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即:
⑴ 噉食(bhojaniya),也作正食,軟食。
律藏中說:“五種食物名爲噉食:飯、面食、炒糧、魚和肉。”(Pc.239)
a.飯(odano) ——由稻谷、麥等七谷的米粒所煮成的飯和粥。
b.面食(kummàso) ——以麥爲原料製成的面製品。
c.炒糧(sattu) ——由七谷經烘炒而成;也包括將稻谷炒後所搗成的粉。
d.魚(maccho) ——包括魚鼈蝦蟹、貝類等一切水生動物。
e.肉(maüsaü) ——禽、獸類的肉、骨、血、皮、蛋等。
⑵ 嚼食(khàdaniya),也作硬食,不正食。khàdana,即咀嚼之義。嚼食是指須經咬嚼的食物,如:水果、植物的塊莖類等。
律藏中說:“除了五種噉食、時分藥、七日藥和終生藥之外的其他食物名爲嚼食。”(Pc.239)
除了上面的五類噉食以外,一般上用來當食物食用的都可以歸納爲嚼食,例如:蔬果瓜豆等等。除此之外,麥片、美祿(Milo)、好力克(Horlic)、阿華田(Ovaltin)、豆漿、番薯湯、可可、巧克力、奶酪及叁合一咖啡也不許在非時服用。根據斯裏蘭卡及泰國佛教的傳承,不加奶精的純咖啡可以在非時服用。
由于緬甸人把茶葉當食物,故緬甸比庫過午不喝茶。但斯裏蘭卡和泰國的比庫則認爲茶是終生藥。
2. 時分藥 (yàmakàlika) ——允許比庫于一天之內飲用的未煮過的果汁和蔬菜汁。例如芒果汁、蘋果汁、橙汁、香蕉汁、葡萄汁等。
世尊在《律藏·藥篇》中說:
“諸比庫,我允許一切果汁,除了谷果汁之外。諸比庫,允許一切葉汁,除了菜汁之外。諸比庫,允許一切花汁,除了蜜花汁之外。諸比庫,允許一切甘蔗汁。”(Mv.300)
根據律藏的注釋,大型水果以及一切其他種類的谷物皆被視爲是隨順于谷類的,其汁不可用來作時分藥。例如椰子汁、西瓜汁、哈蜜瓜汁等。
時分藥的製作方法是:由沙馬內拉或在家人等未受具戒者把欲榨成汁的小果等以冷水壓擠後,經過濾而成。濾過了的汁可加進冷開水、糖或鹽飲用。
任何經煮過了的蔬菜汁和水果汁皆不可在午後飲用,因爲該汁一旦煮過則成了時限藥。不過,放在太陽下面加溫是允許的。
現在市面上有許多包裝果汁如蘋果汁、橙汁等,在出廠前爲了保存的關系而經過高溫消毒,因此也不適合過午飲用。
若比庫把時分藥存放到第二天明相出現之後則不得飲用。
3. 七日藥 (sattàhakàlika) ——允許比庫在七天之內存放並食用的藥。有五種七日藥,即:生酥、熟酥、油、蜂蜜和糖。
時分藥和七日藥的時限是專對比庫而言的。
4.終生藥 (yàvajivika) ——又作盡壽藥,即沒有規定食用期限的藥品。此一類藥並不包括前面的叁種藥,一般上是用來治病而不是當作食物吃用的。
時分藥、七日藥及終生藥是在有因緣時服用,如口渴時飲時分藥,有病時服七日藥或終生藥。(Pc.A.241)
5. 混合藥——有時不同種類的藥可能會混合在一起食用。如果在時分藥、七日藥或終生藥中加進時限藥,則應視爲時限藥。例如:枸杞子、黨參、肉桂等中藥材屬于終生藥,但是若加進豬肉、雞肉等一起煲湯時,則成了時限藥,不得在非時食用。
沙馬內拉、戒尼、在家衆等皆可以儲存以上種種藥。除了時限藥必須在午前吃完之外,其余幾種藥則沒有時間上的限製。
具足叁個條件即構成非時食:
1.在非時;
2.時限藥;
3.吞咽。
以下情況不構成違犯:
1.有因緣時服用時分藥、七日藥或終生藥。
2.反刍者在反刍時,食物不吐出口而吞咽。
3.瘋狂者。
4.心亂者。
七、離觀聽跳舞、唱歌、音樂、表演學處
(Nacca-gãta-vàdita-visåka-dassanà veramaõã)
跳舞(nacca) ——各種的舞蹈。
唱歌(gãta)——任何的歌曲,乃至以歌聲誦經唱念。
音樂(vàdita) ——各種音樂、演奏。
表演(visåka) ——任何娛樂性的表演,如戲劇、說書、鬥牛、鬥雞、鬥狗、棍術、拳術、摔跤,以及演習、列陣、閱兵等;也包括上述的跳舞、唱歌和音樂表演。
此學處不僅不可以觀聽歌舞等,也不可以自己跳舞、唱歌、演奏,而且還不可以叫人歌舞等。
具足叁個條件即構成違犯此學處:
1. 跳舞、唱歌等其中之一;
2. 沒有允許的原因(即爲了觀看或聽)而前往;
3. 看或聽。
