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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有教授聽聞解脫密法(藏名巴多脫卓) 目錄 序▪P3

  ..續本文上一頁法有二十一次之多。其中若有一次得度,即成報身佛,所謂中有身成佛者,成報身佛也。迨至法性中有期間已過,降入輪回中有期中,亦有諸多導示方法至二十四次之多。其中如不解脫,最後尚有“閉胎”“選胎”等方法,令其生往勝地,于後生中有成佛機緣,此謂轉胎成佛成化身佛也。

  二、本密法的殊勝功德

  本法爲無修而成佛的密法,爲一切法中續部心要。中有教授要訣,僅賴聽聞,即得解脫,若獲目見,亦得解脫。只須一度聽聞,縱具五無間罪,亦得消滅,而且刹那之間,即證等覺。理極深奧,得未曾有,非僅爲度亡之用,直可作爲人世間生死常識之指南,永恒壽險之保單,幽冥界中之燈塔。凡有聞者,極宜珍重慶幸,斷不可生顛倒妄見,致失大利,更罹謗法之咎!

  此殊勝的密法,平時宜虔心閱讀,于其文字句義,涵詠玩味,通達了解;于兩部“寂”“怒”曼荼羅百尊海會,熟記觀察,凡對于雙身佛相,知爲無上密義,不作邪想。如是之人,命終之時,由于生前薰習之故,加以自內證智,豁然開朗,記憶力強,較諸生前增加九倍,自然對于經偈文字、記誦如流;寂怒諸相、不驚不怖;雙身佛相、生起正信;即可無二交融而證佛位。

  中根以上密乘真言瑜伽士,曾修“生”“圓”兩次第,具有持誦心咒等諸種修持者,不必待到法性中有期間,即爲持明勇士空行等衆迎歸淨土。縱爲下下根器,但于真言乘法,能具修持,不生疑慮邪見,一經聽聞本法,亦得解脫。據本經開示,學習顯乘諸法師,雖戒行如何精嚴,說法如何善巧,由于秘密真言,未嘗用心,真言聖衆,未結因緣,甚至毀謗侮慢,迨至中有境界,懵然罔覺,或觀忿怒諸相及雙身相、如遇怨敵,立起嗔心,以此之故,墮惡趣澗。故于本密法,生前預習,必不可少。

  中有之身,六根具足,且有業通(因業力所感之神通),聰明靈利,九倍于生前,特別是耳根最敏,生前重聽之人,此時雖在遠地,亦能應呼而至,一切無阻。經中所謂“六根覺能齊賦有,行動無礙任遊行”者,即其已經脫離血肉質礙之軀而成爲意生之幻身也。此時獨自漂泊,恐怖驚疑,莫知所適,一經施法救度,無不欣從。有能了解經文一句一偈,即可恍然大悟,何況多次導示。縱使蠢如畜生,亦可令其皈依叁寶,于後生中不失人身,直至成佛。故在經中說:“若不得此教授,雖諸賢者,亦複于此退墮流轉生死大海而已”(見第十二日誦法末句,及下卷導示十九及最後結歸文中)。本法之殊勝功德,于此可見。

  叁、度亡時期注意事項十四條

  (一)、本法爲西藏喪儀度亡所通用。經中所述中有時期與行法後亡者得度之情況,據藏中傳述:曾有已證最高成就達于“生死一如”之喇嘛,從死後實際體驗,確與經文完全相符。故無論讀者及行法者,皆應具充分信心與至誠心,則存亡俱獲大利。亡者固然因此得度,而存者只須虔讀七遍後,由其深印于八識田中,臨命終時,縱無他人爲之行法,亦可自度矣。

  (二)、佛經義理高深,未曾研習之人,對之不免望洋興歎,何況此經爲密部大法,其中義理與專門名詞,多爲顯教經中所罕見,則行法度亡者,可能對亡者領悟與否,發生疑慮。爲此正告讀者:如爲自己研習,自當對于經文義理通達了解爲上;若爲人行法,只須依照本經宣讀,高聲朗誦,務須字句分明,心念專一,則亡者必可得度。何以故?一因此法有大威力加持,其功效與念真言密咒相等故;二因中有期間,亡者六根明利,雖生前愚鈍一字不識之人,一經入耳聽聞,即得解脫故(請參閱本經下卷閉塞胎門第五步後段)。

