醬。食之可治療風病、咳嗽、麻風、黃疸、痔瘘等病。比庫在飯後也可食用這種醬。有病者可直接吃,無病者可摻水後飲用。(Pr.A.192)
21 日正中時 (majjhantika samaya) :又作正午,即太陽正好垂直照射于所在地點的經線上的那一刹那。日影一偏即爲非時 (過午)。不同地區的日正中時並不相同,所以不能以中午12點來計算。同時,在一年之中,不同日期的日正中時也不同。
22 明相出現 (aruõuggamana):又作黎明,破曉;即天剛亮的時候。時間約在日出前的30-35分鍾之間不等。佛教以明相出現作爲日期的更替,而非午夜12點。
有許多標志可以辨認明相出現,如四周的天空已由暗黑色轉爲藍白色,鳥兒開始唱歌,可以看清不遠處樹葉、建築物等的顔色,不用打手電筒也可看清道路等。一年之中不同日期的明相出現時刻並不相同。
23 時分藥:有人將之訛譯爲“非時漿”。巴利語yàma, 直譯爲時分;夜分。在此是指從一天的明相出現至第二天明相出現之間約24小時的時段 (一日一夜),並非僅指非時。
24 律注《普端嚴》解釋說:這裏的菜汁是指已煮熟了的菜湯。作爲時限藥的葉子在做成食物之前榨成的汁是允許的。
25 這裏的尺寸是指除了床、椅底部的框架之外,腳部不可超過善至指寬(sugataïgula)的八指寬。指寬,即以手指的寬度測量長短。根據律注,善至(Sugata,又作善逝,即佛陀)指寬是常人指寬的叁倍。若以常人的一指寬爲2厘米來計算,則善至的八指寬約爲48厘米;但是也有人認爲是27英寸或13英寸。
26 只填塞天然棉花 (pakatitålikàyeva):以木棉 (rukkhatåla)、蔓棉 (latàtåla)或草棉 (poñakãtåla)叁種棉花之一填滿的床、椅或床墊、褥墊等。如果填塞的是人造棉或化纖類則不屬此列。棉被並非褥墊,故可以使用。
27 “諸比庫,不得持用半身大的枕頭。若持用者,犯惡作。諸比庫,我允許作如頭大小的枕頭。”(Cv.297)
28 七支椅即有靠背、兩旁有扶手的四腳椅子。這種椅子腳高過量也是允許使用的。
29 律注中說:假如他內心允許並想要接受,但通過身體或語言拒絕說:“這是不許可的。”不犯。若沒有通過身體或語言拒絕,但以清淨心不接受,想:“這對我們是不許可的。”也不犯。只要通過身、語、意叁門中的任何一門拒絕都成爲拒絕。(Pr.A.583-4)
30 淨人:巴利語kappiyakàraka,簡稱kappiya,意爲使事物成爲比庫或僧團允許接受和使用的人。也包括爲比庫和僧團提供無償服務的人。
沙馬內拉、戒尼、在家居士等皆可做比庫或僧團的淨人,如幫忙清潔衛生、除草、授食、烹煮食物、破損果蔬等。爲了守好不持金銀學處,沙馬內拉和戒尼也可接受在家淨人的服務。
31 許可的 (kappiyaü):直譯爲“淨的”,又作“如法的”、“適當的”、“適合的”。在這裏是指如法的必需品或生活資具。
32 在這種情況下,他所接受的只是可供如法使用的日常必需品或生活資具,而不是金錢。
33 《普端嚴》中說:不管是爲了自己,還是爲了僧團、群體、其他人或佛塔等理由而接受都不准許。(Pr.A.583-4)
在這裏把“爲了自己”作爲違犯的條件之一,乃是針對下面不犯的第一種情況而言,並不是說只要打著所謂的“說淨”或“代人持錢”等幌子就可以接受金錢。
《學處篇 第七節、十戒釋義》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