以下情況不構成違犯:
1. 于自己所在之處看見或聽見;如在寺中,或坐車、坐在居士家時。但假如爲了觀看而走過去,或從座位上站起來則犯。
2. 走路時看見或聽見。但若故意轉頭去看,或故意走近則犯。
3. 在發生災難時進入表演處而看見或聽見。
4. 瘋狂者。
5. 心亂者。
八、離妝飾、裝扮之因的穿戴花鬘、芳香、塗香學處
(Màlà-gandha-vilepana-dhàraõa-maõóana-vibhåsanaññhànà veramaõã)
花鬘(màlà) ——任何種類的花 (花環)。
塗香(vilepana) ——任何爲了塗香而把香料搗碎後可用來塗抹的香粉。
芳香(gandha) ——其余的香粉、煙等一切種類之香。
這一切的香油和香粉等,如果是爲了妝飾、裝扮的目的而塗抹則犯;但若是爲了當藥使用則是可以的。
此學處也包括不佩戴耳環、項鏈、戒指、手镯、手珠等裝飾品。同時也不爲了使自己有吸引力而塗抹各種香油、香水、香粉、香料、化妝品等。
具足叁個條件即構成違犯此學處:
1. 花鬘等其中之一;
2. 沒有允許的因緣;
3. 佩戴、塗抹或妝飾。
以下情況不構成違犯:
1. 由于皮膚病等因緣而塗抹帶有香味的藥膏、藥粉等。
2. 爲了供佛等而接受或拿花、香等。
3. 瘋狂者。
4. 心亂者。
5. 極度痛苦者。
九、離高、大床座學處
(Uccàsayana mahàsayanà veramaõã)
高、大床座,巴利語uccàsayana mahàsayana。
巴利語sayana,直譯爲床、臥床、臥具。在此也包括椅子、床墊、椅墊、坐墊等,故譯爲“床座”。
高床座(uccàsayana) ——超過規定尺寸的床座。
大床座(mahàsayana) ——不允許的毯子。
《律藏》及其義注提到有二十種高、大床座:
1. 高床(àsandiü) ——腳高超過規定尺寸的床座。
2. 獸腳床(pallaïkaü) ——腳上刻有猛獸像的床座。
3. 長毛氍(gonakaü) ——長毛的大氍毹,該毛超過四指寬。
4. 彩毛毯(cittakaü) ——彩繡的羊毛毯。
5. 白毛毯(pañikaü) ——羊毛織成的白毯。
6. 花毛毯(pañalikaü) ——繡花的羊毛毯。
7. 棉墊(tålikaü) ——只填塞天然棉花者。
8. 繡像毯(vikatikaü) ——繡有獅子、老虎等像的彩色羊毛毯。
9. 雙面毛毯(uddhalomiü) ——雙面有毛的羊毛毯。
10. 單面毛毯(ekantalomiü) ——單面有毛的羊毛毯。
11. 寶石絹絲品(kaññhissaü) ——四周縫有寶石的絹絲敷具。
12. 絲綢(koseyyaü) ——四周縫有寶石的由絲線織成的敷具。若是純絲綢的則適合使用。
13. 大地毯(kuttakaü) ——可供十六個舞女站著跳舞的羊毛毯。
14. 象氈(hatthattharaü) ——鋪在象背上的敷具。
15. 馬氈(assattharaü) ——鋪在馬背上的敷具。
16. 車氈(rathattharaü) ——鋪在車上的敷具。
17. 羚羊皮席(ajinappaveõiü) ——用羚羊皮按床的尺寸縫製成的席子。
18. 咖達離鹿皮特級敷具(kadalimigapavara- paccattharaü) ——以名爲咖達離鹿(kadalimiga)之皮所製成的特級敷具是最上等的敷具。將咖達離鹿皮縫在白布上製成。
19. 有華蓋者(sa-uttaracchadaü) ——即在床的上方綁有紅色傘蓋的意思。即使在白色傘蓋下面有不允許的敷具也不適合使用;若沒有則適合使用。
20. 兩端有紅枕者(ubhatolohitakåpadhànaü) ——兩端有紅色頭枕和腳枕的床。若只有一個枕頭,即使其兩側是紅色、蓮花色或彩色的,只要尺寸適當,也是可以使用的;如果是大枕頭則是禁止的。
在這二十種高、大床座中,第一種高床和第二種獸腳床爲“高床座”,其余十八種爲“大床座”。
然而,佛陀在《律藏·坐臥處篇》中也允許使用腳高超過善至八指寬的方形凳子(àsandiko)和七支椅(sattaïgo)。(Cv.297)
若獲…
《學處篇 第七節、十戒釋義》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