  (叁)、漢地度亡,常有延僧“放焰口”之習俗。瑜伽焰口施食,本爲密部之一法,固亦有利于亡者,惟焰口系主宰餓鬼道之佛(請參閱本經上卷法性中有第六日作法之文),而餓鬼道爲六道之一,亡者在中有時期,不一定墮入餓鬼道,不如以本法代替焰口,則利亡功德更大。在我國內地,喇嘛及阿阇黎金剛上師均難得遇,普通有工作之人,亦無暇從事念誦,最好由曾學密宗、或具有戒行之高僧、或居士娴習頗哇法及本法者,專門爲人教授念誦,執以爲業,如是既可資助于亡者,兼可爲自己往生之資糧,一舉而兩利焉。

  (四)、全部密法,施行時,可分爲四個階段:

  甲、瀕死之人,應有死相出現:一、爲五根敗壞:眼根壞則視覺不明眼珠不動;耳根壞則耳不聞聲;鼻根壞則鼻柱歪斜;舌根壞則語言澀滯;身根壞則身難轉動。二、爲四大消融:骨骸屬“地大”,壞則僵硬;血液屬“水大”,壞則凝止;體溫屬“火大”,壞則身冷;氣息屬“風大”,壞則出氣多入氣少,喉中作響,終于斷絕。此種死相,當亡者病危之際,行法者及其家屬,即宜充分注意。在其死相初現一二種時,應爲之修頗哇法。如亡者生前已能自修,並有習者,此時所作之念誦如下:(一)指示明光尋求大道文。(二)四大融入指示,(叁)發心證認死位明光文,(四)明光直指教授(俱載本經上卷前段,可在目次中尋閱。)。應不計遍數,輪次誦之。此爲第一階段,在死亡以前時行法。

  乙、當亡者死相全現,氣息已斷時,約經過二十分鍾,再加誦以下之經偈,即:(五)本尊道場觀,(六)法性中有指授及六句要偈,(七)令其認識本來面目教授。此與前四種輪次念誦,不計遍數。念誦時間爲叁日半至四日,其時死者在“死位中有”,故作此第二階段之行法。

  丙、迄至第五日“死位中有”時期已過,入于“法性中有”時期,即當依照本法所規定,每日各誦經偈一種,順次爲之,不得紊亂。如是念誦十四日(與第二階段並計共爲十八日),此爲第叁階段行法。

  丁、法性中有期滿後,入于“輪回中有”時期,仍依本法所規定,每日各誦本經下卷全文,連誦叁十五日(與前並計共爲五十叁日),至七七期滿爲止,順次爲之,不得紊亂。此爲第四階段之行法。在此階段中,如嫌太長,則可分作叁日念一卷:即第一日念至導示第十二爲止;第二日從導示十二念至導示第十九;第叁日從導示第十九念至卷末。第四日起再從頭順次每叁日念一全卷,至七七期滿爲止。又下卷全文,雖爲亡者死後第十九日上念起,但爲亡者安全起見,可在死亡時加入以上各階段中念誦,更爲圓滿。

  (五)在行法時期中,亡者何日得度,無從獲悉,只可依次念完爲止。惟有特殊困難者,似可按照死者生前之情形,酌予減少。至于如何減少,經文並無規定。茲譯者由本法所涵意義中,擬定一減少之辦法如左:

  甲、生前曾修密法或曾讀本法具有戒行者,可誦至第二階段爲止,爲期叁日有半或四日。

  乙、生前曾修顯教具有戒行者,可誦至第叁階段爲止,爲期十八日。

  丙、生前毫無修持,亦未具有善行者,則宜全部誦完,爲期五十叁日,並須在死亡後,即可添加下卷全經同時念誦爲要。

  以上僅示其大概,至于或增或減,全在死者家屬及行法者斟酌情況而決定之。又行法時有佛力加持,如于每一中有期完畢後,以拈阄方法,向佛菩薩前冥心精禱,請示亡者得度與否,然後拈阄以定行止,亦甚適用。昔延壽大師以修“禅定”或“淨土”二事、向佛前請示,七拈阄皆得“淨土”阄,于是決修淨土。只要至誠深信,無不感應如響也。

  (六)在異鄉死亡之人,家中事後得訊者,則當按照經中規定之日期,從死亡日起,計其在某種“中有”中,則依該日之經偈,爲之行法,其已經念過之中有各經偈,則不必補誦。

  (七)、行法時一切布置、除依經中規定外,無論在病人前或仃屍處,務須保持清靜,不得人多語雜,使病者死者神識不甯,尤忌家屬號哭及宰殺生命。

  (八)、經中所示,在死者外氣未斷之前,家屬應預移其體作獅子臥式,即所謂“吉祥臥”。按顯教饬終各書所述,在人瀕死之際,四大分離,不宜觸動其體,致增其痛苦而生嗔,以致不得往生。即爲之著衣,亦當在死亡後至少經過八小時,方得爲之。故移動其體一層,可以斟酌行事。

