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十戒释义
下面是节录自《沙马内拉学处》一书中对沙马内拉十戒的解释。十戒尼出家十戒的持犯跟此十戒相同,而伍波萨他八戒法也与此十戒的前面九条相同,只不过是把第七、第八学处合二为一而已;在家居士的五戒则相当于前面的五条学处,不过把第三“离非梵行学处”改为“离欲邪行学处”。
以下将根据《律藏》(Vinaya-piñaka)、律注《普端严》(Samantapàsàdikà)、《疑惑度脱》(Kaïkhàvitaraõã)和《小诵注》等圣典及义注,对十戒法的每一条学处,依文句分别、违犯条件与不犯三部分进行解释:
一、离杀生学处
(Pàõàtipàtà veramaõã)
离杀生学处,有时也译为不杀生戒。也就是戒除杀生的学处。
生,巴利语pàõà,直译为息生、有息者,即有呼吸的生命。凡是拥有命根的蕴相续,或者执取该蕴相续所施设的有情称为“生”。
“生”包括:
1.人(manussa) ——凡投生于人趣者,从初入母胎的第一个心识(结生心)开始,直到死亡这一段期间都称为“人”;
2.畜生(tiracchàna) ——象、马、牛、狗、鸡,乃至蚊虫、蚂蚁等皆是;
3.非人(amanussa) ——如亚卡(yakkha,夜叉)、饿鬼(peta)、龙(nàga)、天神(devatà)等。
由于植物并没有命根,只属于无意识的“非执取色”(anupàdinna råpa),并非“生”,故不包括在内。
杀生是指故意夺取有息者的生命。自杀也属于杀生。
杀生的方式既包括自己亲手杀、教他人杀,也包括通过赞叹或鼓励而使对方死亡,以及堕胎等。
具足了五个条件即构成杀生:
1.生命;
2.知道是生命;
3.意图对方死亡;
4.付出努力;
5.由此而死。
以下情况不构成违犯:
1.非故意——他并没有想:“我要以这样的方法来杀死它 (他)。”在没有杀害意图的情况下作出行动导致对方死亡。例如建造房舍时失手掉落石块,不小心压死下面的人。
2.不知道——他并不知道“通过这样它(他)将会死。”而作出行动导致对方死亡。例如: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有毒的食物拿去喂狗,那只狗因而被毒死。由于不知情,所以不犯。
3.没有使对方死的意图——并没有使对方死的意图而作出行动导致对方死亡。例如:当有人生病时拿药给病人吃,他因此得并发症而死。
4.疯狂者——由于胆汁等的关系而得了无法治疗的狂乱病。
5.心乱者——由于亚卡等的关系而使心迷乱。当火和黄金、粪便和檀香同时出现时,他都无法分辨好坏。以此为判定的标准。(Pr.A.66, 179)
二、离不与取学处
(Adinnàdànà veramaõã)
离不与取学处,有时也译为不偷盗戒。也就是戒除偷盗的学处。
不与取,巴利语adinnàdàna。由adinna(没有给与的)+ àdàna(拿取)组成。凡任何属于他人所有之物,未经物主的允许而取为己有者,即是不与取。
具足四个条件构成不与取,即:
1.属于其他人类所有的物品;
2.明知为他人所有之物;
3.以盗心;
4.偷取。
以下情况不构成违犯:
1. 己物想——误以为是自己的而拿取了别人的物品。因为没有盗心,所以不犯。
2. 亲厚取——拿取亲厚者的物品。
3. 暂时取——在拿取之时想:“我将会归还”“我将会补偿”而暂时借取。
4. 粪扫物想而取——在垃圾堆等看到物品,想:“这是没有主人的丢弃物”而拿取。
5. 疯狂者。
6. 心乱者。
7. 极度痛苦者——处于极度痛苦的状态而什么都不知道。
三、离非梵行学处
(Abrahmacariyà veramaõã)
离非梵行学处,有时也译为不淫戒。也就是戒除性行为的学处。
梵行,巴利语brahmacariya的直译。意为清净、尊贵、值得赞叹的行为;或如清净、尊贵的诸佛、独觉佛、出家圣弟子等清净者们的生活方式。
有三种梵行:第一、佛陀的教法;第二、出家修行的生活;第三、避免两性行为的独身生活。在这里的梵行是指第三种。
非梵行,巴利语abrahmacariya,为“梵行”的反义词,即性交、交媾、性行为、淫欲法、不净行,是指以染污心发生两性交媾的行为。
性交的对象包括人、非人和畜生。性别则包括男性、女性、两性人和黄门。
