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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处篇 第七节、十戒释义▪P2

  ..续本文上一页即:

   ⑴ 噉食(bhojaniya),也作正食,软食。

  律藏中说:“五种食物名为噉食:饭、面食、炒粮、鱼和肉。”(Pc.239)

  a.饭(odano) ——由稻谷、麦等七谷的米粒所煮成的饭和粥。

  b.面食(kummàso) ——以麦为原料制成的面制品。

  c.炒粮(sattu) ——由七谷经烘炒而成;也包括将稻谷炒后所捣成的粉。

  d.鱼(maccho) ——包括鱼鳖虾蟹、贝类等一切水生动物。

  e.肉(maüsaü) ——禽、兽类的肉、骨、血、皮、蛋等。

  

  ⑵ 嚼食(khàdaniya),也作硬食,不正食。khàdana,即咀嚼之义。嚼食是指须经咬嚼的食物,如:水果、植物的块茎类等。

  律藏中说:“除了五种噉食、时分药、七日药和终生药之外的其他食物名为嚼食。”(Pc.239)

  除了上面的五类噉食以外,一般上用来当食物食用的都可以归纳为嚼食,例如:蔬果瓜豆等等。除此之外,麦片、美禄(Milo)、好力克(Horlic)、阿华田(Ovaltin)、豆浆、番薯汤、可可、巧克力、奶酪及三合一咖啡也不许在非时服用。根据斯里兰卡及泰国佛教的传承,不加奶精的纯咖啡可以在非时服用。

  由于缅甸人把茶叶当食物,故缅甸比库过午不喝茶。但斯里兰卡和泰国的比库则认为茶是终生药。

  

  2. 时分药 (yàmakàlika) ——允许比库于一天之内饮用的未煮过的果汁和蔬菜汁。例如芒果汁、苹果汁、橙汁、香蕉汁、葡萄汁等。

  世尊在《律藏·药篇》中说:

  “诸比库,我允许一切果汁,除了谷果汁之外。诸比库,允许一切叶汁,除了菜汁之外。诸比库,允许一切花汁,除了蜜花汁之外。诸比库,允许一切甘蔗汁。”(Mv.300)

  根据律藏的注释,大型水果以及一切其他种类的谷物皆被视为是随顺于谷类的,其汁不可用来作时分药。例如椰子汁、西瓜汁、哈蜜瓜汁等。

  时分药的制作方法是:由沙马内拉或在家人等未受具戒者把欲榨成汁的小果等以冷水压挤后,经过滤而成。滤过了的汁可加进冷开水、糖或盐饮用。

  任何经煮过了的蔬菜汁和水果汁皆不可在午后饮用,因为该汁一旦煮过则成了时限药。不过,放在太阳下面加温是允许的。

  现在市面上有许多包装果汁如苹果汁、橙汁等,在出厂前为了保存的关系而经过高温消毒,因此也不适合过午饮用。

  若比库把时分药存放到第二天明相出现之后则不得饮用。

  

  3. 七日药 (sattàhakàlika) ——允许比库在七天之内存放并食用的药。有五种七日药,即:生酥、熟酥、油、蜂蜜和糖。

  时分药和七日药的时限是专对比库而言的。

  

  4.终生药 (yàvajivika) ——又作尽寿药,即没有规定食用期限的药品。此一类药并不包括前面的三种药,一般上是用来治病而不是当作食物吃用的。

  时分药、七日药及终生药是在有因缘时服用,如口渴时饮时分药,有病时服七日药或终生药。(Pc.A.241)

  

  5. 混合药——有时不同种类的药可能会混合在一起食用。如果在时分药、七日药或终生药中加进时限药,则应视为时限药。例如:枸杞子、党参、肉桂等中药材属于终生药,但是若加进猪肉、鸡肉等一起煲汤时,则成了时限药,不得在非时食用。

  

  沙马内拉、戒尼、在家众等皆可以储存以上种种药。除了时限药必须在午前吃完之外,其余几种药则没有时间上的限制。

  

  具足三个条件即构成非时食:

  1.在非时;

  2.时限药;

  3.吞咽。

  

  以下情况不构成违犯:

  1.有因缘时服用时分药、七日药或终生药。

  2.反刍者在反刍时,食物不吐出口而吞咽。

  3.疯狂者。

  4.心乱者。

  

  

  七、离观听跳舞、唱歌、音乐、表演学处

  (Nacca-gãta-vàdita-visåka-dassanà veramaõã)

  

  跳舞(nacca) ——各种的舞蹈。

  唱歌(gãta)——任何的歌曲,乃至以歌声诵经唱念。

  音乐(vàdita) ——各种音乐、演奏。

  表演(visåka) ——任何娱乐性的表演,如戏剧、说书、斗牛、斗鸡、斗狗、棍术、拳术、摔跤,以及演习、列阵、阅兵等;也包括上述的跳舞、唱歌和音乐表演。

  此学处不仅不可以观听歌舞等,也不可以自己跳舞、唱歌、演奏,而且还不可以叫人歌舞等。

  

