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得上述二十种高、大床座,佛陀允许把高床(àsandiü)的高脚锯掉,把兽脚床(pallaïkaü)的猛兽像锯掉,把棉垫(tålikaü)里的棉花拆掉之后使用。其余的十七种则可作为地毯使用。(Cv.320)
床垫和坐垫可用布或允许的皮革做套子,里面可以装填除了人毛、达子香(tàlãsa)叶和棉花以外的各种毛、树叶、树皮、草和布。(Cv.297)
里头填塞天然棉花的弹簧床、床褥、坐垫、蒲团等是不得坐卧的。但有些长老认为:在俗人家中若有所填塞的棉花是固定无法取出的褥垫还是允许坐的。
具足两个条件即构成违犯此学处:
1. 高、大的床座;
2. 坐或卧。
以下情况不构成违犯:
1. 不超过规定尺寸的床座。
2. 方凳和七支椅。
3. 除了高床、兽脚床和棉垫外,可以坐在在家人所拥有的并且由他们铺设的大床座,但不得卧。
4. 说法时可坐在高大的法座上。
5. 疯狂者。
6. 心乱者。
十、离接受金银学处
(Jàtaråpa-rajata-pañiggahaõà veramaõã)
金,巴利语jàtaråpa,为黄金。
银,巴利语rajata,为货币、铜钱、木钱、胶钱等。凡通用的货币也属于金银。
总之,金钱是指任何可以用来交换商品的等价物,包括金、银、钱币、支票、信用卡等。
接受,巴利语pañiggahaõa。若以任何的方式接受(sàdiyana)它,称为接受。
有三种接受的方式:
1. 自己拿取(sayaü gaõhàti) ——当有人供养金钱时,他亲自接受;或在任何地方发现不属于任何人的金钱时,他自己拾取。
2. 指使他人拿取(a¤¤aü gàhàpeti) ——当有人供养金钱或发现金钱时,他指使别人为自己拿取金钱或代为保管。
3. 同意放在近处(upanikkhittaü và sàdiyeyya) ——允许他人将金钱放在自己身旁或某处。
如果施主(dàyaka)手中拿着金钱(或红包等)说:“尊者,我想供养您。”此时,沙马内拉不能接受并且应该说:“我们不可接受金钱。”或“这是不许可的。”等拒绝金钱之语,否则就成了默许;假如沙马内拉指示施主把钱交给某人或放在某处,也属于接受金钱。
如果施主通过言语或动作来传达供养金钱的讯息,例如将钱摆在沙马内拉前面说:“这是供养您的。”或者把钱放在某处,然后说:“在某某地方的那笔钱是给您的。”而他并没有通过身体行为或言语加以拒绝,并且在内心接受它,这也属于允许接受金钱。
以此三种方式的任何一种接受金银,称为“接受”。
对于出家人来说,没有任何的理由能使接受金钱成为许可!(So na yena kenaci pariyàyena vaññatã”ti)
正如世尊在《律藏·大品·药篇》中说:
“诸比库,若人们有信心、净信,他们将金钱放在净人的手中:“请以此给与尊师所许可的[物品]。”诸比库,我允许你们接受由此[所得的]许可的[物品]。
然而,诸比库,我不说[你们]能以任何方式接受、寻求金银。”(Mv.299)
因此,若施主拿着钱但并没有指明说要供养给沙马内拉,而只是问:“尊者,您有净人吗?”或“请问您的净人是谁?”他则可指出谁是净人。
另外,如果施主说:“我要供养您必需品/资具,价值××元,请问您的净人是谁?”如此,沙马内拉也可告诉他净人是谁。
具足三个条件即构成违犯此学处:
1. 金银;
2. 为了自己;
3. 以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接受。
以下情况不构成违犯:
1. 在寺院或居所内捡到他人遗失的金钱,在算了多少价值后,存着归还主人的心而暂时保管者。
2. 疯狂者。
3. 心乱者。
十戒释义脚注部分:
12 《普端严》是解释《律藏》的义注;《疑惑度脱》是解释比库、比库尼两部戒经《巴帝摩卡》(pàtimokkha,波提木叉) 的义注。
13 进行临终关怀时须特别小心:不要劝临终病人放弃对生命的执着和赞叹来生的美好,只能劝他放下对亲属、财产等外物的执着,提醒他忆起曾做过的善行及帮他做善事,教导他忆念佛陀的功德等禅修业处。
14 意图对方死亡:有人将之翻译为“有杀心”。但从其巴利语maraõàdhippàya的原意来看,不仅恶意的杀害是“意图对方死亡”,就连出于悲愍而希望对方早点死亡或无痛苦地死,也属于“意图对方死亡”。
15 在律注《普端严》和《疑惑度脱》中解释“偷取”一共包括二十五种方式。因文繁不录。