具足两个条件即构成非梵行:
1.以从事之心;
2.以道入道。
“以从事之心”——受乐之心。无论是插入时、插入后、停住或拔出的任何一时中受乐者,即构成违犯。
“以道入道”——以自己的生殖器进入对方之道。
若性交的对象是女人、女非人、雌性畜生或两性人,“道”是指阴道 (生殖器、女根)、肛门和口三道;
若性交的对象是男人、男非人、雄性畜生或黄门,“道”是指肛门和口二道。
无论性交的对象是异性还是同性,当他们达到以道入道的程度并且受乐,即构成违犯。
所谓“达到以道入道的程度”,是指自己的生殖器进入对方之道,即使达到芝麻子大小的程度,也已构成违犯。
假如自己的肛门接受他人生殖器的插入,也是以道入道。
同时,性交时不论有无使用保险套,皆犯。
以下情况不构成违犯:
1. 不知——熟睡或昏迷时即使遭攻击也不知道。
2. 不受乐——即使知道,但完全没有享受,完全不接受。
3. 疯狂者。
4. 心乱者。
5. 极度痛苦者。
四、离虚妄语学处
(Musàvàdà veramaõã)
离虚妄语学处,有时也译为不妄语戒。也就是戒除说虚妄不实话语的学处。
虚妄语,巴利语musàvàdà,又作虚诳语,是指心口相违,说虚妄不实的言语。如没有看见、听到、感觉及不知道,却说看见、听到、感觉及知道,欺骗他人。
说虚妄语除了用口头说出之外,也包括书写及打手势等身体语言,凡是由心存欺骗而作出的行为或语言皆构成违犯。
建议受持离虚妄语学处者也应避免以下三种语言:
1. 离间语(pisuõàvàcà) ——搬弄是非,向A传B的是非,向B传A的是非,离间亲友。
2. 粗恶语(pharusàvàcà) ——骂詈咒诅,使他人难堪。
3. 杂秽语(samphappalàpa) ——毫无意义的世俗浮辞,能增长放逸、忘失正念的话题。
具足两个条件即构成虚妄语:
1. 心存欺骗;
2. 以各种方法使人明白。
以下情况不构成违犯:
1. 因冲动等未经思考而急速说出。由于无欺骗之心,所以不犯。
2. 欲说此而误说成彼——由于愚钝等原因,使所说的内容与想要说的不同。
3. 疯狂者。
4. 心乱者。
五、离放逸之因的诸酒类学处
(Surà-meraya-majja-pamàdaññhànà veramaõã)
离放逸之因的诸酒类学处,有时也译为不饮酒戒。
诸酒类,巴利语surà-meraya-majja,直译为谷酒、花果酒、酒类。也就是戒除饮用各种酒类的学处,并且包括各种麻醉毒品。
谷酒(surà) ——以稻米、糯米等所酿制之酒;
花果酒(meraya) ——以花、果实等所酿制之酒;
酒类(majja) ——只是前面两种酒,以饮之会醉之义为酒类。凡其他任何饮之会醉的,服用了会导致失去理智、神志迷乱的物品,皆称为酒类。
放逸之因(pamàdaññhàna) ——导致放逸的原因。凡是有心服用这些酒类之后,由此而导致陶醉、放逸,称为放逸之因。
此学处也包括禁止使用一切消遣性的麻醉物品和毒品,例如:香烟、雪茄、鸦片、大麻、摇头丸、迷幻药等。
具足三个条件即构成违犯此学处:
1. 酒 (麻醉品);
2. 现起想要迷醉、消遣之心;
3. 饮(使)用。
以下情况不构成违犯:
1.不知道——以为是水或其他饮料而误喝。
2.饮用不是酒而有酒色、酒香、酒味的咸酸酱、苏打(sutta)或醋等。
3.为了治病而服用混合有少量酒或吗啡、鸦片等的药品。
4.为了调味而加入少许酒于肉汤等之中。但如果加入太多酒而使之有酒色、酒香、酒味,喝了则犯。
5.疯狂者。
6.心乱者。
六、离非时食学处
(Vikàlabhojanà veramaõã)
离非时食学处,有时也译为过午不食戒。也就是戒除在不适宜的时间内进食的学处。
非时,巴利语vikàla,即不适宜的时间。在日正中时之后至第二天明相出现之间的时段,是诸佛与诸阿拉汉不用餐的时段,故称为“非时”。
食,有时也称为药。根据戒律,有四种药:时限药、时分药、七日药和终生药。
1. 时限药 (yàvakàlika) ——限于在明相出现后至日正中时之间的时段才可以食用的食物。
时限药可分为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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