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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課

  

第七十課

  頂禮本師釋迦牟尼佛!

  頂禮文殊智慧勇士!

  頂禮傳承大恩上師!

  

無上甚深微妙法,百千萬劫難遭遇,

  

我今見聞得受持,願解如來真實義。

  爲度化一切衆生,請大家發無上殊勝的菩提心!

  

下面我們繼續講《量理寶藏論》,現在講的是果因。果因方面昨天已經講了真實宣說,今天講遣除诤論。

  

寅二、遣除诤論:

  

立異體故無過失。

  

通過瓶子、柱子的語言分別在腦海中出現瓶子、柱子的共相,這種方法在因明中是一種果因,也就是果的推理方式。比如說在我的腦海中通過別人的語言出現瓶子的概念,或者以我宣說瓶子的語言在別人的腦海中出現瓶子總相的概念。但對方說這是不合理的,爲什麼呢?因爲總相畢竟是無實法,而語言是有實法,無實法和有實法之間有這樣的因果關系不太合理。所以說不管是瓶子的共相中出現語言也好,或者語言中産生瓶子的共相也好,這兩者的因果關系或者果因的推理方式不合理。對方提出了這樣一個問題。

  

我們回答說,在事相上有實法和無實法既不是一體也不是他體,所以這兩者以真正的有實法和無實法而起因果關系不可能有,是不合理的。但是,依靠遣余識這兩者可以有因果關系,也就是說依靠總相産生語言,或者依靠語言的力量在我們腦海中出現共相,這沒有什麼不合理。因爲我們有一種欲說法——想發出瓶子的聲音,首先有一個欲說法的心作爲近取因,有了近取因以後依靠我們的舌頭、腭以及其他發音部位的勤作(它們的接觸和操作)充當俱生緣,最後發出了瓶子的聲音——瓶子的語言。所以說,雖然執著瓶子的總相是一種概念,但是這種概念與心識結合起來的時候,依靠執總相的遣余識作一個因緣,然後發出聲音,這也沒有什麼不合理。在遣余識面前瓶子的共相和瓶子的語言這兩者完全是他體的,這兩者是他體的話那就沒有什麼不合理。因此在遣余上安立是合理的。

  

下面對相屬的顛倒分別進行辯駁。

  

子叁(破于此等相屬顛倒分別)分二:一、說對方觀點;二、破彼觀點。

  

醜一、說對方觀點:

  

有謂相屬分九類,能知相屬有四種。

  

因明前派的章那巴論師等個別大德這樣認爲:所謂相屬(大家都知道自宗只有兩種相屬——彼生相屬和同體相屬)總的來說有九種。九種相屬中真正能起關聯、能起證成因作用的只有四種。他們認爲相屬總共有九類,其中能了知的相屬總共有四種。那麼他們怎麼樣分的呢?

  

因明前派的論典現在在藏文書籍中也不是特別多,詳細的道理不是特別清楚,但是大概的意思是這樣的,他們的分法:相屬有九種,九種相屬是怎麼分的呢?首先分開相屬法和相屬境兩者,相屬境就是與煙相屬的對境——火;或者用種子和苗芽之間的關系來說明——苗芽所相屬的對境是種子,這叫做相屬境;這裏相屬法指的是煙或苗芽。

  

首先,從相屬境來講有真實的相屬境、相屬境的能差別法和所差別法,總共分叁種。從火方面來講,真正的相屬境就是火自己的本體,它的能差別法是火的通紅部分,它的所差別法是火能焚燒事物。

  

關于能差別法和所差別法,具有一種反體的叫做能差別法,具有兩種反體的叫做所差別法。就像拐杖和持杖者一樣,拐杖只具足一個反體,持杖者一個是人的反體一個是拐杖的反體,所以持杖者具足兩個反體。這裏的所差別法也具足兩個反體,比如說聞煙味:一個是聞的反體一個是煙的味道的反體,總共具足兩種反體。他們的觀點是這樣的。

  

相屬法方面(相屬法是從煙方面來講的),真實相屬法就是煙自己,相屬的能差別法是冒出藍色的煙,所差別法就是聞到煙味,是這樣來分的。

  

這兩者中,相屬法有叁種,相屬境有叁種,總共有六種。因明前派認爲相屬法每一個(相屬法大家都知道有真實相屬、能差別法和所差別法叁種)上面有叁個相屬境,也就是說真實相屬法的煙上面有相屬境的火、火的通紅和火的焚燒部分,加上這叁個。然後能差別的煙——也就是冒的藍色的煙,在它上面也是火、火的通紅、火的焚燒,加上這叁個。第叁個所差別(就是聞到煙的味道)上面,也是安立真實、能差別、所差別或者火、火的通紅、火的焚燒這叁種。或者說相屬境上面加上相屬法的叁種,叁個相屬境上面都要加上叁個相屬法,這樣一來共有九種相屬。