  具足三个条件即构成违犯此学处:

  1. 跳舞、唱歌等其中之一;

  2. 没有允许的原因(即为了观看或听)而前往;

  3. 看或听。

  

  以下情况不构成违犯:

  1. 于自己所在之处看见或听见;如在寺中,或坐车、坐在居士家时。但假如为了观看而走过去,或从座位上站起来则犯。

  2. 走路时看见或听见。但若故意转头去看,或故意走近则犯。

  3. 在发生灾难时进入表演处而看见或听见。

  4. 疯狂者。

  5. 心乱者。

  

  八、离妆饰、装扮之因的穿戴花鬘、芳香、涂香学处

  (Màlà-gandha-vilepana-dhàraõa-maõóana-vibhåsanaññhànà veramaõã)

  

  花鬘(màlà) ——任何种类的花 (花环)。

  涂香(vilepana) ——任何为了涂香而把香料捣碎后可用来涂抹的香粉。

  芳香(gandha) ——其余的香粉、烟等一切种类之香。

  这一切的香油和香粉等,如果是为了妆饰、装扮的目的而涂抹则犯;但若是为了当药使用则是可以的。

  此学处也包括不佩戴耳环、项链、戒指、手镯、手珠等装饰品。同时也不为了使自己有吸引力而涂抹各种香油、香水、香粉、香料、化妆品等。

  

  具足三个条件即构成违犯此学处:

  1. 花鬘等其中之一;

  2. 没有允许的因缘;

  3. 佩戴、涂抹或妆饰。

  

  以下情况不构成违犯:

  1. 由于皮肤病等因缘而涂抹带有香味的药膏、药粉等。

  2. 为了供佛等而接受或拿花、香等。

  3. 疯狂者。

  4. 心乱者。

  5. 极度痛苦者。

  

  

  九、离高、大床座学处

  (Uccàsayana mahàsayanà veramaõã)

  

  高、大床座,巴利语uccàsayana mahàsayana。

  巴利语sayana,直译为床、卧床、卧具。在此也包括椅子、床垫、椅垫、坐垫等,故译为“床座”。

  高床座(uccàsayana) ——超过规定尺寸的床座。

  大床座(mahàsayana) ——不允许的毯子。

  

  《律藏》及其义注提到有二十种高、大床座:

  1. 高床(àsandiü) ——脚高超过规定尺寸的床座。

  2. 兽脚床(pallaïkaü) ——脚上刻有猛兽像的床座。

  3. 长毛氍(gonakaü) ——长毛的大氍毹,该毛超过四指宽。

  4. 彩毛毯(cittakaü) ——彩绣的羊毛毯。

  5. 白毛毯(pañikaü) ——羊毛织成的白毯。

  6. 花毛毯(pañalikaü) ——绣花的羊毛毯。

  7. 棉垫(tålikaü) ——只填塞天然棉花者。

  8. 绣像毯(vikatikaü) ——绣有狮子、老虎等像的彩色羊毛毯。

  9. 双面毛毯(uddhalomiü) ——双面有毛的羊毛毯。

  10. 单面毛毯(ekantalomiü) ——单面有毛的羊毛毯。

  11. 宝石绢丝品(kaññhissaü) ——四周缝有宝石的绢丝敷具。

  12. 丝绸(koseyyaü) ——四周缝有宝石的由丝线织成的敷具。若是纯丝绸的则适合使用。

  13. 大地毯(kuttakaü) ——可供十六个舞女站着跳舞的羊毛毯。

  14. 象毡(hatthattharaü) ——铺在象背上的敷具。

  15. 马毡(assattharaü) ——铺在马背上的敷具。

  16. 车毡(rathattharaü) ——铺在车上的敷具。

  17. 羚羊皮席(ajinappaveõiü) ——用羚羊皮按床的尺寸缝制成的席子。

  18. 咖达离鹿皮特级敷具(kadalimigapavara- paccattharaü) ——以名为咖达离鹿(kadalimiga)之皮所制成的特级敷具是最上等的敷具。将咖达离鹿皮缝在白布上制成。

  19. 有华盖者(sa-uttaracchadaü) ——即在床的上方绑有红色伞盖的意思。即使在白色伞盖下面有不允许的敷具也不适合使用;若没有则适合使用。

  20. 两端有红枕者(ubhatolohitakåpadhànaü) ——两端有红色头枕和脚枕的床。若只有一个枕头,即使其两侧是红色、莲花色或彩色的,只要尺寸适当,也是可以使用的;如果是大枕头则是禁止的。

  在这二十种高、大床座中,第一种高床和第二种兽脚床为“高床座”,其余十八种为“大床座”。

  

  然而,佛陀在《律藏·坐卧处篇》中也允许使用脚高超过善至八指宽的方形凳子(àsandiko)和七支椅(sattaïgo)。(Cv.297)

  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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