16 具足五项条件构成亲厚者(vissàsa):
a. 相识——曾见过的朋友;
b. 同伴——共事的感情牢靠的朋友;
c. 曾说——曾经这样说过:“我的东西你有想要的就拿去吧!”;
d. 还活着;
e. 当他知道我拿取时将会感到高兴。(Mv.356)
17 对于五戒,即把此学处的“非梵行”改为“欲邪行”。欲邪行即不正当的性关系(包括同性恋)。具足三个条件构成欲邪行,即:1.没资格发生性关系的对象;2.以从事之心;3.以道入道。
18 黄门 (paõóaka):即生殖器被阉割者或先天性生殖器缺陷者。
19 受乐 (sàdiyati):有接受、同意、允许、想要、喜欢、受用之意。
20 咸酸酱 (loõasovãraka):一种由百味腌制的药 (sabbarasàbhisaïkha- taü ekaü bhesajjaü)。据说在腌制时,把诃子、山楂、川楝等药材,米谷等各种粮食,芭蕉等各种果实,笋、鱼、肉
片等各种食物,加上蜂蜜、糖、岩盐、盐等,装入缸中密封后放置经一年、两年或三年,腌制成呈蒲桃汁颜色的酱。食之可治疗风病、咳嗽、麻风、黄疸、痔瘘等病。比库在饭后也可食用这种酱。有病者可直接吃,无病者可掺水后饮用。(Pr.A.192)
21 日正中时 (majjhantika samaya) :又作正午,即太阳正好垂直照射于所在地点的经线上的那一刹那。日影一偏即为非时 (过午)。不同地区的日正中时并不相同,所以不能以中午12点来计算。同时,在一年之中,不同日期的日正中时也不同。
22 明相出现 (aruõuggamana):又作黎明,破晓;即天刚亮的时候。时间约在日出前的30-35分钟之间不等。佛教以明相出现作为日期的更替,而非午夜12点。
有许多标志可以辨认明相出现,如四周的天空已由暗黑色转为蓝白色,鸟儿开始唱歌,可以看清不远处树叶、建筑物等的颜色,不用打手电筒也可看清道路等。一年之中不同日期的明相出现时刻并不相同。
23 时分药:有人将之讹译为“非时浆”。巴利语yàma, 直译为时分;夜分。在此是指从一天的明相出现至第二天明相出现之间约24小时的时段 (一日一夜),并非仅指非时。
24 律注《普端严》解释说:这里的菜汁是指已煮熟了的菜汤。作为时限药的叶子在做成食物之前榨成的汁是允许的。
25 这里的尺寸是指除了床、椅底部的框架之外,脚部不可超过善至指宽(sugataïgula)的八指宽。指宽,即以手指的宽度测量长短。根据律注,善至(Sugata,又作善逝,即佛陀)指宽是常人指宽的三倍。若以常人的一指宽为2厘米来计算,则善至的八指宽约为48厘米;但是也有人认为是27英寸或13英寸。
26 只填塞天然棉花 (pakatitålikàyeva):以木棉 (rukkhatåla)、蔓棉 (latàtåla)或草棉 (poñakãtåla)三种棉花之一填满的床、椅或床垫、褥垫等。如果填塞的是人造棉或化纤类则不属此列。棉被并非褥垫,故可以使用。
27 “诸比库,不得持用半身大的枕头。若持用者,犯恶作。诸比库,我允许作如头大小的枕头。”(Cv.297)
28 七支椅即有靠背、两旁有扶手的四脚椅子。这种椅子脚高过量也是允许使用的。
29 律注中说:假如他内心允许并想要接受,但通过身体或语言拒绝说:“这是不许可的。”不犯。若没有通过身体或语言拒绝,但以清净心不接受,想:“这对我们是不许可的。”也不犯。只要通过身、语、意三门中的任何一门拒绝都成为拒绝。(Pr.A.583-4)
30 净人:巴利语kappiyakàraka,简称kappiya,意为使事物成为比库或僧团允许接受和使用的人。也包括为比库和僧团提供无偿服务的人。
沙马内拉、戒尼、在家居士等皆可做比库或僧团的净人,如帮忙清洁卫生、除草、授食、烹煮食物、破损果蔬等。为了守好不持金银学处,沙马内拉和戒尼也可接受在家净人的服务。
31 许可的 (kappiyaü):直译为“净的”,又作“如法的”、“适当的”、“适合的”。在这里是指如法的必需品或生活资具。
32 在这种情况下,他所接受的只是可供如法使用的日常必需品或生活资具,而不是金钱。
33 《普端严》中说:不管是为了自己,还是为了僧团、群体、其他人或佛塔等理由而接受都不准许。(Pr.A.583-4)
在这里把“为了自己”作为违犯的条件之一,乃是针对下面不犯的第一种情况而言,并不是说只要打着所谓的“说净”或“代人持钱”等幌子就可以接受金钱。
《学处篇 第七节、十戒释义》全文阅读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