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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课

  

第七十课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文殊智慧勇士!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无上甚深微妙法,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愿解如来真实义。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下面我们继续讲《量理宝藏论》,现在讲的是果因。果因方面昨天已经讲了真实宣说,今天讲遣除诤论。

  

寅二、遣除诤论:

  

立异体故无过失。

  

通过瓶子、柱子的语言分别在脑海中出现瓶子、柱子的共相,这种方法在因明中是一种果因,也就是果的推理方式。比如说在我的脑海中通过别人的语言出现瓶子的概念,或者以我宣说瓶子的语言在别人的脑海中出现瓶子总相的概念。但对方说这是不合理的,为什么呢?因为总相毕竟是无实法,而语言是有实法,无实法和有实法之间有这样的因果关系不太合理。所以说不管是瓶子的共相中出现语言也好,或者语言中产生瓶子的共相也好,这两者的因果关系或者果因的推理方式不合理。对方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

  

我们回答说,在事相上有实法和无实法既不是一体也不是他体,所以这两者以真正的有实法和无实法而起因果关系不可能有,是不合理的。但是,依靠遣余识这两者可以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依靠总相产生语言,或者依靠语言的力量在我们脑海中出现共相,这没有什么不合理。因为我们有一种欲说法——想发出瓶子的声音,首先有一个欲说法的心作为近取因,有了近取因以后依靠我们的舌头、腭以及其他发音部位的勤作(它们的接触和操作)充当俱生缘,最后发出了瓶子的声音——瓶子的语言。所以说,虽然执著瓶子的总相是一种概念,但是这种概念与心识结合起来的时候,依靠执总相的遣余识作一个因缘,然后发出声音,这也没有什么不合理。在遣余识面前瓶子的共相和瓶子的语言这两者完全是他体的,这两者是他体的话那就没有什么不合理。因此在遣余上安立是合理的。

  

下面对相属的颠倒分别进行辩驳。

  

子三(破于此等相属颠倒分别)分二:一、说对方观点;二、破彼观点。

  

丑一、说对方观点:

  

有谓相属分九类,能知相属有四种。

  

因明前派的章那巴论师等个别大德这样认为:所谓相属(大家都知道自宗只有两种相属——彼生相属和同体相属)总的来说有九种。九种相属中真正能起关联、能起证成因作用的只有四种。他们认为相属总共有九类,其中能了知的相属总共有四种。那么他们怎么样分的呢?

  

因明前派的论典现在在藏文书籍中也不是特别多,详细的道理不是特别清楚,但是大概的意思是这样的,他们的分法:相属有九种,九种相属是怎么分的呢?首先分开相属法和相属境两者,相属境就是与烟相属的对境——火;或者用种子和苗芽之间的关系来说明——苗芽所相属的对境是种子,这叫做相属境;这里相属法指的是烟或苗芽。

  

首先,从相属境来讲有真实的相属境、相属境的能差别法和所差别法,总共分三种。从火方面来讲,真正的相属境就是火自己的本体,它的能差别法是火的通红部分,它的所差别法是火能焚烧事物。

  

关于能差别法和所差别法,具有一种反体的叫做能差别法,具有两种反体的叫做所差别法。就像拐杖和持杖者一样,拐杖只具足一个反体,持杖者一个是人的反体一个是拐杖的反体,所以持杖者具足两个反体。这里的所差别法也具足两个反体,比如说闻烟味:一个是闻的反体一个是烟的味道的反体,总共具足两种反体。他们的观点是这样的。

  

相属法方面(相属法是从烟方面来讲的),真实相属法就是烟自己,相属的能差别法是冒出蓝色的烟,所差别法就是闻到烟味,是这样来分的。

  

这两者中,相属法有三种,相属境有三种,总共有六种。因明前派认为相属法每一个(相属法大家都知道有真实相属、能差别法和所差别法三种)上面有三个相属境,也就是说真实相属法的烟上面有相属境的火、火的通红和火的焚烧部分,加上这三个。然后能差别的烟——也就是冒的蓝色的烟,在它上面也是火、火的通红、火的焚烧,加上这三个。第三个所差别(就是闻到烟的味道)上面,也是安立真实、能差别、所差别或者火、火的通红、火的焚烧这三种。或者说相属境上面加上相属法的三种,三个相属境上面都要加上三个相属法,这样一来共有九种相属。

  