  (九)、本尊兩字,系指自己平時信奉修習之某一尊佛或某一尊菩薩、作爲依止之尊而言。西藏習俗,通行念六字大明神咒,猶如漢地人,不拘老少婦孺,俱能念“南無阿彌陀佛”。在本法中,一再導示亡者:“如無一定本尊,則以大悲怙主爲本尊。”即爲易于印入亡者心識起見,而以觀自在菩薩爲本尊之故。若在漢地,一般人無不知有阿彌陀佛,則行法時,于本尊大悲怙主之後,添加“或以西方極樂世界阿彌陀佛爲本尊怙主”字樣,使亡者易于領悟而得度。此在行法人靈活應用,只要不背經旨即可。

  (十)、亡者七七期間已過,若未能得度,亦未淪轉他道。據本經下卷“防護追命鬼卒法門”段中所說:“中有意生之身,變易心念,均有幻現餓鬼之可能。凡上下空間所住羅刹邪魅之身,能現種種神變,皆屬中有意生之身,變易心念,遂具此體”雲雲。新亡之人,既過行法時期,惟其得度及投生與否,不可測度。設若亡者已現爲空間之鬼魅,即俗所說孤魂野鬼,無人超拔,最堪痛苦。故在藏俗中,每逢亡者百日之內,或亡者生死紀念日,或逢年節,均有修作功德佛事之必要。漢地古來風俗亦同。此中關于追薦過去父母或六親眷屬、以及無依無怙孤魂等衆,或見人殺生無法施救者應行念誦之經咒,均載本經下卷末附編中,可以參酌采用。

  (十一)、附編中所列各種真言密咒,威力極大,念法簡單。其中如“聽聞解脫咒”,即本經所說出聲念誦、入耳一聞即得解脫之咒,此咒只有五字,已與念誦全部之經功德相等;又若“本覺大密咒”,即“普賢王如來心咒”,此咒只有七字;“寂怒百尊海會聖衆咒”,即本經寂怒兩部曼荼羅之總持,念誦一遍,亦等于讀誦全部之經文;“能斷金剛經陀羅尼”,念一遍等于九千萬卷金剛經;“六道金剛咒”,只有六字,其功德俱見附編,均爲度亡不可少之咒。“東方不動佛往生咒”,“西方阿彌陀佛往生咒”,“釋迦牟尼佛滅一切惡趣王咒”,功德威力,亦見附編。惟在信心不疑,自能感應相通。

  (十二)、此法雖爲無上密法,卻可公開宣演。如經中說:“爲垂死之人,但能于此文句字義、了解明白、口齒靈利者,即可照本宣誦。”可知行法者,不必拘定其人曾否受過密法。又雲:“在大衆中,廣爲朗誦,廣爲詳說。”可知非如其他密法非器莫傳而守秘者可比。讀者如有懷疑此系密法不宜公開流通者,自可釋然。

  (十叁)、密教首重師承,故度亡時,當以敦請曾得此法之金剛阿阇黎上師傳授,方爲合法。若一時因緣不湊,則于每讀誦時,至誠恭敬觀想流傳此法之蓮華生大士、或觀想大悲觀自在菩薩即我上師,現住我頂上或面前空中爲說此法,我隨之念誦,亦可獲蒙加被,如是則存亡俱利。因此法純系大悲心之所流露,大士爲傳本法之主,大悲聖者廣大靈感,無時無刹不現身,恒能尋聲應念而至,但以後遇緣,仍應補請師授,更爲如法。

  (十四)、按我國風俗,人死後叁日小殓,七日大殓,大殓日蓋棺封釘。蓋亦以爲死者在叁四日內,其神識尚未完全離開屍體,兼防其複蘇也。佛製僧人坐缸火化,亦必經過叁七以後舉行。依照本經指示,人在死後,外氣雖斷,內息未絕,爲識悶絕位(俗稱昏厥),其中停留時間,常人爲叁日半(見本經上卷四大融入指示文前段中),若有定力之人,亦有爲期四日或一七之後,神識方能完全脫體者。今日各地多行火葬,本爲節省財力物力與時間,法良意美,特點甚多,亦合佛製,惟爲死者安全起見,決不可朝死而夕即焚,似宜仍從舊俗:在都市,死後辇入殡儀館冷氣間,停至叁日後再殓;在內地若無冷氣設備,或權以薄棺暫殓,經過一七再焚;或用布裹起,以盒盛之,臨葬時將盒底抽去入土,如是既可利死者之安全,亦可節省物力財力,而不妨礙家屬工作。特附一言,治喪者其注意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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