  

這是他們的九種相屬,大家應該會算吧。首先你要搞清楚相屬境和相屬法,然後相屬境方面分叁種,相屬法方面分叁種,這樣一來每一個相屬境上面加上相屬法的叁種,總共有九種相屬。這是因明前派從概念上認爲的九種相屬。

  

其中的部分真正有相屬的作用,而部分不能起作用。能起作用的是哪些、不起作用的是哪些呢?能起作用的真正相屬有四種:

  

第一,真實相屬法的煙與真實相屬境的火有相屬關系。意思是真實相屬法與真實相屬境起真實的作用,因爲火和煙有一種真實的關系:火中出現煙。所以說真實相屬法與真實相屬境有相屬的關系。

  

第二,真實相屬法與相屬境中的所差別法(所差別法是我們前面講的火的焚燒)之間也有關系。對方認爲真實相屬法的煙跟火的焚燒有關系,而與能相屬的境(就是我們前面講的火的通紅)之間沒有相屬關系。爲什麼呢?因爲通過所差別法上面的周遍不一定能證實在能差別法方面也周遍。在安立它們的能所關系方面有這麼一個原因,所以因明前派認爲煙跟通紅的火之間沒有相屬關系。

  

第叁第四,真實相屬境的火與真實相屬法及其能相屬(能差別法)也有關系。真實相屬境的火與真實相屬法的煙應該有關系,我們顧名思義也知道,因爲火和煙之間有彼彼所生的關系。所以不管是從相屬境的角度來講也好、相屬法的角度來講也好,真實相屬法與真實相屬境之間肯定有關系。真實相屬境的火與能相屬法(前面講的冒出藍色的煙)方面,它們之間也有關系。但是他們認爲真實相屬境的火與煙的所差別法(前面講的聞到煙味)之間沒有關系。爲什麼呢?因爲他們認爲能差別的法存在的話,那麼所差別的法必定會存在,所以它們之間沒有必要單獨安立相屬。

  

這樣一來,最後的結論是什麼呢?真實的相屬法與真實的相屬境及其所相屬境(所差別法)之間有關系,真實的相屬境與真實的相屬法及其能相屬法(能差別法)有關系。真實的相屬法與相屬境的能差別法沒有關系,真實相屬境與相屬法的所差別法沒有相屬關系。他們的說法和原因大概是這樣的。

  

當然這裏看得稍微細一點應該不是很難。剛開始的時候這也有點複雜,因爲對方的能相屬和所相屬,還有哪些是真實的相屬哪些不是真實的相屬,分得比較多的時候稍微有一點複雜。但是如果我們知道什麼叫做相屬法和相屬境,什麼叫做能差別法和所差別法,把它們之間的關系列一個表後恐怕也不是很困難。你們方便的時候應該列一個表:哪些有相屬的關系,哪些沒有相屬的關系,詳細分析以後應該可以明白。

  

下面我們破他們的觀點:你們因明前派這樣的分析方法始終是不合理的。爲什麼不合理呢?

  

醜二、破彼觀點:

  

于此安立相違背,非符論典之意趣。

  

你們這樣的安立在很多方面有違背。怎麼有違背呢?

  

首先煙和火(也就是說相屬境和相屬法)之間的關系應該是彼生相屬,從火中産生煙這一點是你們自己也承認的。相屬法和相屬境可以代表相屬,既然它們兩者代表相屬,那麼你們剛才說真實的相屬法與相屬境的能差別法不能相屬,這種說法是不合理的。既然火和火的煙兩者之間有彼生相屬的關系,那麼火的通紅和煙之間沒有任何關系,這是不可能的事情。所以你們認爲煙和通紅之間沒有關系,這是不合理的。如果這兩者之間真的沒有關系,那麼通過冒出滾滾濃煙這種理由推測在那個地方有通紅的火存在的推理也沒辦法安立。所以說從相屬法的角度來講,你們的安立方式不合理。

  

從第二個角度來講,你們剛才已經承認相屬法和相屬境是彼生相屬的關系,既然是這樣,那麼你們剛才所說的真實相屬境的火和相屬法的所差別聞煙味這兩者之間沒有關系的說法也不合理。爲什麼呢?因爲火中産生煙,煙裏面發出味道,我們通過這個味道就可以知道它是煙的味道,而煙的來源是火,它們之間肯定有關系,沒有關系是不可能的。如果它們之間沒有關系的話,那麼我們說“山上有火,有煙之故”這種推理也不應理。

  

再者,你們認爲通過煙的味道來推知火的存在不合理,那也不一定。因爲這是因法推知果因的推理,我們通過煙的味道知道,在火上面既可以有産生煙的作用,也可以有産生味道的作用。這樣,通過因法推知果因的方式來進行推斷也非常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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