这是他们的九种相属,大家应该会算吧。首先你要搞清楚相属境和相属法,然后相属境方面分三种,相属法方面分三种,这样一来每一个相属境上面加上相属法的三种,总共有九种相属。这是因明前派从概念上认为的九种相属。

  

其中的部分真正有相属的作用,而部分不能起作用。能起作用的是哪些、不起作用的是哪些呢?能起作用的真正相属有四种:

  

第一,真实相属法的烟与真实相属境的火有相属关系。意思是真实相属法与真实相属境起真实的作用,因为火和烟有一种真实的关系:火中出现烟。所以说真实相属法与真实相属境有相属的关系。

  

第二,真实相属法与相属境中的所差别法(所差别法是我们前面讲的火的焚烧)之间也有关系。对方认为真实相属法的烟跟火的焚烧有关系,而与能相属的境(就是我们前面讲的火的通红)之间没有相属关系。为什么呢?因为通过所差别法上面的周遍不一定能证实在能差别法方面也周遍。在安立它们的能所关系方面有这么一个原因,所以因明前派认为烟跟通红的火之间没有相属关系。

  

第三第四,真实相属境的火与真实相属法及其能相属(能差别法)也有关系。真实相属境的火与真实相属法的烟应该有关系,我们顾名思义也知道,因为火和烟之间有彼彼所生的关系。所以不管是从相属境的角度来讲也好、相属法的角度来讲也好,真实相属法与真实相属境之间肯定有关系。真实相属境的火与能相属法(前面讲的冒出蓝色的烟)方面,它们之间也有关系。但是他们认为真实相属境的火与烟的所差别法(前面讲的闻到烟味)之间没有关系。为什么呢?因为他们认为能差别的法存在的话,那么所差别的法必定会存在,所以它们之间没有必要单独安立相属。

  

这样一来,最后的结论是什么呢?真实的相属法与真实的相属境及其所相属境(所差别法)之间有关系,真实的相属境与真实的相属法及其能相属法(能差别法)有关系。真实的相属法与相属境的能差别法没有关系,真实相属境与相属法的所差别法没有相属关系。他们的说法和原因大概是这样的。

  

当然这里看得稍微细一点应该不是很难。刚开始的时候这也有点复杂,因为对方的能相属和所相属,还有哪些是真实的相属哪些不是真实的相属,分得比较多的时候稍微有一点复杂。但是如果我们知道什么叫做相属法和相属境,什么叫做能差别法和所差别法,把它们之间的关系列一个表后恐怕也不是很困难。你们方便的时候应该列一个表:哪些有相属的关系,哪些没有相属的关系,详细分析以后应该可以明白。

  

下面我们破他们的观点:你们因明前派这样的分析方法始终是不合理的。为什么不合理呢?

  

丑二、破彼观点:

  

于此安立相违背,非符论典之意趣。

  

你们这样的安立在很多方面有违背。怎么有违背呢?

  

首先烟和火(也就是说相属境和相属法)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彼生相属,从火中产生烟这一点是你们自己也承认的。相属法和相属境可以代表相属,既然它们两者代表相属,那么你们刚才说真实的相属法与相属境的能差别法不能相属,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既然火和火的烟两者之间有彼生相属的关系,那么火的通红和烟之间没有任何关系,这是不可能的事情。所以你们认为烟和通红之间没有关系,这是不合理的。如果这两者之间真的没有关系,那么通过冒出滚滚浓烟这种理由推测在那个地方有通红的火存在的推理也没办法安立。所以说从相属法的角度来讲,你们的安立方式不合理。

  

从第二个角度来讲,你们刚才已经承认相属法和相属境是彼生相属的关系,既然是这样,那么你们刚才所说的真实相属境的火和相属法的所差别闻烟味这两者之间没有关系的说法也不合理。为什么呢?因为火中产生烟,烟里面发出味道,我们通过这个味道就可以知道它是烟的味道,而烟的来源是火,它们之间肯定有关系,没有关系是不可能的。如果它们之间没有关系的话,那么我们说“山上有火,有烟之故”这种推理也不应理。

  

再者,你们认为通过烟的味道来推知火的存在不合理,那也不一定。因为这是因法推知果因的推理,我们通过烟的味道知道,在火上面既可以有产生烟的作用,也可以有产生味道的作用。这样,通过因法推知果因的方式来进行推断也非常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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